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條怎麼入賬

白條入賬是財務人員經常碰見的,爲了同樣的問題不再重複解釋,也考慮爲財務人員規避一定的涉稅風險,現就白條入賬問題做一個解析。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白條怎麼入賬的文章,歡迎大家參考!

白條怎麼入賬

  一、什麼是白條?

所謂白條,財務上指非正式單據,即:不合法的便條、白頭單據。這裏會律哥認爲:白條不是發票的對立,即不是說沒有發票的都叫白條,至少這個觀點我個人不是非常認可,至於說什麼叫正式單據、什麼叫不合法的便條這個還是有一定的自由權,每個企業對所謂的“正式單據”的理解是不一樣,比如說,每個企業對員工借支行爲,要填寫的這個“借支單”可能規範、樣式都是不同的,那這個借支單算不算白條?嚴格來說,只要是履行了公司的一定授權審批程序,我個人認爲這就不是白條,那白條真正出現的原因是:在白紙上書寫證明收支款項或領發貨物的字樣,作爲發票來充當原始憑證。這纔是白條的根本,即你用非正式單據來當發票用的時候才說是“白條”。那麼從某種意義上說,白條上是一種逃避監督或偷漏稅款的行爲。

  二、白條入賬主要發生在哪些業務?

1,涉及到個人行爲,個人領取福利費、慰問費、喪葬費、出差補助費,會議會、個人勞務報酬、租用私人財產支付的租金,向個人借入資金支付的利息,在個體小商店購買各種貨物,這些交易本質上是企業發生費用的行爲,但是由於是支付對象是個人,在實務中要開具發票是比較困難的也是不太容易實現的,因此這部分成爲白條的主要源頭。

2,企業的零星無票行爲,比如打的費、零星工程費用、臨時工費、小額的維修費,這些費用單價比較小,有的可能才幾塊錢,因此很多都是沒有票據的。

3,公司內部的無票行爲,比如一個稍大點的企業可能公司有自己的內部食堂,這個食堂可能耗費的一部分費用是供企業員工福利花費掉的,還有一部門可能是作爲業務招待耗費掉的,因此這部分不可能有票據,很可能就是白條入賬,最多是履行公司的授權審批程序進行賬務處理。

4,還有即使是大額業務行爲,企業也需要開具發票但是因各種原因未取得發票,(此種情況不討論。)

備註:對於以上無票行爲很多單位都是找一些不相關的發票去報銷,這一點本人保持沉默,不支持也不反對,因爲這確實是稅法上很難堵的一個漏洞,但是我們國家稅收基本上,申報、管理、稽查分開,你能申報上、不一定不會被稽查查出來。

  三、白條入賬的主要影響

“白條入帳”主要是影響會計確認,以及稅務上的'企業所得稅,既然是“白條入賬”那必然就要發生一種業務相對應就是企業的某項資產被“白條”頂替拿走了,如果說當用非正式單據來當發票用的時候才說是“白條”,那麼從的稅務考慮白條主要對費用及所得稅的影響。(以下具體分析)

  四、涉及到白條的主要法律規範

1、《會計法》規定: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5、《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6、《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爲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稅務部門現行有效失效廢止規章目錄》(2010年11月29日發佈)該規章已失效或廢止。列示在下面僅供討論。

9、《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相關性原則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10、《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1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是不是“白條”所產生的費用都不能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已經廢止了,那我還列示在“四”中目的何在?因爲在此之前確實有“可以稅前扣除的白條費用”的說法,似乎還很合理很多解釋都是基於國稅發[2000]84號,如果《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今天還有效的情況下,我們可以仔細分析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規定,在不同費用範疇內用的分別是“有效憑證或資料”、“合法憑證”,通過對比我們可以推斷出,“沒有發票的業務招待費也是可以稅前扣除的,因爲只要有效憑證或資料,沒有說要合法憑證”而五十二條“合法憑證”,我們應該就要理解成發票了,即沒有發票就不能稅前扣除。

  六、而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已經廢止了,但是企業總有白條的出現,財務人員入賬應該怎麼把握?

對於這個問題應該要尊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條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據這個法條來推理:只要是真實、合法、與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支出都是可以稅前扣除的,這裏沒有強調一定要發票!既然沒有明說我們便可以據此推理出即使是“白條”在滿足這樣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扣除的。不滿足條件的“白條”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

既然是所得稅稅前扣除,我們必要尊重所得稅的法律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因爲即使說它沒有發票是“白條”違反會計法、違反發票管理辦法你可以罰款、可以處分,但是依據所得稅法,這個支出確實還得扣除!但是對於可否扣除問題很多稅務中介機構在稅務鑑證或者稅務機關在徵稅的過程中還是採取的有無“發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