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經典案例分析

農村土地糾紛是很多家農村常見的問題,但是有很多人不知道如何用法律解決。下面是本站小編爲你精心推薦的農村土地糾紛經典案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農村土地糾紛經典案例分析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

日前,江蘇省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法對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戶農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作出雙方將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予以返還的裁決。

1994年,石淑華作爲家庭承包方與發包方本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東西長127米,南北寬14.2米,面積爲2.62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一直用於農業生產經營。

2004年4月16日,縣政府爲石淑華補發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該證書載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後石淑華又取得0.51畝土地用於農業生產,兩宗土地面積。

2003年7月,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人自行達成口頭協議,將位於該村西石淑華正在經營的3.13畝承包地一貫制,準備用於包括石淑華在內的9戶建房所用,後未能辦妥建房手續。並且,石與張等8戶達成的口頭協議,未經村委會同意並報發包方備案。但協議達成後,張愛多等8戶農民在石淑華的土地上進行了生產經營。石淑華要求返還自己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300元未果,遂申請至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

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庭經過審理該案,查明上述事實後認爲,石淑華對依法取得的3.13畝承包地擁有合法經營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戶農民以口頭方式地進行承包地互換,其互換目的在於改變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轉行爲違反法律規定,該協議爲無效協議。申請人石淑華雖然有權主張自己合法承包經營權,但其作爲意向建房9戶人之一,自身亦有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張愛金等人無權佔有或強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佔有、使用的該承包地應依法恢復原狀,予以返還。

爲此,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規定,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於裁決書生效後七日內,將與申請人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予以返還,申請人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

1、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與集體之間土地糾紛的歷史原因和經濟原因。

(1)歷史原因:一是國有林場或農場與相鄰村組集體之間,因歷史原因沒有相關文字地圖明確劃分土地邊界,從而引發國家與集體之間的土地邊界權屬糾紛;如羅甸縣國有林場與五星村、新苑村等村的土地邊界權屬糾紛。二是山區農村地廣人稀,爲方便管理,人民政府整合幾個自然寨爲一個行政村,各自然寨卻分別是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有各自的集體土地。但是在土地改革時期卻沒有劃分好集體土地界線,四至界線不清,沒有相關的文字依據,造成了後來發生村與村之間、組與組之間的集體土地邊界權屬糾紛。

(2)經濟原因:山區農村地廣人稀,有很多的荒山荒坡,相鄰自然村寨之間的村民都有去開荒的,在沒有出現經濟價值之前,沒有人提出爭議,一但出現較大經濟價值就會發生糾紛。這種類型的土地糾紛在羅甸縣南部比較突出,特別是羅甸縣自龍灘電站庫區移民搬遷以來,庫區涉及移民搬遷的三鎮五鄉(龍坪鎮、茂井鎮、紅水河鎮、大亭鄉、班仁鄉、鳳亭鄉、八總鄉、羅妥鄉)發生最多的是集體土地邊界糾紛,基本上每個行政村都發生過這類土地糾紛,引起糾紛的直接導火索是龍灘電站庫區淹沒補償金。

2、個人與個人之間土地糾紛的歷史原因和經濟原因。

(1)歷史原因:一是目前在山區農村,除了辦理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的宅基地是由土地管理部門專業測量登記,並明確登記有宅基地的四至界線、長度、寬度、總面積和圖紙外,其他的如農村土地承包證、自留山證等相關土地使用證都是由當時文化水平較低的村組幹部進行登記,並且登記土地的戶名和大概東南西北四至界線和估計的總面積。如一份自留山管理證上登記的四至是:“東抵溝、南抵路、西抵王某土地、北抵張某土地,面積3畝”。由於沒有登記明確的界樁、長度、寬度和麪積,必然會引起土地邊界糾紛。二是山區農村建房不像平原地區全部統一規劃,山區村民建房會根據地形條件進行修建,而農村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一般登記實際建設用地,而沒有相關房前屋後的相關用地登記,這也是引發土地糾紛的原因之一。

(2)經濟原因:私自違法轉讓土地或佔地、用地手續不完備是引起個人之間土地糾紛的經濟原因。目前在山區農村,由於土地管理工作不到位,出於經濟利益原因,有很多城郊結合部的村民以每平米幾百元至上千元的價格私自轉讓承包的土地給他人違法佔地建房,引出多佔多建的'現象,從而引發相鄰土地糾紛。2004年以來,羅甸縣因龍灘電站庫區淹沒土地,有大批的移民需要搬遷建房用地,由於移民搬遷工作部門、土地管理和規劃部門工作不到位,造成大量移民進入縣城城郊私自購買集體土地違法佔地建房,形成了幾個城中移民聚居點的城中村,由於移民私自建造的房屋缺少規劃,亂佔違建的現象非常嚴重,引發了一系列的土地糾紛。

  處理土地糾紛的方法

1、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的法律關係。

(1)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的受理主體

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的受理主體主要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根據土地確權申請主體和土地爭議性質的不同,可由不同級別的人民政府進行受理處理。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和《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無論是土地還是林地,通常確權的行政主體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時規定,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或者林地使用權爭議,鄉級人民政府也有權處理。《森林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鄉鎮政府僅有權處理使用權爭議,《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對此沒有限定。由於我國土地制度中不存在個人所有權,只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因此,鄉鎮政府不能作爲對當事人之間因土地(林地)所有權爭議的受理主體,只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爲受理主體。

(2)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的範圍和性質

在行政法學上,行政機關居中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裁決的行爲,被統稱爲行政裁決行爲。而政府的土地確權行爲恰恰是對當事人土地權屬糾紛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屬於行政裁決類行政行爲。因此,土地確權案件的案由我們也可以明確爲:土地確權行政裁決案件。確權包括對土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

(3)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的處理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等法律規章,規定了處理土地確權糾紛的相關程序。國土資源部頒佈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當事人申請後,經過受理、雙方當事人舉證、調查程序後,人民政府作出土地確權處理決定書。人民政府作出土地確權處理決定後,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所以還要經過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經行政複議後,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當事人仍然對人民政府關於該土地權屬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人民法院處理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案件的行政確權和行政複議前置條件。

2、土地侵權糾紛的法律關係和訴訟程序。

土地侵權糾紛是合法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因第三人侵害其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而發生的爭議。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土地侵權案件、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土地違法案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不作爲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因此,屬於《民法通則》、《物權法》《侵權責任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等相關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係,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的二審終審制。其中,土地侵權糾紛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進行特別規定調整,當事人可以選擇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