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證券自營業務操作的基本要求

  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證券自營業務操作的基本要求

  (1)真實、合法的資金和賬戶。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不得通過“保本保底”的委託理財、發行櫃檯債券等非法方式融資,不得以他人名義開立多個賬戶。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轉借給他人使用。

  (2)業務隔離。證券公司必須將證券自營業務與證券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承銷保薦業務及其他業務分開操作,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其他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覈算方面嚴格分離。

  (3)明確授權。建立健全相對集中、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與授權機制。自營業務決策機構應當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門三級體制設立。證券公司要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權限、時效和責任,建立層次分明、職責明確的業務管理體系,制定標準的業務操作流程,明確自營業務相關部門、相關崗位的職責,保證授權制度的有效執行。自營業務的管理和操作由證券公司自營業務部門專職負責,非自營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自營業務。自營業務的投資決策、投資操作、風險監控的機構和職能應當相互獨立。自營業務的賬戶管理、資金清算、會計覈算等後臺職能應當由獨立的.部門或崗位負責,形成有效的前、中、後臺相互制衡的監督機制。

  (4)風險監控。證券公司要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特點和業務運作狀況,建立完備的自營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從事自營業務。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自營業務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營業務風險敞口和公司整體損益情況的聯動分析與監控機制,完善風險監控量化指標體系,定期對自營業務投資組合的市值變化,及對公司以淨資本爲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的潛在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

根據監管機構的規定,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80%。

  (5)報告制度。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報送自營業務信息。報告的內容包括自營業務賬戶、席位情況,涉及自營業務規模、風險限額、資產配置、業務授權等方面的重大決策,自營風險監控報告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