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發月餅等福利的會計分錄

公司發放節日福利給職工,送禮品給客戶,如何做賬務處理?用什麼會計科目?怎麼做會計分錄?如何記賬?尚酷網小編根據最新會計專責和政策文件,通過實操案例,告訴你中秋節福利費如何處理?下面是yjbys小編爲大家帶來的關於中秋發月餅等福利的會計分錄的知識,歡迎閱讀。

中秋發月餅等福利的會計分錄

  中秋節福利費如何處理?

該發放福利行爲在 ➖ 企業所得稅上確認銷售收入

根據《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企業用外購商品發放福利費的行爲,商品所有權已經從企業轉移給了員工,完全符合上述文件的規定,因此在企業所得稅上應視同銷售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準則講解對於發放非貨幣性福利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1版 第十章 職工薪酬》中,對於企業發放給職工的非貨幣性福利做了明確規定,“企業以其生產的產品作爲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量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以外購商品作爲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入成本費用。”

因此,該商場發放外購商品給職工作爲福利,不能確認銷售收入,而是應按照其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入成本費用。

假設公司用來發放福利的商品購入成本爲100,增值稅率17%。

借:成本費用117

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117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117

銀行存款等117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

此時稅會是有差異的,即會計上不作爲收入,但企業所得稅上視同銷售計入收入。如果該福利商品爲自產產品,則根據準則解決規定,應計入銷售收入,並結轉成本。此時稅會是沒有差異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也不需要調整。

  企業所得稅上視同銷售收入金額如何確定

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情 形時,“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對於這個外購的資產可以按購入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曾經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已失效)中有規定,“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爲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後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

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雖然已經作廢了,但是其對於外購資產用於職工福利的規定,卻在2014年版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中有明確體現,“企業外購資產或服務不以銷售爲目的.,用於替代職工福利費用支出,且購置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的,可以按照購入價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因此,該公司外購商品用於職工福利費用支出,且購置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應按照外購價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總結,該公司以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爲福利,在增值稅上不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而是做進項稅額轉出;在企業所得稅上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可以按照購入價格確認收入與成本;按照會計準則規定,在會計上不能計入銷售收入。

  購買禮品送客戶

  我們購買的禮品是否需要繳納17%的增值稅?

部分屬於視同銷售,應當購買禮品的時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計入進項稅額,平進平出,這樣不產生稅負。但是如果當時取得的是普通發票,稅務機關可以要求您補稅。屬於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的將外購的貨物贈送他人。

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爲,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覈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爲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