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不續簽勞動合同有什麼法律後果?或許很多勞動者在合同到期的時候也沒太注意這個問題,接下來小編將以案例的形式,告訴大家不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將會帶來哪些法律後果,感謝您的閱讀!

關於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法律諮詢:20xx

年4月李某與某公司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今年3月合同到期,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由於他是搞銷售業務的經常出差在外,他在合同到期時,向公司提過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宜,但公司相關負責人說,等你忙完工作回來再籤。但過了叄個多月後,公司找他談話說,要他從銷售部門到技術部門工作,希望他服從公司安排,如果他不服從公司安排,公司將與他終止勞動合同。由於他不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扣除了他6月份的工資。他想諮詢的是,公司不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留用他應承擔哪些法律後果?公司未及時給他續簽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他可以要求公司給他未籤勞動合同後這幾個月的雙倍工資嗎?

律師解答: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是《勞動合同法》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措施之一。該條款明確,假如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起的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第二個月起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該公司未在規定的30日內與李某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實質上剝奪了勞動者運用書面勞動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應當向李某支付雙倍工資。至於應從何時起支付雙倍工資,李某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於今年3月31日期滿,公司應當在期滿後一個月內即在4月30日之前與李某續簽勞動合同。故該公司應當支付李某今年4月至6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同時,如果該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叄款中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建議用人單位應重視勞動合同的續簽工作,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1個月左右,主動了解勞動者的意向,及時辦理續簽、終止手續,以免因未及時續簽留用勞動者而陷於法律上的被動。

不及時續簽勞動合同不管是對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是不利的,勞動者的權益無法及時得到保障,用人單位要面臨賠償。小編在此希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對續簽勞動合同的事情上心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