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租賃合同書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租賃
合
同
書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出租方: 簽訂地點 承租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管理合同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爲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地址、結構、間數、面積、房屋質量及用途。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從 年 月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的繳納期限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時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 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於衝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其他約定: 第五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解除。
1、 在租賃期間,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租賃合同對新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 出租方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合同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優先權。
3、 承租人如因工作需要將租用房屋轉讓給第三方承租使用,應事先徵得出租方的同意。 4、 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①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②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③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 個月的。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標準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 元。
2、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房屋的,負責賠償違約金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務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3、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即使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
4、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免責條件
1、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自然災害等)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 承租方在租賃期間因防範不善,造成財務丟失毀壞的,出租方不承擔責任。若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毀壞的,房屋修繕費用由承租方支付。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向(只能在向仲裁委員會申
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訴良好總解決方式中選擇約定其中的一種解決方式)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在規定的租賃期屆慢 日內,雙方如願意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補充規定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 份,送 單位備案。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租賃合同書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租賃
合
同
書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出租方: 簽訂地點
承租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管理合同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爲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地址、結構、間數、面積、房屋質量及用途。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從 年 月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的繳納期限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時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 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於衝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其他約定:
第五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解除。
1、 在租賃期間,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租賃合同對新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 出租方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合同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優先權。
3、 承租人如因工作需要將租用房屋轉讓給第三方承租使用,應事先徵得出租方的同意。
4、 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①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②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③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 個月的。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標準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
金
2、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房屋的,負責賠償違約金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務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3、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即使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 元。
4、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元;如因
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免責條件
1、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自然災害等)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
不承擔責任。
2、 承租方在租賃期間因防範不善,造成財務丟失毀壞的,出租方不承擔責任。若因
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毀壞的,房屋修繕費用由承租方支付。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向(只能在向仲裁委員會
申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訴良好總解決方式中選擇約定其中的一種解決方式)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在規定的租賃期屆慢 日內,雙方如願意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
協商,作出補充,補充規定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 份,送 單位
備案。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租賃合同書 [篇3]
出租方: 簽訂地點 承租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管理合同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爲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地址、結構、間數、面積、房屋質量及用途。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從 年 月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的繳納期限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時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 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於衝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其他約定: 第五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解除。
1、 在租賃期間,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租賃合同對新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 出租方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合同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優先權。
3、 承租人如因工作需要將租用房屋轉讓給第三方承租使用,應事先徵得出租方的同意。 4、 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①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②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③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 個月的。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標準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 元。
2、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房屋的,負責賠償違約金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務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3、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即使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
4、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免責條件
1、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自然災害等)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 承租方在租賃期間因防範不善,造成財務丟失毀壞的,出租方不承擔責任。若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毀壞的,房屋修繕費用由承租方支付。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向(只能在向仲裁委員會申
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訴良好總解決方式中選擇約定其中的一種解決方式)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在規定的租賃期屆慢 日內,雙方如願意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補充規定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 份,送 單位備案。
承租方(蓋章): 出租方(蓋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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