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的財稅處理

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環境污染和城市土地資源缺乏問題日益受到社會關注,城區工業企業面臨着節能減排和污染治理的巨大壓力,發展空間嚴重不足。爲支持城市的規劃改造,提高城市品質,打造宜居城市,同時也爲城區工業企業拓展發展空間,政府鼓勵城區企業搬遷到郊區,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的財稅處理

結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和財稅[2007]61號《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提出對企業政策性搬遷的會計稅務處理的建議。

財稅[2007]61號《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是指因當地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搬遷企業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二條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無償從政府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爲企業所有者投人的資本。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屬於政府補助,會計準則和稅法從不同角度均有相關規定,二者的側重點不同。

【例】某城區甲工業企業,原廠區位於市中心,對周圍環境有一定污染,經研究決定甲企業搬遷到郊區。當地政府給予1000萬元的經濟補償,甲企業通過市場拍賣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4000萬元。甲企業的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均搬遷到新廠區,發生搬遷費150萬元;廠房等建築物拆遷取得資產的變賣收入650萬元,廠房等建築物的賬面原價3000萬元,已計提折舊1900萬元。甲企業在郊區購置土地使用權發生支出1800萬元,購置並建造與搬遷前相同用途的固定資產及廠房發生支出2500萬元,甲企業的搬遷工作2年後結束。

(1)甲企業收到當地政府給予1000萬元的經濟補償時,會計處理爲:

借:銀行存款           10000000

貸:專項應付款          10000000

筆者認爲,甲企業受到當地政府給予1000萬元的經濟補償,雖然是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資金,但不能完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計入營業外收入或遞延收入,因爲此款項中有一部分是對企業搬遷的一種經濟補償,先將其計人專項應付款,以後發生的各種搬遷費用及稅法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項目,直接從專項應付款中轉出,覈算清晰且準確。

(2)甲企業通過市場拍賣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4000萬元,會計處理爲:

借:銀行存款          40000000

貸:專項應付款         40000000

因爲根據財稅[2007]61號《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屬於政策性搬遷收入,也應先計人專項應付款。

(3)甲企業支付各種搬遷費用時,會計處理爲:

借:專項應付款         1500000

貸:銀行存款          1500000

(4)甲企業拆遷廠房等建築物,並取得廠房等建築物的變賣收入650萬元時,會計處理爲:

借:專項應付款         11000000

累計折舊          19000000

貸:固定資產          30000000

借:銀行存款          6500000

貸:專項應付款         6500000

因爲根據財稅[2007]61號通知的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餘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餘額計人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增加專項應付款,拆遷固定資產的折餘價值和處置費用減少專項應付款。

(5)甲企業購置土地使用權,購置並建造與搬遷前相同用途的固定資產及廠房時,會計處理爲:

借:無形資產         18000000

貸:銀行存款         18000000

借:固定資產         25000000

貸:銀行存款         25000000

借:專項應付款        43000000

貸:資本公積         43000000

根據財稅[2007]61號通知的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上述支出不計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上述支出應直接從專項應付款中扣除,同時增加企業的資本公積,不計人營業外收入。

(6)甲企業的搬遷工作2年後結束,計算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搬遷收入。

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搬遷收入=1000+4000-150+650-1100-4300=100(萬元)

會計處理爲:

借:專項應付款         10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000000

因爲根據財稅[2007]61號通知的規定,搬遷企業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其餘額並人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上述計人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搬遷收入,屬於政府補助,應計人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