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試行)

爲適應股票掛牌業務電子化流程操作的需要,更好地指導申請掛牌公司和主辦券商辦理股票掛牌手續,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優化股票掛牌流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修訂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試行)》,並於發佈之日起施行。下面是yjbys小編爲大家帶來的新三板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歡迎閱讀。

新三板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試行)

  1股票掛牌辦理流程

  (一)股東開戶

主辦券商應協助申請掛牌公司在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報送申請掛牌文件前,完成股東證券賬戶的開立工作。如股東存在外資、個人獨資企業等特殊情形的,應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中國結算在線業務平臺註冊

申請掛牌公司應在收到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的申請掛牌材料受理通知書後,在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網站在線業務平臺(以下簡稱“在線業務平臺”)辦理註冊,取得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發放的U-KEY及用戶手冊,用於辦理股份登記等相關業務。

  (三)申請證券簡稱和證券代碼

申請掛牌公司應於向全國股轉公司報送申請掛牌文件時一併提交《證券簡稱及證券代碼申請書》(見附件1),並由主辦券商將擬定的證券簡稱填報在全國股轉系統業務支持平臺(以下簡稱“BPM系統”)申請掛牌公司基本情況中。證券簡稱原則上從公司名稱中選取不超過八個字符(單字節字符)且應避免與已掛牌公司和上市公司重複。

  (四)取得同意掛牌函、證券簡稱及證券代碼、完成繳費

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掛牌申請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後,主辦券商可在BPM系統“掛牌審覈管理”模塊中的“待確認歸檔”任務欄找到已經獲得同意掛牌的項目,完成歸檔後,在“掛牌項目”欄目中查詢、下載同意掛牌函。

證券代碼按照當日獲得同意掛牌函的申請掛牌公司受理編號順序由BPM系統生成,並由BPM系統對申請的證券簡稱進行自動校驗。完成前述事項後,主辦券商可在BPM系統“股票初始登記管理”模塊中的“待提交初始登記申請列表”任務欄取得證券簡稱和證券代碼。

主辦券商在BPM系統“掛牌繳費管理”模塊中的“待繳費”任務欄找到已經獲得同意掛牌的項目,首先確認納稅人識別號、銀行賬號等涉稅信息,然後點擊繳費編號確認繳費信息。掛牌繳費應在繳費單生成後10日內完成,如未完成繳費,在辦理掛牌手續環節系統提示“掛牌項目未完成繳費,請完成繳費後重新提交”。實行暫免徵收掛牌費用的按相關政策執行。全國股轉公司收到掛牌費用後爲申請掛牌公司開具發票,主辦券商接到通知領取發票後10日內轉交申請掛牌公司。

  (五)辦理掛牌前首次信息披露

  1.披露時間

主辦券商取得同意掛牌函、證券簡稱及證券代碼當日,應協助申請掛牌公司通過BPM系統進行首次信息披露。

  2.披露文件

(1)公開轉讓說明書;

(2)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3)法律意見書;

(4)補充法律意見書(如有);

(5)公司章程;

(6)主辦券商推薦報告;

(7)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如有);

(8)全國股轉公司同意掛牌的函;

(9)中國證監會覈准文件(如有);

(10)其他公告文件(如有)。

主辦券商登錄BPM系統,在確認申請掛牌文件在已歸檔的前提下,進入“掛牌前信息披露”模塊中的“待首次信息披露”任務欄,找到待披露的項目,打開並點擊“處理”即可進入傳送公告頁面。

在該頁面,系統將自動抓取上述“(1)-(6)”列示的歸檔稿文件,券商需要上傳同意掛牌函等其他披露文件;確認無誤後,選擇披露日期,點擊“報告報送”,披露文件將在選定的轉讓日15:30後在或上進行披露。

  (六)上傳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

主辦券商應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爲申請掛牌公司準確計算掛牌當日可進入全國股轉系統公開轉讓的股份數量,並於取得證券簡稱及證券代碼的3個轉讓日內,在BPM系統“股票初始登記管理”模塊中的“待提交初始登記申請列表”上傳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該表格爲辦理股份初始登記的依據。表格信息填寫有誤被駁回的,需修改後重新上傳。

  (七)辦理股份初始登記

1.全國股轉公司將申請掛牌公司的同意掛牌函和股份初始登記數據通過BPM系統傳送至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在線業務平臺。

2.申請掛牌公司取得同意掛牌函、證券簡稱和證券代碼後,應當及時向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取得電子版的《股份登記確認書》等證明文件。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通過在線業務平臺將股份初始登記數據回傳至全國股轉系統BPM系統。

  (八)辦理股票掛牌

申請掛牌公司在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在線業務平臺取得《股份登記確認書》等證明文件的當日11時前,主辦券商應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股票掛牌手續。

股票掛牌手續包括《股票掛牌重大事項確認函》(以下簡稱《確認函》見附件2)和《公開轉讓記錄表》。主辦券商應根據《確認函》中列示的內容,對申請掛牌公司做首次信息披露後至股票掛牌前的全面覈查,覈查完成後將加蓋主辦券商公章及項目負責人簽字的《確認函》發送至全國股轉公司審查員郵箱。主辦券商登錄BPM系統 ,在“股份初始登記管理”模塊中的“待提交公開轉讓列表”任務欄提交《公開轉讓記錄表》。表格信息填寫有誤被駁回的,需修改後重新上傳。

全國股轉公司對《確認函》和《公開轉讓記錄表》審覈完成並確認股票掛牌信息後,主辦券商可在BPM系統查詢到股票正式掛牌日期,掛牌日期爲全國股轉公司確認股票掛牌信息當日算起的第3個轉讓日,主辦券商應協助申請掛牌公司準備辦理掛牌前第二次信息披露。

  (九)掛牌前的'第二次信息披露

  1.披露時間

T-1日(T日爲掛牌日,下同)

  2.披露文件

(1)關於公司股票掛牌的提示性公告(見附件3);

(2)關於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公告(如有見附件4);

(3)其他公告文件(如有)。

主辦券商登錄BPM系統,在“掛牌前信息披露”模塊中的“待二次信息披露”任務欄,找到待披露的項目,在T-1日 15:00前上傳披露文件,15:30後在或上進行披露。

  2掛牌前信息披露公告的更正、新增、補發、撤銷

  1.更正公告適用於對掛牌前已披露文件的更正。

主辦券商通過BPM系統“掛牌前信息披露”模塊下的“已披露公告”欄目找到需要更正的公告,點擊“申請更正”按鈕,上傳申請掛牌公司出具的更正公告、更正後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辦券商出具的情況說明(如涉及法律意見書更正的,由律師事務所出具說明;涉及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更正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說明),更正公告及情況說明應寫明更正原因,列示更正前、更正後的內容,更正內容以楷體加粗顯示。上述文件均需加蓋文件出具方公章。

  2.新增臨時公告適用於同意掛牌函出具日之後至股票掛牌日期間,依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的規定,需要對申請掛牌公司重大事件進行披露的公告。

主辦券商通過BPM系統“掛牌前信息披露”模塊下的“掛牌前臨時公告”欄目中“新增公告”端口,提交申請掛牌公司加蓋印章的臨時公告。

  3.補發公告適用於對掛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和掛牌前第二次信息披露的漏披文件的補充披露,系統自動在公告名稱後加“補發”字樣。

主辦券商通過BPM系統“掛牌前信息披露”模塊下的“掛牌前臨時公告”欄目中“補發公告”端口,提交申請掛牌公司加蓋印章的補發公告及主辦券商加蓋公章的情況說明。

  4.撤銷公告適用於對掛牌前已披露公告的撤銷,撤銷的原公告名稱後由系統自動加“(已取消)”字樣。

主辦券商通過BPM系統“掛牌前信息披露”模塊下的“公告撤銷”欄目找到需要撤銷的公告,點擊“申請撤銷”按鈕,寫明撤銷原因,上傳主辦券商加蓋公章的情況說明。

以上四種公告經全國股轉公司審覈完成後,相關公告文件在轉讓日的15:30後在或上進行披露或撤銷。對於因券商執業原因導致的披露差錯,將納入主辦券商的執業質量評價。

  5.已掛牌公司掛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自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正式掛牌日起,已掛牌公司發佈信息披露公告及對掛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均通過持續信息披露通道完成。

已掛牌公司需對掛牌前信息披露文件更正的,應通過持續信息披露通道上傳更正公告和更正後的文件,更正後的文件名稱中應包含“掛牌前公告更正後”字段,如“公開轉讓說明書(掛牌前公告更正後)”,完成披露。推薦其掛牌的主辦券商應於更正公告發布日起10個轉讓日內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加蓋公章的書面說明,發送至掛牌業務部郵箱並抄送公司業務部監管員郵箱。掛牌業務部審查員根據更正公告及相關書面說明,確定是否對推薦主辦券商記錄執業質量負面行爲或者啓動自律監管程序;如公司掛牌後更換主辦券商,推薦其掛牌的主辦券商不能按時提交書面說明的,由掛牌業務部啓動自律監管程序。

  3其他事項

  (一)暫停掛牌

  1.暫停掛牌適用情形

申請掛牌公司取得同意掛牌函後,在辦理掛牌手續期間發生以下情形的,應做暫停掛牌處理。

(1)存在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失聯的情形;

(2)存在申請掛牌公司高管未參加全國股轉公司組織的培訓或培訓未通過考覈的情形;

(3)存在申請掛牌公司在區域股權交易場所掛牌未完成摘牌或未披露相關信息的情形;

(4)存在涉及申請掛牌公司的信訪舉報;

(5)存在其他應報告而未報告的涉及掛牌條件的事項。

  2.暫停掛牌辦理流程

暫停掛牌流程的啓動分爲主辦券商申請暫停及全國股轉公司發起暫停。

(1)主辦券商申請暫停。主辦券商發現申請掛牌公司存在“三(一)1”所述情形時,應第一時間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暫停掛牌申請。申請中應寫明申請暫停的原因、該事件對申請掛牌公司產生的影響、預計消除的時間等信息,加蓋主辦券商公章,將申請及其他證明文件(如有)發送至全國股轉公司審查員郵箱並進行電話確認,全國股轉公司將區別情形暫停辦理相關股票的掛牌流程。

如需要暫停掛牌的項目已經完成掛牌手續處於即將掛牌狀態的,應立即啓動緊急暫停掛牌流程,即主辦券商第一時間與全國股轉公司審查員取得聯繫,將經過項目負責人簽字的情況說明發送至審查員郵箱,可暫不加蓋主辦券商公章,全國股轉公司將做暫停掛牌處理,主辦券商應在次日向全國股轉公司補交蓋章版暫停申請文件。

(2)全國股轉公司發起暫停。全國股轉公司發現申請掛牌公司存在“三(一)1”所述情形或發生其他影響股票掛牌的事項時,將發起股票暫停掛牌操作,並將暫停情況以電話或郵件的形式通知主辦券商項目負責人。

  3.暫停掛牌業務注意事項

已被暫停掛牌的申請掛牌公司股票不能繼續進行掛牌流程的操作。主辦券商違反上述要求的,將納入主辦券商的執業質量評價。

  4.恢復辦理掛牌手續

申請掛牌公司暫停掛牌的事項消除後,主辦券商可申請恢復辦理掛牌手續或由全國股轉公司發起恢復:

(1)主辦券商申請恢復。主辦券商申請恢復的應寫明暫停掛牌事項消除的具體情況,對公司掛牌的影響,主辦券商覈查意見,加蓋主辦券商公章,將申請及其他證明文件(如有)發送至全國股轉公司審查員郵箱並進行電話確認,全國股轉公司辦理恢復掛牌。

(2)全國股轉公司發起恢復。經全國股轉公司發起暫停掛牌的項目,暫停事項已經消除的,由全國股轉公司辦理恢復掛牌,並將恢復情況以電話或郵件的形式通知主辦券商項目負責人。

已恢復辦理掛牌手續的項目可按本指南規定的業務流程繼續完成後續掛牌程序。

如暫停掛牌事項屬實,公司不符合掛牌條件的,或申請掛牌公司撤回申請材料的,申請掛牌公司和主辦券商應當履行終止掛牌程序,參照“三(二)”辦理。已經終止掛牌的項目,若已在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完成股份初始登記,主辦券商應協助申請掛牌公司向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申請辦理股份退出登記。

  (二)終止掛牌

申請掛牌公司在取得同意掛牌函但尚未完成股票掛牌的情況下,可申請終止掛牌。

終止掛牌申請由申請掛牌公司或主辦券商出具,並加蓋公章。主辦券商在BPM系統“掛牌審覈管理”模塊中“掛牌項目”欄目找到需要終止掛牌的項目,點擊“終止申請”按鈕並上傳終止掛牌申請文件。經全國股轉公司審查通過後,主辦券商在“掛牌審覈管理”模塊“終止審查”欄目中獲取《關於廢止同意掛牌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