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產品樣品的賬務處理

產品用作樣品,是否入庫?怎麼入賬和出賬?下面yjbys小編爲大家準備了關於購進產品樣品的賬務處理的文章,歡迎閱讀。

購進產品樣品的賬務處理

從會計覈算和財務管理的角度看,無論是否實際入庫以及後續如何處理,在收到樣品時都應當辦理入庫手續。至於賬務處理,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我們先從主導該行爲的企業(假定爲該樣品的生產廠家)的業務處理開始分析,通常可能存在以下情況。

將自產、委託加工產品或者購入的商品(以下簡稱“產品”)作爲樣品,無論是用於長期展示,還是短期促銷,都要視其最終處理途徑確定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變價銷售,這種情況下會計處理類似於正常銷售業務。在發出樣品時借記“發出商品——樣品”,貸記“庫存商品”等;實際銷售時按變價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發出商品——樣品”等。如果變價收入過低,稅務機關認爲應當調整的,其調整增加的流轉稅額計入銷售費用爲宜。如果變價收入(不含稅金額)低於貨物賬面成本的,考慮管理方面的要求,將其差額部分計入銷售費用爲宜。

無償贈送,這種情況在稅務上屬於視同銷售。會計上按其成本及應計稅額借記“銷售費用”,貸記“發出商品—— —樣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回收報廢,按其回收入庫折價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貸記“發出商品——樣品”,按其差額借記“銷售費用”。

增值稅方面,對於變價銷售和無償贈送兩種情況,無疑是要計徵增值稅。而對於第三種情況,應該不需計徵增值稅。所得稅方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精神,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的,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所得稅方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企業發生前述情形時,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從原理上看,這一規定同樣是針對變價銷售和無償贈送兩種情況。

名爲樣品,實際具有折扣性質,即按經銷商、客戶採購量供給一定數量的樣品,這具有供其展銷和鼓勵增加採購量的雙重意義,這種情況下,會計上可按商業折扣進行處理。

增值稅方面,雖然有觀點認爲,相關規範中所稱折扣銷售僅限於價格折扣,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託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於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而應做視同銷售處理。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資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飲料折扣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6]598號)中曾明確,對於該公司採用數量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的情況,可依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而通常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如果實物折扣以合理方式轉換爲價格折扣並體現在同一張發票上,則可以按折扣後金額計繳增值稅。

所得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徵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7]472號)曾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徵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發佈實施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爲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另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國稅函[2008]875號文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可比照分析確定自身業務屬於上述哪種情況,從而確定相應的會計及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