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在現實生活或工作學習中,保不齊會出現一些突發事件,爲了儘可能減小事故造成的不良影響,往往需要預先編制好應急預案。寫應急預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1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爲建立健全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及時處置突發核與輻射事故,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核與輻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城市環境,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保障城市安全,根據本區實際情況,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國家核應急預案》《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方案》《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上海市處置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徐彙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輻射事故,以及發生在本區行政區域外且有可能影響本區的核與輻射事故的應對和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預防爲主、常備不懈;統一領導、分工負責;以人爲本、科學處置;快速應對、軍地協同。

2.本區現狀分析

本區民用核技術應用單位多,尤其是核技術在醫學上的應用,目前,本區納入許可證管理範圍的核技術利用單位包括工業企業、醫療機構、大專院校及科研院所等。

3.組織體系

3.1領導機構

《徐彙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區政府是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責任主體;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決定和部署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應急辦”)負責。

3.2應急聯動機構

總值班室或區應急聯動中心作爲本區突發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臺,履行應急聯動處置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大、重大或較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責。各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工作。

3.3.區應急處置指揮部

核與輻射事故發生後,視情成立區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實施對本區一般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的統一指揮,總指揮由區領導確定,其成員由相關部門和單位領導組成,當啓動一般核與輻射事故響應時,啓用區總值班室作爲區應急聯動指揮場所。當啓動特大、重大或較大核與輻射事故響應時,啓用區應急聯動中心作爲區應急聯動指揮場所。應急行動結束,在報請區領導批准後,區應急處置指揮部解散,轉入常態管理。

3.4職能部門

區生態環境局是區政府主管輻射安全的職能部門,協助區應急辦綜合協調本區一般核與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市生態環境局做好特大、重大和較大核與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各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聯動處置工作。

3.5專家機構

區生態環境局負責組建處置一般核與輻射事故專家諮詢組,爲處置一般核與輻射事故提供決策諮詢建議、技術支持和輿情應對; 參與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制修訂;參與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培訓和演練;參與核與輻射事故環境影響評價。

4.預警

4.1監測預報

4.1.1區生態環境局、區公安分局、區衛生健康委等部門要加大對輻射水平較高的放射性物質在使用、儲存、運輸、收貯等環節的監管力度。

4.1.2區生態環境局、區公安分局、區衛生健康委等部門要在全面監管的基礎上,篩選、確定區管輻射事故防範重點對象,加強日常監管和重點指導。

4.1.3一旦發生核與輻射事故,由區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核與輻射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布點和攝像調查取證等工作,確定事故等級、確定發生的原因,已造成的污染範圍,提供數據,爲輻射事故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1.4若有需要,區生態環境局可向區應急辦提出向公衆發佈相關預警信息的建議,並報區政府總值班室。

4.2預警級別與發佈

4.2.1預警級別

按照核與輻射事故的緊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發展態勢,本區核與輻射事故預警級別分爲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4.2.2預警信息發佈

Ⅰ級、Ⅱ級和Ⅲ級預警由市應急辦決定發佈,Ⅳ級由區政府決定發佈。

預警級別可視核與輻射事故的發展態勢和處置情況作出調整,預警信息發佈同時報區政府總值班室。

4.3預警響應

區應急辦要根據本預案,明確預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門,落實預警的監督管理措施。

進入預警期後,相關聯動單位要按照區應急辦規定的預警期工作要求及指令立即開展工作。

5.應急響應

5.1信息報告與通報

5.1.1一旦發生核與輻射事故,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立即通過“12345”“110”電話向區應急聯動中心、區生態環境局、區應急辦報告。

5.1.2區應急聯動中心、區生態環境局、區應急辦接報後,經初步研判或確認是核與輻射事故時,應及時瞭解:事故類型,事發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傷亡情況,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險隱患,轉化趨勢、已採用的控制措施等,及時預判應急響應等級和事故預警級別。要在第一時間做好處置工作,並在1小時內口頭、2小時內書面(包括現場圖片等)將一般核與輻射事故情況報告區政府總值班室和市生態環境局;特大、重大和較大輻射事故或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報告市府總值班室、市生態環境局和區政府總值班室。

5.1.3通過已建立的信息通報和協調機制,區生態環境局根據有關規定,將本區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有關信息及時向周邊區生態環境局通報。區生態環境局得到本區行政區域外發生核與輻射事故有關信息通報後,要立即通報區應急辦、區應急聯動中心和相關單位,並做好應對處置準備。

5.2響應等級

本區處置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等級分爲四級: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對應特大、重大、較大和一般核與輻射事故。

5.3應急處置

5.3.1一旦發生核與輻射事故,事發單位要立即啓動本單位預案並迅速派出相關人員趕到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同時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現場救援工作,區生態環境局會同區應急聯動中心、事發地街道(鎮)組織、指揮、協調、調度各方面資源和力量,採取必要措施,配合現場救援工作,並實施事故先期處置工作。

5.3.2特大、重大、較大核與輻射事故發生後,由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實施調度全市的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區相關部門按照市應急處置指揮部要求,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5.3.3一般核與輻射事故發生後,由區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實施應急處置,組織、指揮、協調應急力量和資源,控制事態發展,清除事故源項,組織開展事故調查,進行事故評估。必要時封鎖事故區域。事發地街道(鎮)提供必要的應急保障。

(1)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現場救援工作,各相關部門做好現場救援的配合工作,封鎖受污染區域。參與事故相關輿情蒐集,提出應對建議。

(2)區生態環境局,及時派出專業隊伍和有關專家到現場,根據專家的建議開展污染監測與分析、污染調查與控制等工作,組織落實環境污染緊急防控措施。參與事故相關輿情蒐集,提出應對建議,並按有關規定要求報告區政府總值班室和市生態環境局。

(3)事發地及鄰近地區街道(鎮)視情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並提供必要的應急保障。參與事故相關輿情蒐集,提出應對建議。

必要時報請市生態環境局提供支援。

5.3.4一旦一般核與輻射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由區生態環境局報請區政府提高響應級別。

5.4周邊區域發生可能影響本區的核與輻射事故時的響應

周邊區域發生可能影響本區的核與輻射事故時,根據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的應急處置建議,區各應急聯動單位根據職責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5.5人員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工作人員應根據核與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加強個人劑量監測,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區生態環境局協助事發地街道(鎮)做好現場公衆的安全防護工作,根據事故特點開展相關工作。

人員進入事故區域的警戒區必須得到批准,離開警戒區必須經過監測和去污。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要裝備安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措施,減少可能的外照射和內照射劑量,做好個人劑量監測。

5.6信息發佈

5.6.1本預案僅針對一般核與輻射事故的發佈。

本區一般核與輻射事故的信息發佈工作,由區政府新聞辦負責,區生態環境局負責提供發佈口徑。

5.6.2按照本市信息發佈工作有關規定,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政務微博、微信及統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通氣會、組織專家解讀等多種途徑和方式,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持續動態發佈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及公衆防範常識等,迴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引導社會輿論。

5.7應急終止

5.7.1一般核與輻射事故處置結束後,由區應急處置指揮部根據事故處置情況,確認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或可控,輻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確認應急行動終止時間,提出應急處置終止的建議,報請區應急辦宣佈應急終止。

5.7.2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後,有關單位要及時將處置情況報區應急聯動中心,彙總後及時上報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

級(一般)核與輻射事故後期處置

6.1損害評估

區生態環境局會同事發地街道(鎮)及有關部門對核與輻射事故開展前期污染損害評估,對核與輻射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評價應急期間所採取的行動,根據實踐經驗,適時對應急預案及相關實施程序進行修訂等方面的內容。

6.2事件調查

由區生態環境局會同區相關部門,組織確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對核與輻射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經驗教訓等問題進行調查,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區生態環境局要組織做好放射性監測工作,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意見,由專業部門對去污產生的放射性廢物進行處理和處置。

6.3善後處理

核與輻射事故應急終止後儘快組織實施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協助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對造成環境污染的核與輻射事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有計劃的輻射環境監測,審批、管理必要的區域去污計劃和因事故及去污產生的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計劃並監督實施。

7應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各聯動單位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訊器材,確保本預案啓動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有關聯動單位及現場專業應急隊伍間的聯絡暢通。

7.2應急物資和設備保障

各應急聯動單位要根據實際需要,配套一定數量的應急物資及相關器材,包括輻射監測設備、應急通訊器材、應急處置裝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等。

7.3經費保障

依照市政府有關處置應急情況的財政保障規定執行,由財政部門通過各責任單位的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落實。

7.4應急準備工作要求及其檢查要求

7.4.1各應急聯動單位必須按照本預案賦予的應急職責,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制定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及實施程序;

(2)組織開展內部培訓及演練;

(3)組織開展與事故應急相關的能力建設,落實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4)落實應急值班制度;

(5)組織開展公衆宣傳,做好輿論引導的準備;

(6)建立並保持與相關應急聯動單位的聯絡渠道。

7.4.2應急聯動單位須定期檢查應急物資、相關器材和救援設備,確保正常使用。

8.預案管理

8.1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區生態環境局解釋。

8.2預案修訂

區生態環境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評估修訂本預案。

8.3應急協調培訓

區應急辦積極開展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培訓,增強應對核與輻射事故處置能力。

8.4應急演練

區生態環境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全區專業性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演練。

8.5應急值守

嚴格落實環境應急24小時值班制度,組織加強春節、國慶等重大活動和節假日期間的應急值守,強化崗位責任,做好應急準備,快速響應開展應急處置。

8.6預案實施

本預案由區應急辦組織實施,區生態環境局協助。

本預案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原《徐彙區處置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廢止。

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2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和控制輻射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最大程度控制或減輕輻射事故造成的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佈管理辦法》《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輻射事故的應對工作。

輻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質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質造成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環境輻射污染後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術利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2)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發生的輻射事故;

(3)鈾礦冶及伴生礦開發利用中發生的環境輻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質運輸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5)國內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內墜落造成的環境輻射污染事故;

(6)各種重大自然災害引發的次生輻射事故。

可能對我市環境造成輻射影響的境內外核試驗、核事故及輻射事故,參考本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以人爲本、預防爲主,統一領導、分級響應,屬地爲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

1.5 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輻射事故由高到低劃分爲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

1.5.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爲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嚴重環境輻射污染事故;

(4)對我市境內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範圍輻射環境影響的航天器墜落事件或境外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

1.5.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爲重大輻射事故:

(1)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環境輻射污染後果。

1.5.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爲較大輻射事故:

(1)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環境輻射污染後果。

1.5.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爲一般輻射事故:

(1)IV、V類放射源丟失、被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

(4)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根據工作需要,在重慶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下,在市政府應急辦統籌協調下,在市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的基礎上,成立重慶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市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擔任指揮長,統一領導和組織重大、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應急監測、污染處置、醫學救援、應急保障、輿論引導、社會穩定、善後工作、調查評估等工作組(職責見附件)。

2.2 區縣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一般、較大輻射事故由事發地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成立相應組織指揮機構牽頭應對。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加強工作指導和技術支持。

2.3 現場指揮機構

發生一般、較大輻射事故,區縣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負責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學救援、人員疏散、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善後安撫、輿論引導、事故調查等各項工作。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時,市指揮部即爲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

3 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預防

從事核技術利用的企事業單位要嚴格落實輻射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輻射環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監測監控設施設備,做好輻射事故風險識別、登記、評估、防控和隱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加強放射源在生產、運輸、貯存與使用等環節的監管,定期排查並及時整改安全隱患。要配備相應的輻射防護設施、設備,並定期做好檢測、維護。發現可能引發事故的情況,要立即報告有關區縣政府和環保部門。

3.2 監測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完善輻射事故監測體系。環保、衛生計生、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監測,及時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導致輻射事故的風險信息。要加強信息共享,公安、衛生計生、安監、交通等有關部門要定期對從事核技術利用的企事業單位進行檢查,發現可能導致輻射事故的風險隱患,要及時通報同級環保部門。

3.3 預警

3.3.1預警分級

可以預警的輻射事故,根據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由高到低依次爲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一級爲最高級別。

3.3.2預警信息發佈

(1)發佈權限。藍色和黃色預警信息由區縣政府或區縣政府授權區縣有關部門發佈;橙色和紅色預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市級有關部門發佈。環保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機構以及專家進行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向同級政府提出預警級別建議。

(2)發佈內容。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發佈單位、發佈時間、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類別、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電話等。

(3)發佈途徑。預警信息應當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平臺或電視、廣播、報紙、微博、微信、手機短信等途徑向公衆發佈。廣播站、電視臺、報社、網站和電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地向社會公衆傳播預警信息。

3.3.3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佈後,有關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及專家及時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制定相應防範應對措施。

(2)防範處置。視情在涉險區域設置警示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告知公衆避險,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封閉危險區域和道路。

(3)應急準備。通知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佈事態最新情況,公佈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宣傳輻射事故應急防護知識,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3.4預警調整與解除

預警信息發佈後,預警信息發佈單位應當加強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並根據事態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確定不可能發生輻射事故或危險已經解除時,預警信息發佈單位應當及時宣佈解除預警,終止相關預警措施。

3.4 信息報告

3.4.1報送程序

發生事故後,事發企事業單位應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屬地區縣政府及其環保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有關單位和個人可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報告,或通過“12345”市長公開電話向市政府報告。區縣環保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對事故情況進行覈實,初判爲重大或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有關區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採取一切措施儘快掌握情況,力爭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市政府。市政府應急辦、市環保局立即分別向國務院應急辦、環境保護部報告。

3.4.2報告內容

信息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發企事業單位概況;發生時間、地點及現場情況;影響人員、污染面積、放射源或射線裝置信息;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級;已經採取的處置措施、事故控制情況及現場負責人姓名、職務和聯繫方式;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

3.4.3信息續報

對首報要素不齊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況、處置工作有新進展的,要及時續報,每天不少於1次。在初報基礎上,報告有關監測數據、發生原因、過程、進展情況、趨勢分析、危害程度以及採取的措施、效果等情況,並附應急監測快報、監測點位分佈圖、污染分佈及變化趨勢圖等資料。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要及時終報,包括處置措施、過程、結果,潛在或間接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等。

3.4.4信息通報

發生輻射事故後,環保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有關部門。因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發輻射事故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通報。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等級分爲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初判爲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分別啓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市政府牽頭應對工作。初判爲較大、一般輻射事故,分別啓動Ⅲ級、Ⅳ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區縣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市環保局等市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技術支援力量協助處置。

應急響應啓動後,應當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和發展態勢適時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隨着事態發展,需向國務院、駐渝部隊請求支援時,由市政府協調。

4.2 響應措施

4.2.1先期處置

輻射事故發生後,事發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開展先期處置,採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員傷亡。事發地區縣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後,應立即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先期處置,緊急疏散周邊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警戒,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斷控制或切斷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徑,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和消除污染。

4.2.2處置措施

有關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事故誘因及發展態勢,可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1)人員搜救。搜救遇險人員,轉運安置獲救人員和傷員,同時避免造成次生傷害。

(2)隔離疏散。根據事發地及影響區域的氣象、地理環境和人員密集度等情況,設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和重點防護區;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的居民,並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

(3)醫學救援。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人員進行現場救護,根據傷病人員放射損傷程度,送到相應醫療機構治療;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羣衆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指導公衆做好個人防護;視情增派醫療專家、調配急需醫藥。必要時,組織開展公衆心理干預和健康教育。

(4)應急監測。發生輻射事故後,環保部門應立即趕赴現場,協助事發企事業單位劃定安全區域,制定監測方案,提供監測數據,爲輻射事故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危害控制。環保部門調集人員、設備,及時到達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儘可能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險源,防止事故擴大;放射源丟失、被盜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發的次生輻射事故,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會同環保部門,迅速組織救援力量進行處置。

(6)輿論引導。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途徑,運用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平臺,通過發佈新聞通稿、舉行新聞發佈會等形式,主動、及時、準確向社會發布事故信息和應對情況,迴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7)維護穩定。加強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等違法犯罪行爲;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區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糾紛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8)安全防護。現場應急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輻射事故的特點,配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環保部門負責現場公衆的安全防護工作。

4.3 響應終止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由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決定響應終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或控制;

(2)輻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區縣政府及時開展善後工作,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市環保局積極參與善後有關工作。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進行現場查勘和理賠工作。

5.2 事故調查

根據有關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客觀、公正、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質、影響範圍、經濟損失等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和防範整改措施,形成調查報告。

5.3 總結評估

應急處置結束後,環保部門要及時對事故應急處置進行評估,總結經驗,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形成總結評估報告。一般、較大輻射事故向事發地區縣政府提交報告;重大、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向市政府提交報告。評估結論作爲事故調查處理、損害賠償和環境修復的重要依據。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市環保局負責全市輻射事故搶險救援隊伍業務指導,並牽頭建立輻射事故搶險救援專家庫,爲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建議。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輻射事故應急救援專業或兼職隊伍建設,加強日常訓練和演練,提高應急響應和處置能力。

6.2 物資和裝備保障

從事核技術利用的企事業單位、負責應急救援的有關單位要建立應急物資和裝備信息庫,明確物資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應急物資裝備維護、保養、調用等制度,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環保部門要將輻射事故應急物資儲備統籌納入環保應急物資庫建設。

6.3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保障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與各成員單位的通信聯繫,組織現場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與各相關部門和單位之間視頻、音頻和數據信息的實時傳輸。

6.4 交通保障

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要健全公路、水路、鐵路和航空運輸保障體系,保障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的運輸。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運輸交通工具優先通行。

6.5 技術保障

環保部門要鼓勵有關單位大力推進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和配備,充分發揮核與輻射應急監測調度平臺作用,不斷提高輻射事故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智能化、數字化和科學化水平。

6.6 資金保障

財政部門要保障輻射事故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從事核技術利用的企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安排應急處置資金,確保應急處置資金需要。

7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輻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輻射防護常識的宣傳,督促有關企事業單位履行輻射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法定義務,提高社會公衆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環保部門和從事核技術利用的企事業單位要根據本預案的要求,組織本部門、本行業、本單位人員開展應急業務培訓和演練,熟悉應急處置程序,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市環保局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定期開展預案評估工作,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本預案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有關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並做好與本預案的銜接。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重慶市核與輻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渝辦發〔2012〕1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