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點方案模板五篇

爲了確保工作或事情能有條不紊地開展,預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從目的、要求、方式、方法、進度等都部署具體、周密,並有很強可操作性的計劃。那麼大家知道方案怎麼寫才規範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試點方案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關於試點方案模板五篇

試點方案 篇1

一、試點時間

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年底前完成向省商務廳的申報工作,20xx年12月31日前提交驗收申請)。

二、工作目標

顯著提升生豬屠宰行業整體發展水平,實現規模化屠宰、規範化經營,打造連鎖配送網絡,建立肉品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統,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構築覆蓋全縣的“放心肉”服務體系,切實保障消費安全。

三、試點內容

(一)生產規模化。關閉全縣5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在縣城區建設1家AAA級以上機械化屠宰廠,建設一座100噸冷庫。

(二)配送冷鏈化。配備5輛冷藏專用車,在鄉鎮設置分銷中心或配送網點,在全縣範圍內實現肉品連鎖經營和冷鏈配送。

(三)監控視頻化。在機械化屠宰廠安裝遠程監控系統並24小時運轉,視頻資料由專人保存,主管部門對生產關鍵環節進行全天候、全過程監控。

(四)檢測全程化。全面落實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履行操作程序,實現從生豬進場、屠宰加工到產品出廠的全過程100%檢驗檢測,認真履行不合格肉品召回、追溯制度,保證肉品質量安全。

(五)效益合理化。根據企業實際生產成本,覈定合理的加工收費標準和企業自營利潤率,監督企業按照相對合理價格銷售,保證企業基本收益和消費者利益。

(六)環境清潔化。建立污水處理設施或連接市政管網的排放通道,實現廢棄物和廢水達標排放。

(七)競爭有序化。支持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通過開設專賣店、設立銷售專櫃,開展冷鏈配送等方式跨區域銷售肉品,增加市場供應,調控市場價格,實現有序競爭。

四、具體措施

(一)推進規模化生豬定點屠宰場建設。

按照省商務廳“壓點擴規”的要求,縣財政出資200萬元對機械化屠宰廠建設和關停小型定點屠宰場的補貼。具體步驟如下:

1、我縣已於20xx年完成機械化屠宰廠的建設並投產,同時關閉了縣內所有5家小型定點屠宰場,實現日屠宰量500頭以上的規模;建設一座庫容100噸的冷藏庫和分割、辦公一體化綜合樓,購置了冷藏專用配送車5臺,實行冷鏈配送經營模式。

2、依託已關閉的屠宰場轉化成的配送站進行網絡配送經營。全縣共設有配送站、點16處。

3、在“放心肉”體系建設工作完成後,對縣食品公司進行改制,資產由政府統一收儲管理,人員實行聘任上崗,對富餘人員給予妥善安置。

(二)建立執法監管平臺。

1、實現全程監控。加強對生豬屠宰場的監管力度,在屠宰場內安裝監控設備,覆蓋生豬收購、進場、查驗、檢疫、檢驗、無害化處理和肉品出場等重要環節,視頻資料由專人負責儲存。完善屠宰場內部管理制度,實行信息化管理,規範經營行爲。

2、實現全程檢測。實行宰前檢疫、宰後檢驗制度,凡進入定點屠宰場的生豬必須具有產地檢疫合格證及耳標,並逐批逐頭進行取尿檢驗,嚴把檢疫檢驗關,並建立臺賬。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跟班作業。屠宰場不得屠宰產地不明、沒有免疫標識、病害、注水及注入其它物質的生豬。

3、實現無害化處理。加強對企業無害化處理監管,配備肉品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檢疫檢驗率達100%。對不合格生豬產品實行召回制度、追溯制度。

(三)提高執法效能。

縣“放心肉”體系建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商務、工商、衛生、公安、農委、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製售劣質肉、病害豬肉、注水肉等不法行爲,確保“放心肉”體系建設順利實施,讓羣衆吃上“放心肉”。

五、保障舉措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放心肉”體系建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分管負責同志爲副組長、各鄉鎮及縣直有關部門行政主要負責同志爲成員(具體名單附後),負責研究部署“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重點工作,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的困難與問題。各鄉、鎮也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切實加強對“放心肉”體系建設工作的領導。

(二)廣泛深入宣傳。採取會議、有線電視、政府站、宣傳車、發放宣傳單等形式,積極開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大力宣傳“放心肉”體系建設的重大意義,促進廣大羣衆提高食品安全意識,爲“放心肉”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

(三)落實配套政策。縣政府投入資金對屠宰場、冷鏈配送中心、經營網點進行升級改造,進一步推進“放心肉”體系建設步伐。落實抽樣檢測資金,對抽樣檢測企業給予一定補貼;對定點屠宰場污水處理系統進行改造,並對企業污水處理給予適當補貼,保證環境清潔衛生;及時兌現病害豬補貼資金,對無害化處理病害豬及購置設備所需資金給予一定補貼;對“放心肉”體系建設中的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等相關稅費給予減免。

(四)明確部門職責。縣商務局負責監管屠宰場及冷鏈配送中心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場的監管,對進場生豬進行各種檢疫檢驗及檢測登記,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合格率100%;動物防疫部門負責做好生豬檢疫檢驗工作,做到檢疫檢驗率100%,確保上市銷售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工商部門負責加強對肉品流通環節的監管,爲“放心肉”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環境;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相應配套資金,加強對扶持資金使用的監管。各相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各盡其責,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試點方案 篇2

近日,西安下發了《西安市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指出,到20xx年底,西安要基本完成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任務,徹底切斷醫院醫務人員與藥品間利益鏈。

個人衛生支出佔衛生總費用比例將降至30%以下

根據《方案》要求,到20xx年底,公立醫院公益性質將充分體現。我市將落實政府的領導責任、保障責任、管理責任、監督責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建立新的城市公立醫院管理體制,破除公立醫院逐利機制,藥品、醫用耗材和檢驗檢查費用佔醫療收入比重明顯下降。羣衆滿意度明顯提升,就醫費用負擔明顯減輕,總體上個人衛生支出佔衛生總費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衛生總費用增幅與全市國民生產總值的增幅相協調,醫療總費用不合理增長得到有效控制。

羣衆就醫體驗切實改善,全市範圍內建成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模式,城市三級醫院普通門診就診人次佔醫療衛生機構總診療人次的比重明顯降低。

城市公立醫院運營規範高效,公立醫院現代管理制度普遍建立,自主經營權得到落實,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充分體現,醫療服務質量明顯提升,醫療服務流程明顯優化,醫療服務安全更有保障,病牀使用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標更加合理。

“十三五”期間,主城區原則上不再新建公立醫院

優化城市醫療資源配置,科學設置城市公立醫院。編制《西安市區域衛生規劃(20xx—20xx)》和《西安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20xx—20xx)》,完善城市公立醫院佈局和功能定位,推進部分一級、二級醫療機構向中醫、康復等專科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型發展。“十三五”期間,除已審批同意立項及在建的公立醫院項目外,主城區原則上不再新建公立醫院,嚴格控制城市公立醫院的牀位規模、建設標準和大型醫用設備配置數量,公立醫院所提供的特需服務規模不得超過自身總服務量的10%。

制定分級診療標準和辦法,進一步明確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推行醫師多點執業,鼓勵城市公立醫院醫師將基層公立醫療機構作爲第二、三執業地點開展醫療活動,城市三級醫療機構普通門診就診人次在全市公立醫療機構總門診人次的比重下降10%以上,預約轉診數佔門診就診量的比例達到20%以上。

推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立醫院改革,堅持公立醫院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主體地位,探索多種形式合作舉辦醫療機構,嚴禁出售、變賣政府辦公立醫院。大力支持社會力量優先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高端服務、臨終關懷等緊缺服務。

嚴控醫療費用,定期向社會公開財務信息

公立醫院將規範醫務人員診療行爲,強化醫療機構內控制度,促進合理檢查、治療和用藥,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將得到有效控制。公立醫院年平均門診人次診療費用和平均住院人次診療費用增長幅度低於同期居民消費價格增長指數,個人衛生支出佔衛生總費用的比例降到30%以下。

防止醫院高能耗運行,建立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定期主動向社會公開諸如公立醫院收支情況、門診次均醫藥費用及增幅、住院人均醫藥費用及增幅、主要病種例均費用等社會公衆關注度較高的信息。

繼續深化平安醫院建設,建立由公安、財政、民政、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共同參與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專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構,積極做好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在二級以上醫院建立15平方米以上的規範化警務室,統一外觀標示,配備專職民警和必要的警用裝備,及時受理羣衆報警求助。

徹底切斷醫院醫務人員與藥品間利益鏈

破除“以藥補醫”機制,推進醫藥分開,取消藥品加成,實行零差率銷售。綜合採取處方點評、藥品負面清單、合理檢驗檢查、醫保審覈監管、打擊收受回扣等措施,徹底切斷醫院、醫務人員與藥品間的利益鏈,促進藥物合理使用。到20xx年,城市公立醫院藥佔比總體降到30%左右,百元醫療收入中消耗的衛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對公立醫院的投入仍按原渠道撥付,即政府舉辦的公立醫院由財政補助,高等院校附屬醫院由各高校補助,企業醫院由舉辦企業補助。落實對中醫醫院、傳染病醫院、精神病醫院、職業病防治醫院、婦產醫院、兒童醫院以及康復醫院等專科醫院的投入傾斜政策。

《方案》要求,總體上要降低藥品、醫用耗材費用和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合理提高診療、手術、護理、牀位、中醫等服務項目價格。城市公立醫院嚴格執行省級藥品網上集中採購的相關規定,加強藥品(耗材)價格監管,防止價格異動,積極探索臨牀檢驗試劑網上陽光采購配送管理機制。嚴禁壟斷經營和網下采購配送藥品醫用耗材,落實藥品醫用耗材採購及配送誠信記錄制度和市場清退機制。

深化醫保支付制度改革,有效控制醫療費用

逐步建立複合型付費方式,建立按病種付費、按次均費用定額付費、按人頭付費、按服務單元付費等複合型付費方式,探索按疾病診斷相關分類付費方式,逐步減少按項目付費。20xx年底,臨牀路徑管理的病例數達到公立醫院出院病例數的30%,管理病種不少於100個,單病種結算比例達到50%以上。

發揮醫保對醫療服務行爲和費用的調控引導作用,將醫保監管延伸到醫務人員診療、檢查、檢驗、處方等服務行爲,監控重點藥品,遏制藥品浪費,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有效控制醫療費用。

逐步縮小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與實際住院費用報銷比例間的差距,力爭到20xx年縮小到10個百分點以內。推進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多種保障制度的銜接,提高保障績效,進一步減輕患者醫藥費用負擔。

試點方案 篇3

爲了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深化課改,服務學生,進一步豐富學生放學後的學習生活,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在本市國小試行“快樂30分”拓展活動的通知》(滬教委基[20xx]37號)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本市國小生放學看護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基[20xx]8號)要求,我校從20xx學年開始將認真組織試行“快樂30分”拓展活動,並繼續爲家庭看護確有困難的學生提供看護服務。

一、指導思想:

基於本校學生及其家長的現實需求,整合多種資源,面向學生開展好“快樂30分”的課後校園活動和看護服務,讓家長有更多的獲得感,讓學生有更多的時間和空間,培養興趣,提高綜合素養,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二、成立“快樂30分”拓展活動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三、實施原則:

1、基於需求,分步實施。

在市教委有關文件精神指導下,根據我校自身校本資源狀況和學生、家長對放學後學生活動的實際需求,我校將遵循“基於需求、分步實施”的原則,自20xx學年起將選擇二年級先行試點,在試點成熟的基礎上,再向其他年級、班級推廣。

我校“快樂30分”試點方案,將通過張貼通告、校園網、學校微信、家校聯繫平臺等方式告知學生和家長。

2、挖掘資源,聯動推進。

我校將充分利用學校操場、專用教室、圖書館等場所爲學生提供可自主選擇的拓展活動,將“快樂30分”拓展活動與城市學校少年宮活動、快樂拓展日活動以及學校社團活動相結合,做好頂層設計,校長室、教導處、德育室、大隊部及各學科教研組上下聯動,同步推進,同時將整合校內資源、集團成員校共享資源,充分吸收家長志願者、社區和社會專業力量共同參與,做到聯動推進。

3、提高質量,增強引力。

我校將尊重、順應學生認知發展規律和學習特點,保護和激發學生的好奇心與求知慾,倡導自主、合作、實踐、探究的學習方式,讓學生經歷實踐與探究的過程。

在實施過程中,我校將深入開展“快樂30分”主題研修活動,不斷提高活動設計和實施效果,並結合學校對學生的日常評價機制,積極開展“快樂30分”表現性評價,鼓勵和尊重學生多樣化的活動表現和體驗,注重形成“評價—改進—提高”的長效機制。

四、具體做法:

1、實施時間:

20xx學年度“快樂30分”拓展活動每週安排4天:

每週一~週四下午3:30~4:00

二年級學生可自願選擇參加。

2、實施內容:

20xx學年度我校除安排學生完成學校作業外,將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爲學生提供一些可自主選擇的活動內容,如田徑、足球、擊劍、集郵、繪畫、合唱、舞蹈、頭腦OM等社團活動;利用好家長資源開設好“智爸慧媽”家長課程;利用“小思閱讀”平臺開展好讀書活動;開展好民間體育大活動;對部分學習有困難的學生進行補差補缺,豐富學生學習經歷,努力使學生在原有基礎上得到發展。

20xx學年度具體安排如下:

活動時間

週一

15:30~16:00

週二

15:30~16:00

週三

15:30~16:00

週四

15:30~16:00

活動內容

民間體育大活動

1、語文學科補差補缺;

2、舞蹈、合唱、

集郵、足球、田徑等社團活動;

3、“小思閱讀”活動。

“智爸慧媽”家長課程

1、數學學科補差補缺;

2、兒童貼畫、頭腦OM、機器人、足球、擊劍、古箏等社團活動;

3、“小思閱讀”活動。

活動地點

大操場

各班教室、城市學校少年宮各活動教室及圖書館。

各班級教室

各班教室、城市學校少年宮各活動教室及圖書館。

3、實施保障:

(1)學校爲“快樂30分”拓展活動的更好開展,屆時將向二年級學生開放操場及圖書館、合唱室、舞蹈房、美術室、科技室、電腦房、擊劍室等專用教室。

(2)學校將爲學生配置一些活動材料,並安排好相關教師組織指導學生開展活動,加強規範管理,確保拓展活動安全有序。明確特異體質學生適宜參加的活動項目,避免引發人身傷害事故。要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規範處置各類突發情況。

(3)結合教師的業務專長,合理安排指導(輔導)教師,提高相關教師對此項工作的`高度認識,並將教師工作量和工作實績納入教師績效考覈管理工作之中。

(4)做好經費保障工作,確保“快樂30分”活動的順利開展,用好相關經費,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水豐路國小

20xx、8

試點方案 篇4

爲深入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有效保障困難羣衆基本生存權利和人格尊嚴,最大限度防止衝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突遇不測、因病因災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含非戶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時救助,根據國家民政部開展“救急難”試點工作安排,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重要意義

我國正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落實好各項社會救助制度、構築基本民生安全網、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與公平正義的任務日益緊迫和艱鉅。開展“救急難”工作,讓突遇不測、因病因災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含非戶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時救助,防止衝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發生,不僅是社會救助制度的內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以民爲本”執政理念的具體體現。不斷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教育、住房、災害、就業、流浪乞討等專項救助和應急處置救助制度,大力開展社會互助,並使各項救助有機銜接,積極有效開展“救急難”工作,保障困難羣衆基本生活,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幸福渭濱的需要,對於維護我區改革、發展、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保障困難羣衆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職責,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以《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爲依據,按照法規賦予的職責,在社會救助制度體系框架內,立足於“託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目標,創新機制,探索路徑,積極開展對遭遇各種急難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居民給予救助和幫扶。

(二)部門聯動。民政部門要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賦予的統籌社會救助工作職能,不斷建立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按照民政統籌、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堅持部門職能作用發揮與高效聯動的有機結合,統籌使用救助資源,推動形成民政部門牽頭統籌、相關部門參與的“大救助”格局,提升社會救助的綜合效益。

(三)社會參與。大力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廣泛動員和充分發揮社會力量作用,引導、鼓勵慈善組織、企事業單位、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願者、愛心人士、社會工作者等參與“救急難”工作,多層次、多途徑的開展對困難家庭的救助工作。

三、組織領導

成立由區長擔任組長,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區長擔任副組長,區委宣傳部、區政府辦公室、區民政局、區人社局、區教體局、區衛生局、區計生局、區老齡辦、區殘聯、區慈善協會、區住建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爲成員的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開展“救急難”工作試點領導小組。

四、工作機制

1、我區“救急難”工作實行區、鎮街兩級負責制。按照民政統籌,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要求,建立區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主席由區長擔任,副主席由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區長擔任,成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其職責:研究擬訂完善本區的社會救助制度、政策、體制和機制,向區政府提出建議;統籌做好轄區最低生活保障與醫療、教育、住房等其他社會救助政策以及促進就業、扶貧開發政策的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研究解決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覈對跨部門信息共享問題;推進全區社會救助工作任務和各項措施的落實和監督,總結經驗、表彰先進,完成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聯席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區民政局局長擔任。辦公室負責社會救助統籌規劃、綜合管理、信息統計等日常工作。

聯席會議由總召集人負責召集,每年召開1-2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聯席會議辦公室不定期檢查社會救助工作落實情況,瞭解城鄉居民救助需求,及時彙總相關信息,適時提出整改方案,並向有關部門反饋,確保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2、在區城鄉居民低保中心加掛區社會救助中心牌子,統籌負責全區社會救助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工作協調與政策落實等。成立區城鄉居民家庭經濟財產狀況信息覈對中心,開展跨部門、多層次的城鄉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信息覈對,實現救助對象信息與救助資源信息、民政部門救助信息與相關部門救助信息、政府救助信息與社會組織救助信息的有效對接,保障社會救助工作公平與效率。

3、依託區政務大廳、各鎮街、社區公共服務大廳、設立社會救助諮詢與受理窗口,方便羣衆“求助有門”,依託轄區城鄉社區黨組織、羣衆性自治組織,駐村(社區)幹部、城鄉社區服務志願者、慈善工作者、基層事務助理、照護、安保人員,及時瞭解、掌握、覈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意外事故、家庭成員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主動幫助提出救助申請。在區民政局開通全國統一的“12349”社會救助熱線,暢通困難羣衆申請社會救助渠道。區民政局對求助信息及時進行分類,通過工作轉接、協調其他各職能部門直接受理,確保困難家庭第一時間得到救助,實現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

五、工作重點

將臨時救助定位於基本生活救助和社會救助兜底性保障上,突出“救急難、託底線”的特點。進一步整合節日慰問等各類臨時性、季節性補貼,將其整合於臨時救助制度,通過規範的制度安排,讓困難羣衆對自己的生活有一個穩定的心理預期。

1、完善和修訂區臨時救助辦法。在救助範圍上實現全覆蓋,不論戶籍(非戶籍常住人口)和家境,將遭遇突發性、臨時性困難和其他特殊困難而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家庭全部納入救助範圍。讓每一個遭遇困難的家庭都能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和溫暖。

2、進一步提高臨時救助額度。針對“生活類困難、急難性困難、支出性困難”家庭研究和提高救助標準,使救助標準水平和目前的市場物價上漲水平相匹配,在公平與效率基礎上,真正體現出“救”的效果。

3、進一步規範救助申辦程序。按照科學、規範、民主的工作要求,在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前提下,完善和建立民主評議、末端公示制度,對急難型貧困家庭的申請,進一步簡化工作流程,縮短審批時間,採取事前審批與事後審批相結合、分級審批與直接審批相結合的辦法,最大程度地幫助困難羣衆獲得及時有效救助。

4、不斷豐富救助內容。有效銜接職業勞動技能培訓,制定完善促進救助對象積極就業扶持政策,倡導通過勞動改善生活的社會救助範圍。政府除給予救助對象資金、實物上的幫助外,依託社區服務平臺,將社區養老服務託管中心、社區青春驛站、社區文化工作站、社區婦女工作站、社區計生服務站以及社區志願者隊伍、社區登記註冊的在職黨員隊伍引入臨時救助服務範圍,對遭遇突發性事件家庭,既給予生活上關心照顧,同時通過專業社工進行心理疏導和心理干預,給予他們精神上的慰藉。

5、健全社會互助制度。一是重大自然災害社會捐贈制度。大力倡導“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協作精神,發揚“扶危濟困”的優良傳統,動員社會各界捐贈款物,按照捐贈單位和個人的意願發放捐贈款物,並向社會公示捐贈款物使用情況。二是扶貧濟困送溫暖活動。開展“扶貧濟困一幫一”活動;繼續搞好“定點幫扶”和“結對幫扶”工作,幫助貧困羣衆脫貧致富。三是慈善救助制度。大力發展社會慈善事業,培育發展民間慈善組織,充分發揮慈善機構和紅十字會等民間團體的優勢,倡導並支持慈善組織積極開展特困家庭助醫、助殘、助學、助困等活動;廣泛動員和組織志願者爲困難羣衆提供各種“義工”服務。

6、繼續擴大區級“一站式”醫療救助服務醫院數量。通過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制度,實現救助對象“隨來隨治,隨走隨結”,醫療費用“同步結算、同時兌現”,提高救助效率,方便羣衆就醫。

7、落實相關配套救助和優惠政策。建立健全司法援助和法律救助制度,免費爲困難羣衆提供優質的法律救助和服務。全面落實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階段各項減免政策,逐步減免高中階段學費;制定優惠政策,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深化愛心助學行動,資助貧困大學生完成學業。加大廉租房、公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緩解困難羣衆住房難問題。繼續落實好對低保對象、下崗職工的參保減免和農村特困羣衆的參合代繳政策;逐步減免門診費用,落實濟困病牀減免。制訂就業援助計劃,積極扶持貧困家庭大學生就業,努力改變困難羣衆的生活狀況。

8、做好相關保障制度的銜接。一是通過醫療救助制度資助困難羣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是進一步加強信息化建設,實現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單位間人員信息、就醫信息和醫療費用信息的共享。三是通過部門合作,加大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管力度,切實增強醫療收費透明度,規範基本藥物目錄和診療目錄,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

六、保障措施

1、加大宣傳力度,大力宣205傳黨和政府在推進社會救助工作上作出的積極努力。目前,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同時,貧富差距等矛盾以及社會問題凸顯,部分人在經濟轉軌的過程中生活遇到困難,部分人因身患重病而導致生活貧困。爲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切實保障困難羣衆的基本生活,黨和政府積極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充分發揮兜底保障作用,爲社會的和諧穩定做出了重要貢獻。要深入宣傳各級黨委政府在重視民生保障工作、落實目標責任、加大社會救助資金投入、出臺民生保障方面的政策和背景,把黨和政府的“愛民之情、親民之意、爲民之舉”傳遞給老百姓,營造社會救助工作的和諧氛圍,積極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抓好資金配套和監管。要嚴格按照省、市關於社會救助有關要求配套和保障救助資金。要進一步規範健全社會救助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和扣撥、扣發社會救助資金以及配套工作經費。積極編制城鄉低保、醫療救助及臨時救助等項目的年度預算,協同審計等部門定期對社會救助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安全使用。

3、強化監督檢查。保證各項救助制度規定的救助範圍、標準、程序、結果等信息真實,並及時公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監察、審計等部門建立社會救助資金管理審計檢查制度,確保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順利進行。

試點方案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3號),保證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由商業銀行直接出資作爲主要股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業務範圍募集和管理基金。試點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投資固定收益類證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類型的基金。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負責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二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六條 申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材料,在試點期間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從商業銀行總體風險監管的角度,審查商業銀行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格,並依法出具商業銀行可以對外投資的監管意見。

第七條 經中國銀監會出具同意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監管意見的商業銀行,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關材料,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審批。

商業銀行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關材料在試點期間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

第八條 鼓勵商業銀行採取股權多元化方式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第九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條款外,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及股東資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風險控制

第十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法人分業”的原則,與其出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間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制度,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僅以出資額對所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並通過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會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越過股東會、董事會干預公司的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與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相互提供客戶信息資料,業務往來不得損害客戶的正當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必須與商業銀行脫離工資和勞動合同關係,不得相互兼職。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得用於購買其股東發行和承銷期內承銷的有價證券。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爲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資支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擔任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託管人。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可以代理銷售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基金,但在代銷基金時,不得在銷售期安排、服務費率標準、參與基金產品開發等方面,提供優於非關聯第三方同類交易的條件,不得歧視其他代銷基金,不得有不正當銷售行爲和不正當競爭行爲。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與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不得以優於非關聯第三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與其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實施細則,由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制定。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應分別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種類,由中國證監會覈准。

第二十一條 中國銀監會對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制定相關風險監管指標計算標準,並實施並表監管。

第二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實施監督管理,保證基金財產的合法運用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依法進行備案和監管。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業銀行應分別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材料,在試點期間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對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依法實施監管過程中,要及時相互通報有關信息,建立監管信息共享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收購基金管理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選定試點銀行,並根據試點情況和市場發展需要,共同商定試點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