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施工承包合同範文八篇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施工承包合同8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熱門】施工承包合同範文八篇

施工承包合同 篇1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將外牆保溫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爲明確雙方責任,經雙方協商一致,依據《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 外牆保溫工程。

二、承包範圍:乙方包工包料,除去外牆磚以外所有外牆施工項目,具體做法如下:(

1、XXX防潮底漆;

2、60厚現噴硬泡XXX保溫層;

3、界面砂漿;

4、20厚XXX找平層中間附合熱鍍鋅電焊網

6)塑料錨栓雙向500錨固;外用防裂砂漿罩面;

5、岩棉防火隔離帶,寬度400窗上口通長設置厚度同保溫層一致,XXX材料防火等級爲B2級,乙方組織施工。)工程量約爲 ,該保溫項目施工前的開工準備,竣工後清理、垃圾清運、產品保護、施工人員綜合保險,缺陷責任期保修等都在承包範圍內,不再另作零工處理,乙方對該保溫工程的工期質量、安全等施工管理全面負責。

三、 合同總工期:

四、 對乙方質量、安全要求: 工程質量標準:

(1)一次性驗收合格;

(2)施工依據和驗收標準:

a、按設計單位認可的施工圖紙;

b、按由乙方提供並經甲方、總包、監理、設計和業主確認的施工方案和圖紙進行施工和驗收;

c、按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

(3)最終驗收部門:甲方、總包、監理、設計、業主和____縣質監站。

(4)並按建設單位技術通知函要求的技術措施施工,見附頁。

1、乙方及其作業人員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規範和相關標準施工防護、作業要求安排施工,出現任何生產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資質資料要求:XXX、XXX兩種材料的生產廠家要有____市牆體改革委員會的認證書及產品合格證、生產廠家企業資格證書和進場材料發票及國家要求的環保標準;XXX施工單位必須是有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需提供施工資質證書,材料發票按承包合同款額的60%提供給施工單位,乙方並負責施工材料實驗。

五、合同價款:承包單價,60厚處XXX發泡外牆保溫綜合單價175元2,乙方完成承包任務後,工程量以現場實際測量水平垂直投影面積數爲準,最終以甲方項目部經理、施工員、技術員簽字爲準,少一人簽字無效。

六、 價款結算

1、施工2個樓,每完成一個樓的XXX發泡,付款單棟樓保溫款的30%,即2個樓全部完成後付總承包款的30%。

2、乙方按期完成後,即 80%,若乙方在約定工期內完不成90%,甲方有權清退乙方,並將剩餘工程交由甲方指定的另一承包商完成,由此所增加的人工費和週轉材料租賃費費用由乙方負責全部承擔,同時甲方有權對乙方所造成工期延誤損失處以實際損失的罰款。乙方要求自建設山東XX公司代扣工程款時不得影響甲方其它施工項目的正常撥款。

3、 餘下20%承包款以前付清。

七、本和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結清價款自行失效。(除質量責任和保修條款)

合同簽訂地點: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施工承包合同 篇2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爲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爲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範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爲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相關的合同範本弱電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綠化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裝修施工協議書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人批准的,工程師應徵得發包人批准。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 並可在認爲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爲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爲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爲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爲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1234567

10.2羣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爲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爲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爲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爲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三、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爲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爲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爲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爲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採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採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1234567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爲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四、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後7天內按設計圖紙覈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爲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爲被確認,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五、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爲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髮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1234567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六、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爲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爲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七、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爲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爲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覈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爲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範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脩金的支付方法。

八、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爲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爲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並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爲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工程師認爲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爲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1234567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爲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爲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爲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爲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後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爲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施工承包合同 篇3

甲方姓名:

住 址:

身份證號:

乙方姓名:

住 址:

身份證號:

甲方將位於 的房屋建設施工工程承包給乙方。甲方與乙方在真實、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就該建房工程的施工承包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此次建房的施工承包方式爲乙方包工不包料。即甲方負責提供建房所用的全部原材料,乙方負責出工建設並自行解決建設施工所需要的所有設備。

二、甲方應提供建房所需原材料、場地等條件便利乙方按時完工。

三、在整個施工過程中,乙方施工人員的生活由乙方自理。

四、乙方負責找工人,組織、指揮工人施工,乙方及其工人與甲方不存在僱傭關係。

五、甲方負責提供相應的擬建房屋有效圖紙 張,由甲方負責指導修建。甲方負責一切建房所需的原材料。施工所用的所有機器設備由乙方自行提供(包括攪拌機、吊預製板上樓的機器、搭架使用的全部設備、振動器、切割機等),並負責安裝、調試及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因施工設備的原因和乙方人員操作失誤導致的傷亡事故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六、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施工安全,全程對施工安全負完全責任。乙方應在工地明顯位置懸掛施工重地,嚴禁非施工人員入內、施工重地、注意安全等警示語,安裝一切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進入施工工地的人員必須戴安全帽。搭架、使用起重設備、使用電氣設備必須有專人負責安全檢查,必要的時候乙方最好請專業人員協助完成。乙方進入施工工地現場,掌門師傅應負責一切安全,監督一切安全操作要領,不違規危險操作,違規操作導致的一切事故與甲方無關。乙方及其工人由於設備原因、違規操作、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施工管理不嚴等原因而發生的一切傷亡事故與甲方無關,甲方不承擔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傷亡事故的賠償責任。由於乙方對施工工地管理疏忽造成的施工人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及財產損害的,乙方應對此負全部責任。如無違規操作造成的傷亡,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七、施工要求:一樓高 米,室內淨高 米。二樓高 米,室內淨高 米。一樓砌牆全是24牆。二樓以上(含二樓),兩邊外牆爲 18 牆,內牆爲24 牆(承重牆和承受較大重力的牆均是24牆,圈樑和挑,澆注凝固後不應有蜂窩、麻面等,更不能出現鋼筋外漏現象。

八、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建房質量要求保證施工質量。房屋完工交工後,由甲方按照施工要求進行驗收。如房屋出現建築質量問題,乙方應重新修繕直至符合甲方質量要求爲止,並賠償因建築質量問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重新修繕的費用(包括修繕使用的材料)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

九、工程工期爲: 年 月 日(公曆/農曆) 年 月 日(公曆/農曆),按日曆工期計算。因大雨等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工期耽誤除外。

十、乙方應按時施工,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每拖延一天,每平方米減少工錢 元。

十一、付款方式:建築承包價格爲 元/平方米,正負零以下按混凝土立方計算,每立方米 元,自開工日起到 年 月 日主體完工。開工後,每修好一層,按該層工程款的 %先行給付乙方。待房屋工程全部交工,經甲方組織驗收合格後一次性付清乙方其餘工程款。

十二、違約責任。如果一方擅自違反本協議之規定,應向對方支付工程總價款20%的違約金,同時甲方保留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因一方擅自違約給對方造成了損失的,還應負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損失的計算範圍爲:乙方遲延開工造成甲方建築材料的功能減退或失效的損失、乙方施工中明顯超過一般同類工程所需的材料給甲方造成的施工原材料損失、乙方在房屋的主要部分施工中未按照甲方的施工質量要求、由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於甲方原因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等)。

十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在該協議文本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如果甲乙雙方因施工過程中的實際情況變化致使施工發生改變,可以就改變的部分本着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再行商議,但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做出實質性變更。就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首選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十六、其他事宜還可以再行約定,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承包合同 篇4

甲方: xxxxxx建築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對於甲方在 的第一期建設項目,甲乙雙方合作建設。

1,該第一期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爲 ,本期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詳細情況見圖紙)。

2,雙方各自的責任。

甲方負責提供土地,辦理有關建設手續。購買土地使用權、辦理有關建設手續(委託勘察、設計,辦理施工許可證等)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乙方負責按圖紙進行土建安裝工程施工(乙方自己施工或者發包給他人施工)。該施工(包工包料)對應的工程款由乙方承擔。該工程款的金額由甲乙雙方確定爲 元。

3,利益分配。

該第一期建設的房屋竣工驗收後,乙方可以選擇與甲方平均分配該期房產(含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對應的土地使用權),乙方也可以選擇要求甲方在房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乙方支付建設費用 元(其中,工程款 元,墊資利息和其他費用 元)。

乙方分得房產後,甲方及其股東應當配合辦理好乙方入股甲方公司的手續。即形式上以乙方分得的房產的價值作爲乙方對甲方公司的出資,乙方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實質上乙方可以獨立擁有並經營分得的房屋。

二,對於甲方在 村的以後各期建設項目,甲乙雙方視具體情況優先進行合作,屆時再簽訂相應的協議。

  三,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積極、全面履行自身義務,保障對方權益;任何一方不履行或遲延履行,應賠償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四,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能的,任一方均有權向本協議簽訂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五, 其他約定事項

  六,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可達成的補充協議,作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協議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本協議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承包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承包修建甲方住宅房屋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一、工作內容

房屋基坑開挖清理、基礎及牆身砌築、混凝土澆築、等各項工作內容,並滿足規範和甲方要求。

二、工程價款與支付方式

1.工程價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該房屋建築工程爲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機械設備、水泥、砂、磚、鋼筋、工具、水、電、保險費、雜費等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己負責。

3.工程結算以乙方施工進度進行計算,第一層完工後支付35%,第二層完工後支付35%,工程竣工以後支付25%,5%作爲質量保證金。質量缺陷責任期爲兩年。

三、材料與施工組織

1.磚: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砂:由乙方自行在砂廠採購運至施工地點。

3.水泥:由甲方統一採購,乙方在甲方倉庫領取和運至施工地點,甲方按成本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水泥款。

4.機械設備、工具、人員:乙方自行組織機械設備、工具和施工人員,並保證滿足甲方的工程進度要求。

5.組織協調:乙方積極組織協調所需材料、車輛、人員和與項目部管理人員的配合。

四、甲乙雙方義務與權利

1.甲方負責現場指導、協調。

2.甲方監督乙方工程質量、安全、進度,乙方服務甲方的管理。

3.工程質量:乙方嚴格按規範進行施工,如果因乙方在施工中違反規範、規程而留下質量隱患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權利制止繼續施工,並責令其返工,直到符合要求爲止。

4.乙方負責所完成工程的施工及質量缺陷責任期的維修保養工作。如在質量缺陷責任期內,乙方不進行缺陷修復,甲方扣除質量保證金,兩年缺陷期滿無質量問題,將退還乙方5%的保證金。

5.工程安全:乙方自行負責施工人員的安全,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6.工程進度:乙方根據甲方的進度要求,組織相應的人力、物力確保工程進度。

7.治安管理:乙方施工人員不得違反治安管理條例,不得打架鬥毆,發生糾紛和矛盾積極與甲方聯繫,通過正當方式解決。

8.凡是與乙方相關的債權與債務均歸乙方承擔。

五、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並蓋手印後生效,在工程竣工驗收及質量缺陷責任期工作完成,乙方對內、外債務結清完畢後自行失效。

3.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施工承包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有關精神,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將本項目的_____工程的勞務承包給乙方,爲明確雙方權力與義務,特簽訂如下協議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與地點

該工程爲長沙某學校教學實驗樓工程,地點在XX市體育新城。

二、承包方式與要求

該工程甲方採取分工種,單價組合成總價的形式,以包稅、包工、包食宿方式承包給乙方。要求承包隊伍具備勞務承包資質,主要工種要有上崗證書,並且編制人員花名冊交甲方存檔備查。

三、工程承包單價與內容

經雙方協商,該_______工程按_______元/(m2、m3、t)的承包單價由乙方進行承包,其承包單價包括以下內容:完成建設方提供的全套施工圖紙、交底紀要、變更的有關施工的全部內容;現場規整與清理;200米範圍內地面水平運輸;製作設備的維護、保養;材料的節約;與其他隊伍配合等內容。

四、工程質量與安全

根據業主要求,該工程質量要求達到優良,因此單項承包必須確保優良,如本工程質量被評定爲優良工程,甲方適當給予獎勵,如承包單項評定爲不合格,由乙方進行返工修理直至合格,其返工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並從乙方勞務結算中扣回。

乙方施工人員必須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安排,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爲使工人增強安全意識,帶隊及班組負責人每天安排工作量,要進行安全交底教育,強調安全操作,帶好安全帽,裝好安全網繫好安全帶,做好各項安全防護工作,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五、文明施工與獎罰

乙方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遵守文明施工手冊,在自己承包的範圍內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嚴格把好材料節約關,不準亂鋸、亂丟、浪費材料,如發現在分清責任後給予罰款。同時,乙方負責人必須管好自己的隊伍,XX市以外的人員,進入現場前,辦好“暫住證”,嚴禁有“非典”疑似病人進入施工現場,嚴格遵守治安管理條例,違者予以罰款,乙方人員必須服從管理人員指揮,遵守工地一切規章制度。將身份證、計劃生育證報甲方。未滿法定年齡,不得來工地做工。如所有違反規定者,參照項目部相關規定處罰。

六、付款方式與工期:

該工程乙方隊伍進場後,其先期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借給乙方一定數量的生活費,主體封頂付至勞務費的50%。工程竣工付至勞務費的70%。辦完工程結算付至勞務費的90%。留10%待保修期滿後一個月內付清。由於該工程工期緊,而且業主獎罰嚴勵,爲確保工程按工期竣工竣工,故乙方進場須交納工期保證金_______萬元。乙方在施工現場必須按照甲方確定的工期控制點,認真組織,精心施工,保證工期目標的實現,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除扣工期保證金外,將根據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給予處罰。

七、雙方權力與義務

(一)甲方

1.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資格審查,對乙方違反合同條款內容實施處罰,經濟賠償及辭退的權力。

2.甲方根據工程要求,安排乙方實施工程承包內容,乙方應無條件遵照執行。

3.甲方提供給乙方儘可能方便的施工條件,並按勞務合同約定和業主付款情況支付勞務費。

4.甲方對乙方提供來的施工作業人員實行實名制,建立健康狀況檔案,對有殘疾及智力障礙的作業人員一律清退,不得入場施工。

(二)乙方

1.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符合承包資質並有權對甲方提出合法要求,主動承擔合同內容的全部工作,確保工程質量。

2.乙主必須按甲方的要求進行安全生產、乙方不得擅自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對於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出現的人身傷害及死亡事故,乙方必須承擔全部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3.乙方有權拒絕甲方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指令,並提出自己的見解,供甲方參考。

4.乙方不得使用殘疾及智力障礙的作業人員,不得瞞報,私自使用。同時乙方應提供人員名單、身份證。

5.乙方要管好自己的隊伍,不得在工地及之外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如賭博、賣淫等。一旦造成的犯罪的後果,甲方概不負責。

6.爲確保工期,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保證工程足夠的勞動力,不得消極怠工。

八、違約責任與其他

1.以上條款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違反或造成工程停工,必須追究違約方責任。

2.如因乙方原因損害公司信譽、現場設備及對工程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全部損失,並從承包勞務費中扣除。

3.屬於乙方自備設備,自帶工具用具等,乙方必須自己保管,不得因此對甲方提出其他要求,更不得找藉口影響開程質量和

進度,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4.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

施工承包合同 篇7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爲保證順利完成施工任務,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協作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將天全縣始陽鎮攪拌站部分工程承包給乙方組織人員進行施工,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承包範圍

乙方承包天全縣始陽鎮攪拌站C20砼、堡坎、砌磚等全部工程任務內容。

二、 工程項目單價

1、C20砼:

2、堡坎:元每立方米(包工包料)

3、砌磚:元方米(包工包料)

本工程爲雙胞,即包工包料。如有增加項目,另行計價。

三、 安全質量保證

1、爲保證該工程順利完工,乙方在施工中必須嚴格按照建築施工安全守則及有關安全、質量的標準執行,並保證該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如因乙方施工質量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擔所有返工費用。

2、乙方所有施工人員必須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和指揮,施工中所發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工期保證

由於該工程工期短,在保證工期和質量安全的前提下,乙方應合理組織人員配合施工,不得無故拖延工期。

五、工程款支付

完工驗收合格後,甲方一次全額支付。

六、工程變更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待工程完工結清後作廢。

甲方:

乙方:

施工承包合同 篇8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將外牆保溫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爲明確雙方責任,經雙方協商一致,依據《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 外牆保溫工程。

二、承包範圍:

乙方包工包料,除去外牆磚以外所有外牆施工項目,具體做法如下:(1、聚氨酯防潮底漆;2、60厚現噴硬泡聚氨酯保溫層;3、界面砂漿;4、20厚玻化微珠找平層中間附合熱鍍鋅電焊網(規格12.712.7mm,直徑I0.6mm)塑料錨栓雙向@500錨固;外用防裂砂漿罩面;5、岩棉防火隔離帶,寬度400mm窗上口通長設置厚度同保溫層一致,聚氨酯材料防火等級爲B2級,乙方組織施工。)工程量約爲 ,該保溫項目施工前的開工準備,竣工後清理、垃圾清運、產品保護、施工人員綜合保險,缺陷責任期保修等都在承包範圍內,不再另作零工處理,乙方對該保溫工程的工期質量、安全等施工管理全面負責。

三、 合同總工期:

四、 對乙方質量、安全要求:

工程質量標準:

(1)一次性驗收合格;

(2)施工依據和驗收標準:

a.按設計單位認可的施工圖紙;

b.按由乙方提供並經甲方、總包、監理、設計和業主確認的施工方案和圖紙進行施工和驗收;

c.按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xx);(3)最終驗收部門:甲方、總包、監理、設計、業主和桓臺縣質監站。

(4)並按建設單位技術通知函要求的技術措施施工,見附頁。

1、乙方及其作業人員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規範和相關標準施工防護、作業要求安排施工,出現任何生產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資質資料要求:聚氨酯、玻化微珠兩種材料的生產廠家要有淄博市牆體改革委員會的認證書及產品合格證、生產廠家企業資格證書和進場材料發票及國家要求的環保標準;聚氨酯施工單位必須是有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需提供施工資質證書,材料發票按承包合同款額的60%提供給施工單位,乙方並負責施工材料實驗。

五、合同價款:

承包單價,60厚處聚氨酯發泡外牆保溫綜合單價175元/m2,乙方完成承包任務後,工程量以現場實際測量水平垂直投影面積數爲準,最終以甲方項目部經理、施工員、技術員簽字爲準,少一人簽字無效。

六、 價款結算

1、施工2個樓,每完成一個樓的聚氨酯發泡,付款單棟樓保溫款的30%,即2個樓全部完成後付總承包款的30%。

2、乙方按期完成後,即 80%,若乙方在約定工期內完不成90%,甲方有權清退乙方,並將剩餘工程交由甲方指定的另一承包商完成,由此所增加的人工費和週轉材料租賃費費用由乙方負責全部承擔,同時甲方有權對乙方所造成工期延誤損失處以實際損失的罰款。乙方要求自建設山東鴻嘉置業有限公司代扣工程款時不得影響甲方其它施工項目的正常撥款。

3、 餘下20%承包款以前付清。

七、本和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結清價款自行失效。(除質量責任和保修條款)

合同簽訂地點: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