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現行刑律的特點有哪些

《大清現行刑律》由沈家本根據《大清律例》刪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條,作爲《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過渡性法典,於1910年5月15日頒行。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大清現行刑律的特點簡介,希望能幫到大家!

大清現行刑律的特點有哪些
  大清現行刑律的.特點

A.改律名爲“刑律”

B.取消《大清律例》中的六律總目

C.純屬民事性質的條款不再科刑

  大清現行刑律與大清律例比較

內容基本秉承舊律例。與《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變化:改律名爲”刑律“;取消了六律總目,將法典各條按性質分隸30門;對純屬民事性質的條款不再科刑;廢除了一些殘酷的刑罰手段,如凌遲;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國交罪等。但只是在形式上對《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現形式和內容上都不能說是一部近代意義的專門刑法典。

  大清現行刑律的內容

《大清現行刑律》改變了舊律中按六部分類的辦法,刪去了吏、戶、禮、兵、刑,工等各種律目;對舊律中純屬民事、商事的條款予以分出,不再處刑;對;舊律中規定的笞刑、杖刑改用罰金代替;對舊律中的到外地服刑的徒刑和流刑,一般改在當地服刑;對凌遲、梟首、戮屍等酷刑予以廢除,規定死刑只有絞刑和斬刑兩種,同時廢除了緣坐之法和刺字之法;對舊律中禁止同姓爲婚、良賤爲婚等過時的條文予以廢除,增加了有關毀環鐵路罪、毀壞電訊罪、私鑄銀圓罪等條文。

《大清現行刑律》的內容雖然有所變化,但基本上沒有超出《大清律例》的模式,只是一部作爲新刑律頒佈前的過渡性法律。然而亦有其進步性。

宣統二年(1910) 頒佈,是《大清新刑律》制定頒佈前暫時適用的過渡性法典,初由刑部修訂舊律,後歸修訂法律館,由修訂法律大臣俞廉三和沈家本主其事。

宣統元年纂成進呈,諭交憲政編查館核議,宣統二年覆奏訂定。此法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沒有脫離傳統法律“諸法合體”的窠臼,但刪除了吏、戶、禮、兵、刑、工諸律目。實行民、刑分開,把有關繼承、分產、婚姻、田宅、錢債等純屬民事的條款分出,不再科刑。

同時廢除了凌遲、梟首、戮屍、緣坐、刺字等項野蠻刑罰,把原來以笞、杖、徒、流、死五刑改爲罰金、徒、流、遣、死五刑的新刑罰體系;刑訊僅用竹板, 其他刑具均予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