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專項訓練題及答案
單選題:
1.甲借給乙20萬元,期滿未還。丙欠乙10萬元貨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發出催收通知書。乙、丙之間的供貨合同約定,若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由Y仲裁委員會仲裁。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 甲能行使債權人代位權,向丙主張20萬
B.乙曾向丙發出債務催收通知書,故甲不能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C.甲應以乙爲被告、丙爲第三人提起代位權訴訟
D. 乙、丙約定的仲裁條款不影響甲對丙提起代位權訴訟
2.張某欲將祖傳的青花瓷瓶一件賣給李某,雙方約定價款爲15萬元人民幣,交貨時間爲2009年8月1日,王某知道此事後,找到張某,提出願以20萬元購買此瓷瓶,張某同意,並當即將瓷瓶交給王某,但王某當時未付款,下列陳述正確的是:
A. 李某可直接要求王某瓷瓶交給自己,因爲李某與張某已簽訂買賣合同且在先
B.李某有權要求張某承擔違約責任
C.李某無權要求王某交付瓷瓶,只能向張某主張該項權利
D.張某應當向王某請求返還瓷瓶,王某應返還
3.某賓館爲了8月8日的開業慶典,於8月7日向電視臺租借一臺攝像機。慶典之日,工作人員不慎摔壞攝像機,賓館決定按原價買下,以抵償電視臺的損失,遂於8月9日通過電話向電視臺負責人表明此意,對方表示同意。8月15日,賓館依約定向電視臺支付了價款。攝像機所有權何時轉移?
A. 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4.張某承包的西瓜地與李某承包的棉花地相鄰。某日,李某在其棉花地中噴灑除草劑。不巧當時正在颳風,張某的西瓜地正好處於下風口。張某遂向李某提出停止噴灑除草劑的要求,因爲其除草劑經風吹後,會進入西瓜地,對正在生長的西瓜幼苗十分不利。李某未同意張某的要求。後果然造成張某的西瓜幼苗受害,造成損失1000餘元。由此,在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A.李某的行爲並不構成侵害張某的財產權,因其純系不可抗力所致
B.李某的行爲侵犯了張某的相鄰權
C.李某應當賠償張某的損失
D.李某的損失應由二人公平分擔
5.甲公司與自然人乙簽訂一份借款協議,甲向乙借款50萬元.月利率20%,期限爲2001年1月5日至7月5日。甲公司請丙公司擔保,丙公司出具的擔保書規定: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的,保證人負責清償,擔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還清時止。事後甲公司無力償還,乙於2002年9月5日向債務人甲公司提起訴訟。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A.由於乙只是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沒有向保證人丙公司主張權利,因此,丙公司免除保證責任
B.由於乙直到2002年9月才主張權利,已經超過了6個月的保證期間,所以,保證人丙公司不承擔責任
C.由於借款利率高於銀行貸款利率,因此,主合同無效,故丙公司不負保證責任
D.丙公司承擔的保證責任爲一般保證
6.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900萬元不能償還,乙公司幾次催要,甲公司均以無財產可供償還爲由拒絕償還。後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萬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該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權。以下關於乙公司行使代位權說法不正確的是:
A.代位權訴訟中,丙公司對甲公司的抗辯,可以向乙公司主張
B.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900萬元爲限
C.乙公司應當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債權
D.乙公司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最終由丙公司負擔
7.甲公司對乙公司享有50萬元債權,後乙公司分立爲丙公司和丁公司,分立協議中約定原乙公司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丁公司承擔,一段時間後丁公司又分立出一獨立公司戊公司。原乙公司的債務應由誰承擔?
A.丙公司、丁公司和戊公司連帶承擔
B.丁公司和戊公司連帶承擔
C.丁公司和戊公司平均分擔
D.丙公司承擔一半債務,丁公司和戊公司平均分擔另一半債務
8.對於試用買賣,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試用買賣期間,出賣人依然享有所有權
B.試用買賣期間,儘管試用人現實的佔有標的物,但是,風險依然由出賣人承擔
C.在試用買賣中,試用期間由雙方約定,達不成協定的,由出賣人指定
D.如果試用人在試用期間處分試用的標的物,就該標的物簽訂了買賣合同並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此時的買賣合同在效力上爲效力待定
9.賴某爲某地刑滿釋放人員,一直討不到媳婦。賴見鄰村女青年李某漂亮便向其求婚,遭拒絕後,賴多次帶領一夥手下到李某家鬧事甚至揚言要是不答應婚事就燒了李家,李家無奈將李某嫁與賴某。1個月後,李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正確的做法是:
A.依職權撤銷該婚姻
B.依職權宣告婚姻無效
C.如符合離婚條件,可依法作出離婚判決
D. 駁回李某起訴,告知其另行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10.曾某購買某汽車銷售公司的轎車一輛,總價款20萬元,約定分10次付清,每次兩萬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計12萬元後,因該款汽車大幅降價,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確的?
A.汽車銷售公司有權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餘下的八萬元價款
B.汽車銷售公司有權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車銷售公司有權收回汽車,並且收取曾某汽車使用費
D.汽車銷售公司有權收回汽車,但不退還曾某已經支付的12萬元價款
參考答案與解析
1.【答案】D
【解析】代位權行使時,當兩個債權數額不同的,代位權只能以數額較低的爲準來行使,因此甲只能代位行使10萬,A錯誤。只要債務人沒有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就構成怠於行使,債權人可以代位,因此B錯誤。代位訴訟時,債權人直接起訴次債務人,債務人可以作爲第三人蔘與訴訟,C錯誤。乙和丙約定的仲裁條款,只是排除了丙和乙提起訴訟的權利,債權人提起代位訴訟不受影響,D正確。
2.【答案】B
【解析】對於非金錢債務來說,並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能請求實際履行的,這是本題的關鍵。A選項是司考中的經典錯誤選項,因爲一物二賣中,簽訂在先和合同當事人並不一定能夠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之後在交付之後才能發生物權的變動,出賣人交付給誰誰就可以獲得所有權,和合同成立的先後沒有關係,A錯誤。李某儘管不能獲得此瓶的所有權,但是和張某之間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此,可主張張某承擔違約責任,B正確。在瓷瓶已經交付給王某的情況下,李某不能再請求交付瓷瓶,因爲已經構成了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此時只能主張其他的違約責任,不能再主張實際履行,即主張交付瓷瓶,C錯誤。既然瓶已經交給王某,王已經獲得所有權,因此,王無需返還之,D錯誤。
3.【答案】C
【解析】此題是簡易交付,即買賣合同達成之時,買受人已經佔有標的物,此時,自買賣合同達成之時,視爲交付,所有權轉移。題中交代,協議與8月9日達成,因此,C正確。
4.【答案】C
【解析】由於張某已經事先告知,所以不屬於不可抗力;李某的行爲屬於普通侵犯財產的行爲,而非侵犯相鄰權的行爲,因爲後者是不動產所有權的合理擴張,相鄰不動產權利人負有互相容忍、互利互助的有限義務。本題明顯爲侵害張某財產權的行爲,而非相鄰關係。因此,應當由李某賠償全部損失。應選項爲C。
5.【答案】D
【解析】《擔保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本題中,丙公司出具的擔保書規定: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的,保證人負責清償,說明丙公司承擔的保證責任爲一般保證,因此D選項正確。《擔保法》第25條第2款關於一般保證的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據此,由於丙公司承擔的是一般保證,只要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就意味着債權人要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因此A選項表述不正確。《擔保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本題中債權人與保證人雙方約定“擔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還清時止”,屬於約定不明的情況,其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時起2年,因此B選項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利率高於銀行利率的,主合同並不當然無效,只是超出4倍銀行利率部分利息不予保護,C選項錯誤,本題應選D選項。
6.【答案】D
【解析】《合同法解釋(一)》第18條第1款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依此規定,A選項說法正確,不當選。《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B選項關於代位權範圍的說法正確,不當選; C選項代位權就是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說法正確,不當選;行使代位權的費用,最終由債務人乙而非次債務人丙負擔,D選項說法錯誤,當選。
7.【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法人分立所導致的分立後的法人對原法人債務的連帶責任不因債務人之間的約定而改變,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另有約定才能改變這一連帶責任,因此原乙公司的債務由分立後的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丁公司又分立出戊公司,戊公司也需要對原乙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題只有A選項正確,B、C、D選項錯誤。
8.【答案】D
【解析】試用期間不轉移所有權,也不轉移風險,A、B正確。試用期間可約定,達不成約定的,由出賣人指定,C正確。試用期間如果試用人將標的物處分,此時,推定試用人立即獲得所有權,進而構成有權處分,因此,買賣合同完全有效,不是效力待定D不正確。
9.【答案】C
【解析】《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失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因此當事人沒有提出撤銷婚姻的,法院並不能依據職權撤銷該婚姻,A選項錯誤。根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李某和賴某的婚姻不屬於無效婚姻.B選項錯誤。《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李某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如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作出離婚判決,C選項正確,D選項錯誤。
10.【答案】D
【解析】分期付款的買賣中,未付款達到價款總額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解除合同,請求返還標的物,並要求買受人支付佔有期間的使用費,但應退回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價款,出賣人也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因此D不正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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