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作制能否不籤勞動合同

我在一家餐飲公司上班,在這裏幹了兩年多了。單位一直沒和我簽訂勞動合同,前不久,單位把我辭退了,說我一個月內遲到三次,構成嚴重違紀。我想索要離職補償金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金,可老闆說,我屬於不定時工作制員工,單位有權不簽訂勞動合同,且可以隨時讓我走人。請問是這樣嗎?

不定時工作制能否不籤勞動合同

[律師解答]:實行不定時工作時制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包括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只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同時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應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因此公司應當與您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69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3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4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