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審師考試《內部審計基礎》知識點

  確認和諮詢服務:

內審師考試《內部審計基礎》知識點

內部審計業務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已被擴展爲兩大類業務:確認服務和諮詢服務。這是一種極爲重要的分類,它使內部審計師着重關注客戶的特定需要並增強他們爲本組織增加價值的能力。近些年,內部審計職業的變化都是以滿足利益相關者期望,爲組織增加價值的重要性所驅使。

確認服務主要是滿足審計委員會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諮詢服務則是爲響應組織中某些管理人員或某主管的具體要求。

由於內部審計的技能及客觀性在滿足組織需要中得到很好的發揮,諮詢或顧問服務也得到不斷髮展。通過提供確認責任之外的服務,使內部審計能夠更有效地增加組織價值和改進組織運營。

  《標準》對兩大類業務定義爲:

確認服務—爲獨立評估組織的治理、風險管理和控制過程而對證據進行的客觀檢查。

諮詢服務—指提供諮詢建議及相關的客戶服務活動,其性質和範圍需與客戶協商確定,目的是在內部審計師不承擔管理職責的前提下,爲組織增加價值並改進組織的治理、風險管理和控制的過程。

正確理解確認服務和諮詢服務可以幫助審計師適當地運用《標準》,確認服務強調獨立評價,諮詢服務的性質和範圍是與客戶協商確定的,這是兩者的基本區別。

  確認服務

  確認服務的性質

確認服務是指內部審計師對機構、業務、流程、系統或其他對象進行客觀評價,以提供獨立意見或結論。提供確認服務的性質和範圍由內部審計師確定。一般而言,確認服務涉及三方:(1)與接受確認服務的機構、業務、部門、流程或其他對象存在直接關係的個人或機構,即被審計單位或個人;

(2)開展確認服務的個人或機構,即內部審計師;

(3)應用確認服務的個人或機構,即用戶。

向組織提供的確認服務的性質必須在內部審計章程中明確規定。如果內部審計部門向組織外部的有關方面提供確認服務,則此類確認服務的性質也必須在內部審計章程中確定。

  諮詢服務(consulting engagements )

  諮詢服務的性質

諮詢服務本質上是一種顧問服務,一般應客戶的具體要求而開展。諮詢服務的性質和範圍需與客戶協商確定。顧問、建議、推動、培訓等均屬於諮詢服務。

諮詢服務一般涉及兩方:

(1)提供諮詢建議的個人或機構,即內部審計師;

(2)尋求並接受諮詢服務的個人或機構,即客戶。在開展諮詢服務時,內部審計師應保持客觀性,不承擔管理責任。

諮詢服務的性質必須在內部審計章程中確定。只有審計章程中明確了作用和責任,內部審計師才能採取行動。

許多諮詢服務是審計客戶提出的特殊要求,目的是幫助檢查由於組織變化、新技術應用等而需要強化的現行程序。許多其他要求是由於組織提供新產品或新服務而提出的,內部審計可以針對這些計劃活動和程序提供一些客觀建議。實施諮詢服務的審計師在不損害客觀性的情況下,可以更瞭解組織程序。

  開展諮詢服務的指導原則

價值觀:內部審計活動的價值觀體現在每一個僱用內部審計師的組織內,以一種適合該組織文化和資源的方式實現的。這種價值觀體現在內部審計定義中,並且包含了確認和諮詢活動。這些活動通過在管理、風險和控制領域內採取系統化、規範化的方法,來達到增加組織價值的目的。

遵循內部審計定義:在每一項內部審計活動中都包含系統的,規範的評估方法。廣義類型的確認服務和諮詢服務中通常包含有服務清單,不過,這些服務中還包括與廣義內部審計定義相一致的、演變進化出來的增值服務類型。

審計活動不只包括確認和諮詢服務:內部審計服務的種類有很多。確認與諮詢服務並不相互排斥,也不排斥其他的審計活動(例如,調查和非審計性質的工作)。許多審計服務既發揮確認作用,又發揮諮詢(建議)作用。

確認與諮詢服務之間的相互關係:內部審計諮詢服務豐富了增值型的內部審計內容。雖然諮詢服務通常是由提供確認服務直接產生的,但也要認識到確認服務也可能產生諮詢服務。

內部審計章程授權實施諮詢服務:傳統上,內部審計師提供了許多類型的諮詢服務,包括分析已建立控制制度,分析證券交易產品,被派出到相關單位分析經營情況並提出建議等等。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應該授權內部審計活動提供額外服務並且在內部審計章程中做出規定。

內部審計師在提供額外服務時,不能出現利益衝突現象,也不能違背對審計委員會承擔的責任。

客觀性:諮詢服務可以增強對與確認服務相關的`經營過程或事項的瞭解,並且不一定會損害內部審計師或內部審計活動的客觀性。內部審計不具有管理決策的職能,是否採納或實施作爲內部審計諮詢服務結果的建議取決於管理層,因此,管理層制定決策不會損害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提供諮詢服務的基礎:很多諮詢服務是確認和調查業務活動的一個自然的工作延伸,可能就是內部審計師提出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建議、分析和評價。內部審計活動被定位於實施這類諮詢服務是基於內部審計活動:(1)對組織的經營、風險及戰略的廣泛瞭解;(2)具有高標準客觀性。

基礎信息的溝通:向高級管理層和審計委員會提供保證是內部審計的首要存在價值,如果依據首席審計執行官的判斷應向髙級管理層及董事會成員報告的信息受到隱瞞,就無法開展諮詢服務。所有諮詢服務都應該在這種背景下得到理解。

組織所瞭解的諮詢服務原則:組織必須制定爲所有成員所瞭解的諮詢服務的基本實施規定,而且這些規定應該編入經審計委員會批准且組織已頒佈的內部審計章程中。

正式諮詢服務:管理層通常聘請外部諮詢顧問實施正式諮詢服務,這需要持續很長時間。不過,組織會發現內部審計部門是唯一有資格實施一些正式諮詢任務的部門。當內部審計活動受命去執行一項正式諮詢服務時,內部審計小組應該採用系統化、規範化的方法來實施這項業務。

首席審計執行官(CAE)的職責:諮詢服務使首席審計執行官得以就特定的管理問題與管理層進行對話。在對話中,業務範圍及時間期限要符合管理層的需要,但是,首席審計執行官有權決定採取什麼樣的審計技術,並且在業務結果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會給組織帶來重大風險時,有權向高級管理層和審計委員會成員報告。

解決衝突或新問題的標準:內部審計師首要的還是一名內部的審計師,因此,在開展業務活動中,也應遵循IIA的《職業道德規範》及《標準》中的屬性標準與工作標準,所有不可預見的衝突或活動都應按照《職業道德規範》及《標準》的規定解決。

  確認服務與諮詢服務的關係:

確認服務和諮詢服務並不相互排斥,它們也不排斥內部審計師行爲準則中規定的其他類型服務活動。多數審計服務既包含確認服務,也包括諮詢服務,有效的確認活動可以提高諮詢服務的質量,優質的諮詢服務有助於確認活動的加強。諮詢服務通常產生於確認服務(例如,業績評價審計可能演變成諮詢服務,即設計完善業績水平的衡量標準);

反之亦然,諮詢服務也可能衍生出確認服務比如在提供諮詢服務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比較重要,需要按鑑證性審計程序進行獨立的確認服務等。

首席審計執行官應該決定採用何種技術方法來對組織內部的各項業務進行歸類。在一些情況下,實施“混合”業務可能比較妥當,即將諮詢和確認服務中的一些內容融合到一起,形成一種混合方法。在其他情況下,區分業務中的確認和諮詢內容可能是比較恰當的。

如果客戶委託的服務項目更適合內部審計師實施確認服務,那麼內部審計師就應該實施確認服務,而不應該簡單地實施諮詢服務,以迴避或允許其他人迴避本適合確認服務的委託要求。作爲確認服務實施的服務活動一旦被認定更適合作爲諮詢服務,那麼就應該調整業務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