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起訴多長時間開庭

債務糾紛是很多人都有遇到的糾紛,你知道債務糾紛起訴多久開庭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爲你精心推薦的債務糾紛起訴多久開庭,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債務糾紛起訴多長時間開庭

  債務糾紛起訴多久開庭

自立案之日交齊訴訟費算5天內送傳票,另外加15天的答辯期,法院案件多的要排期,一般情況是一個月左右能開庭。

  債務糾紛訴訟技巧

一、債務糾紛中訴訟時效問題

在債務糾紛的訴訟過程中常常會發生訴訟時效的問題,如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而中止;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該如何計算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債務糾紛中以各種理由拖欠不還情形

例如,當事人(債權人)因與他人(債務人)發生借款糾紛,對方以各種理由拖欠,而當事人在此過程中,經常向對方當事人索要。在追討過程中,對方當事人出具了還款保證書。債權人應該如何打官司呢?

1、債務人首先考慮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

2、計算該債務糾紛發生時間至起訴時間是否在2年之內。如果是,則可以正常訴訟;反之,如果超過2年,則認爲其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予保護。

3、應該考慮債務人的保證是否已經超過6個月。如果在6個月之內,則債權人的權利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三、債務糾紛關於證據的問題

另外,要向法庭提供哪些證據。隨着法制的日益健全,證據在民事審判中已經成爲定案的依據,因此,在打債務糾紛官司中,當事人能否勝訴,提供的有效證據就顯得越來越重要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打債務糾紛官司時當事人應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證據。

1、從書面證據上講,當事人應考慮合同、借據、公證書和發票等書證。根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證據材料爲複製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的,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2、就證人證言來講,當事人一定要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作爲證據,並且要保證該證人可以當庭作證,便於法院庭審的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確認借貸關係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爲準。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證明。可見,證人的證據效力也是當事人能否勝訴的關鍵。

3、當事人還應注意,所訴的債務糾紛案件是否涉及到有關部門的技術鑑定結論、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等,這些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也應向法庭提供。

可見,當事人在打官司時有舉證的責任,如何運用證據來打贏官司是當事人進行訴訟的關鍵。如果當事人不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就只能承擔起訴的後果。因此,當事人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是打贏官司的關鍵。

  債務糾紛起訴最新注意規定

(一)債務糾紛起訴,重視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爲此債權人要充分重視到這一點,否則時效一過,債權就失去了法律的保護。

(二)債務糾紛起訴,重視擔保期間。

《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不僅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還必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保證人免除責任。

《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朋滿之門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如不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那麼期間後將免除保證人責任。

(三)債務糾紛起訴,申請執行的期限。

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債權人,在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申誚執行的權利必須在申請的期限內行使。

(四)債務糾紛起訴,搞好證據收集。

訴訟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債權人只有憑藉證據才能證明白己訴訟請求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爲此,在經濟活動中,債權人必須重視平時文書、文件、各類合同文本、各類單據、票據、函件電報等書證的保存,也要重視物證以及電話錄音、傳真資料等視聽資料的收集。

(五)債務糾紛起訴,善於協商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實質上,凋解是第三者出面斡旋或勸說,促成發生分歧的當事人和解達成協凋解決債務的方法。對債權人而言,法院判決與協商調解都是手段,目的是收回債務。因此,如債務人確有誠意。應當配合法院調解。如果債務人缺乏誠意,一心逃債,則要採取果斷措施,請求法院公正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