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查驗應遵照合同內容來進行

“嚴格來說,這個通知只是針對預售商品住宅交接程序的一種規定,而非針對房屋查驗細節的規定,房屋查驗應該怎樣操作,還是應該遵照雙方合同來進行。”

房屋查驗應遵照合同內容來進行

2008年1月1日,《關於規範預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驗的通知》將在北京市正式施行。按照這個《通知》,預售商品住宅在辦理交接手續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組織預購人對所購預售商品住宅進行查驗,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等作爲預購人查驗預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條件。日前,法律界和工程監理界的一些專業人士對於這一《通知》如何實施,談了自己的看法。

先驗後收填補法律空白

“近年來,北京市發生了一系列的‘收房門’事件,究其原因,還是房屋交接的程序缺乏足夠的法律規定,《通知》的施行,將使‘收房門’事件的發生得到較好的控制。”北京市建誠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告訴記者,隨着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房地產交易活動日漸頻繁,而相對於市場的發展而言,法律法規的制定還略顯滯後。

現行的法規體系中,僅《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35號令)第五十條對預售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要求做了基本規定,但是對於預售商品住宅交付程序,具體說就是查驗房屋和辦理手續的先後順序和相互關係,以及費用繳納等方面沒有特別詳細的規定。此外,現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對交接手續中相關稅費的`繳納方式也有約定,《合同》第十五條約定了三種方式,即:開發商出賣人不得將買受人交納稅費作爲交接該商品房的條件,買受人同意委託開發商代交專項維修資金、契稅、物業服務費用和供暖費等稅費,並在接收該商品房的同時將上述稅費交給開發商,買受人自行向相關單位繳納專項維修資金、契稅、物業服務費用和供暖費等稅費,並在接收該商品房的同時向出賣人出示繳納稅費的憑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開發商通常都要求消費者選擇第一種方式。先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再進行房屋查驗,已經成爲行業的通行作法,這種程序極易導致業主與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住宅交付時發生糾紛。

其實,在辦理交接程序前查驗房屋既是合同的約定,也是開發商應該提供的服務,開發商不應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等作爲預購人查驗預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條件。《通知》的施行,可以說填補了法律體系中的一項空白,將進一步規範本市預售商品住宅交付程序,保障預售商品住宅順利交付,較好地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

授權查驗應明確授權範圍

《通知》規定,預售商品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辦理交接手續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組織預購人對所購預售商品住宅進行查驗。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查驗7日前,書面通知預購人辦理查驗手續的時間、地點及預購人應當攜帶的證件、文件。預購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場查驗的,可出具書面授權文件,授權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

律師告訴記者,按照相關法律,這裏所說的房屋竣工驗收,是指工程項目按設計要求全部完成,並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人員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後,需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方可視爲達到交付條件。當然,竣工驗收備案表僅僅爲商品房應達到的交付條件之一。按照現行《合同》相關條款,商品房達到相關交付條件後,開發商應當在交付日的7日前,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接手續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證件。房屋查驗應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前進行。當預購人無法親自到場時,可書面授權他人或其他組織辦理,但是授權範圍必須明確,預購人須對被授權人的查驗結果予以認可。

對於預購人在7日內未能親自或者授權他人查驗房屋的問題,律師認爲,這不能簡單地認爲預購人對相關結果予以默認,而是應該在雙方合同中進行約定,按照合同辦理。

查驗內容看合同

對於房屋查驗應該查哪些內容,律師認爲,應該依據合同約定來進行查驗。按照現行《合同》條款,主要包括採暖系統,保溫材料,外牆,內牆,頂棚,室內地面,門窗的外窗結構尺寸、開啓方式、門窗型材,廚房的地面、牆面、頂棚、廚具,衛生間的地面、牆面、頂棚,陽臺,電梯等內容。

對於查驗所發現的問題,應按照合同約定解決。按照現行《合同》,主要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出賣人在約定期限內將已修復的該商品房交付,由此產生的逾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二是由出賣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工程質量的規範和標準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約定期限內負責修復,並承擔修復費用,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由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雙方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其他的解決方式。雙方有退房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退房約定的,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買受人應當配合保修。

消費者不應因爲查驗發現問題而濫用拒收權。按照現行《合同》條款,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證明文件不齊全,或未滿足《合同》約定其他條件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收,由此產生的逾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此外,當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經檢測不合格的,或者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經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買受人方有權退房。

業主原因導致延期的不適用此規定律師提示說,按照此《通知》,先查驗後交接的相關規定應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合同》約定,應於2008年1月1日前辦理交接手續而未辦理的,若因業主原因造成的,不應適用此《通知》相關規定;若因開發商原因造成的,則應適用此《通知》相關規定。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應該參照此《通知》執行。

律師同時表示,這一《通知》歸根結底,還是對操作程序的規定,具體如何查驗,還是應該遵照合同來進行。目前,北京市建委正在會同北京市工商局,對《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本)進行修訂,修訂後的《合同》條款,將在房屋交接程序上做出更明確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