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糾紛的解決方法

二手房買賣糾紛是很多人遇到的糾紛問題,面對二手房買賣糾紛我們應該怎麼辦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爲你精心推薦的二手房買賣糾紛解決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二手房買賣糾紛的解決方法

  二手房買賣糾紛解決方法

1、共有房屋糾紛

從法律上講,房屋屬於共有財產的,出售時必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如果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應認定該轉讓行爲無效。司法實踐中,如果房屋已經交付使用較長一段時間或者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法院一般不會判令該轉讓行爲無效。但如果房屋還未交付使用,也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一旦房屋共有人在知道該轉讓情況後提出反對,法院就有可能判定該交易無效。

2、定金糾紛

產生“定和訂”金糾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文字表述問題。除上述定金和訂金外,還有如意向金、預付款等說法。在缺乏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無論是訂金、意向金還是預付款,交易當事人均不能要求雙倍返還或者吃掉;二是定金交付數額問題。一旦一方違約產生糾紛,定金數量易產生爭議。三是定金交付方式問題。定金只有實際交付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但具體操作卻是由下家將定金直接交給中介公司,然後由中介公司交給上家。

中介公司收到下家定金後,往往會開具以下格式收據:“今收到下家某某多少意向金。如果上家同意以某價格賣房,該意向金轉爲定金”,這種定金支付方式對下家極爲不利:一則與上家並無直接簽署的協議;二則手中沒有上家出具的定金收條;三則很難獲得上家已經從中介公司處收取定金的事實;四則沒有明確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代收或轉交責任。在此情況下,一旦發生上家收受定金反悔不賣房或擡高房價的違約情形,下家很難要求上家雙倍返還定金,也很難追究中介公司的責任。

因此,在下家與中介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中,明確界定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性質:如果是代收,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時應當出具上家委託書。否則,就要明確中介公司的轉交責任。作爲中介公司也要學會保護自己,如上家委託代收,應要求其出具代收委託書;如是轉交,在上家收到定金後,應要求其出具收條。

3、期房轉讓糾紛

取得預售許可證後的期房轉讓有以下兩種:

(1)預訂權轉讓。

這是典型的炒樓花行爲,此種轉讓性質屬於預訂合同的轉讓,依法應徵得開發商同意。在開發商因某種原因不同意該種預訂權轉讓的情況下,購房者仍然應按約在預定期限內簽訂正式預售合同,否則可視爲私自取消預訂。

(2)期權轉讓,即預售合同簽署並登記備案後的期房轉讓。

已付清房款的期房,轉讓不需要經過開發商同意;沒有付清房款的,轉讓需經開發商同意。但是,何謂“已付清房款”,法律並無相應解釋。在一次性付款方式下,“已付清房款”並無爭議,該種期房轉讓就不需要徵得開發商的.同意,只需通知即可。

  二手房糾紛類型

1、因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履行不力等情況產生的糾紛。

這類糾紛主要因房屋買賣雙方主體不合格或合同標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見情況有房屋的產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賣房屋;職工不告知單位便把單位擁有產權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拆遷範圍等,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無法交付履行或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等法律後果,從而引發第三人或購買人將出賣人起訴至法院,並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過錯爲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2、因意向金或定金的處理爭議產生的糾紛。

房屋出賣人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前,往往要求購買人支付一定數額的意向金或定金,但若買賣雙方有一方反悔,或就房屋的價格、支付方式、按揭、交易稅費的承擔等無法達成一致,意向金或定金的退還問題就有可能成爲三方爭執的焦點。

3、因中介服務費的支付和計算產生的糾紛。

中介服務費用包括居間報酬(也稱交易佣金)和必要的居間費用。一套房屋買賣成功需要經歷尋找合適房源、明確初步成交意向、訂立買賣合同等諸多環節。常見糾紛主要有因買賣雙方私下交易(俗稱跳單)產生的中介服務費糾紛;買賣雙方一方中途退出引起的中介服務費支付和計算糾紛;買賣雙方議價不成,引起的中介費要不要承擔,誰來承擔,承擔多少的糾紛。

  常見的二手房交易糾紛

(一)買賣雙方缺乏誠信,隱瞞真實信息導致糾紛。

當事人爲了促成交易,往往隱瞞真實信息,如房屋質量問題、居住環境問題,在簽訂合同後另一方發現從而提起訴訟。對此,購房者可以在購房前向物業、鄰居、開發商瞭解情況,最好到現場看房,並對可能出現的質量問題如何承擔作出約定。

(二)房價變化快。房屋價格上漲了,一方反悔,以種種藉口不辦理過戶手續。

房價上漲時,許多糾紛系賣房人在銷售房屋後,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發現房屋價格又上漲了,於是導致反悔,以種種藉口不辦理過戶手續,另一方起訴至法院。房價下跌時購房人以種種理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對此,購房方不但要與賣房方簽訂合同,還要提前考慮房價上漲、下跌等因素約定好違約賠償責任,並在能夠辦理過戶手續時及時辦理,避免對方反悔。

(三)中介機構的不規範行爲導致糾紛。

由於買賣雙方常常通過中介機構建立聯繫,進行交易,而中介機構本身的機制和人員素質不一,常常在簽訂合同或辦理手續時出現問題,甚至合同約定內容與三方談判時表達的意思不一致,導致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內容產生爭議,從而提起訴訟。爲避免上述情況發生,買賣雙方在交易時應當選擇正規的中介機構,交易前應當充分了解各種事項,並對雙方談定的內容以書面形式約定好。

(四)二手房交易手續複雜,導致交易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產生不信任,交易難以進行。

所以買賣雙方都要在交易時充分了解房屋買賣需要的各種手續,最好選擇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意見,再慎重簽訂合同。

(五)房屋產權登記制度不合理,導致難以發現房屋共有人情況,引起共有人提起訴訟。

現行的房屋產權登記制度僅登記一名所有權人,在交易過程中,交易的另一方很難發現還有共有人,交易之後常有妻子或其他共有人提起訴訟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出現。對此,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讓對方提供確保有權處分的證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