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工程承包合同範文合集10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工程承包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工程承包合同範文合集10篇

工程承包合同 篇1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就________________工程的承包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嚴肅履行。

第一條、工程概述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編號:

三、工程地點:

四、工程範圍:

五、工程造價:

六、付款方式:

七、工程質量:

第二條、工程期限

一、計劃開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計劃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商定工程總工期爲____天(日曆天)。

二、開工前____天,承包方向發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三、如遇下列情況,雙方應及時協商順延工期,並通過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1、因天災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提出變更計劃或變更施工圖而不能繼續施工者;

3、按施工準備規定,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暢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

4、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圖、供料、供設備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設備不合規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順利施工者。

7、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施工;

第三條、施工準備

一、甲方工作

1、在開工前應辦妥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申請領取建築執照;

2、清除施工場地範圍內影響施工的原有管線、樹木等障礙物;

3、解決施工用地;解決施工用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設計圖紙;

5、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工程設計交底。

二、乙方工作

1、在開工前應組織有關人員研究和熟悉圖紙,參與設計交底;

2、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3、安排施工總進度計劃,儲備材料,加工構件,做好一切施工準備。

第四條、施工與設計變更

一、乙方要依據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以及設計要求組織施工,要全部達到合格。

二、要堅持按圖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如遇下列情況給對方適成窩工、返工、材料、構件的積壓、施工力量和機械調遷等損失, 應由責任方負擔:

1、施工中如發現設計有錯誤或嚴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______天內與原設計單位商定,提出修改或變更設計文件,經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後,方準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緩建,甲乙雙方對在建工程,應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3、在施工中,如發現甲方投資不足,不能按時撥付工程進度款,而中途停建、緩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違約責任

乙方的責任:

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本合同關於建設工期提前或拖後的獎罰規定償付逾期罰款。

甲方的責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四、承包方驗收通知書送達____日後不進行驗收的,按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五、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的規定延付金額每日______%償付承包方賠償金。

第六條、爭議解決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選擇下述第( )項處理:

(1)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即生效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結清工程款後終止。

三、本合同簽訂後,承、發包雙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的補充合同。

甲方:

代表人:

聯繫電話: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代表人:

聯繫電話: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2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友好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於 (礦區範圍拐點座標)的採礦施工勞務承包給乙方。

二、合同承包期限爲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掘進20xx米完工時終止。

三、 承包方式:

乙方負責組織人員進行開採施工,甲方按照掘進量每米 元向乙方支付勞務報酬款。支付方式爲:

1、前兩次在每掘進300米時付清該批進度的勞務報酬款;

2、以後在每200米時付清該批進度的勞務報酬款;

3、掘進總量在1000米之後,每150米支付一次該批進度的勞務報酬款。

四、甲方提供礦山開採所需的設備及坑口全部固定資產。

五、開採所需的爆破材料由甲方負責提供,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因爆破材料等供應不及時造成乙方停工,甲方應適當賠償乙方的損失。

六、施工人員由乙方負責僱請、管理。工資,福利等由乙方與工人自行協商,甲方不予以干涉。

七、乙方向甲方繳納抵押金 元,此款在本合同終止後及時返還給乙方。

八、甲方有義務和責任,負責協調當地相關部門的公共關係,努力給乙方創造良好的開採環境。甲方必須按合同約定,提供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和開採環境。

九、由於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施工,或者甲方中途單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抵押金,並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十、乙方在採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可以停止生產。

十一、甲方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勞務報酬價款。如不能按時支付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乙方支付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1個月,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 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____月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3

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甲方將其承建的____市房產局火車站片區還建房A棟地下室外牆防水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之規定,本着平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事宜,經雙方協商訂立此合同,當事人雙方必須全面履行此合同規定的義務及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一、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材料必須送檢,有結論報告時方可進行施工。

二、工期要求:甲方根據現場施工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乙方進場時間,乙方必需按甲方預定的時間完工,不得拖延時間,若延期以每日XXX日支付工期違約金,從工程款中扣除。

三、承包範圍:地下室剪力牆外牆面保溫工程(含後澆帶的保溫處理),施工中的一切設施設備由乙方自行解決。

四、質量要求:

1、施工要求必須參照和依據本工程圖紙設計要求及保溫工程工藝流程之標準進行施工,不得偷工省料、摻雜施假。完工後經業主方驗收確認爲準。

2、保質期________年,保質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乙方維修至合格;因人爲或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及乙方施工範圍以外的質量問題由甲方出資維修。

五、安全責任:

乙方進場必須服從項目部統一管理、協調、嚴禁擅自行動。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必須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操作規程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執行。嚴禁使用老弱病殘人員和童工。施工現場處的安全及社會治安,按照建設單位及轄區派出所條文執行。總之,乙方所發生的一切安全責任事故,概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六、結算價格及付款方式:

1、結算價格及計量方式:按實際施工數量按實結算,單價 36.00 元2,該單價無論市場價格如何變化均不作調整。

2、付款方式:工程完工付款 70% ,下餘 20%________年內支付,保質期滿,結清餘款。

七、雙方責任和權利:

1、甲方全面負責施工技術和施工質量管理工作,負責對乙方施工技術人員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教育培訓。

2、乙方無條件服從項目部的管理、調配工作,甲方有權處理不服從管理的作業人員並清退場。乙方必須主動搞好施工質量、安全設施防護和文明施工現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資,否則追究相關責任。

八、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經雙方同意市仲裁委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在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經濟手續結算完畢,合同自動失效。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4

甲方:*****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按照《合同法》結合中工程具體情況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工程名稱:土方工程

二、 工程內容:******小區

三、 工程地點:*******

四、 工程量、單價及承包形式:

工程量以施工圖基坑面積和瑞貝卡房地產開發公司方共同籤認開挖深度進行計量決算,基底20cm作爲主體施工單位清土工程量,不計入本次機械挖運工程量,本次挖運土方單價一次包死,土方挖掘、外運單價 元/M3,本工程單價爲綜合價,含各種可預見、不可預見的因素。

五、工程基槽驗收完成,由****公司監理、甲方等相關人員共同確認的工程量支付。

六、工期:

該工程工期暫定爲 日曆天,開工時間20xx年 月 日,竣工時間20xx年 月 日,挖土開工時間如有變動按甲方另行通知爲準,不扣除節假日、雨雪天,該土方挖運工期每超過1天甲方罰乙方人民幣壹萬元整。

乙方每運挖總工程量的1/3時,工期最長不得超過1天。如當期總工程量的1/3運挖量超過1天,在下期總工程量1/3的運挖工期仍未將工期趕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追償乙方因逾期施工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七、現場管理及質量要求:

1、乙方應絕對服從甲方項目部、監理單位和主體施工單位的指令,做到施工後的場地乾淨、平整等,爲後續施工提供較好的環境。乙方應無條件配合總承包單位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在土方挖掘、運輸過程中發現一次不服從管理或推諉、拒絕、扯皮現象,乙方除必須無條件服從外,甲方另處乙方20xx罰款。乙方嚴重不服從甲方管理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同時乙方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且不再支付所完工費用。乙方汽車出土路線根據甲方需走小區南門,汽車出土不能走廬山路小區出口。

2、乙方在挖掘過程中絕對保證按圖示標準、標高開挖,決不允許超挖、少挖。如出現超圖示基底標高下挖,乙方應無條件按補救措施施工到設計基底標高,並承擔所有費用。

3、乙方運土車出入小區必須用水沖洗車輪,保持小區出入口內外乾乾淨淨,符合市政要求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

4、無償提供家天下場區內、外所有回填土(指回填用土不付已方任何費用,乙方負責將土運到甲方指定地點堆放。)

八、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在挖土、外運土方的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操作的規程,確保機械及人身安全。挖土、運輸過程中的所有事故責任及發生

的費用均由乙方負責。遇到緊急情況或事故發生時,乙方應採取積極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盡最大可能減少經濟損失,並按有關規定進行逐級上報。

九、其它

1、乙方服從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門管理,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全部負責。

十、爭議: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漯河仲裁委員會仲載。

十一、違約:

如有違約按《合同法》執行。

十二、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有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5

(一)工程總承包合同

日期:20 年 月 日

地點 市

本合同經下述雙方簽署:

1. 市衛生局局長 先生(以下簡稱甲方)

2. 建築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經理 先生(19 年 月 日由建築工程承包公司授權)(以下簡稱乙方)

出生地: (國家)

國籍: (國家)

總部: (國) 市

在A國的通訊地址: 信箱

鑑於甲方要興建的 學校10000m2的教學樓,乙方提交報價已於 年 月 日被 市衛生局招標委員會接受並已中標。根據A國 部1983年2月5日第318號決議,雙方締約於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要完全、準確地按照該合同條款、技術規範、設計圖紙、工程量表、價格表及與合同條款有關的書面協議,在 市對 學校10000m2的教學樓(該工程爲樓房,包括全套傢俱、設備、空調)進行施工。

乙方承認自己對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確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同意締約,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合同金額

本合同總金額爲 第納爾。兌換美元比例爲70%。

這個金額是用單價乘實際工程量的方法計算出來的,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於“分段工程”則根據臨時報表進行支付,臨時報表的書寫方法應是雙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對乙方的支付要根據合同及其附件的規定。

合同價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爲施工所承擔的所有費用、開支、義務、各種稅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維修費及在合同期內規定的保修、保養費。乙方無權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價格,如市場物價上漲,貨幣價格浮動,生活費用提高,工資的基限提高,調整稅法、關稅及稅務,在A國國內或國外新增加賦稅。

(三)工期

乙方必須根據本合同第號附件的說明,在自移交場地之日起的380天之內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節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內。如果乙方由於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認爲不可能按期完工的話,可書面通知甲方,說明原因,並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證實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四)移交場地

根據甲方向乙方發出的通知,進行工地交接,交接時須簽訂紀要,雙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場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內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紀要,並將紀要的複印件寄給乙方。起草紀要之日等於乙方接收場地之時。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認在簽訂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圍的環境,掌握了所有與工程施工有關或對施工有影響的情況,如地質土壤情況、水源、當地氣候情況、道路、交通流量、勞動力的提供範圍等。由這些因素產生的後果均由乙方負責。

(六)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自被通知中標的第2天起的30天內,向甲方寄存履約保證金,金額爲該合同總額的20%,或在指定期限內將以前寄存的投標保證金補充到上述比例。該合同只有在寄存保證金之後纔對甲方產生義務。

有現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條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按第五十六條規定,保函須在合同整個執行期中都有效,直到最後交付工程爲止。

該保證金始終都由甲方保存,作爲乙方完美施工和履行甲方權利的保證。乙方應在甲方發出掛號函件後,最多在一個月內,按可能業經被扣除的金額的相同額度補足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的餘額,或者從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擔費用。甲方有權索賠,只要用掛號函件通知乙方即可,無須訴諸法院或採取其它措施。

甲方有權從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債務。

(七)圖紙和規範完善無缺

甲方提交的任何技術說明、設計、繪圖中的所有錯誤或疏忽,隨時可以更正。乙方應親自審查規範、設計、圖紙的有效程度,並在適當的時候把自己的意見告訴甲方。在甲方接受這些意見的情況下,甲方就要對這些意見負責,就如同是其自己提出來的一樣。

(八)施工進度計劃表

乙方自接收工地起,15天內向甲方遞交一份施工計劃,闡明爲完成本合同工程所採用的方法、施工進度、施工安排、運進施工現場的設備,以及建立臨時設施等。乙方應根據甲方意見和施工進展情況,對自己的施工計劃進行調整。

(九)合同內容的變更

甲方有權調整合同內容,但增加或減少的工程量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5%。實際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在合同金額的15%之內,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補償。

上述調整金額,要用業已議定的單價計算。如果沒有這種單價,則在責成乙方進行調整時的當地市場價格或世界市場價格的基礎上進行計算。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如果乙方認爲提出的調整會導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交工,乙方可以自通知進行調整之日起最多兩個星期內向甲方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否則,等於放棄權利。這樣,乙方就要在原工期內完成包括調整部分在內的工程,並交付使用。

甲方在收到乙方呈交的延期要求時,可將工期延長到其認爲是適當的時候。

(十)支付條件

1. 在乙方接收工地、提交履約保函並辦完合同註冊登記付稅手續之後,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 %的預付款。支付預付款應在乙方提交與預付款等值的保函之後,該保函應該在施工期間始終有效,且應開自一家A國的銀行,或是經過這家銀行認證,同時不許附加任何條件,也不得被作廢。上述銀行須承認有一筆與保函等值的款項由甲方支配,並承認可全部支付甲方,無須提醒,無須訴諸司法部門,也無須辦理其他手續,同時也不管乙方或第三者提出的異議。預付款應從支付給乙方的月工程進度款中按預付款在合同總價中所佔的比例扣除,直到扣完爲止。保函額度也可以按預付款收回的金額遞減。

2. 乙方運到工地而又是工程實際需要並被甲方接受的材料,其費用中的 %應付給乙方。條件是乙方提供的材料應是優質、適用、符合規定,爲甲方工程師所接受,並須妥善儲存在倉庫裏。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乙方運到工地的機器設備,這些機器設備是工程的組成部分,在安裝時應是完好無損的,但屬乙方所有的機械則不包括在內,因爲這些機械並非是工程的組成部分,只不過是爲了施工而引進到現場。上述預付款要首先從乙方用庫存材料所完成的工程的進度款中扣除,直到全部收回爲止。

3. 對符合條件與規範而且是實際上完成了的工程,甲方在雙方確定的單價基礎上,向乙方支付其造價的 %。這些支付款項的金額應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報表而定。這些款項要在扣除本條第一款所述的預付款比例和先前業已支付的入庫材料費後才能支付,每月支付金額不少於 第納爾。甲方支付本條規定的月工程進度款,要在工程報表得到甲方認可的45日之內進行。條件是完成的工程應全部符合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

支付要在審查報表、支付申請單、並證實無誤後進行。支付遲於45天時,乙方可按 銀行規定的利息率索取利息。由於乙方對工程量的統計欠及時,或者在製作工程量表時乙方(或其代表)外出,或甲方認定工程的進度差、乙方(或其代表,或其分包人)的表現差,甲方對其逾期支付不負責支付利息。同樣,由於報表出現缺陷、疏忽和錯誤不管是被甲方發現還是在支付前被A國任何稽覈、監督單位發現甲方對其逾期支付也不承擔支付利息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可將支付(月進度)款的時限適當推遲,以便對報表進行校正。本文規定的因遲付而享受利息的規定不適用於預付款、合同決算款、過期退回保證金,以及材料款。一言以蔽之,這個規定只適於月工程進度款。

4. 乙方應向A國有關方面交的款項,可從其與甲方簽訂的合同的收益中扣除。

5. 甲方從每月的月工程進度款中扣除5%的金額,作爲保證施工完好的保留金。在工程竣工和按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初步驗收後,遂將這個比例金額付還乙方。也可以依據一份符合本規定且與上述比例等值的保函,把這個比例的金額付給乙方,該保函自初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開出有效。

6. 在遵守貨幣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的情況下,乙方可以把用於工程而從國外購來的進口材料款、機構設備款匯往國外。也可根據現行規定和狀況,把本合同的盈餘款額匯往國外。

(十一)信用證

爲本合同施工而需要從國外進口的材料費、設備費,乙方可以用一家A國的銀行所開的信用證兌換外匯。

這個金額的確定要根據乙方開信用證前向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單子總價而定。

信用證可以分着開。根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須進口的每一批施工材料、設備的時間表而確定支付金額和日期。同時根據該表確定信用證的有效期。

在確定受益人之後,開給乙方的信用證,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給任何其他受益人。上述信用證的每次支付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1. 每次裝運支付75%金額時,要提供下列憑證:

(1)五份認證的原始帳單。

(2)一套貨運單據,證實已按正常的海運價付過運費。

(3)由A國一國保險公司爲甲方開的爲之承擔一切風險的保險文件,從製造廠到A國項目現場均在保險範圍。

(4)裝運清單。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由甲方承認和批准的檢查證明。

(6)製造廠家的證明和A國駐國外領事館或領事館在原件上認證。

2. 當這些材料和設備根據工藝要求和技術規範安裝完畢後,甲方通知銀行並支付15%比例的信用證金額。

3. 信用證金額的10%保存在全部合同工程初步驗收結束時爲止。上述支付比例,由甲方通知銀行支付。

(十二)甲方有權檢查材料及其種類,只有甲方開了證明以後才允許啓運。

海關稅收以及所有儲存費,運往現場的開支,裝卸費只要沒有得到有關方面豁免,都由乙方根據法律交付。

爲辦理信用證及付款手續上的需要,乙方負責向其在A國國內外的開戶銀行提交一份合同副本。

(十三)完美施工

乙方應根據工程圖紙、技術規範和施工計劃及專業技術規定的要求認真地進行施工。在施工中要使用優質材料、設備、機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要給甲方工程師提供所有樣品,並給予充分時間進行認可。

因材料有瑕疵,或製造粗糙,或施工錯誤而致使甲方拒收的任何工程部分,需對之進行修理或拆除時,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十四)第三方保險

乙方應在一家保險公司對因施工而使第三者及其財產蒙受損失的責任進行保險。不論什麼情況,保險金額均爲 第納爾。爲避免可能發生的工人和其他人員傷亡,避免給社會和個人造成損失,乙方須採取必要的措施,其中包括按交通規定設置白天與夜晚的路標(用標記和指示燈)。由於施工,由於乙方或其代理人,或其承包人,或其職工的不慎而可能造成的死亡、事故、損傷,乙方要負直接責任,並獨自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索賠和補償。

(十五)工程保險

乙方應在一家保險公司交納保險金,對現場已完成的工程、材料和器具遭到破壞、失火或被竊進行保險。保險文件要爲承包商承擔一切風險。根據本合同第五十四條,到工程初步接收時此項保險纔可結束。

(十六)乙方未盡保險義務

乙方在開工時,要爲其前兩條所規定的保險義務提出已履行的證據。如對保險未盡義務,或沒有支付這筆款項,甲方可以代爲保險,承擔這筆費用,可將這些費用從乙方應得的款項中扣除。在所有情況下,甲方都應停止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項直至乙方確實已經承擔此項保險義務並支付這筆款項。

(十七)分包合同

不允許乙方將合同中規定的工程分包出去,但經甲方的書面同意後,允許乙方和那些有能力和經驗的專業施工公司,就合同中的部分工程的施工簽訂分包合同。在所有情況下,把部分工程分包出去的乙方,始終都要和他的分包人一起對執行本合同共同負責。

(十八)轉讓合同

不允許乙方向他人轉讓整個或部分合同,如乙方違反這一條規定,合同就被廢除,履約保險金就被沒收。這無須經過任何法律手續,也不影響甲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如有必要,甲方還有權向乙方索取因物價上漲所增加的費用。但允許簽約人將其應得款的全部或局部轉讓給A國的一家銀行,條件如下:

1. 針對甲方的轉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成立。

2. 這種轉讓不影響甲方對乙方的權利。

3. 一旦乙方向某銀行轉讓,就不能反悔,除非得到銀行的同意。

(十九)施工監督

對簽約工程的施工監督和對乙方施工的檢查,由甲方工程師或管理機構授權的職員承擔。如甲方工程師認爲工程進展緩慢,可以向乙方提出書面警告,要求增加工人,增加機械設備,加班以及採取其他以保證工程順利進行和按時竣工的措施。所有這些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工程師和他的職員有權在任何時候進入現場,對施工的工程進行檢查、管理,乃至發佈旨在使施工順利進行的命令和指示;這些指令應書面通知乙方並記入現場記錄;乙方和他的工人、分包者應執行這些指令,而且不使用那些甲方工程師認爲不符合合同條件或附件條件的材料。爲了保證按技術規範和合同條件進行施工,在甲方工程師認爲有必要時,他們有權書面通知停工,或者不接受不符合議定的材料和工程;同時允許在不影響工程造價、不違反合同宗旨的情況下,根據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細小的調整和修改。對於那些需要增加費用的工程應經甲方批准。甲方工程師有權要求乙方做材料試驗、材料分析、檢查材料強度和提交各工期的照片,這些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只有甲方要求再次對這些材料進行檢查和試驗,而且兩次試驗結果都符合技術規範要求時,甲方纔承擔這筆費用。

爲繼續施工起見,乙方也可以要求甲方工程師進行任何一項必要的檢查。這要由乙方向甲方工程師或其代表提交一份書面報告,由後者在報告的複印件上作收訖簽字。在這種情況下,甲方工程師應作必要的檢查,並儘快提出意見,把檢查結果記入工地記錄。

(二十)甲方工程師辦公室

乙方應在現場爲甲方工程師提供辦公室。該辦公室應完全符合條件,包括全套設備。建立辦公室、供電、安裝設備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二十一)乙方的現場代表

乙方應指定現場代表,負責接收並執行甲方工程師的指令,同時應爲他設立一個具有同等施工經驗、有高度技術水平的技術機構,該機構成員在整個工作期間均應在現場。

對於現場代表和技術機構成員的選配和更換,應事先經甲方同意。必要時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人選,這不影響乙方完美施工的責任。

(二十二)爲管理工作和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乙方和他所屬的工地負責人、代表、職工,要爲甲方工程師提供必要的方便,包括到現場進行檢查、測量、試驗及其他工作,同時還應照顧到其他承包人在現場及其附近地方的施工,併爲他們的施工創造有利條件。

(二十三)維護工地秩序

乙方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對那些玩忽職守,拒絕執行工程師指示,或者技術能力差,或有關當局要求解僱的職工,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命令後的24小時內把他們送出現場,對任何擾亂工地治安的行爲應馬上報警。

(二十四)合同文件應保存在工地

乙方現場至少應保存兩套合同文本、技術規範、工程圖紙及其他與本工程有關的文件,以便在甲方工程師或他的代表需要時參閱。

(二十五)已完工程的計算

每月底在甲方代表同意的情況下,乙方出資對完工部分進行計算,同時應由甲方代表參加。工程計算必須由雙方代表簽字纔有效。如果乙方拖延工程計算,他就要服從甲方的算法並承擔計算費用。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一種估算,用上述計算方式計算出來的實際完成的工程,纔是實際工程量。

乙方應保存專門的記錄,把由雙方簽字的月統計表中反映出來的工程量記錄在案。

(二十六)設備處理

未經甲方同意不允許乙方將他運入現場的材料、工具、機械、設備、臨時設施運走和處理,直至工程初步交工時爲止。上述材料設備丟失、損壞、被竊等,甲方概不負責。

(二十七)保護公共設施

如果在現場挖掘土方工作的過程中,發現電線、水管管道,或者其他東西,乙方應立即停止挖掘工作,並及時報告甲方或專門機構。乙方根據有關指示,負責修理那些被破壞的公共設施,並恢復原狀,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十八)文物和有價值的物品

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和有價值的物品時,乙方在採取防止損壞、打碎的措施的同時,應立即告訴甲方、文物局和警察局,如果這些文物不易搬動,應就地停工,並通知甲方代表和專門機構或警察局。

(二十九)停工

只有根據甲方的書面命令,才允許乙方停工。在停工期間,乙方負責保護工程。

如果停工的原因不是屬於乙方,那麼甲方應向乙方補足相當於停工時間的工程,如果停工時間超過6個月而原因又歸結於甲方,那麼乙方有權要求終止合同。

在這樣的情況下,乙方有權要求索取他已經施工的工程費用和停工期間的實際損失,但不許要求其他方面的賠償。

(三十)誤期罰款

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期限,或在其他業已議定的期限內完成施工,他應承擔誤期罰款。比例如下:

如果甲方認爲可以從已經完成的工程中獲益的話,每誤期一天的罰款佔延期工程總價的1%,如果甲方認爲不能從已經完成的工程中獲得收益的話,每誤期一天的罰款佔工程總價的0.1%。

在所有的情況下,罰款均不應超過合同總價的5%。即使未因延誤工期而造成損害,誤期也要罰款,無須提醒,不用警告,不用提交仲裁或採取任何其他措施,也不影響甲方因誤期使自己蒙受的損失要求乙方賠償的權利。

如果甲方證實乙方誤期是由於意外原因所致,那麼誤期罰款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罰款可以從保證金或者乙方在甲方處的應得款項或者從其在任何其他的公共機構的應得款項中扣除。任何罰款的扣除並不意味着免除乙方承擔施工以及完成議定工程的責任。

在乙方於甲方處還有足夠款項償還延期罰款的情況下,甲方根據自己的全面估計,可以延期索回罰款。但要有乙方提出申請,並闡明延期交納罰款的詳細理由和延遲期限。

(三十一)廢除合同

在不影響甲方取得誤期罰金和賠償權利的條件下,在遇到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廢除合同,沒收保證金。

1. 乙方延期開工,或施工很慢,雖然給予書面提醒,甲方仍認爲他不可能按期完成合同工程。

2. 如果乙方停工15天以上,停工理由不被甲方接受。

工程承包合同 篇6

1、昆明世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將以下廣告位承包給昆明卓傑教育信息諮詢有限公司進行經營與管理,在此期間昆明卓傑教育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擁有以下廣告位的使用權、經營權:

A、位於鐵路旁麻園農貿綜合市場的五個廣告位:伊人醫院面三塊、鐵路正對面2塊。

B、位於昆明市五華區教場西路引攤入市規範示範點攤位(共計150個)四周的廣告。

以上廣告位承包價格如下:

A位置廣告共計五個廣告位,承包價格爲30000元整,大寫三萬元整。 B位置廣告按200元/14個月/個攤位計算,共計三萬元整,大寫三萬元整。

2、經雙方協商後,昆明世洲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將以上廣告位按上述價格將廣告位經營權出租給昆明卓傑教育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並將位於教場中路和麻園農貿市場旁豐寧小區門口的崗亭四周的廣告位贈予昆明卓傑教育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並承諾不收取相應租金。

3、昆明世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諾擁有其上述相應廣告位的經營權,若昆明卓傑教育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在投放廣告期間出現由於歸屬權所引發的糾紛,其損失由昆明世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全部承擔。

4、B位置廣告投放前需對出租方進行報備,其他廣告位由承租方自行決定。出租方有義務對廣告位進行維護,比如攤外攤的管理。

5、經雙方商定後,廣告位租期爲:20xx年6月10日到20xx年8月10日。昆明卓傑教育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先支付昆明世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訂金10000元整,大寫一萬元整!A位置餘款合同簽訂2個月後支付,B位置款項待報備後再商定支付方式。

6、合同簽訂後,昆明卓傑教育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於2個工作日內將定金支付給昆明世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名稱:(蓋章) 公司名稱:(蓋章)

電 話: 電 話:

日 期: 日 期:

付款單位: 收款單位:

付款賬號: 收款賬號:

工程承包合同 篇7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築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調一致,簽字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 工程名稱:

二、 工程地點:

三、 工程範圍和內容: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本工程合同工期爲 天(陽曆天從開工之日算起)。

六、本工程開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七、本工程期限的變更條件:

八、本工程合同總價爲人民幣 元。

九、雙方負責事項:

(1)甲方負責協調施工現場關係,解決水、電、庫房等事項。

(2)乙方應遵守甲方現場管理制度和技術要求,嚴格把關。

十、工程付款方式、分三期付清:

(1)一期:

(2)二期:

(3)三期:

十一、違約責任:

(1) 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每延遲一日應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三的違約金或乙方有權停止施工。

(2) 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按時竣工,每延遲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千分之三的違約金(應在支付的價款中扣除)。

十二、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執行工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合同中施工工程量以工程結束驗收爲準,並作爲結算根據。施工中增加或減少工作量及項目,在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後,進行施工,其相關費用在結算時計算。

十四、本合同簽定後,甲乙雙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或增加條款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的補充合同。

十五、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執行。

十六、本合同附件,施工結構圖,技術要求和工程項目預算表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校驗,結清工程尾款後失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包合同 篇8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

一、本合同經下述雙方簽署:

1.____________市衛生局局長______先生(以下簡稱甲方)

2.______建築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經理______先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__________建築工程承包公司授權(以下簡稱乙方)

出生地:____________(國家)

國籍:____________(國家)

總部:______(國)______市

在A 國的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信箱

鑑於甲方要興建____________學校______平方米的教學樓(該工程爲樓房,包括全套傢俱、設備、空調)進行施工。

乙方承認自己對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確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同意締約,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合同金額

本合同金額爲____________第納爾(兌換美元的比例爲70%)。

這個金額是用單位乘實際工程量的方法計算出來的,這僅是對“概算工程”而言。至於“分段工程”則根據臨時報表進行支付。臨時報表的書寫方法應是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對乙方的支付要根據合同及其附件的規定。

合同價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爲施工所承擔的所有費用、開支、義務、各種稅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維修費及在合同期內規定的保修、保養費。乙方無權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價格。

三、合同工期

乙方必須根據本合同第____________號附件的說明,在自移交場地之日起的380天內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節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內。如果甲方由於某些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認爲不可能按期完工的話,可從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說明原因,並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證實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四、移交場地

根據甲方向乙方發出的通知,進行工地交接,交接時須簽訂紀要,雙方各執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場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規定期限內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紀要,並將機要的複印件寄給乙方。起草紀要之日爲乙方接收場地之日。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認在簽訂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圍的環境,掌握了的所有與工程施工有關或對施工有影響的情況,如地質土壤情況、水源、當地氣候情況、道路、交通流量、勞動力的提供範圍等。由這些因素造成的後果均由乙方負責。

六、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自被通知中標的第二天起的三十天內,向甲方寄存履約保證金,金額爲該合同在總額的20%,或在指定的期限內將以前寄存的投標保證金補充到上述比例。該合同只有在寄存保證金之後纔對甲方產生義務。

用現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條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按第五十六條規定,保函須在合同整個執行期中都有效,直到最後交付工程爲止。

該保證金始終由甲方保存,用於乙方完美施工和履行甲方權利的保證。乙方應在甲方發出掛號函件後,最多一個月內,按可能業經被扣除的金額的相同額度補足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的餘額,或者從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擔費用,甲方有權索賠,只要用掛號函件通知乙方即可,無須訴諸法院或採取其他措施。

甲方有權從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劃撥其拖欠的債務。

七、圖紙和規範完整無缺

甲方提交的任何技術說明、設計、繪圖中的所有錯誤或疏忽可以隨時更正。乙方應親自審查規範、設計、圖紙的有效程度,並在適當的時候把自己的意見告訴甲方。在甲方接受這些意見的情況下,甲方要對這些意見負責,就如同是其自己提出來的一樣。

八、施工進度計劃表

乙方自接收工地起,十五天內向甲方遞交一份施工計劃,闡明爲完成本合同工程所採用的辦法、施工進度、施工安排、運進施工現場的設備,以及建立臨時設施等。乙方應根據甲方的意見和施工進展情況,對自己的施工計劃進行調整。

九、合同內容的變更

甲方有權調整合同內容,但增加或減少的工程量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5%。實際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在合同金額的15%之內時,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補償。

上述調整金額,要用業已議定的單價計算。如果沒有這種單價,則在責成乙方進行調整時的當地市場價格或世界市場價格的基礎上計算。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如果乙方認爲提出的調整會導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交工,乙方可以自通知進行調整之日起最多兩個星期內向甲方提出延長工程的要求。否則,等於放棄權利。這樣,乙方就要在原工期內完成包括調整部分在內的工程,並交付使用。

甲方在收到乙方呈交的延期要求時,可將工期延長到其認爲適當的時候。

十、支付條件

1.在乙方接收工地,提交履約保函並辦完合同註冊登記付稅手續之後,甲方必須根據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額______%的預付款。支付預付款應在乙方提交與預付款等值的保函之後,該保函在施工期間始終有效,且應開自A國的一家銀行,或是經過這家銀行認證,同時不許附加任何條件,也不得被作廢。上述銀行須承認有一筆與保函等值的款項由甲方支配,並承認可全部支付甲方,無須提醒,無須訴諸司法部門,也無須辦理其他手續,同時也不管乙方或第三者提出的異議。預付款應從支付給乙方的月工程進度款中按預付款在合同總價中所佔的比例扣除,直到扣完爲止。保函額度也可以按預付款收回的金額遞減。

2.乙方運到工地而又是工程實際需要並被甲方接受的材料,其費用中的______%應付給乙方。條件是乙方提供的材料應優質、適用、符合規定,爲甲方工程師所接受,並 須妥善儲存在倉庫裏。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乙方運到工地的機器設備。這些機器設備是工程的組成部分,在安裝時應是完好無損的。但屬乙方所有的機械則不包括在內,因爲這些機械並非是工程的組成部分,只不過是爲了施工而引進到現場。

上述預付款要首先從乙方用庫存材料所完成的工程的進度款中扣除,直到全部收回爲止。

3.對符合條件與規範而且實際上完成了的工程,甲方在雙方確定的單價基礎上,向乙方支付其造價的______%。這些支付款的金額應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的規定和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報表而定。這些款項要在扣除本條第一款所述的預付款比例和先前業已支付的入庫材料費後才能支付,每月支付金額不少於______第納爾。甲方支付本規定的月工程進度款,要在工程報表得到甲方認可的四十五日之內進行。條件是完成的工程應全部符合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

支付要在審查報表、支付申請單、並證實無誤後進行。支付遲於四十五天時,乙方可按____________銀行規定的利息索取利息。由於乙方對工程量的統計欠及時,或者在製作工程量表時乙方(或其代表)外出,或甲方認定工程的進度差、乙方(或其代表,或其分包人)的表現差,甲方對其逾期支付不負支付利息的責任。同樣,如果報表出現缺陷、疏忽和錯誤——不管是被甲方發現的還是在支付前被A國任何稽覈、監督單位發現的——甲方對其逾期支付也不承擔支付利息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可將支付(月進度)款的時限適當推遲,以便對報表進行校正。本文規定的因遲付而享受利息的規定不適用於付款、合同決算款、過期退回保證金,以及材料款。一言以蔽之,這個規定只適用於月工程進度款。

4.乙方應向A國有關方面繳的款項,可從其於甲方簽訂的合同的收益中扣除。

5.甲方從每月的月工程進度款中扣除5%的金額,作爲保證施工完好的保留金。在工程竣工和按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初步驗收後,逐將這個比例金額付還乙方。也可以依據一份符合本條規定且與上述比例等值的保函,把這個比例的金額付給乙方,該保函自初步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出有效。

6.在遵守貨幣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的情況下,乙方可以把用於工程而從國外購來的進口材料款、機械設備款匯往國外。也可根據現行規定和狀況,把本合同的盈餘款額匯往國外。

十一、信用證

爲本合同施工而需要從國外進口的材料費、設備費,乙方可以用A國的一家銀行所開的信用證兌換外匯。

這個金額的確定要根據乙方開信用證前向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單子總價而定。

信用證可以分着開。根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須進口的每一批施工材料、設備的時間表而確定支付金額和日期。同時根據該表確定信用證的有效期。

在確定受益人之後,開給乙方的信用證,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給任何其他受益人。上述信用證的每次支付須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1.每次裝運支付75%以上金額時,要提供下列憑證:

(1)五份認證的原始賬單。

(2)一套貨運單據,證實已按正常的海運價付過運費。

(3)由A國的一家保險公司爲甲方開的爲之承擔的一切風險的保險文件,要求從製造廠到A國項目現場均在保險範圍。

(4)裝運氫彈。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由甲方承認和批准的檢查證明。

(6)製造廠家的證明和A國駐國外使館或領事館在原件上認證。

2.當這些材料和設備根據工藝要求和技術規範安裝完畢後,甲方通知銀行並支付15%比例的信用證金額。

3.信用證金額的10%保存到全部合同工程初步驗收結束時爲止。上述支付比例,由甲方通知銀行支付。

十二、甲方有權檢查材料及其種類,只有甲方開了證明以後才允許啓運。

海關稅收以及所有儲存費、運往現場的開支、裝卸費,只要沒有得到有關方面豁免,都由乙方根據法律交付。

爲辦理信用證及付款手續上的需要,乙方負責向其在A國國內外的開戶銀行提交一份合同副本。

十三、完美施工

乙方應根據工程圖紙、技術規範和施工計劃及專業技術規定的要求認真地進行施工。在施工中要使用優質材料、設備、機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要給甲方工程師提供所有樣品,並給予充分時間進行認可。

因材料有瑕疵,或製造粗糙,或施工錯誤而致使甲方拒收的任何工程部分,需對其進行修理或拆除時,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十四、第三方保險

乙方應在一家保險公司對因施工而使第三者及其財產蒙受損失的責任進行保險。不論什麼情況,保險金額均爲____________第納爾。爲避免可能發生的工人和其他人員傷亡,避免給社會和個人造成損失,乙方須採取必要的措施,其中包括按交通規則設置白天與夜晚的路標(用標記和[1] [2] [3]指示燈)。由於施工,由於乙方或其代理人,或其承包人,或其職工的不慎而可能造成的死亡、事故、損傷,乙方要負直接責任,並獨自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索賠和補償。

十五、工程保險

乙方應在一家保險公司繳納保險金,對現場已完成的工程、材料和器具遭到破壞、失火或被竊進行保險。保險文件要爲承包商承擔一切風險。根據本合同第五十四條規定到工程初步接收時此項保險纔可結束。

十六、乙方未盡保險義務

乙方在開工時,要爲其前兩條所規定的.保險義務提出已履行的證據。如對保險未盡義務,或沒有支付這筆款項,甲方可以代爲保險,承擔這筆費用,可將這些費用從乙方應得的款項中扣除。在所有情況下,甲方都應停止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項直至乙方確實已經承擔此項保險義務,並支付這筆款項。

十七、分包合同

不允許乙方將合同中規定的工程分包出去,但經甲方的書面同意後,允許乙方和那些有能力和經驗的專業施工公司,就合同中部分工程的施工簽訂分包合同。在所有情況下,把部分工程分包出去的乙方,始終都要和他的分包人一起對本合同的執行負責。

十八、轉讓

不允許乙方向他人轉讓整個或部分合同,如乙方違反這一條規定,合同就被廢除,履約保險金就被沒收。這無須經過任何法律手續,也不影響甲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如有必要,甲方還有權向乙方索取因物價上漲所增加的費用。但允許簽約人將其應得款的全部或局部轉讓給A國的一家銀行,條件如下:

(1)針對乙方的轉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能成立。

(2)這種轉讓不影響甲方對乙方的權利。

(3)一旦乙方向某銀行轉讓,就不能反悔,除非得到銀行的同意。

十九、施工監督

對簽約工程的施工監督和對乙方施工的檢查,由甲方工程師或管理機構授權的職員承擔。如甲方工程師或認爲工程進展緩慢,可以向乙方提出書面警告,要求增加工人,增加機械設備,加班以及採取其他以保證工程順利進行和按時竣工的措施。所有這些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甲方工程師和他的職員有權在任何時候進入現場,對施工的工程進行檢查、管理,乃至發佈旨在使施工順利進行的命令和指示,這些指令應書面通知乙方並記入現場記錄;乙方和他的工人、分包者應執行這些指令,而且不使用那些甲方工程師認爲不符合合同或附件條件的材料。爲了保證按技術規範和合同條件進行施工,在甲方工程師認爲有必要時,他們有權書面通知停工,或者不接受不符合議定的材料和工程;同時允許在不影響工程造價、不違反合同宗旨的情況下,根據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細小的調整和修改。對於那些需要增加費用的工程應經甲方批准。甲方工程師有權要求乙方做材料試驗、材料分析、檢查材料強度和提交各工期的照片,這些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只有甲方要求再次對這些材料進行檢查和試驗,而且兩次試驗結果都符合技術規範要求時,甲方纔承擔這筆費用。

爲繼續施工起見,乙方也可以要求 甲方工程師進行任何一項必要的檢查。這要由乙方向甲方工程師或其代表提交一份書面報告,由後者在報告的複印件上做收訖簽字,在這種情況下,甲方工程師應做必要的檢查,並儘快提出意見,把檢查結果記入工地記錄。

二十、甲方工程師辦公室

乙方應在現場爲甲方工程師提供辦公室。該辦公室應完全符合條件,包括全套設備。建立辦公室、供電、安裝設備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二十一、乙方的現場代表

乙方應指定現場代表,負責接收並執行甲方工程師的指令,同時應爲他設立一個具有同等施工經驗、有高度技術水平的技術機構,給機構成員在整個工程期間均應在現場。

對於現場代表和技術機構成員的選配和更換,應事先經甲方同意,必要時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人選,這不影響乙方完美施工的責任。

二十二、爲管理工作和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乙方和他所屬的工地負責人、代表、職工,要爲甲方工程師提供必要的方便條件,包括到現場進行檢查、測量、試驗及其他工作,同時還應照顧到其他承包人在現場及其附近地方的施工,併爲他們的施工創造有利條件。

二十三、維護工地秩序

乙方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對那些玩忽職守、拒絕執行工程師指示,或者技術能力差,或有關當局要求解僱的職工,乙方應在街道甲方書面命令後的二十四小時內把他們送出現場,在任何擾亂工地治安的行爲出現時應馬上報警。

二十四、合同文件應保存在工地

乙方現場至少應保存兩套合同文本、技術規範、工程圖紙及其他與本工程有關的文件,以便在甲方工程師或去的代表需要時參閱。

二十五、已完工程的計算

每月底在甲方代表同意的情況下,乙方出資對完工部分進行計算,同時應由甲方代表參加。工程計算必須由雙方代表簽字纔有效。如果乙方拖延工程計算,他就要服從甲方的算法並承擔計算費用。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一種估算,用上述計算方式計算出來的實際完成的工程,纔是實際工程量。

乙方應保存專門的記錄,把由雙方簽字的月統計表中反映出來的工程量記錄在案。

二十六、設備處理

未經甲方同意不允許乙方將他運入現場的材料、工具、機械、設備、臨時設施運走和處理,直到工程初步交工時爲止。上述材料設備的丟失、損壞、被竊等,甲方概不負責。

二十七、保護公共設施

如果在現場挖掘土方的過程中,發現電線、水管管道,或者其他東西,乙方應立即停止挖掘工作,並及時報告甲方或專門機構。乙方根據有關指示,負責修理那些被破壞的公共設施,並恢復原狀,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十八、文物和有價值的物品

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和有價值的物品時,乙方在採取防止損壞、打碎的措施的同時,應立即告訴甲方、文物局和警察局,如果這些文物不易搬動,應就地停工,並通知甲方代表、專門機構和警察局。

二十九、停工

只有接到甲方的書面命令,才允許乙方停工。在停工期間,乙方負責保護工程。

如果停工的原因不屬於乙方,那麼甲方應向乙方不足相當於停工時間的工期,如果停工時間超過六個月而原因又歸結於甲方,那麼乙方有權要求終止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乙方有權要求索取他已經施工的工程費用和停工時間的實際損失,但不許要求其他方面的賠償。

三十、誤期罰款

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期限,或在其他業已議定的期限內完成施工,他應承擔誤期罰款。比例如下:

如果甲方認爲可以從已經完成的工程中獲益的話,每誤期一天的罰款佔延期總價的1%,如果甲方認爲不能從已經完成的工程中獲得收益的話,每誤期一天的罰款佔工程總價的0.1%。

在所有的情況下,罰款均不應超過合同總價的5%,即使未因延誤工期而造成損害,誤期也要罰款,無須提醒,不用警告,不用提交仲裁或採取任何其他措施,也不影響甲方因誤期使自己蒙受的損失要求乙方賠償的權利。

如果甲方證實乙方誤期是由於意外原因所致,那麼誤期罰款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罰款可以從保證金或者乙方在甲方處的應得款項或者從其在任何其他的公共機構的應得款項中扣除。任何罰款的扣除並不意味着免除乙方承擔施工以及完成議定工程的責任。

在乙方於甲方處還有足夠款項償還延期罰款的情況下,甲方根據自己的全面估計,可以延期索回罰款。但要由乙方提出申請,並闡明延期繳納罰款的詳細理由和延遲期限。

三十一、廢除合同

在不影響甲方取得誤期罰金和賠償的條件下,在遇到下列情況時,甲方有權廢除合同,沒收保證金。

1.乙方延期開工,或施工很慢,雖然給予書面提醒,甲方仍認爲他不可能按期完成合同工程。

2.如果乙方停工十五天以上,停工理由不被甲方接受。

3.如果乙方撤離工地,或放棄工程,或證實他沒有施工,或者他被證實施工混亂,而又不可能指望他完美施工。

4.如果乙方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施工,甲方認爲沒有必要個他一個寬限期,或者再給他的寬限期內未能完成施工。

5.在執行合同或同甲方在施工期交往中,如乙方自己或通過他人直接或見解採用欺騙或營私舞弊的手法。

6.如果乙方被證實通過自己或他人直接或見解地賄賂甲方的官員、工人或監工代表,或夥同上述人員相勾結搞有損於甲方和有損於公益的事時。

7.如果乙方破產,或宣佈破產,或陷於於債權人調停狀態。

8.如果乙方對合同的執行嚴重敷衍了事,或者忽視履行合同中的實質性義務,而且從書面要求其改正之日起十五日之內仍無動於衷。

對取消合同和沒收保證金,甲方用備忘錄形式通知乙方即可,無須訴諸司法和採取其他措施。

三十二、收回工程由己方出資施工

在甲方可以廢除合同的情況下,他可不廢除合同,只要用掛號函件通知乙方,就可以收回工程,這無須訴諸法院,也無須辦理任何手續。甲方可親自動手施工,也可以通過投標議價、締約方式讓任何締約者對未完工程的全部或局部進行施工。其費用、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可以從乙方存在甲方處的保險金或乙方在甲方或其他任何部門的應得款項中扣除合同金額外所花費的一切開支和損失。因工程造價比原議定的價格下降而出現的盈餘,乙方無權要求分享。甲方可以查封工地的臨時設施、機具設備和材料,用以保證自己的權利。上述機具設備、材料,甲方可以無償用於施工。對其損壞、短缺,甲方對乙方不承擔責任。甲方還可以變賣這些物品,用以補償自己的權益,由於變賣上述機具設備、材料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除了合同金額外,甲方有權索取誤期罰款,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收回工程所蒙受的損失。

三十三、終止合同

如果出於公益需要,甲方可在乙方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結束合同,條件是必要時可向乙方賠償。

三十四、工程清點

特別是在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條中所指的那些情況下,由甲方確定檢查現場的時間,清點已經完成的工程,清點乙方運到現場的機械、材料、設備。甲方至少在七天之前用掛號函件將確定的時間告訴乙方,讓其參加清點並簽署紀要。如果乙方或他的代表在規定的時間缺席,那麼甲方就在乙方缺席的情況下進行清點,並記入清點紀要,甲方代表在紀要上簽字,將該紀要用掛號函件寄一份給乙方,讓乙方對紀要發表意見。如果乙方在紀要送去七天當中沒有發表意見,就說明他承認紀要中的內容正確無誤,並接受了清點。

本條規定的工程計算和清點費用由乙方負責。

在因執行法令而結束合同的情況下,本條款有效。

三十五、喪失能力

1.如果乙方喪失能力,那麼甲方有權在終止合同和允許乙方的繼承人繼續施工二者之間做出選擇,如果乙方這樣要求,甲方也證實乙方的的繼承人有繼續施工的財力和技術能力的話。

2.如果乙方多於一人,當其中的一人喪失能力,甲方可以在中指合同和委託乙方的其他人繼續施工二者之間進行選擇。

3.如果乙方只是擁有人員,或只有資金的公司而且已經散夥,而散夥的目的不是爲了重新組合,甲方就結束合同。

4.在所有可以結束合同的情況下,用掛號函件將甲方的意見通知乙方即可,無須採取任何其他措施或通知訴訟。

三十六、乙方遇到不可抗拒的情況

如果遇到不可抗拒和無法預料的情況,使施工任務繁重,乙方受到重大損失的威脅,而施工並非不可能進行時,乙方可以用合理提高合同金額的方法向甲方索取賠償。如果這種情況繼續存在,而又不能消除,就終止合同。如果出現施工無法進行的不可抗拒的力量,乙方履行施工的義務就被免除。

三十七、支付印花稅

乙方應在A國稅務局辦理合同登記手續,要在簽訂合同十五天之內繳印花稅,對誤期繳納次稅要承擔各種費用和罰款。乙方還應繳納爲執行合同應繳的其他印花稅,並向甲方遞交他繳完稅收的正式文件。

三十八、所得稅

根據A國所得稅法和此法公佈的其他條例,乙方應繳的所得稅和本合同利潤附加稅。

三十九、海關稅

根據海關及有關制度和規定,乙方負責繳納進口貨物和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理應繳納的海關稅和其他稅收。

四十、享受臨時免稅制度

根據A國海關法及海關制度的規定,對於爲了完成合同工程而進口到A國的施工機械、設備和器具,在提交竣工後將上述機械、設備、器具重新外雲的保證書提交後,乙方可享受海關臨時免稅制度。

四十一、當地材料

只要在A國市場上有建築材料、設備、機械、器具等國內產品,乙方必須儘可能使用。

四十二、組織施工和使用當地工人

乙方負責技術工人和非技術工人、設備、機械、器具及其他與施工、完美施工有關事宜的組織工作,甲方向A國的有關當局提交文件,以便在該合同工程需要僱工時,爲之提供方便條件。

四十三、工人花名冊

在開工時,人員增加或變動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花名冊,用以反映工人、職員、技術人員的姓名和工地管理人員的不同職務。乙方還要向甲方提供有關乙方運入現場的機械、設備、一起的說明和資料。

四十四、安排工人居住,提供現場公共設施

乙方負責向其工人、職工提供住房,並負責現場居住費用;還要負責提供這些住房的照明、引水及必要的公共設施。如果乙方爲其工人建臨時住房時,應得到甲方的同意;在這種情況下,乙方負責所有建房費用、維修費,並負責提供必要的服務。工程竣工之後,乙方還要負責拆除臨時住房,並恢復原狀;如甲方需要,可按雙方協商的價格進行轉讓。甲方提供必要的電源、水源,但乙方要承擔內部的臨時管線安裝費、照明費;用於工程施工的發電機、機械等所用水、電和燃料的消耗費,由乙方承擔;乙方還應負責處理廢水和廢渣。

四十五、違禁物品

不允許乙方以任何方式進口、出售、交換任何酒精飲料和麻zui藥品,以及其他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乙方也不得允許他的分包人、代表、職工和工人飲用、進口、出售及從事交換上述違禁物品的任何活動。也不允許交換外幣(在貨幣管理法和A國中央銀行許可的情況下,在A國銀行進行兌換者例外)。除非經專門的機構批准,不允許乙方和任何人交換、使用任何一種武器、炸藥,同時未經甲方工程師批准,不許乙方在施工中使用炸藥或爆炸物。

四十六、禁止政治活動

乙方及其合作者、分包人、代理人、外國僱工以及他們的家屬在A國境內居住期間,不能以任何形式參與任何政治活動。

四十七、周假和法定假

乙方應讓他的外國工人和職工在星期天和A國法定假日休息。根據先行法律、條例的規定,因工作需要工人們在假日工作時應給予補償。

四十八、工人的工資和獎金

乙方負擔工人的工資、獎金和補償。按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工資最低基限法及現有和將來要制定的其他法律和制度,均由乙方獨自承擔業主(對工人)應盡的所有義務。

四十九、合同機密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允許乙方披露合同的細節,也不允許乙方在商業印刷品、專業印刷品和其他場合披露這些細節。

在施工期間直到合同結束和維修期終止後,乙方均應保密,未經甲方的書面同意,不允許傳播報表中的全部或局部內容。

五十、遵守法律條款和條例

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A國的有效法律,特別是有關工程、工資、社會保障、工程保險、物資保險、運輸保險、運輸工具保險的法律和有關文物、海關、稅收及其他諸如此類的法律。對於爲施工而取得的任何一種許可所花的費用,均應由乙方承擔。

在遵守合同條款的同時,在執行本合同中所產生的各種賦稅,其中包括海關稅和附加稅,均由乙方負擔。除了法定和合同條件中規定可豁免的以外,任何一項稅收均不能免除。

五十一、專利權和發明權

乙方應尊重他人的專利權、發明權和壟斷權——對於因乙方不尊重他人的這種權利,其中包括A國境內外項目的技術說明和圖紙——他人向甲方提出的任何要求而因之造成的任何損失,乙方應給予賠償。

五十二、A國的司法權限

有關合同的所有解釋和執行必須服從A國的現行法律和法規,A國的司法部門負責審理由合同引起的糾紛。

任何一方訴諸法律都不能中止合同的執行,都不影響雙方的義務和權利,直到對爭執的問題有了必須執行的判決爲止。

五十三、初步驗收

當乙方完成了合同的主體工程和附屬工程以後,應馬上用掛號函通知甲方,並要求甲方確定初步驗收日期。同時乙方應清理現場所有雜物。否則甲方在用掛號函件通知乙方並給十天以內的寬限之後,乙方仍未清理現場時,甲方就要進行這項清理工作,這時乙方應負責此項費用。甲方應將確定好的驗收日期書面通知乙方,此驗收日期不得超過接到乙方通知日的一個月。驗收應在既定日期進行,應起草一式三份的初步驗收紀要,由雙方或雙方代表簽字,其中一份交給乙方或其代表。如果乙方或他的代表未出席檢查,即進行乙方缺席檢查,應將情況記入紀要,並用掛號函件將一份紀要寄給乙方。如果檢查證實已完工程符合合同條款的要求,那麼,甲方通知乙方完工的日期就作爲竣工日期,同時也作爲維修的開始日期。

如果在檢查中發現沒有按照合同施工,那麼,應在紀要中註明,並責成乙方按合同修補和糾正錯誤、完善工程。維修期就從完善施工後的最後一次檢查時開始。

乙方在甲方的全面監督下,從初步驗收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費對合同中所有的主體和附屬工程進行計算,對所有實際完成的工程編制最終報表,並交甲方審查和認可。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切應得款項,並扣除預付款、罰款、賠款金等。但是乙方寄存在甲方的保證金額不得少於合同中規定的比例。否則,甲方可扣下一筆款項,用以補足上述比例。

如果需要的話,允許甲方對一部分已經完成的工程,根據本條款中規定的內容和條件進行局部、臨時性的驗收,條件是局部交付的工程應能使用。在驗收工程之前,乙方應出資在工地提供必要的工具、設備、儀器,供甲方或其代表在檢查、試驗時使用。如果在檢查、試驗當中,發現毛病和錯誤,但在本質上並不影響工程,也不妨礙受益,那麼當甲方認爲可以時就接收,也可以給乙方一段修理和補缺的時限。這筆費用可從乙方在甲方手中的應得款中扣除,只要這些毛病和錯誤不影響工程的質量,並能按照要求受益,到工程缺陷修補完善後,再將扣除款項退回乙方。

五十四、維修期

乙方要保證本合同規定的工程無瑕疵、施工良好,全部工程使用要達到預期的目的。自甲方初步驗收之日起,維修保證期爲一年,如果在此期間發現缺點和不足,那麼乙方應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後一個星期內進行修理和完善。否則,甲方代爲修理,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有權從乙方所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此項費用。本條規定的維修保證期與A國民法中規定的保修期是一致的。

五十五、最終驗收

在維修期結束前的適當時間,乙方須通知甲方,要求其確定檢查和最終接收的日期。甲方應自接到乙方的通知之日起兩星期內確定檢查和驗收的日期,並通知乙方親自到場或派代表參加。在乙方或其代表參加的情況下,在確定的日期內進行檢查,同時要就次起草一式四份由雙方在場人員簽字的紀要,並將其中的一份交給乙方。如果乙方或其代表缺席,可在既定日期進行缺席檢查,把情況記入紀要,並寄乙方一份。

甲方有權組成一個自己認爲合適的接受技術組,全權進行各種檢查、試驗,或採取任何旨在查看工程質量的措施。

乙方應在現場自費提供必要的材料、設備,供該接收技術組按其意願進行檢查、試驗,直到通過檢驗,證明工程完美無缺並符合條件和規範時才進行最後接收。如果從檢驗中發現乙方未履行其義務,那麼就把接收日期推遲,維修期相應順延。如果乙方未在接收技術組於接收紀要總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甲方可直接從乙方的收益中扣除其認爲與上述工程相稱的金額,或由甲方出資自行施工,其款項從乙方收益中扣除。對乙方施工中出現的錯誤、缺陷和不足還要索取賠償,款項可從乙方履約保證金或其他收益中扣除,這無須辦理任何手續。扣完這筆款後,維修期就結束了。在最後驗收後,甲方對乙方進行最終結算,並在驗收之後起的一個月內,把乙方在維修期內拖欠的款項扣除後,將保證金或其他金額退還乙方。

五十六、試驗費用

乙方承擔在A國國內外用於樣品和試驗的全部費用,根據本合同條款、技術規範和工程量表,只要所用的材料不符合合同規定,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乙方都須負擔樣品、試驗費用,並有義務將工程(或局部)拆開,以便檢驗其質量,然後再恢復原狀,此項費用也由乙方承擔。

五十七、乙方易址

本合同開頭填寫的乙方地址變動時,乙方要保證通報。否則,可按原址與乙方通信和發通知,責任由乙方承擔。

凡是涉及合同條款的書面通知,可以面呈,但在影印件上要簽字,也可用掛號函件寄送。這種通知一經遞交,就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五十八、合同文本

本合同用______語書寫八份。甲方兩份,乙方兩份。乙方自己保存一份,另一份用以繳稅;並分送財政部、計劃部、會計司和稅務總局各一份。

工程承包合同 篇9

一、定義與解釋

第一條 定義,本合同(按下文所定義的)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 僱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僱主爲_________(填入名稱)。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爲僱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僱主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爲_________(填入名稱)。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爲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當事人,或由工程師同意已將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4 工程師是指僱主爲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爲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定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爲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本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稱)。

1.5 工程師代表是指由工程師根據本合同隨時指定的人員。

1.6 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說明書、圖紙、規範、工程量表、投標書、中標函、合同協議書,以及其他明確列入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文件。

1.7 規範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規範,以及根據第95條規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對規範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8 圖紙是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並經工程師批准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他技術資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的已標價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標書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爲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補,向僱主提出併爲中標函接受的報價書。

1.11 中標函是指僱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書面接受。

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本合同第26條所述的合同協議書。

1.13 投標書附件是指附於本合同之後幷包括在投標書格式內的附件。

1.14 開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發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5 竣工時間是指合同規定從工程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段施工結束並且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6 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或由工程師與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檢驗,這些檢驗是由承包商在僱主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區段接收之前進行的。

1.17 移交證書是指依據第93條頒發的證書。

1.18 合同價格是指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定,爲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9 保留金是指僱主根據第92.2(a)規定留存的所有金額的總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爲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22 臨時工程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但承包人的設備除外。

1.23 工程設備是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

1.24 承包商的設備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區段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爲一個區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現場是指由僱主提供的用於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爲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 費用是指在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1.28 日是指曆法日。

1.29 外幣是指工程所在國之外的任一國家的貨幣。

1.30 書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寫、打字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第二條 解釋

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第三條 單數和複數

3.1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複數含義,視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條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4.1 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說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而通知、證明或決定字樣均應據此解釋。對於任何此類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二、合同的內容和範圍

第五條 一般規定

5.1 本合同的內容和範圍詳細規定在本合同的附件當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爲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性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條 承包商的工作範圍

_________。

第七條 僱主的工作範圍

_________。

三、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八條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8.1 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8.2 工程師可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如果根據僱主任命的工程師的條件,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之前,應得到僱主的具體批准,則此類要求的細節應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則,即應視爲工程師在行使此類權力時均已事先經僱主批准。

8.3 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第九條 工程師代表

9.1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並對工程師負責,應該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根據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9.2 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託給工程師代表並可隨時撤回此種委託。任何此類委託或撤回均應採取書面形式,並且在其副本送達僱主和承包商之後,始得發生效力。

9.3 由工程師代表按工程師的委託向承包商發出的任何信函均與工程師發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爲工程師代表的失誤,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發出否定意見,不應影響工程師對該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提出否定意見,併發出進行改正的指示的權力;

(b)若承包商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應對此信函的內容進行確認,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任命任意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工程師代表應將此類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範圍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無權對承包商發佈任何指示,除非此類指示對他們行使助理的職責和確保他們根據合同規定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爲此目的的發出的任何指示均應視爲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示。

第十條 書面指示

10.1 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若工程師認爲由於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任何此類指示,承包商應遵守該指示。工程師可在該指示執行之前或之後,用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爲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爲是工程師的指示。本條規定應同樣適用於工程師代表和任何根據合同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髮出的指示。

第十一條 工程師應行爲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工程師自行:

(a)表明他的決定、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滿意或批准,或

(c)確定價值,或

(d)採取可能影響僱主或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他應在合同條款規定內,併兼顧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處理。任何此類決定、意見、贊同,表示滿意或批准、確定的價值或採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規定予以公開、複查或修正。

四、轉讓與分包

第十二條 合同轉讓

12.1 沒有僱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處進行轉讓,但下列情況除外:

(a)按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銀行爲受款人的費用,或者

(b)把承包商從任何責任方那裏獲得免除其責任的權利轉讓給承包商的保險人。

第十三條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沒有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類同意均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爲、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爲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爲、違約或疏忽一樣,併爲之負完全責任。但對下列情況承包商無需取得同意:

(a)提供勞力,或

(b)根據合同的規定採購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任何一部分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 分包商義務的轉讓

14.1 當分包商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爲承包商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後的任何期間須繼續承擔的任何連續義務時,承包商在根據僱主的要求和由僱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後的任何時間,將上述未終止的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僱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條 語言和法律

15.1 擬定合同文件的語言爲_________(填入語言名稱),其主導語言爲_________(如果有二種以上的語言時)

15.2 適用於本合同並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爲在_________國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16.1 構成合同的文件被認爲是互爲說明的,但在發生分歧時,則應由工程師對此作出解釋或校正,工程師並應就此向承包商發佈有關指示,在此情況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構成合同的文件的優先次序爲: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函;

(c)投標書;

(d)本合同;

(f)規範和圖紙;

(g)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7.1 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商兩套複製件。承包商需要更多複製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爲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商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僱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用於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商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17.2 承包商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四套複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於不能複製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複製的副本。此外,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複印件供僱主使用,其費用由僱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給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圖紙的一套複印件應由承包商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 進展中斷

18.1 如果工程師未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並有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呈交通知書,並同時向僱主呈交副本。該通知書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會使工程誤期或中斷等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19.1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按18.1款發出和通知書中已說明了的任何圖紙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誤期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時,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協商後,應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和變更原合同的權利。

(b)需增加到合同價格上去的此類費用的數額,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二十條 承包商未能提交圖紙

20.1 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發生任何圖紙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於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圖紙、規範或其他文件,則工程師在根據第19.1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將承包商的這一失誤考慮在內。

第二十一條 補充圖紙和指示

21.1 爲使工程合理而正確地施工和竣工,以及爲修補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師應有權不斷向承包商發出此類補充圖紙和指示。承包商應貫徹執行並受其約束。

第二十二條 由承包商設計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規定應由承包商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承包商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准:

(a)爲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感到滿意所必須的圖紙、規範、計算結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後永久工程圖紙,這些資料須足夠地詳細,以使僱主能夠對採用該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護拆卸、重新裝配和調整。在此類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併獲得工程師批准之前,不能認爲該工程已經竣工並可按合同規定進行接收。

第二十三條 責任不受批准影響

23.1 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進行的批准,不應解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六、一般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24.1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爲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以及爲修補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所用設備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內已有規定或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論得出。

第二十五條 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承包商對不是由他編制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範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範不應承擔責任。凡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儘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准,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協議

26.1 在被邀請簽約時,承包商應同意簽訂並履行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費用由僱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履約保證

27.1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後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註明的金額取得擔保,並將此保函提交給僱主。當向僱主提交此保函時,承包商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提供的擔保機構須經僱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款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第二十八條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並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但在根據本合同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後,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並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後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

29.1 在任何情況下,僱主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商,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第三十條 現場視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標書之前,僱主應向承包商提供由僱主或僱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但是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

30.2 應當認爲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視察和檢查,並對以下幾點在費用和時間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滿意:

(a)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質條件;

(b)水文的和氣候的條件;

(c)爲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範圍和性質;

(d)進入現場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應當認爲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僱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上述視察和檢查爲依據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的完備性

31.1 應當認爲承包商對自己的投標書以及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各項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是滿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所有這些應包括了他根據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有關物資、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或者爲意外事件準備的臨時金額,以及該工程的正確實施、竣工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須的全部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32.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立即就此向工程師提出有關通知,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收到此類通知後,如果工程師認爲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到的,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應決定:

(a)按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和

(b)確定因遇到此類障礙或條件可能會使承包商發生的任何費用額,並將該費用額加到合同價格上。工程師應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此類決定應將工程師可能簽發給承包商的與此有關的任何指示,以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的情況,承包商可能採取的並可爲工程師接受的任何合理恰當的措施考慮在內。

第三十三條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和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以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在涉及或關係到該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應當只從工程師處取得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條 提交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進度計劃

34.1 承包商應當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後,以工程師規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序,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無論工程師何時需要,承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工程施工所擬採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說明,以供參考。

34.2 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爲,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經同意的進度計劃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訂過的進度計劃,表明爲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後,承包商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根據合同將有權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詳細現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參考。此後,若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季度提供修訂的現金流通量估算。詳細的現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時間應爲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條 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或責任

36.1 向工程師提交併經其同意的上述進度計劃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說明或現金流通量估算,並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包商的監督

37.1 只要工程師認爲是爲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需的,承包商應在工程的施工期間及其後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商或經工程師批准的一位合格的並授權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對該工程進行監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師隨時撤回。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類撤回通知後,考慮到下述條款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應儘快將該代表調離該工程,以後也不得再僱用該人員擔任該工程的任何職務,而代之以經工程師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條 承包商的僱員

38.1 承包商應向現場提供與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a)熟悉他們各自行業的、有經驗的技術助理及有能力對工程進行正確監督的工長和領班,以及

(b)爲使承包商適當並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此類熟練的、半熟練的技工和非技術工人。

38.2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商立即從該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師認爲是瀆職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從其他方面考慮認爲不宜留在現場的人員,而且無工程師的同意不得允許這些人員重新從事該工程的工作。從該工程撤走的任何此類人員,應儘快予以更換。

第三十九條 測定並標示

39.1 承包商應對下述工作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準確的放線。

(b)上述規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準線的正確性。

(c)提供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任何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類差錯,以使工程師滿意。若此類差錯是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確數據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39.2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工作或任何基準或標高的檢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對上述各項的精度所負的責任,承包商應仔細保護和保留好一切水準點、視準軌、測樁和工程放線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條 鑽孔和勘探開挖

40.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鑽孔,或進行勘探開挖,則應根據第83條規定以指示形式下達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經包括了涉及此類工作的項目或備用金額者除外。此類勘探開挖應被認爲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條 安全、保衛和環境保護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整修過程中,承包商應當:

(a)高度重視所有授權駐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並保持現場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發生人身事故;

(b)爲了保護工程,或爲了公衆的安全和方便,或爲了其他原因,在確有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在工程師或任何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時,自費提供並保持一切照明、防護、圍欄、警告信號和看守;以及

(c)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境,並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聲或其他後果對公衆造成人身或財物方面的傷害或妨礙。

第四十二條 僱主的責任

42.1 根據第66條的規定,如果僱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在這方面他應當:

(a)對所有授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以及

(b)保持現場的井然有序,以防對這些人員造成危險。

42.2 如果根據第66條的規定,僱主在現場還僱用其他承包商時,僱主應同樣地要求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險方面負同樣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的照管

43.1 從工程開工日期起直到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商應對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等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照管工程的責任應隨移交證書一起移交給僱主。但:

(a)如果工程師爲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部分頒發了移交證書,則承包商從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即應停止對那一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此時對那一區段的照管責任移交給僱主;

(b)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到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根據第82條的規定完工爲止。

第四十四條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4.1 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設備出現任何損壞,除第46.1款限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於什麼原因,承包商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按照第82條對承包商責任的規定,承包商亦應對其在進行作業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於僱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5.1 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於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按該要求的程度修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工程師應按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並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如果是由於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則工程師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僱主的責任所佔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 僱主的風險

46.1 僱主的風險是指: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於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e)騷亂或混亂,但對於完全侷限於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僱用人員中間且是由於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f)由於僱主使用或佔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此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負責的;

(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範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條中規定的承包商和僱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設備進行保險;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額,以補償修復損失和損害的任何附加費用以及由此修復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業務費以及拆除和遷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遷移任何性質的廢棄物的費用;

(c)投保承包商運至現場的承包商的設備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筆足夠在現場能重置這些設備和物品的金額。

第四十八條 投保範圍

48.1 對於第47.1款中的(a)和(b)兩項中的保險,應以承包商和僱主的聯合名義進行投保,並應包括:

(a)從現場開始工作至頒發有關工程或其任保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爲止,僱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規定的情況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損失或損害;以及

(b)由承包商負責的,在缺陷責任期內,由發生於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爲履行第82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由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九條 對未能取得金額的責任

49.1 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裏收回的金額,應由僱主或承包商根據第43~46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除外項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險,對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應承擔義務: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於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第五十一條 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51.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保障僱主免於承受與上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系在工程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發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時還應保障僱主免受爲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況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佔有的土地;

(b)僱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其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權利;

(c)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d)由僱主、僱主代理人、僱員或不是該承包商僱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爲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爲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費、指控費用、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僱員或代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僱主、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損傷或損害所負責的程序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

第五十二條 僱主提供的保證

52.1 僱主應保證承包商免於承擔有關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三條 第三方保險

53.1 在不限制第51條規定的承包商和僱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以承包商和僱主的名義,對由於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進行責任保險,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項限定的情況除外。此項保險金額至少應爲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數額。

53.2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條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分別保險的承包商和僱主均適用。

第五十四條 人員的事故或受傷

54.1 承包商應對他爲此工程僱用的任何人員進行此種責任保險,並應在全部僱用期間內持續上述保險。但對於任何分包商僱用的任何人員,如該發包商已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責任保險,這樣僱主就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險,則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商應要求此分包商向僱主出示此項保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五條 人員事故保險

55.1 承包商應對事故投保責任險。在整個工程期間,只要有人被僱傭,承包商就應當繼續投保責任事故險。對於分包商僱傭的人員,如果分包商根據本款已經對其所僱傭的人員投保責任事故險,使僱主能夠根據保險合同得到賠償,那麼承包商對被保險人的義務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應當要求該分包商向僱主提供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收據。

第五十六條 保險證據和保險條款

56.1 承包商應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向僱主提供證據,說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險種已經生效,並應在開工之日起84天之內向僱主提供保險單。在向僱主提供上述證據和保險單時,承包商應同時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上述保險單應與中標函簽發前所同意的總條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據僱主同意的條件,在承保人處投保其負責的所有保險項目。

第五十七條 保險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應把工程施工的性質、範圍或進度計劃方面的變化情況通知承保人,並保證按合同條款在整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並在需要時,向僱主出示生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八條 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進行任何投保並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內向僱主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在任何此種情況下,僱主均可以進行任何此類保險並保持其有效,支付爲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費,並可隨時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費用,或視爲到期債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費用。

第五十九條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59.1 若承包商或僱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責任方應保證另一方免受此類失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索賠。

第六十條 遵守法令、規章

60.1 承包商應在一切方面,包括髮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納所有的費用,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與該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當局的實施細則;以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60.2 承包商應保證僱主免於承擔由於違反上述任何此類規定的任何罰款和責任。但僱主應負責獲得工程進行所需要的任何規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准,並應根據第52.1款的規定對承包商給予保障。

第六十一條 化石的保護

61.1 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築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或物品,就僱主和承包商之間而言,均應被視爲屬於僱主的絕對財產。承包商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並且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在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類發現通知工程師,並執行工程師關於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於此類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應在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獲得任何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此類費用的數額,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

62.1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於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並應保護和保障僱主承擔由於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此種侵犯是由於遵照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範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條 礦區使用費

63.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賠償費。

第六十四條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範圍內,在進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時,不應給下列各方帶來不必要的和不適當的干擾:

(a)公衆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屬於僱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佔用。

64.2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證僱主免於承擔由承包商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避免損壞道路

65.1 承包商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運輸對連接現場的道路或橋樑造成破壞或損傷,承包商特別應該選擇運輸線路,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以便來往於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設備或臨時工程運送所不可避免出現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受到儘可能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對這些道路和橋樑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損傷。

65.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爲了便利承包商的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商應負責對通往現場或位於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樑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並支付費用,並且應持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於此類運輸造成任何橋樑和道路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包括可能直接向僱主提出的此類索賠,承包商應出面談判並支付純粹由此類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65.3 儘管有65.1款的規定,但如果發生因運輸材料或設備而對通往現場或位於通往現場路線上任何橋樑或道路造成任何損害時,承包商在得知此類損害之後,或者收到有權提出此類索賠機構的任何索賠要求之後,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給僱主。當根據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要求該材料或設備的承運人給予道路管理機構損害賠償時,僱主不應對與此有關的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負責。在其他情況下,僱主則應協商解決和支付有關此類索賠的全部金額,並且應保障承包商免於承擔此類和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工程師認爲上述任何索賠或其中的一部分實屬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致,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因上述失誤應賠償的總額,僱主應從承包商處收回該款項,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但無論何時,僱主應將要協商的解決辦法及承包商可能償還的任何總額通知承包商,僱主應在此類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之前與承包商進行協商。

65.4 在工程性質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運輸時,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的術語“道路”應解釋爲:包括水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相應的效力。

第六十六條 爲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66.1 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商應爲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機會:

(a)僱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僱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機構的工人。

這些工人可能被僱主僱用,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實施僱主可能參與的與該工程有關或附屬該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根據第66.1款規定,承包商應:

(a)將承包商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給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僱主或任何此類機構使用;或

(b)允許上述各方使用臨時工程或承包商在現場的設備;或

(c)爲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定確定一項追加到合同價格中的費用,並應將此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

67.1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存放並處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設備和多餘的材料並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67.2 在頒發任何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除並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設備、多餘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並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但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爲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設備和臨時工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七、勞動力

第六十八條 職員和勞務人員的僱用

68.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自行安排從當地或其他地方僱用的所有職員和勞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條 勞務人員和承包商設備情況的報告

69.1 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以預先規定的某種格式和時間間隔,向工程師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現場隨時僱用的職員及各種等級的勞務人數的詳細報告;當工程師可能需要時,還應送交有關承包商設備的此類報告。

八、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

第七十條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a)爲合同中所規定的相應的品級,並符合工程師的指示要求;

(b)隨時按工程師提出的要求,在製造、裝配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或在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驗。

70.2 承包商應爲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提供通常需要的協助、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裝置和儀器,並應在用於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第七十一條 費用

71.1 如果說明書或工程清單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應由承包商自費提供。

71.2 若檢驗屬於下列情況,則承包商應負擔任何此類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標書中標價或便於標價的。

71.3 若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規定者;

(b)在上述情況下未作出專門說明者;

(c)雖已指明或規定,但工程師所要求的檢驗是在現場以外的任何地點,或在被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的製造、裝配或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者;如果檢驗表明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未按合同規定使工程師滿意,則其檢驗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否則,應按第71.4款規定處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規定者,本款即應適用,工程師應在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決定,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增加有關費用總額。

第七十二條 檢查和試驗

72.1 工程師及其任何授權人員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應能進入現場及進入正在爲工程製造、裝配或準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商應爲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並協助取得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72.2 工程師有權對按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其製造、裝配或準備過程中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製造、裝配或準備的車間或場所不屬於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取得爲工程師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此類檢查或檢驗的許可。此類檢查或檢驗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72.3 承包商應同工程師商定對按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或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工程師應將其進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未在商定的檢驗時間參加檢驗,除工程師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進行此項檢驗並應認爲是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商應立即將該項檢驗數據的正式覈實的副本送交工程師。如果工程師未參加該項檢驗,工程師應對檢驗數據的準確性給予認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時間和地點,供檢查和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未準備好,或者按本款規定所作的檢查或檢驗結果,工程師確認材料或工程設備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則工程師可拒收這些材料或工程設備,並應立即通知承包商。該通知書應寫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商應立即糾正所述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規定。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應對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檢驗或重複檢驗。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出僱主爲進行該項重複檢驗所需的全部費用,並由僱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2.5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委託給一名獨立檢查員進行。根據第9.4款規定,任何此類委託應是有效的,並應把爲上述目的委託的獨立檢查員看作是工程師的一名助理。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這種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經工程師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使之無法查看。承包商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覆蓋或無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測量。以及對工程的任何部分將置於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或測量,無論何時,當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礎已經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除工程師認爲無必要檢查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檢查和測 量或此類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72.7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隨時發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蓋物,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並應將該部分恢復原狀使之完好。如果任何這部分根據84.6款的要求已覆蓋或掩蔽,並經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承包商由於該項剝露、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恢復原狀和使之完好所開支的費用總額,並應將此總額增加在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將此情況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承擔。

72.8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列事項發出指示:

(a)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將工程師認爲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從現場運走;

(b)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工程設備取代;以及

(c)儘管事先已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臨時付款,但對工程師認爲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均應拆除並適當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或(2)由承包商設計或承包商對其負有責任的設計。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若指示中未規定時間,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執行上述指示時,僱主應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示,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及時協商之後,確定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並由僱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九、暫停

第七十三條 暫行停工

73.1 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按工程師認爲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商應對工程或其一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爲必要的保護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況以外的暫時停工,應適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於承包商某種違約引起的或由其負責的必要停工;或

(c)由於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爲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爲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據第73.1款而適用本款規定時,工程師應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並作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3.3 如果暫停是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並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的許可,除非停工屬於第73.1款規定的情況,則承包商可向工程師遞送通知,要求工程師自接到該通知後的28天內准許已中斷的工程或其部分繼續施工。如果在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准復工,則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條規定,將此項停工視爲可刪減的工程,同時對此再次向工程師遞送通知,或者當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時,承包商則可將此項停工視爲僱主違約,並根據合同第101.1款規定終止其被僱用的義務,此時應執行第101.2和101.3款的規定。

十、開工和延誤

第七十四條 工程的開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後,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儘快開工。開工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日期之後,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此後,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遲延開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條 現場佔有權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規定外;

(a)隨時給予承包商佔有現場各部分的範圍;以及

(b)承包商可佔用現場各部分的順序。並根據合同中對於工程竣工順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僱主應使承包商佔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現場;以及

(d)按照合同由僱主提供的此類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夠根據第34條提到的工程進度計劃開始並進行施工,否則,將根據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此時應將該建議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僱主應隨工程進展,適時讓承包商佔用工程施工所需現場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應有的速度並視具體情況或按上述進度計劃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議進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於僱主未能按75.1款規定給出上述佔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5.3 承包商應承擔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於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備。

第七十六條 竣工時間

76.1 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某一具體時間內竣工的整個工程及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爲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爲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規定的從開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內竣工;或在第77條可能允許的延長工期內竣工。

第七十七條 竣工期限的延長

77.1 如果由於:

(a)額外或附加工作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誤期原因,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由僱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或由他負責的以外,其他可能發生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則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後,決定竣工期延長的時間,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7.2 但工程師不一定必須作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商已經:

(a)在此類事件開始發生之後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後的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認爲他有權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內提交詳細申述成爲不可能時,如果承包商以不超過28天的間隔向工程師遞交臨時詳情,並在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提交了最終詳情,承包商仍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詳情報告後,不得無故延誤,應作出關於延長工期的臨時決定,在收到最終詳情之後,工程師就複查全部情況,並提出有關該事件所需的延長全部工期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後作出決定,並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終審結果不應導致減少工程師業已決定的任何延長工期的時間。

第七十八條 工作時間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無相反規定的條件下,除下文規定的情況外,非經工程師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爲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爲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但本款規定不適用於習慣上採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工程承包合同 篇10

工程承包合同書

發包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承包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湖畔護坡工程承包項目發包給乙方,包工包料施工,湖畔護坡全長按 米計算。

第二條:施工方案

1、護坡

(1)、基底寬 米,厚 米,自下而上慢慢收至高度爲 米,受力部分需冷拉絲磚帶,外牆做磋沙(水泥標號爲42。5,磚要好質量的青磚或紅磚)。

(2)、拆除廁所旁房屋三間,作進出路。

(3)、完工後做圍牆10米左右。

(4)、牆與岸間的空隙用泥土夯實,並在牆上加適量的漏水管。

第三條:合同工期

1、經雙方協商確定,工程期爲 日,暫定於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具體開工時光由甲方下達開工令後方可開始施工。

2、若施工過程中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形,或甲方要求乙方暫停工作,工期相應順延。

第四條:價格及付款方式

1、工程總承包價爲 元。

2、上述總承包價爲包乾價,包含本合同所有工作資料,包工包料及其它一切費用(包括拆房,打圍牆),甲方無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

3、付款方式:竣工驗收後付 元,除總金額的百分之五質保金外,剩餘部分 付,質保金一年滿後付清(時光按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甲方義務

1、按合同向乙方撥付工程款。

2、幫忙協調施工現場的臨時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六條:乙方義務

1、承包人負責對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等進行監督檢查,處理日常相關事宜,確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穩定。

2、承包人務必自行完全本合同工程,不得轉包他人。

第七條:施工安全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凡在施工過程中造成事故的職責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施工方案》和《質量驗收標準》爲依據。如驗收不合格,乙方應負責無償返工。

第九條:違約職責

1、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若有逾期,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按應付金額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利息)。

2、因非甲方原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資料,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工程總金額百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超過十天,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條:其它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由雙方在 簽訂,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一式 份,上方各執一份,上交 份。

發包單位(甲方)(蓋章)

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 聯繫電話:

承包人(簽字或蓋章):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