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囑和遺產的法律知識

  書寫自書遺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遺囑是以立遺囑人生前對自己的合法財產及其他事項所作出的處分,有效的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麼,如何才能書寫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呢?書寫自書遺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詳情請閱讀下文了解。

關於遺囑和遺產的法律知識

1、自書遺囑中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合法財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近年來,財產的表現形式呈現多樣化,比如股權、證券等等,遺囑人只能處理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遺囑人缺乏這方面的意識,或是由於我國傳統“大男子”主義的影響,在立遺囑之時,根本沒有想到首先應該先將屬於配偶的部分財產析出,否則一旦發生糾紛上公堂,易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的後果。除此之外,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儘量涵蓋所有遺產,同時具明遺產分配的比例等。

2、遺囑的簽名

我國的習俗強調簽名,不認可蓋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遺囑人沒有簽名,儘管遺囑內容真實,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無效的。除了上文所分析的,若是自書遺囑有些許改動的,建議在改動的地方簽名、按手印,同時註明改動的日期,但最好還是重新再訂立一份遺囑。

3、自書遺囑的時間尤爲關鍵

自書遺囑一定要寫明確切的日期,註明年、月、日。通過日期,我們可以判斷出遺囑的效力。司法實踐中,因未寫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確切而認定不滿足遺囑的形式要件,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件比比皆是。筆者建議應該嚴格依照法律條文來書寫,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另外,對於日期的塗寫、更改,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

4、自書遺囑的時候最好有專業人士指導

爲防止自書遺囑無效或有瑕疵,自書遺囑的時候最好找專業人士來指導。專業人士會考慮遺囑的效力。按照立遺囑人的意思訂立遺囑,綜合考慮家族關係,子女情況,稅收,遺產來源等問題,尤其是對於遺產的所有權問題,一定需要追根溯源,避免遺囑內容的無效。

  遺產分配的方式

遺產分配的方式有哪幾種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方法。關於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遺囑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這一規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實物分割

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採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二、變價分割

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三、補償分割

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願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

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願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願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爲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立房產遺囑的注意什麼?

房屋在當前是很受大家關注,把房產作爲遺產給後人也是很常見事。那麼在立房產遺囑時該怎麼辦呢?小編就將這些方面的內容整理出來,希望能夠讓您瞭解立房產遺囑要注意什麼?

如何立房產遺囑,立房產遺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立遺囑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贈和遺囑有什麼區別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於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爲。立遺囑的公民爲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爲受遺贈人。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遺產所作的處分或對其他身後事務所作的安排,並在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爲。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別是明顯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主要區別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接受遺產的主體不同:受遺贈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或國家,但必須不是立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自然人,並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

(二)權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只有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爲接受,否則視爲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處理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爲接受繼承。

(三)遺囑和遺贈的構成要件和效力是不同的,在現實生活中一定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來判定遺囑的效力。具體講,遺囑繼承和遺贈之間的區別主要有:

(1)兩者的受讓主體不同。遺贈受領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之內的人。

(2)兩者所指向的客體範圍不同。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而遺囑繼承人不但享有接受遺產的權利,同時還須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3)權利的接收、行使的方式不同。遺贈受領人應當在知道遺贈的內容後的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受領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後,遺產處理以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爲接受繼承。

(4)獲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贈受領人不直接參與遺產分割,只能從遺囑執行人或法定繼承人處獲得遺產;而遺囑繼承人要直接參與遺產分配。

(5)最後,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遺贈人。

  遺囑有哪些有效要件

(一)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爲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因此,只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才具有遺囑能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爲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繼承法》第22條規定:“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應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所謂缺乏勞動能力,是指尚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已喪失了勞動能力;所謂沒有生活來源,是指法定繼承人本身不具備獨立維持個人最低物質生活水平的經濟條件;所謂繼承人,是指法定繼承人,包括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兩個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四)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該部分,應認定爲無效。

(五)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如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某人利用遺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將實施某種違法犯罪行爲作爲繼承人接受遺產的附加條件,該遺囑無效。

另繼承人如存在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行爲;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

(六)遺囑應具備法定的形式。

遺囑的形式應合法。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