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承包合同的執行問題研究論文

總價承包合同執行不規範

鐵路承包合同的執行問題研究論文

(一)正負量差處理原則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

鐵路總價承包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當實際完成超過合同總價時按總價執行,實際完成少於合同總價時又按實際完成結算的實際問題,不符合總價承包合同執行的初衷和原則。如施工過

程中發生的量差,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實際施工數量大於初步設計招標數量形成正量差,按照合同規定,正量差增加的投資在總承包風險費中包乾,而實際情況是,目前鐵路項目普遍存在金額較大的正量差,但增加不了投資;二是實際施工數量小於初步設計招標數量形成負量差,執行合同時,發包人又以施工圖數量爲準,負量差不予計價。這種處理方式極大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

(二)工期調整增加的投資不能得到妥善解決

在近幾年的高鐵建設過程中,很多項目存在不合理壓縮工期的現象。按照專用合同條款15.4.1項[3]:發包人對建設工期的重大調整可以調整合同價格。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增加的投資要想得到發包人全額認可,非常困難。如滬杭客運專線,本應4年完成的工程,發包人壓縮到1年半,工程已經完工一年多,由於工期提前增加的施工措施費用卻不能得到發包人的全額認可,承包人承擔了部分本應由發包人承擔的趕工費用。

(三)部分變更設計從鐵道部源頭上得不到認可

現在所有的鐵路建設項目Ⅰ類變更設計都要經過鐵道部審查,鐵道部的一些政策規定影響了變更設計的正常批覆。如由於現場施工環境發生變化造成土石方和材料運距增加或運輸方案發生變化的Ⅰ類變更設計,要得到鐵道部和發包人的認可,是非常困難的。

原因分析

(一)長期計劃經濟體制思想造成合同主體地位不平等

由於受我國長期計劃經濟體制殘餘思想的影響,合同雙方對合同管理意識淡薄;長期的買方市場,又造成了承包人在合同簽訂和履約階段處於不利地位,不敢在談判桌上與發包人討價還價;鐵道部對建設項目實行長期的政府管理模式等綜合因素是形成目前局面的根本原因。

(二)合同管理的組織網絡和制度網絡執行不到位

要想真正把合同執行到位,體現合同雙方的平等法律地位,除了要提高法律意識外,加強合同管理的組織網絡和制度網絡必不可少。大部分承包商往往在合同簽訂後,將之束之高閣,完全靠自己的主觀認識和個人經驗履行合同,沒有進行合同交底,沒有把合同管理分配到相關責任人,沒有反饋合同執行情況,不能及時對合同執行偏差進行糾偏處理,使合同當事人產生合法的錯覺。

對策

首先,應積極向發包人及鐵道部反映鐵路總價合同存在的.主要不合理條款及合同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提供項目在此合同條件或管理模式下造成的虧損額或貸款額,促成發包人和鐵道部對這些問題的重視。

第二,重視合同談判環節。在合同談判階段要細研條款,參照《合同法》和國家相關規定,有理有據地提出合同修改請求,在此階段,最好要有法律人士的參與。雙方對談判過程及結果應以談判紀要或補充合同的形式明確下來,並作爲合同的構成部分。

第三,履行向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合同備案手續,通過備案審查,防止合同違規、違法及明顯有失公平的現象發生。但目前這一環節往往因種種原因備而不查,有少部分合同中存在明顯違法條款也能順利備案,使雙方當事人對此產生了合法的錯覺,並在合同實施中依照這樣的合同履行,從而導致了事實上的單方合同或霸王合同。

第四,完善和健全合同管理的組織網絡和制度網絡。合同管理的組織網絡和制度網絡,構成承包人合同管理體系。體系的動作,必須通過完善的組織架構、合同管理制度和定期的檢查來保證。承包人要隨時檢查合同管理組織和制度是否適應合同管理的需要和市場需要,對不適應部分進行必要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