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爲讓大家清楚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相關信息,下面,小編爲大家提供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應當計入建設項目投資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有關稅費和建設期間貸款利息等費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區及設區的市人民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具體業務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工作。
交通、水利等執行國務院行業建設工程造價依據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造價依據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依據是指用來計算、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標準,包括下列內容:
(一)估算指標、概算指標;
(二)概算定額、預算定額及費用定額;
(三)工期定額和勞動定額;
(四)人工、材料(設備)與施工機械臺班價格;
(五)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六)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造價依據。
第六條 制定建設工程造價依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二)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及費用定額、工期定額、勞動定額,人工、材料(設備)與施工機械臺班價格、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三)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發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地方性專業工程補充定額。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關辦公用房、事業單位用房、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築等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投資爲主的其他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標準的編制工作,爲合理確定和控制政府投資提供依據。
第八條 設區的市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調查測算、彙總本地區各類工程材料、人工、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等價格信息,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後定期發佈。
第九條 造價依據實行復審制度。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標齡滿五年的造價依據進行復審;需要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第十條 制定建設工程造價依據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工程技術水平相適應,根據國家規定和市場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制定和修訂建設工程造價依據,應當公開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依法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採用建設工程造價依據。
依法可以不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其計價方法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造價依據協商確定。
編制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建設工程造價依據進行。
第三章 造價控制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合理確定,按建設程序有效控制。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
(一)投資估算應當根據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工藝技術標準,按照估算指標等工程造價依據並參考建設期間價格、利率變化等因素編制;
(二)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指標、概算定額、費用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等因素編制;
(三)施工圖預算應當在批准的設計概算範圍內,依據經審定或者批准的施工圖、建設工程造價依據以及有關規定編制;
(四)建設工程結算,以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造價爲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調整內容編制。
採用工程量清單形式編制建設工程造價的,應當執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類別的確認和施工企業取費類別的核定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工程類別、取費類別等級標準。
第十五條 編制建設工程造價,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由依法取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資質企業進行。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不列入招標投標的競爭性費用:
(一)工程排污費;
(二)建設工程勞動保險基金;
(三)住房公積金;
(四)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
(五)安全文明施工費;
(六)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後,建設、設計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不得增加建設內容,不得提高建設標準。工程項目建設中確需調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額標準編制建設工程造價。
第十九條 施工企業應當在批准的設計概算內,根據施工圖、施工方案、定額標準和預算價格、市場價格等計價依據,依法編制建設工程造價。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額標準編制建設工程項目預算、結算。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概算、預算的編制進行管理和審查,控制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 依法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合同價應當與中標價一致,發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另行簽訂與招標投標文件不符的協議。
第二十二條 依法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十日內,由承包人將合同副本及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相關電子數據等,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涉及建設工程造價調整補充合同的,應當及時報送備案。
第二十三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投標人依據工程量清單報價,由招標投標雙方依法確定建設工程造價。
第二十四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算建設工程造價,並設立招標控制價。
鼓勵其他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計算建設工程造價。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應當以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爲依據,結合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及時編制工程竣工結算,並辦理工程結算手續。不辦理工程結算手續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建設工程造價有爭議的,可以依照合同約定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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