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姓名最長

每個人都有着屬於自己的名字,無論你叫什麼名字,都是你的一個代表。那麼大家知道中國姓名最長嗎?下面小編給大家揭曉答案吧。

中國姓名最長

中國姓名最長:禮天隆運定統建極英睿欽文顯武大德宏功至仁純孝章皇帝

中國人最長的人名,卻有三種不同的情況:一是皇帝的尊號最長。清代皇帝福臨的尊號竟長達25個字:“禮天隆運定統建極英睿欽文顯武大德宏功至仁純孝章皇帝。”柏楊先生曾批評道:這是中國特有的官場階層阿諛帝王的主要課題之一,也是阿諛技術精益求精的堆砌。

其次是達賴的名字,是融合多種語言而最長的人名,共13個漢字:“聖識一切瓦齊爾達喇達賴喇嘛。”其中:聖識一切,是漢語;齊瓦爾達喇是梵語,意爲金剛菩薩;達賴,是蒙古語,意爲大海;喇嘛,是藏語,意爲上師。這就是1580年蒙古族土默特部首領俺答汗賜給三世達賴鎖南嘉錯的起始名。

最後,乾隆皇帝曾爲一個大臣命名,竟長達12個漢字:“鄂勒哲依忒木爾額爾克巴拜。”這取自蒙古語,意思是:有福有壽結實如鐵而又珍奇若寶也。這就是御前行走科爾沁王,當時正爲乾隆皇帝長公主所鍾愛,便得了這麼長的名字。

中國的姓名管理制度

一、當前我國公民姓名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公民姓名的使用主要存在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第一,姓名用字不規範。

寶寶起名不但是個人自我認知的標記,而且也是社會交往中人們相互識別的符號。現代人取名,賦予其不同的文化內涵,體現人的個性化本無可厚非,但如果公民取名時隨意用字,將有可能對其個人生活、工作產生不便,不利於其自身權益的保護,也不利於姓名登記工作的規範化和信息化,並將對社會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

近日,公安部直屬事業單位“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利用“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系統”對全國直轄市、省會市共計31個城市大約兩億多公民的身份信息數據進行了初步的姓氏統計研究工作,據統計,北京市排在前5名的“大姓”基本佔整個城市人口的三分之一左右,排在北京市前五名的姓氏依次是王、張、李、劉、趙。最大姓氏是王,佔到總人口的10.35%;其次是張,佔9.4%;第三位李,佔8.54%;劉姓佔6.91%;趙姓佔3.45%。-2北京市目前有常駐人口1536萬,那麼僅王姓約有160萬人,公民姓名多數使用兩個或三個漢字,試想除去姓,160萬人各用一個或兩個漢字來區分,這種現象必然給公民取名造成困擾,重名問題無法避免,因此造成了重名情況嚴重。

第二,姓名逐漸失去了體現個人與家族關係的傳統功能。

首先,不按照傳統使用父姓的情況增加了。除了過去就有使用母姓而不用父姓的情況外,現在又出現了創造新姓的情況,如常州市民點明,他的姥姥、姥爺、爺爺、奶奶四人四姓,下傳的後代就只有這一個孩子,這孩子承擔了這一家香火延續的重任。後來想出了一個絕妙主意,四家一家佔一點,就是一個佔字,下面放四點,一家一點,他的姓就變成了“點”。那麼僅從姓名來看,點明已經與其家族不具有任何關係。此外,中國人民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教授杜鵬分析說,統計數據顯示中國人口重名嚴重,如果可採用父母雙姓起名,可增加128萬個雙姓,緩解重名問題。

其次,現代人的姓名不用“字輩”的情況多。現在使用兩個字姓名的現象嚴重,兩個字的姓名自然是去掉了“字輩”。即使取三個字的姓名,現在也有相當一部分人不用“字輩”而改用其它字的,這樣僅從姓名中已經無法體現其出於哪個家族,與哪些人具有上下代的'關係。

二、《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存在的問題

(一)“允許採用父母雙方的姓氏”的規定不符合我國國情

第一,造成姓氏混亂。中國人的姓氏主要體現公民個人與家族的關係,不可否認,自從人類社會告別母系社會後,姓氏所體現的是子女與父親家族的關係。父母雙方姓氏不同於父姓,從姓氏角度來看,大量的父子、父女姓氏不同,必然造成同一家族中出現若干不同姓氏的人,這就給家族帶來了姓氏上的混亂。

第二,雙姓易被誤認爲冠姓。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有使用冠姓的習俗,即女子結婚以後,要在自己的名字前冠以夫姓。如一位女士名叫“趙錢某某”,則表示“錢”姓爲其婚前的姓氏,一般爲父親的姓氏;“趙”爲冠姓,即丈夫的姓氏。如果按照雙姓來理解,則“趙”爲父親的姓氏;“錢”爲其母親的姓氏。

第三,四字姓名易被誤認爲日本人。姓名中蘊含着一個民族的文化傳統,每個民族的姓名都有其鮮明的特點。我國公民傳統的姓名多使用“姓氏+字輩+名字”的三個漢字的格式。而日本人的名字翻譯成中文後則多爲四個漢字,如“田中一郎”的格式,這種格式的姓名完全不同於中華民族的姓名文化傳統。如果中國人採用父母雙姓,會有一大部分人的姓名爲日式的四字格式,極有可能被誤認爲日本人,這在一定程度上傷害了我們的民族自尊心。這種姓名對於愛國人士來講,從情感上是難以接受的。

第四,後代的姓氏如何解決。“趙”姓男子與“錢”姓女子結婚,如果採用父母雙姓,子女姓“趙錢”;那麼姓“趙錢”的人與姓“孫李”的人的子女是否應當姓“趙錢孫李”呢?依此類推,他們的第N代子孫的姓氏該如何確定呢?此外,父母雙方的姓氏哪一方在前,哪一方在後也沒有規定,必然會造成兩種情況都能出現。這樣的姓氏將根本無法體現個人與家族的關係,換言之,姓氏給姓名帶來了混亂,也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這與我們這個重視歷史文化傳統的文明古國極不協調。

綜上所述,筆者認爲採用父母雙方姓氏的命名規則帶來的問題多,斷不可取。

(二)“公民應當隨父姓或隨母姓”的規定不夠全面

在法律中“應當”的意思就是必須要這麼做,否則即爲違法。本條規定的意思即是子女只能隨父姓或隨母姓,不能取第三姓。這種規定,一方面,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2001年4月2813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一次會議修正)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婚姻法使用“可以”,即允許子女隨父姓,也允許子女隨母姓,還允許子女取第三姓)相矛盾,如果將來的《姓名登記條例》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頒佈的話,根據法理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姓名登記條例》不能和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相牴觸,否則無效。另一方面,如果“趙”姓男子是隨母姓,其妻子姓“錢”,該男子在給兒子申報戶口登記時想讓兒子恢復祖姓“孫”,這種做法是完全符合我國的歷史傳統和公序良俗的,公安機關在調查覈實後應當爲其辦理登記。但按照《姓名登記條例(初稿)》的規定,今後這種情況將無法解決。

(三)姓氏、名字變更與不準變更的表述存在邏輯問題

《姓名登記條例(初稿)》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分別規定了姓氏和名字可以辦理變更登記的條件,而第十九條又規定了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的情形,因爲列舉的方式無法窮盡所有情形,從邏輯學的角度出發,對於姓氏和名字變更的科學規定,最好只規定允許辦理的情形,那麼就意味着其它情形不予辦理;或者只規定不予辦理的情形,則其它情形即可辦理,這樣規定就不會出現允許辦理和不予辦理都沒有規定的情形了。

三、立法建議

(一)在條例中增加全名(fullname)的定義

全名,則是指籍貫加姓名。這樣界定,使籍貫加姓名這種在我國曆史上早已司空見慣的做法成爲法律規定的正式用法。條例頒佈後,全名就是每個公民唯一合法使用的正式稱號,所有公民在正式場合或與法律有關的事務中必須使用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