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彙總十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彙總十篇

勞動合同 篇1

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限制

因爲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特殊地位,法律給予了勞動者更多的保護。其中一項就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有很多限制。那麼,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究竟有什麼限制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 篇2

一、問題來源

據統計,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中小型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1。由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成本極低,爲逃避法律責任,不少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簽訂甚至不簽訂勞動合同,當員工發生工傷事故、追索勞動報酬或經濟補償金時,用人單位便以不存在勞動關係作爲主要抗辯理由。

爲此,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一改以往立法中依賴行政處罰來懲處用人單位違法行爲的方式,通過賦予勞動者直接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權利和司法救濟途徑,較好解決了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問題。

對於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分兩種情形做出了規定: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1 《人大法委會主任介紹勞動合同法報告全文》載中國法院網,20xx年7月23日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勞動者與用有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合同或建立勞關係後一個月的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也沒有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請求,在勞動者離職或被辭退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由此引起了未籤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從何時起算的問題。

二、司法實踐中的幾種不同做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規定,似乎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仲裁時效的起算點是很清楚,其實不然。由於對“權利被侵害之日”的理解同及相關的規定不完善,對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的看法,在司法實踐中是不一樣的。目前比較有代表性的有下面三種情形。

一是從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計算仲裁時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20xx年12月)》中就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做了如下解答:“關於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對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以外屬於法定責任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即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二是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計仲裁時效,四川高院在20xx年12月份發佈的審判指導典型案例中,一個勞動爭議案例涉及到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時效起算點的問題,在該案例中,成都中院認爲:二倍工資的規定目的是爲了通過懲罰督促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更好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支付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起算期間,應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計算。

三是以違法行爲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或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仲裁時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一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主張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對二倍工資中屬於用人單位法定賠償金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爲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一年。”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於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申請期間的起算應分如下情形確定:(一)20xx年1月1日前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自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從20xx年1月1日起算;(二)20xx年1月1日前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自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年內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應視爲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間應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三)20xx年1月1日後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年內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應視爲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間應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四)20xx年1月1日後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超過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滿一年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三、司法實踐中前述幾種做法的存在的問題

從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計算時效的方法,表面上看起來是嚴格按照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法律規定得出,更符合法律的規定。但問題是,當事人如何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循環定議,說了等於沒有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爲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爲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並沒有涉及到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情形。其中關支付工資的爭議,指的是勞動報酬,而不是雙倍工資的懲罰性工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似乎可以認定“當事人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之日”爲勞動爭議的發生日,即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但若如此理解,則失去了法律關於時效規定目的及意義。

勞動合同 篇3

公司不簽收辭職申請單我們可以這樣做:

1、可採用郵政特快專遞ems辭職申請,並且在快遞詳情單上註明所寄的文件名稱爲“辭職申請書”,同時保留蓋有郵戳的快遞單據。

2、書面通知後超過30日,即使用人單位不批准,勞動者仍可離職。原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

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用人單位還需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應得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 篇4

合同編號(個人社會保險編號):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聯繫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籤 訂 勞 動 合 同 須 知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相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雙方對工資待遇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甲乙雙方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4、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使用說 明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以及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頁,但需甲乙雙方簽字蓋章。

2、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3、本合同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爲保管。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

乙方(職工):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等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確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從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本合同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工作任務爲期限:從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第二條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東莞市職工勞動合同範本東莞市職工勞動合同範本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20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60日;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二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

第三條乙方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處_________市_________鎮街(區)

社區(村)廠區(公司、門店)的_________部門_________崗位工作。

第四條乙方的工作任務和職責是_________,甲乙雙方並按以下第_________項明確:

(1)乙方工作的崗位,不屬於國家規定的需安全、衛生和職業特殊保護的工作崗位。

(2)乙方工作的崗位,屬於國家規定的需安全、衛生和職業特殊保護的工作崗位,該崗位有可能對乙方身體的安全或健康主要在_________方面造成損害。

甲方將按特殊崗位和工種保護的有關規定,提供安全、衛生和職業病的防護知識培訓和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五條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權臨時調動乙方的工作崗位(3個月內),乙方應當服從。如甲方需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3個月以上),雙方應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書加以確認,該協議書將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確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工作制,即每日工作_________小時、每週工作_________天,每週至少休息1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部門批准,乙方所在崗位以完成工作任務爲工作時間,不存在意義上的加班。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甲方經勞動部門批准,乙方所在崗位以_________(周/月/季/年)爲計算週期,綜合總工時符合國家規定。

第七條在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情況下,因生產工作需要,甲方經與本單位工會或者乙方協商後,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工作,加班總時數符合國家規定。

第八條甲方依據本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相關規定,每年適當安排乙方休節日假、年假、婚假、產假、看護假、喪假等帶薪假期。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執行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核發乙方工資:

(1)試用期工資:試用期工資爲_________元/月。

(2)計時工資:崗位工種標準爲_________元/時,來計付乙方的月工資。

(3)計件工資:甲方按公佈的本單位制定計件單價制度,來確定乙方的計件工價及計付乙方的月工資。

(4)不定時工資或固定工資:_________元/月。

第十條甲方根據單位的經營狀況和工資分配製度、集體工資協商結果,適時調整乙方工資。

第十一條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如期支付_________(當月/上月)貨幣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執行所在地社會保障部門的規定,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按比例分別繳交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依規定得到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

第十四條乙方工傷或因工死亡,甲方按社會工傷保險規定給予工傷待遇或者因工死亡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包括女職工、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和標準,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

第十六條甲方按國家先培訓、後上崗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職業病防護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及其他業務技術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並須自覺遵守和執行甲方的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和職業病防護措施,進行生產和工作。

第十七條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崗位工種,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及防暑降溫等津貼,並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第十八條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及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爲,有權要求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實習生):

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址:

爲明確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的責任與義務,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協議。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二、實習崗位

甲方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實習學生爲

崗位實習,乙方應按學校的教學內容及實習要求,努力完成實習任務。

三、實習津貼

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按甲方現行制度確定實習生的實習津貼。具體支付方法如下:實習津貼 元/月。

四、工作時間及休息假日

1、甲方實行每日8小時工作制,保證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2、甲乙雙方具體約定:如有項目需要,本着自願原則加班。

五、保險福利待遇

1、由於乙方還是在校學生,甲方需爲實習學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實習學生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3、甲方根據實習學生崗位實際情況,按國家規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4、實習學生患職業病、工傷事故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1、甲方有權按照國家、省和統籌地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對乙方實行管理。

2、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七、合同解除、變更、終止

1、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協議應變更相關內容。

2、經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經協議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協議相關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1)在實習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在實習期間,乙方不得隨意中斷實習、實踐活動。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則須支付管理費用500元。若因特殊情況離開甲方,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並經甲方主管領導批准,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5、本合同期滿,應當即行終止。由於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本合同。

八、其它。

1、乙方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作爲合同附件。

2、本合同共叄頁,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7

甲 方:

乙 方:

僱主(以下簡稱甲方)與受僱職工(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僱工勞動管理暫行辦法》,甲乙雙方以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開始,至 年月日終止,其中試用期 天。

第二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 工作。

第三條 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 。

第四條 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不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爲元。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至少休息一日,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應依法支付加玫加點工資,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1、 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 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 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 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爲乙方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

第九條 甲方負責爲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

第十條 甲方應給予乙方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內患病的醫療費用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是 。

第十二條 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第十三條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保險金額爲元。 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 條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 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

3、 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二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內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終止本合同:

1、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2、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 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方破產倒閉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十五條解除乙方勞動合同以及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報酬的,甲方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一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

第二十二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筆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乙方損失。 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定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8

編號:

勞動合同書

用人單位:

職工姓名:

簽約須知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5、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有效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6、勞動者應認真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本合同書中約定的義務。

7、工資數額應用大寫數字。

8、本合同中“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無相應內容的',應填寫“空白”;本合同一律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和簽字,不得塗改。

甲方(用人單位):單位性質: 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職務:乙方姓名: 性別: 民族: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址: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一、 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採取下列第 種形式:

(一) 固定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其中,試用(見習)期自 年月日至年 月 日。

(二) 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見習)期自年 月日至年 月 日。

(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時止。

二、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 甲方安排乙方在 崗位(部門),從事

(二)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 工作時間。

1、 甲方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作時間制度。

2、 甲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的,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

3、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每日延長1小時時間;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每日延長3小時工作時間,但是每月不得延長36小時。

4、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的,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安排乙方加班。

5、 符合《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 休息休假。

1.

2.

3. 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節日、休息日、探親、帶薪年休假和婚、喪假。 乙方符合享受國家規定其他節日的,從其規定。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的,應當安排乙方補休。

4. 乙方符合國家有關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休息休假、符合享受生育假期,或者符合享受特別假期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 勞動報酬

(一)甲方實行工資制。

1、甲方按照分配方式 ,於每月乙方工資。

2、乙方的月工資爲。

3、乙方在試用期(見習期)內的月工資爲元(人民幣)。

(二)甲方在法定節日安排乙方工作,或者延長工時的,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國生產經營需要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不能安排乙方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三)甲、乙雙方全符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或者享受生育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生育保險和計劃生育規定執行。

(五)乙方在因工負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標準和支付辦法,按照國家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六)乙方在醫療期內的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病假工資規定執行。

(七)甲、乙雙方執行甲方依據國家規定製定的津貼、補貼標準和支付辦法。

(八)甲、乙雙方執行省人民政府頒佈的最低工資標準規定。

五、社會保險與福利

(一)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

1、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規定的比例標準,按時足額履行各自承擔的基本養老、醫療費用和失業保險費用的繳納義務。

2、甲方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工傷、生育保險規定,按時足額履行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的繳納義務。

3、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醫療費用和失業保險費用,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4、甲方應當依法爲乙方建立個人社會保險賬戶。

(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待遇。

1、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或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或者享受生育待遇的,應當按照甲方依據國家規定製定的規章制度辦理相關手續。

2、甲方沒有參加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支付乙方的醫療、工傷、生育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乙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

(二)甲方應當履行的義務。

1、應當依據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對乙方進行教育和培訓,完善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預防事故傷害、職業危害的措施,保障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爲乙方提供勞動保護用品。

3、按照國家規定對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4、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5、安排乙方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爲乙方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

(三)乙方應當履行的義務。

1、在工作過程中,應當遵守勞動安全操作規程、預防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等措施。

2、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工具。

(四)乙方是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產,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的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執行。

(五)四方有權對乙方違規操作、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行爲提出批評和處罰。

(六)乙方有權拒絕四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以及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一)、專項培訓:

(二)保密、竟業限制:

(三) 補充社會保險:

(四) 福利待遇:

(五) 其它: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合同變更。

1、甲、乙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的內容。

2、訂立合同時的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者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應當經雙方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二)合同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單方解除合同: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或者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通知期間內,應當遵守甲方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規章制度。逾期視爲甲方同意,合同隨即解除。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隨時、即時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3、甲方單方解除合同:

(1)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通知工會。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隨時解除合同的。

(3)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期滿後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也可以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4、甲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

(1)制定裁員方案。

(2)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乙方的意見。

(3)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4)公佈裁員名單。

(5)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5、乙方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合同;乙方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能解除合同的,從其規定。

(三)合同終止。

1、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之一情形的,立即終止。

2、合同期限屆滿時,乙方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合同終止期限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條件期限屆滿爲止。

3、乙方在合同期間內患有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合同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九、其它

(一)經濟補償的條件和辦法。

1、 甲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乙方不同意續訂合同的除外)、第四項、第五項終止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其他相關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2、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從其規定。

3、 乙方在合同解除、終止後辦理工作移交時,甲方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證明,檔案或者社會保險轉移。

1、甲方應當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向乙方出具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證明。

2、甲方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其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手續。

(三)合同的附件。

甲方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的規章制度和雙方依據合同約定而簽訂的協議書,是合同的附件。

(四)賠償。

1、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內容,給對方造成損害、損失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和支付賠償金。

2、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勞動爭議處理。

1、甲、乙雙方因履行合同內容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甲方的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解決;調解機構調解不成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六)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爲準;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根據需要可以製作副本若干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年 月 日 或者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日

勞動合同 篇9

合同編號:xxxxx

上海建峯職業技術學院 系(以下簡稱乙方),現委託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安排建峯職業技術學院應屆畢業生實習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乙方經與甲方聯繫協調後,委託甲方安排乙方學生從事與本專業相關的、以管理爲主的實習工作崗位,甲方同意安排乙方 專業學生 名。

甲方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及乙方學生的能力、表現調整工作,乙方有反映學生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准,乙方學生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學生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三條 工作條件及勞動保護

甲方需爲乙方學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學生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甲方根據崗位實際情況,按照甲方規定向乙方學生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乙方組織落實學生在實習期間的人身意外保險。

第四條 教育培訓

在實習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學生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培訓及考覈,合同範本《正規勞動合同樣本》。

乙方協助甲方進行實習管理和考覈工作;負責對學生畢業實習報告、畢業論文(設計)的輔導和考覈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週工作五天,四十小時,每天8小時工作制。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並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甲方確因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學生加班時,按照上海市和甲方的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或相應時間的補休。

第六條 實習津貼

甲方提供乙方學生在工作時間內的就餐;甲方每月付給每位乙方學生交通費 元;甲方每月付給每位乙方學生實習津貼 元。

第七條 實習合同解除的規定

一、乙方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身體原因無法勝任崗位工作;

(2)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學生獲同意後,可告知甲方解除實習合同:

(1)因身體原因(需有相關證明)無法勝任崗位工作的;

(2)甲方未按照實習合同約定支付實習津貼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3)因其它情況需要退出實習,需在兩週前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八條 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乙方學生若因病不能上班時,可憑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向甲方請假。

二、乙方學生若參加有關活動,可憑乙方出具的有關證明,事前向甲方請假。

三、甲方若要乙方學生赴外地(出上海市)實習,須經乙方同意。

第九條 違反實習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實習合同,給其他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依據上海市的有關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各方約定的事項,經協商後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十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宜,參照《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協商解決。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爲準。

勞動合同 篇10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勞動用工登記證編號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聯繫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址

通信地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合同期限採取下列第種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其完成的標誌是。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崗位(工種)工作,乙方工作地點在。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乙方所在的崗位實行下列第種工時制。

1、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不定時工作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的,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甲方保證乙方在合同期內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權利。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和生產經營特點等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甲方應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結合乙方所在崗位及技能水平、勞動成果等情況,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第八條乙方在試用期工資爲元/月。

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確定乙方實行下列第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工資標準爲元/月,績效工資(獎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製度和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爲元。

3、其他形式。

第九條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每月日爲發薪日。

第十條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製度或本單位《集體合同》確定。

第十一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在合同期限內,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和本單位《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乙方因工死亡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省和本單位《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八條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安全、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條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第二十條甲方按照國家關於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甲方安排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及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勞動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甲方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勞動合同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甲乙雙方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爭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十、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內,乙方居住地址、聯繫電話及通信地址等事項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甲方。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內容與國家、省有關新規定相悖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三十條本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及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甲乙雙方應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