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律法規考點: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爲

  爲了防止信息誤導給投資者造成損失,保護公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法律法規對於借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爲名編制、傳播虛假基金信息,惡意進行信息誤導,詆譭同行或競爭對手等行爲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基金法律法規考點: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爲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虛假記載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將不存在的事實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記載的行爲;誤導性陳述是指使投資者對基金投資行爲發生錯誤判斷併產生重大影響的陳述;重大遺漏是指披露中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至於影響投資者做出正確決策。以上三類行爲將擾亂市場正常秩序,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爲。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對於證券投資基金,其投資領域橫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投資範圍涉及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金融產品,基金的各類投資標的由於受到發行主體、經營情況、市場漲跌、宏觀政策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操作等因素影響,其風險收益變化存在一定的隨機性,因此,對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水平進行預測並不科學,應予以禁止。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基金是存在一定投資風險的金融產品,投資者應根據自己的收益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審慎選擇基金品種,即所謂 “買者自慎”。一般情況下,管理人可以受託管理基金資產,託管人可以受託保管基金資產,但沒有人可以替代投資者承擔基金投資的盈虧。對於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而言,他沒有承諾收益的能力,也不存在承擔損失的可能。因此,如果基金信息披露中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則將被視爲對投資者的誘騙及進行不當競爭。

(4)詆譭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如果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對其他同行進行詆譭、攻擊,藉以擡高自己,則將被視爲違反市場公平原則,擾亂市場秩序,構成一種不當競爭行爲。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