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房屋買賣合同錦集七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的房屋買賣合同錦集七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受買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在婁星區育才路有住宿、餐飲、娛樂、門面經商爲一體的綜合大樓一棟,取名爲“東方明珠”自願出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出賣人和受買人秉着平等自願合法互利的原則反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現就有關事項特簽訂本合同。

一、綜合樓的基本情況

綜合樓總計14層:-1層建築面積329.75㎡;1層建築面積423.35㎡;2層建築面積386.26㎡;3層建築面積574.59㎡;4層建築面積574.59㎡;5層建築面積649.93㎡;6層建築面積649.93㎡;7層建築面積649.93㎡;8層建築面積649.93㎡;9層建築面積649.93㎡;10層建築面積649.93㎡;11層建築面積649.93㎡;12層建築面積649.93㎡;13層建築面積649.93㎡;共計建築面積8137.91㎡(包括-1層)。土地面積共計爲508.2㎡,另有出讓地一宗,使用面積346.5㎡,精確數字以房產證、土地證爲準。

二、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受買人約定,綜合樓共計14層,總建築面積爲8137.91

3、甲方要將肖偉良房的押金和20xx年4月15日以後已收的部分租金,退歸乙方所有。

4、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都要求夫妻雙方簽字。

六、違約責任

甲方要保證整棟樓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不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或反口,由甲方負責,除退還乙方第一期購房款壹佰壹拾捌萬元整(1180000元)還要賠償乙方違約金貳佰萬元整(2000000元).簽訂合同後,如乙方無法定理由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乙方的第一期購房款,甲方不予退還。並要求乙方賠償甲方違約金貳佰萬元整(2000000元)。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該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簽字生效。

甲方:乙方:

擔保方: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於釐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爲。其特徵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爲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爲: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爲新債權人而成爲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爲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爲: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爲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並借鑑《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爲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並不複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爲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爲,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爲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爲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爲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爲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爲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爲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麼《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爲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後,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爲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爲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爲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爲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後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爲。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爲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於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爲: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爲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有悖於物權理論,因爲在房屋交付後預購方並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爲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係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的轉讓範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係。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爲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爲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麼?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爲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麼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係,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係。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麼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於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爲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後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開發商,那麼該轉讓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爲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於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爲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麼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爲:《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爲“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爲”。&

nbsp;8因爲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爲“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並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爲“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並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爲有效。此爲“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爲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於《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關於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徵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爲,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爲,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爲地製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後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爲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爲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爲”。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爲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爲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爲是房屋買賣關係,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係。

第二、如果認爲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麼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徵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徵收關係,該法律關係屬於稅法的調整範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係,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係。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並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爲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並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於資金緊張或者爲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佔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後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和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爲房屋買賣關係,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爲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爲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爲。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爲:……(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爲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爲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後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爲房屋買賣關係。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爲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爲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爲房屋買賣關係,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爲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爲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爲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於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爲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於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後,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爲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爲儘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爲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後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後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爲房屋價款,其後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後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後(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後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爲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爲仍然爲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爲“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准、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准、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後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爲,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於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註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於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樑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爲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徵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合同雙方當事人(須由本人親自填寫,並確保所填聯繫方式真實可靠,以便能及時取得聯繫;如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對方):

出賣人(甲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甲方系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所有權人,且其對該房屋的處分已徵得該房屋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2、甲方願意將房屋出賣給乙方;

3、乙方願意購買上述房屋;

4、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5000元整;

5、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尚未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並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條房屋的坐落、面積情況。

1、本合同所稱標的房屋是指位於長沙市雨花區鄉村組棟單元房及該棟底層東頭南向第二間雜屋。

2、該房屋102房套內面積爲_____平方米,雜屋套內面積爲_____平方米。

3、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併轉讓。

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房屋的交易總價爲: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轉爲房款,乙方還應向甲方共支付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 ___拾____元整)。

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已包含在交易總價中。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不再另行計價。

第四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付款:

1、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伍仟元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天內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

2、剩餘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於乙方取得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之日起____天內支付。

第五條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的約定。

1、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天內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全部交付給乙方,並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2、甲方應當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開始辦理產權登記後日內(最遲不超過房屋所在地其他所有權人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之日),及時辦理權屬登記(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3、甲方應當在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之日起日內,及時將房屋權屬登記過戶至乙方名下。

第六條稅費分擔約定

1、甲方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所需要的稅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稅費由甲方承擔。

2、甲方將房地產過戶至乙方名下所花費的交易稅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的違約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價款萬分之的違約金。

3、如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的約定,乙方有權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處理:

a.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內將乙方已付房價款退還給甲方,並按已付房價款的%賠償乙方房屋損失,同時按乙方投入房屋裝修的費用賠償乙方的裝修的損失。

b.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價款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 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特別約定

房屋交付後,如發生房屋徵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第十條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一條陳述和承諾條款

1、甲方承諾:甲方擁有對本合同項下房屋完全的處分權。

2、乙方承諾:真實地願意購買本合同項下的房屋。

第十二條本合同經湖南君安達律師事務所見證。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律師事務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權利人書面同意聲明:

見證人: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一、合同簽約提示

1、本合同爲《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存量房買賣。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過辦理轉移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您需要簽署一式三份,交易雙方及北京存房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各執一份,並請您在合同騎縫處簽字確認。

2、請您確認,在簽署合同前,您已仔細閱讀過合同條款並予以理解和接受,同時我公司經辦人員已向您告知與交易房屋及合同簽署有關的信息。

出售方(簽章): 買受方(簽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如您對我們的服務有任何問題、意見或建議,請您撥打我們的服務熱線4008906066)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銷售版)

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類型及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類型及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類型及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類型及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存量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 甲方所出售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爲【樓房】【平房】,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區號/室(以房屋所有權證爲準)。該房屋所在樓棟建築總層數爲:___層,其中地上___層,地下__層。該房屋所在樓層爲___層,建築面積共_______平方米。

(二) 該房屋規劃設計用途爲【住宅】【公寓】【別墅】【辦公】【商業】【工業】【其他_______】。

(三) 該房屋【否】【是】帶車位出售,車位坐落:_________________。產權證號:_______。

(四) 該房屋【否】【是】爲甲方家庭少有住房;甲方購房時間【否】【是】滿五年,滿五年依據【房屋所有權證】【契稅票】【其他】。

第2條 房屋權屬情況

(一) 該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爲:______________。共有權證證號爲:______________,填發單位爲:______________。甲方房屋爲共有房屋時,無論是否有共有權證均需提供該房屋共有權人的同意出售聲明,若甲方無法提供,將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二) 土地使用狀況

該房屋佔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其他______】方式獲得。該房屋【無土地使用權證】【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號爲:______________。

(三) 該房屋性質爲下列選項中第_______種情形。

1、 商品房;

2、 已購公有住房【非央產】【央產,甲方需提供《在京核心單位已購公房變更通知單》】;

3、 向社會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甲方需提供《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見》;

4、 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回遷房、安居房、康居房等房屋)

5、 其他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該房屋的抵押情況爲:【該房屋未設定抵押】【該房屋已經設定抵押】

該房屋已經設定抵押,抵押權人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金額爲: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元整)。該房屋的抵押,甲方應_______(填寫條件或時間)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該房屋除前述條款抵押情形外,另有抵押的,抵押權人爲:______________,抵押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同意自行於______________(填寫條件或時間)辦理完畢該抵押的解除手續。

(五) 該房屋的租賃情況爲:【該房屋未出租】【該房屋已經出租】。

甲方已將該房屋出租的,需保證承租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並能夠積極配合房屋交易過程中的評估、房屋交驗過程,若因此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被撤銷,視爲甲方違約。

第三條 甲方與乙方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的方式達銷售易

甲方和乙方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介紹銷售(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稱:北京存房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備案證明編號: 京經紀(20xx)第8300號,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姓名____________,資格證書編號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資格證書編號;____________。

第四條 銷售總價格、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一)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銷售總價爲: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當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元整),定金通過【資金監管】【資金存管】【自行交接】方式劃轉。

本合同資金監管指:北京市房屋管理行政機關爲保障買賣交易雙方資金安全,強制性要求資金監管區域交易過程中的資金劃轉必須通過其設立的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監管,待產權轉移登記完成資金解除監管。

本合同中資金存管指:爲確保交易資金安全,買賣交易雙方可向銀行申請,將交易資金進行凍結,凍結期內交易雙方均不得單方使用、支配;待滿足解凍條件後資金解凍。

本合同中資金自行劃轉指:買賣交易雙方未採用資金監管或資金存管的方式,自行交接購房款並簽署《自行劃轉聲明》(附件九)的行爲。

(二) 乙方採取【全款】【貸款】方式支付該房屋銷售總價款,具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約定。

1、選擇全款支付的,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乙方分【1次】【2次】【3次】向甲方支付除定金之外的所有銷售總價款。

第1次,於【甲方解抵押當天】【房源覈驗通過當天】【網籤後______日內】【___年___月____日】【其他_________】,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資金通過【資金監管】【資金存管】方式劃轉;

第2次,於【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當天】【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其他_________】,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元),資金通過【資金監管】【資金存管】方式劃轉。

第三次,於【戶口遷出當日】【交付房屋當日】【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他_________】,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資金通過【資金監管】【資金存管】方式劃轉。

2、乙方選擇【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申辦貸款的,擬貸款金額爲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元),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乙方分【1次】【2次】【3次】【其他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除定金與擬貸款金額外的所有銷售總價款。

第1次,於【甲方解抵押當天】【房源覈驗通過當天】【網籤後______日內】【商貸面籤】【公積金初審】【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其他_________】,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元),資金通過【資金監管】【資金存管】方式劃轉;

第2次,於【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當天】【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其他_________】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元),資金通過【資金監管】【資金存管】方式劃轉;

第三次,於【戶口遷出當日】【交付房屋當日】【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他_________】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資金通過【資金監管】【資金存管】【自行交接】方式劃轉。

第五條 貸款的其他約定

(一) 乙方因自身原因無法獲得貸款機構批准貸款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 乙方自行籌齊剩餘房價款,最遲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申請當天支付給甲方。

2、 乙方繼續申請貸款,但再次申請貸款獲得批貸函的時間最遲不得超過本合同簽訂後80日。

3、 本合同終止,甲方應返還乙方已付款,乙方按銷售總價款的10%承擔違約責任,在交易進程中已經發生的各項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 如因國家法律或政策調整導致貸款機構未對乙方批准貸款,且乙方無法支付該房屋銷售總價款的,本合同終止。甲方返還乙方累計已付購房款,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該房屋買賣交易的承諾

(一) 甲方已如實陳述該房屋權屬狀況、設備、裝修情況。甲方保證本人、共有權人同意出售上述房屋,且保證代理人已獲得其合法授權出售上述房屋。甲方保證所提供的涉及本房屋交易的全部資料真實、有效。除合同及本次交易附件載明的房屋權屬狀況外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在合同簽訂前及簽訂後對該房屋通過抵押、訴訟、查封等方式進行任何妨礙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情況。因上述任何一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或不能履行,甲方應退還累計已收全部房款,並向乙方承擔房屋銷售總價20%違約責任及全部賠償責任。

(二) 甲方同意在交付房屋時將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附件十所列物品及裝修隨同該房屋一併轉讓給乙方,應保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完成物業交驗止,該房屋保持原狀,違反本承諾按本合同第十條第五款承擔違約責任。

該房屋的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其它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見雙方另行簽署的補充協議或物品清單(附件十)。

(三) 本合同簽署之日起,甲乙雙方、共有人承諾積極履行該房屋交易過程中的網籤、貸款、交稅、產權轉移登記、抵押、放款、房屋交付等環節的義務並按要求提供材料,若任何一方違反本承諾,按本合同第十條第五款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房屋的交付

(一) 甲方應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寫條件或時間)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二) 該房屋在交付日之前發生的物業管理費、供暖、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及其他:_________費用由甲方承擔,交付日以後(含當日)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同意其繳納的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公共維修基金)的賬面餘額無償轉移至買受人名下。

(三) 房屋交付的其他約定。

第八條 稅、費相關規定

(一) 本次交易應繳納的所有稅、費由【甲方承擔全部】【乙方承擔全部】【各自承擔法律規定的應繳稅費】,因約定承擔一方不按約定繳納全部稅費,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解除的,其應當向對方支付相當於該房屋銷售總價20%的違約金。

(二) 如甲方承諾該房屋爲家庭少有住房,須在交稅時保持家庭少有住房狀態;如違反上述約定,造成增加的稅費由甲方自行承擔。

(三)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政策原因需繳納新的稅費的,約定由【甲方】【乙方】【其他__________】繳納;未約定由誰繳納的由政策規定的繳納方繳納。

第九條 權屬轉移登記

(一) 甲乙雙方最晚應於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如合同履行期間,因產生需要延長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間的情況,甲、乙雙方應當另行簽訂書面的補充協議。

(二)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合同簽訂之日120日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如乙方選擇解除合同,適用本合同第十一條第2款約定。

2、如乙方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房屋權屬轉移義務,且自本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產權轉移登記之日止,甲方按乙方全部已付款的萬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並於實際產權轉移登記之日向乙方支付。

(三) 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20日內未能完成房屋產權轉移且乙方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甲方選擇解除合同的,適用本合同第十一條第1款約定。

2、甲方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甲、乙雙方應依據實際情況另行書面約定產權轉移登記日期,乙方應自本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產權轉移登記之日止,按全部未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日向甲方支付逾期違約金。並於實際產權轉移登記之日向甲方支付。

(四) 甲方應當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完成原有全部戶口遷出手續。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未如期或無法將與該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應當向乙方支付房屋總價款10%的違約金,並繼續履行全部戶口遷出義務。

第十條 違約條款

(一)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1、 甲乙雙方約定房屋交付在該房屋產權轉移登記之後的,甲方逾期10日之內交付,自約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至實際交付房屋之日應按該房屋銷售總價萬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且應於實際交付之日向乙方支付,甲方逾期超過10日,甲方應繼續履行房屋交付義務並按該房屋銷售總價的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應於房屋實際交付之日支付。

2、 甲乙雙方約定房屋交付在該房屋產權轉移登記之前的,甲方逾期10日之內交付,自約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至實際交付房屋之日應按該房屋銷售總價萬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且應於實際交付之日向乙方支付,合同繼續履行。

甲方逾期超過10日,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選擇解除合同的,適用本合同第十一條第2款的約定。乙方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應於該房屋實際交付之日按該房屋銷售總價萬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

(二)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本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時間付款的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在10日之內,合同繼續履行。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日向甲方支付逾期違約金,並於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逾期超過10日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選擇解除合同的,適用本合同第十一條第1款約定。

(三) 甲方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導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乙方有權退房解除合同,乙方選擇退房解除合同的,適用本合同第十一條第2款約定。

(四) 乙方因個人原因導致貸款機構未對乙方批准貸款,在如下情形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選擇單方解除的,適用第十一條第1款約定。

1、乙方選擇自行籌集剩餘房款的,若超過約定產權轉移登記申請之日未能籌齊並支付給甲方;

2、乙方選擇繼續貸款超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80日未獲得批准貸款的。

(五)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違約責任外,任意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經守約方催告後15日內仍未履行該義務,如合同可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須繼續履行,違約方須按該房屋銷售總價的10%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構成本合同解除情形的,適用本合同第十一條解除條款約定。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條款

(一)如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單方解除本合同,應當以書面的方式進行。本合同自甲方向乙方發出的書面通知到達乙方之日起自動解除。乙方應按銷售總價款的20%向甲方承擔違約的責任。甲方於合同解除之日退還抵扣違約金後剩餘的乙方已付款;如已付款不足以抵扣,乙方應於解除之日支付不足部分。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已經發生的各項費用及其他損失均由乙方承擔。解除合同後,乙方另須配合甲方辦理註銷網上籤約等手續,如未辦理甲方可單獨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二)如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單方解除本合同,應當以書面的方式進行。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發出的書面通知到達甲方之日起自動解除。甲方應於5個工作日內將其已經收取的乙方的全部付款返還給乙方,並按照房屋銷售總價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甲方逾期將乙方已經支付款項返還給乙方,則每逾期一日,應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已經發生的各項費用及其他損失均由甲方承擔。另解除合同後須配合乙方辦理註銷網籤手續等,如未辦理乙方可單獨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簽訂後,發生了買賣交易雙方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控制、無法克服的意外事件或自然災害(如戰爭、罷工、徵用、颱風、地震、火災、水災等)以至合同當事人不能依約履行職責或不能如期履行職責,發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災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職責的責任或推遲履行職責。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並自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明。

上述房屋風險責任自該房屋【所有權轉移】【交付房屋】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

(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本合同中未約定、約定不明或不適用的內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進行變更或補充。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之處以補充協議爲準。

(二)本合同正文共8頁,一式三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北京存房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出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______;位於第___________層,共____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爲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爲_______________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爲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爲(出賣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爲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爲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文件號爲_______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買受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爲(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元,總金額爲(幣)________億______千______百___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買受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_____幣)______億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

第六條交付期限

出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買受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七條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天后,即視爲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出賣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實賠償

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個月內按_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個月,則視爲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

第九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出賣方的過失造成買受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已付款的________賠償買受方損失

第十條出賣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出賣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出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出賣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買受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賣方(簽章):____________

出賣方代理人(簽章):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買受方(簽章):____________

買受方代理人(簽章):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略)

附件二室內附着設施(略)

我看有人已經給你合同的答案了,這樣吧,我給你說一點合同之外的東西

第一合同可以在你所在地區的建設委員會的下載,這種合同是統一的所以不用擔心

第二就是你要看看合同的內容,在容易涉及你擔心的地方,比如到什麼時候辦理過戶什麼的,你可以用一些比較嚴厲的違約責任來約束對方,並且要在約束行爲的條款上面加上違反人要承擔什麼違反人必須承擔的責任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房屋買賣合同

出賣人:樊**,男,漢族,197*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劍閣縣姚家鄉**村*組*號,身份證號碼:510823197***18119x。

冷**,女,漢族,197*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縣竹陽鎮竹**路*號,身份證號碼:513029197***212742。

買受人:秦**,女,漢族,195*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縣朝陽鄉木魚村12組,身份證號513029195***192768。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決定將其共有的位於大竹縣竹陽鎮**南路**名城b區**華庭*號房屋出賣給乙方,爲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特根據《合同法》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訂立以下協議條款:

一、出賣房屋的概況:

1、坐落:大竹縣竹陽鎮**南路**名城b區**華庭*號;

2、房屋面積:82.82平方米;

3、房屋產權證號:大竹縣房權證竹陽鎮字第00018491;

4、土地使用權證號:竹國用(20xx)第00510號;

5、房產共有份額:出賣人樊**、冷**各50%。

二、價款及支付方式:

1、出賣房屋價款議定賣價爲人民幣160000元(大寫:壹拾陸萬元整)。

2、本協議簽訂後五日買方應向賣方付清全部價款。

三、稅費的承擔:

出賣房屋的產權變更所需所有稅費由買方承擔。

四、甲方保證對出賣的房屋具有完全的處分權,且無債權債務

五、雙方的其他約定:

1.甲方保證對所賣的房屋具有完全的處分權,且無債權債務糾紛。

2、賣方應在買方付清價款當日將房屋交給買方。

3、出賣房屋內的所有傢俱不另計價,全部歸買方所有。

六、買賣雙方須遵守合同約定,若一方違約,須承擔違約金50000元(大寫:伍萬元)。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賣方一份,買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賣方:買方: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甲乙雙方就甲方所有的位於 房屋及宅基地轉讓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標的物

該宗房屋位於,共宅基地。

二、房款及支付

該宗房屋及宅基地共計作價元,乙方於月 日前交付轉讓款20xx年月日之前付清。

三、標的的交付

甲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交付轉讓標的。

四、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對該房屋擁有全部的所有權,該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無任何權利瑕疵。如果因權利瑕疵或者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購得該房屋,甲方應當支付違約金 元並賠償乙方的全部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經濟損失、房屋改造費用、應得利益損失、因糾紛而支付的律師費、公證費)。

2、甲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每拖延一日需承擔房屋總價款1%的違約金。

3、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爲任何租賃、擔保、買賣等損害該房屋所有權的行爲,否則承擔與房款等額的違約金。

4、在房屋交付之後,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辦理各項過戶手續,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

5、該宗房屋的所有權於合同簽訂時轉移至乙方,該房屋上的一切權益全部歸乙方享有(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如果該處房屋因改造需要拆遷,因拆遷而產生的所有補償款及權利全部由乙方享有。

6、在房屋交付前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等)由甲方承擔, 與乙方無關。房屋交付之後所產生的水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