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婚會遇到什麼法律問題

關於試婚的定義。廣義的試婚是指單身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基於戀愛而共同居住和生活在一起的行爲(包含發生性行爲),是嘗試婚姻、實驗婚姻,不是正式的婚姻;狹義的試婚則僅指雙方之間發生婚前性行爲,而不共同居住生活。

試婚會遇到什麼法律問題

一、試婚合不合法?

《婚姻法》並未規定禁止無配偶者之間的同居即試婚。試婚雖未被禁止,但也無法律明確規定準許。試婚既不違法,但也不合法。既然雙方的關係沒有法律的約束,自然就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和不穩定性,因試婚失敗而分手者佔有相當大比例,而那些成功走進婚姻者,則無疑成了這個人羣的幸運者。作爲相對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法律有必要對之進行約束,但目前相關規定卻存在缺失和盲區。建議出臺相關管理條例予以約束試婚行爲,可以規定試婚的條件(如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試婚協議及其條款、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試婚的後果(如財產、子女問題)等。

二、試婚的財產

根據《民法通則》第78條、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至第92條之規定,雙方在試婚期間取得、形成的財產,若雙方之間有協議的,按協議約定處理。沒有協議約定的,能夠證明屬個人所有的,歸其本人所有,否則歸雙方共有。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爲共同共有。試而結婚者,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4條規定,婚前共同財產在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時即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沒有約定變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仍屬一方個人財產。試而不婚者,在其分手時,沒有財產約定協議的,一方個人財產自行處理;試婚期間形成的`共有財產,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按共同共有進行分割,按等分原則處理,且考慮一方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共有財產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損其價值的,可以折價處理。分割後,一方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另一方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 另一方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權。

三、試婚的共同債權、債務

試婚期間形成的債權按照上述財產問題處理。試婚期間形成的債務,一般由欠債方單獨償還;有證據證明屬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償清全部債務的,各方對債權人負連帶償還責任,多承擔償還責任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四、試婚期間所生的子女

試婚期間所生子女,按我國法律規定屬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五、試婚終止

試婚不成,雙方自行分手,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六、試婚有無繼承權

試婚期間辦理結婚登記前,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第6條規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並一直試婚但不結婚的,按事實婚姻處理,生存方享有合法配偶權利,即有繼承權;1994年2月1日以後,按同居關係處理,生存方不享有合法配偶權利,即沒有繼承權,只有權分割雙方共有財產中歸其所有的部分,其他部分不得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