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 號:
原承包方姓名(以下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現承包方姓名(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公平、合法原則,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自願就甲方從本集體承包的土地向乙方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自己承包土地 塊,地名和四至界線分別爲:東鄰:________ 、西鄰:__________、南鄰:_________ 、北鄰:_________ 共計 畝非基本農田轉讓給乙方經營。
二、轉讓費爲每畝 元,合計 元。乙方於二0一四年年底前支付百分之四十(40%)轉讓費,於二0一二年年底前支付百分之六十(60%)。
三、轉讓期限爲二輪土地承包期的乘除年限 年,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本合同約定爲土地經營權徹底轉讓,自訂立本合同起甲方與集體的土地承包關係終止,乙方與集體建立新的土地承包關係,有關土地的'權利、義務全部由乙方享有並承擔。
五、因國家的惠農政策,發放的補貼(包括糧食直補款)及其它優惠歸乙方所有。
六、乙方對轉讓土地擁有完全獨立的經營權,有權自主決定種植、養殖安排,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七、乙方因經營需要,可以對土地進行合法流轉,可以進行平整、開發、利用並取得收益。乙方要求辦理變更手續,備案登記及建設工程申報,甲方應當協助辦理。
八、轉讓期滿後,按國家的農村土地政策需要延包或重新發包的,由乙方與集體組織訂立承包合同繼續承包土地,甲方放棄並且不得干涉乙方承包、延包。因轉讓土地經營權屬發生糾紛,或他人非法干涉由甲方負責處理。
九、乙方轉讓土地後如遇政府徵收、徵用土地,徵地補償款歸乙方所有,因徵地產生的優惠優政策及待遇也由乙方享有,乙方有權按轉讓土地面積領取集體的其它補償、補貼。
十、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解除。一方違約向守違約方承擔責任 。 十一、甲、乙雙方簽字生效,一式四份,甲方執一份,乙方留存兩份,交村裏備案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證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農田土地轉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甲方 畝地轉讓給乙方。並達成以下規定;
一、轉讓土地四至;東至 爲界,西至 爲界 南致 爲界,北至 爲界。
二、轉讓土地面積;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土地面積爲 畝。
三、轉讓金額;
本次轉讓金額按每畝( )計算,共計 元 整,作爲徵地補償費。由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
四、其他規定;
1、乙方在付清協議規定款項後,所取得的土地所有權自行轉讓給他人,甲方不得干預。
2、若乙方需要辦理土地所有權手續時,甲方須無條件協助辦理,並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3、若國家或政府等其他部門佔用該地塊時,由於乙方已經付給甲方徵地補償費,所以因土地所得的一切補償費及其他收入全部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五、轉讓期限
由於本次轉讓,乙方已一次性付給甲方土地補償費,因此,轉讓期限永久。
六、違約責任;
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單方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雙倍損失。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