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限勞動合同

中新社北京三月四日電 (記者 *** 齊彬)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新聞發言人姜恩柱四日表示,在勞動合同法通過後,出現了一些用人單位大批辭退員工等規避法律的行爲,這是由於一些企業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理解成“終身制”、“鐵飯碗”。

無期限勞動合同

姜恩柱今天在人民大會堂召開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首場新聞發佈會上回答中新社記者提問時作以上表示。

他說,勞動合同法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同時,明確規定了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二是勞動者違法違規的或者因病、因傷等不能勝任工作的;三是經濟性裁員。這些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一樣的。“所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終身制’、‘鐵飯碗’,不會導致用工制度的僵化。”


  姜恩柱進一步解釋說,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勞動用工中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比較突出,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甚至一年幾籤的情況比較普遍而作出的,其目的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構建***穩定的勞動關係,增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認同感,提高勞動積極性,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據瞭解,該草案一審後向社會全文公佈徵求意見,收到社會各方面的意見近二十萬條。全國人大棠委會有關部門對一些有分歧的問題進行了反覆研究。(完)

一旦員工與單位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終止勞動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並須支付員工補償金。

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在“優先留用”之列.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注意:“無固定期限合同”並非鐵飯碗,如雙方經協商同意,或出現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等法定條件等時,仍是可以終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