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的撫養權如何爭取

離婚的爭議焦點集中在離婚子女撫養權等問題,你知道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爭取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爲你精心推薦的離婚子女撫養權爭取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離婚子女的撫養權如何爭取

  離婚子女的撫養權爭取方法

一、法院判決認定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承擔的基本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的規定我們不難看出,法律對於認定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承擔自1993年以來都系遵循“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爲原則和出發點,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判定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承擔。夫妻雙方只有把握好認定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承擔的基本原則,才能在爭取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戰爭中獲勝。

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承擔不依單方意志爲轉移,需要以子女的成長和利益爲依歸。

二、兩週歲以下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承擔。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在夫妻離婚時沒有對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承擔進行特別約定或夫妻離婚時沒有對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承擔問題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即離婚子女撫養權歸母方享有)。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除外。

換句話講,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夫妻離婚時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母方、離婚子女撫養費由父方承擔。但若母方存在上述三種例外情況的,夫妻離婚時則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父方、離婚子女撫養費由母方承擔。

三、兩週歲以上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承擔。

因兩週歲以上的`子女對母方的依賴減少,因而我國法律對兩週歲以上子女的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承擔並沒有做出傾向性規定,而是在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承擔基本原則的基礎上,着重考慮離父方、母方對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承擔問題的承受條件和承受能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規定,若父方或母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離婚子女撫養費有其承擔,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另一方所有。

四、爭取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方向。

律師認爲,夫或妻爭取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

1、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有利於已方爭取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

2、證明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若子女長時間隨一方生活或長期接受已方父母照顧的,對爭取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十分有利;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有利於已方爭取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有利於已方爭取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

5、已方收入穩定、對方收入不穩定長期離家不回,對爭取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十分有利;

6、對方有不良嗜好、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對爭取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十分有利;

7、已方思想品德好、對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的,也有利於已方爭取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

五、離婚後,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承擔的變更。

離婚後,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且存在情形之一的,應依法予以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若離婚後,雙方通過協議變更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承擔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具有變更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承擔的法律效力。

除此以外,若一方有上述四種法定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權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離婚子女撫養費承擔。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爲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爲),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爲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孩子的撫養權能變更嗎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 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 願隨另一方生活, 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果是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決定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當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