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農村土地合同

隨着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農村土地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熱】農村土地合同

農村土地合同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及《呼倫貝爾農墾集團有限公司關於進一步深化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革的指導意見》,爲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基本信息。

二、乙方基本信息;乙方爲自然人的應提供本人身份信息、相關附件及身份證複印件。

三、承租土地面積位置:甲方將呼倫貝爾農墾集團有限公司位於農牧場有限公司生產隊畝(耕地、草地、林地等)承租給乙方使用,具體位置見權屬勘界圖。

四、承租土地性質:承租土地所有權爲國有;乙方承租土地的使用權人爲----------。

五、承租土地使用用途:乙方必須嚴格按所承租土地(耕地、草地、林地等)的性質、用途使用,必須嚴格依法實行用途管制,嚴禁改變原土地性質、用途。

六、乙方承租土地現狀:乙方承租土地爲(耕地、草地、林地等),地上原有的構築物、建築物、農田基礎設施、農田水利設施、地下水利供水管網、供電網線、供熱管網、通信網線等所有權人爲。

七、承租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八、承租金額:年租金爲元/畝,承租土地(耕地、草地、林地等)租金總額元。

九、租金支付方式:經甲乙雙方商定,租金支付採取按年支付,先付後用的方式,由乙方與甲乙雙方簽訂承租協議時,由乙方一次性全額支付給甲方。

十、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承租土地必須依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承租使用的土地,終止合同。

2、禁止乙方對其承租的土地(耕地、草地、林地等)擅自轉租、抵押、擔保等。

3、甲方應保證所承租的土地(耕地、草地、林地等),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不存在與第三方爭議。

4、乙方在承租土地使用過程中,如需要水、電、暖等配套服務的,由乙方與水、電、暖等提供服務方自行協商解決,費用由乙方負責;水、電、暖等提供服務方爲甲方,甲乙雙方就相關服務具體事宜、費用、價格等依法、依規平等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協議。

5、乙方在承租期間,必須嚴格按承租原土地(耕地、草地、林地等)用途、性質、使用,禁止改變土地(耕地、草地、林地等)使用用途、性質。禁止超越承租土地面積、範圍越界使用。不得改變承租土地原現狀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農田基礎設施、農田水利設施、地下水利供水管網、供電網線、供熱管管網、通信網線等設施;乙方在承租使用過程中對原有的地上建築物、構築物、農田基礎設施、農田水利設施、地下水利供水管網、供電網線、供熱管網、通信網線等造成損壞的由乙方予以賠償並恢復原樣。

6、禁止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建設任何建築物、構築物等;乙方因生產作業確需臨時建設相應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必須徵得甲方同意並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合同期滿時自行拆除,恢復原樣。

7、乙方在承租土地期間,應嚴格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禁止隨意安放、丟棄、傾倒使用過程中的農藥、糞肥及包裝物等;嚴禁使用長效農藥並嚴格按環保要求進行生產作業;雙方須簽訂環境保護協議,造成環境污染的由乙方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8、乙方在承租土地期間,必須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雙方須簽訂安全生產協議,使用土地期間因乙方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產生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及第三方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9、乙方在承租土地期間一切風險自行承擔,如需參加農業保險,由乙方自行到相關保險公司辦理,涉及賠償事宜按與保險公司的約定執行。

十一、不可抗力: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國家經濟建設等依法佔用土地,致使雙方無法履行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十二、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承包費用,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未支付金額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天數超過30日,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除向甲方支付前述逾期違約金外,不得要求返還已支付承包費用。

2、乙方擅自對其承租的土地(耕地、草地、林地等)轉租、抵押、擔保等情形,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已支付承包費用,乙方仍需向甲方支付總合同價款30%的違約金。

3、乙方違反承租土地用途約定或造成環境污染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承包費用,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總合同價款30%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由乙方承擔,包括但不限於行政處罰、第三方侵權費用、環境治理費、土地經營補償費、律師費、訴訟費、調查費、差旅費、保全費、鑑定評估費等。

4、乙方要在承包期結束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之後10日內將承包土地內屬於乙方的材料、設備運出,所有垃圾清理乾淨後將承包土地交付甲方,費用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每延遲一日應當按照元支付違約金,直至清空所有垃圾、殘物爲止。

5、乙方未經甲方許可在承租土地上建設任何建築物、

構築物等情形,應及時恢復原狀,在甲方通知後拒不拆除或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除承擔損失費用外,並向甲方支付總合同價款30%的違約金,前述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行政處罰、第三方侵權費用、環境治理費、土地經營補償費、律師費、訴訟費、調查費、差旅費、保全費、鑑定評估費等。

6、甲方未按約定提供承包土地,則按照總合同價款3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十三、其他約定

因國家經濟建設等徵用佔用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依法補償至法定的土地使用權人(呼倫貝爾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地上建築物、構築物、農田基礎設施、農田水利設施、地下水利供水管網、供電網線、供熱管管網、通信網線等設施設備的賠償補助歸甲方(所有權人);本合同由乙方種植的青苗補償歸乙方所有;乙方所有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等的賠償補償歸乙方所有。上述賠償補償按照相應的承接主體分別與佔用土地一方簽訂賠償補償協議。

十四、乙方在承租甲方土地期間,涉及的國家相關原惠農、支農、產業扶持政策等相關補貼,享受標準和主體(單位、人員)按屬地國家相關原政策執行;在乙方承租土地使用期間國家新出臺的相關惠農、支農、產業扶持政策等,按新政策執行。

十五、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如發生爭議,甲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合同履行期間,各方應按照本合同填寫的單位地址,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催告其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等;本合同填寫的單位地址是所有法律文書的接收地址。如果地址發生變更,應向相對方發出正式通知,否則不影響正式送達效力。

十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乙方支付全部租金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呼倫貝爾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備案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下無正文,後接簽字蓋章頁及附件

甲方(蓋章簽字):乙方(蓋章或簽字):

聯繫方式:聯繫方式:

地址:地址:

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附件:

1、權屬勘界圖(承租土地位置圖)

2、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附着物情況明細表

3、環境保護協議

4、安全生產協議

5、農業保險協議

農村土地合同2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坐落在,面積畝的土地(良田)

承包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承包期限三年(自20_年1月4日至20_年11月30日),承包金每年每畝660元整,合計人民幣(大寫)元整,付款方式爲每年1月10日前付清當年租金。

第二條:承包期內,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收益權的權利,並接受發包方依法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承包期內,乙方承擔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傷害和不改變農田現狀。

第四條:承包期內,乙方承包甲方的農田各項政策性補貼歸甲方所有,乙方做好配合。

第五條:承包期最後一年,乙方不得種植午季作物,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己承擔,甲方不予任何補償。

第六條:承包期滿,乙方應保證承包的土地達到承包時土地等級和質量。

第七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商議解決,也可以請求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商議調解或者商議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乙方在簽訂合同時繳納保證金壹萬元整,保證金抵交最後一年承包款。

第九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鑑證機關和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土地合同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流出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流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同意對甲方享有承包經營權、使用權的土地在有效期限內進行流轉,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公正、平等、自願、互利、有償的原則,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流轉標的

甲方同意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________________縣(市)____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_組________________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給

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產經營。

二、流轉土地方式、用途

甲方採用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1、轉包

2、出租

3、互換

4、轉讓

5、入股

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用途,用於非農生產,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爲_________年,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不得超過承包土地的期限。

四、流轉土地的種類、面積、等級、位置

甲方將承包的耕地_________畝、荒地_________畝、林地_________畝、其他土地_________畝流轉給乙方,該土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詳見列表)。

序號________________

土地名稱________________

面積________________

等級________________

四至:東________________,南________________,西________________,北________________。

五、流轉價款、補償費用及支付方式、時間

(一)乙方同意每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分________次,按________元/畝或實物________公斤/畝,合計________元流轉價款支付給甲方。

(二)乙方同意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分________次,支付甲方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該土地的合理補償金________元。

六、土地交付、收回的時間與方式

甲方應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將流轉土地交付乙方。

乙方應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將流轉土地交回甲方。

交付、交回方式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並由雙方指定的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予以監證。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和補償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收回流轉的土地。

(二)協助和督促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合理、環保正常使用土地,協助解決該土地在使用中產生的用水、用電、道路、邊界及其他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不得將該土地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再流轉。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合同約定流轉的土地具有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自主生產經營權,經營決策權,產品收益、處置權。

(二)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用及補償費用,不得擅自改變流轉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蕪,不得對土地、水源進行毀滅性、破壞性、傷害性的操作和生產。履約期間不能依法保護,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三)未經甲方同意或終止合同,土地不得擅自流轉。

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三)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十、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按合同規定時間向乙方交付流轉土地,或不完全交付流轉土地,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

(二)甲方違約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應支付乙方賠償金元。

(三)乙方不按合同規定時間向甲方交回流轉土地、或不完全交回流轉土地,應向甲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

(四)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向甲方償付賠償金________元。

(五)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

1、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對土地、水源進行毀滅性、破壞性、傷害性的操作和生產,荒蕪土地的,破壞地上附着物的;

3、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一、特別約定

(一)本合同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如遇國家徵用或農業基礎設施使用該土地時,雙方應無條件服從,並約定以下第________種方式獲取國家徵用土地補償費和地上種苗、構築物補償費。

1、甲方收取;

2、乙方收取;

3、雙方各自收取________﹪;

4、甲方收取土地補償費,乙方收取地上種苗、構築物補償費。

(二)本合同履約期間,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合併,負責人變更,雙方法定代表人變更而變更或解除。

(三)本合同終止,原土地上新建附着構築物,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歸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補償;

2、歸甲方所有,甲方合理補償乙方________元;

3、由乙方按時拆除,恢復原貌,甲方不作補償。

(四)國家徵用土地、鄉(鎮)土地流轉管理部門、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收回原土地重新分配使用,本合同終止。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給甲方或新承包經營人使用後,乙方應重新簽訂土地流轉合同。

十二、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轄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其它約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鄉(鎮)土地流轉管理部門、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原發包人)各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如果是轉讓土地合同,應以原發包人同意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法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或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

身份證或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農村土地合同4

徵用地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代表人:

職務

被徵用地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代表人:

職務:

被徵用戶:

根據點頭鎮總體建設規劃,爲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率,加大城鎮建設力度,加快集鎮建設步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甲方受福鼎市人民政府委託,擬徵用乙方部分農地。現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原則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同意甲方徵用座落在點頭鎮龍田村柘頭洋的水田、農地摺合 畝,作爲點頭鎮工業建設及公共建設用地。該地四至: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詳見徵地平面圖)。

二、按國家徵地有關規定,甲方應一次性付給乙方水田按每畝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計肆萬伍千元,青苗補償費:每畝叄千元,其他農作物另定。

三、房屋及墳墓的搬遷賠償標準參照福鼎市規定標準執行。

四、水田徵十留一作爲徵地戶安置留用地。

五、違約責任:

1、該地的補償費、安置費及青苗補償費,甲方負責於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給乙方。

2、該地被徵用後,乙方應理順與各生產隊所徵用的的徵地關係,按期將被徵用的土地交付甲方。

3、被徵用土地及其地面上的房屋等附屬物存在的權屬爭議,由乙方負責處理,與甲方無涉。

4、爲體現徵地的公平、公正的原則,鎮政府鄭重承諾,如徵地付款時或今後出現價格不平等,由鎮政府負責補平差價。

六、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及被徵用戶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被徵用戶:

__年 月 日

農村土地合同5

______縣______公社(鄉)_____大隊(村)___生產隊,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戶主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落實聯產承包責任制,充分調動社員的生產積極性,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央(83),(84)一號文件精神,經社員大會討論同意和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土地的面積,地點,等級

甲方將______畝土地(田)發包給乙方,該土地位於______,東至______,西至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其中,一等地______畝,二等地______畝,三等地______畝,四等地______畝,……。承包土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荒蕪,不準轉作宅基地。

二、承包時間

承包時間共______年,從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一九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

三、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獲得國家下撥用於發展農業生產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它農業物資。

2、乙方必須完成上級下達的種植計劃,在完成種植計劃的前提下,可以自己決定種植經營。

3、乙方必須完成按土地畝數攤派的統購指標任務和上繳農業稅的任務,每年向國家交售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交售時間是____________。每年向國家繳納農業稅______元,納稅時間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須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積金______元,公益金______元,管理費______元,上交時間爲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乙方必須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畝數攤派的義務工日,或上交按義務工日折價的金額。

(本條亦可採取列表形式,見後)

4、乙方經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對象轉包土地,可以與轉承包戶協商,平價購買生活用糧。土地轉包後,轉包戶必須承擔原由乙方承擔的所有統購任務和繳納農業稅任務,承擔向甲方上交“三金”和完成義務工任務。

5、乙方如遇生(不能違背計劃生育規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變動,但必須按規定調整所承擔的義務。乙方如因勞動力減少,無法繼續承包土地,又無人願轉承包時,可以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統一安排。乙方對國家、集體承擔的義務相應減少或免除。

6、乙方有責任保護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電等國家或集體設施。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完成國家下達的種植計劃、統購任務和納稅任務,有權敦促乙方完成對集體的義務。

2、國家按計劃分配用於農業生產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它農用物資,甲方應及時按承包土地的數量和等級分配給乙方。

3、甲方應定期公佈集體財務帳目和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的使用情況,必須接受乙方的監督檢查。

五、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時履行對國家和集體的義務,除應繼續履行外,還應按遲延項目價值的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義務的,甲方除可請求有關

部門處理外,有權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2、乙方如荒蕪承包的土地,除應履行對國家、集體的一切義務外,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乙方如果擅自出賣和租讓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佈買賣與租讓關係無效,並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果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拆除。乙方如果毀壞承包土地上的樹木和集體設施,應照價(毀壞樹木折價)賠償。

3、甲方如不及時撥給乙方國家分配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它農用物資,應按其價值的____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並應如數補發所欠物資。

六、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承包土地內農作物的減產或絕產,經調查覈實後,可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或免除乙方對國家或集體的義務。

七、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從承包期開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內,承包戶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有承包繼承權。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大隊(村委會),(如經公證或鑑證,還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縣______公社(鄉)______大隊(村)______生產隊(公章)

代表人:______(蓋章)

乙方戶主:______(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訂

農村土地合同6

合同編號:

甲方(入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__鎮__村__組__畝土地(詳見下表)向乙方入股,從事(主營項目)_____________生產經營。以上入股土地摺合股份爲_____股或摺合金額元。

入股土地詳細情況表

序號

地塊名稱

地類

面積

四至界限

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承包合同編號

西

1

2

3

4

合計(大寫)畝(小寫)畝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爲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餘期限)。

三、股份分紅與支付方式

甲方以土地入股後,乙方可以採取下列第__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以實物形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交給甲方_____公斤(大寫:______)作爲股權紅利。(填稻穀或者雙方議定的其他實物)。

2.以現金方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作爲股權紅利。

3.其他方式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支付時間

乙方可以採取下列第__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提前1年支付,即於上年__月__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__%(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2.逐年支付,即於每年__月__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__%(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3.一次性支付,即於__年__月__日之前全部支付完畢。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

甲方應於__年__月__日之前將擬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甲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係不變,甲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入股土地,並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4.甲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後,應報發包方備案。

5.甲方應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入股土地並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7.乙方在受讓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生產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8.乙方應當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股權紅利。

9.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進行掠奪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10.其它權利和義務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合同到期後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在入股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入股期間購建的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到期土地恢復原狀等事項的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2.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本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4.乙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股權紅利的,按應支付紅利的___%承擔違約金。甲方不按時交付入股土地的,應按每天___元承擔違約金。如果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

九、其他約定

1.本合同訂立後,雙方應將合同報發包方、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經協商,決定__(是或否)鑑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補充,並報村和鄉(鎮、街道)備案,有關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__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有鑑證,相應增加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農村土地合同7

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創造的包產到戶掀起了全面鋪開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序幕,觸發了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變遷。經過20餘年的實踐,家庭承包責任制在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同時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隨着第一輪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陸續到期,進入第二輪的土地延包階段,這些問題的實際意義更爲凸顯。我認爲,彌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缺陷的關鍵在於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本文擬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對目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進行制度創新。

一、制度變遷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確立及意義

根據制度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理論,在制度變遷中存在着一種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往後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在農村土地制度中,同樣存在着路徑依賴機制。爲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首先必須清楚地瞭解該制度演變的路徑,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來進行制度創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形成過程中確立下來的,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生了三次變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運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個體農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制變成了合作性質的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又逐漸將土地合作社所有制變爲“三級所有,隊爲基礎”制度。在一階段,農民逐步失去了對土地的各項權利,集體獲得了對土地的所有權,並實行集體勞動和統一經營。由於農民據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喪失殆盡,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勞動報酬又極其有限,沒有在市場獨立活動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隸屬於村級的集體經濟組織以終生從事農業勞動,而沒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農民不僅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身份。

(3)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農村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責任制。集體通過與農戶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下放給農戶,而保留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爲了換取對土地使用權和收益的剩餘索取權,農戶必須分攤原來由集體承擔的糧食徵購任務和農村稅收,以及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之下,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的自主權和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支配權,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主要是一種契約關係。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業生產中長期存在的按勞分配的難題,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爲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爲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來自農村基層的自發性制度創新,而不是源於國家的強制性制度安排,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只不過是對該制度進行事後的認可或者調整。與這一特點相適應,全國各地產生了多樣化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實際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幾種:

1、均田承包。這是指將土地根據質量,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分配到戶,由農戶在承擔農業稅、糧食徵購任務和集體提留的條件下,獨立進行土地經營。

2、兩田制。基本做法是將承包地分爲兩部分:一部分是口糧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負擔農業稅,其他收入歸農戶,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爲責任田,實現土地的收益功能,除農業稅外還要承擔集體提留或租金並完成定購任務,這部分土地採取按人承包、按勞承包和招標承包三種方式。

3、湄潭模式。這種模式以貴州省湄潭縣爲代表,主要內容是:(1)穩定土地承包關係,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94年起算延長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長60年;(3)農民有權轉讓承包土地使用權,有權在土地承包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有權以土地承包使用權入股合作經營,有權轉包;(4)土地承包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允許繼承,但繼承者限於農業人口。

4、“四荒”使用權拍賣。爲鼓勵農民治理“四荒”,村集體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將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權一次性長期拍賣給農民。

5、蘇南模式的規模經營。這種形式以蘇南無錫縣爲代表,其特點是通過社區組織的統一調整,建立村辦集體農場,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

6、土地股份合作制。這種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較爲普遍,主要有以下內容:首先將集體資產折價入股,然後向村集體成員無償配股,配股後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則發包,使土地適當集中形成規模。

除了以上6種模式之外,實踐中還出現了溫州模式土地租賃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農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和經濟合同說三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爲,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鉤,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佔據了主導地位。民事合同說認爲,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經濟合同說認爲,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是“異化的合同”,即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是指爲了實現國家的一定經濟目的,直接體現政府意志,由政府規定基本合同條件的合同。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立論的根據,似乎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實際上,之所以對這個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在於論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觀點忽視了制度變遷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變動歷史來看,包產到戶是其最早的形態。在這個階段,雖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年終的收穫物全歸集體,集體按承包規定和各戶的實際產量進行統一分配,農戶無權直接在市場交換自己生產的勞動產品,只是集體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農戶與集體在組織上的隸屬關係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濃的行政合同或者經濟合同色彩。隨着農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戶不再僅僅提供勞力,往往還要自己購買農藥、種子、化肥、各種生產工具等物品來滿足土地生產經營的需要。相應地,集體組織的角色也發生了轉換,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風險的承擔者也由發包人轉向了承包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主要不是經營責任問題,而是土地使用關係問題。此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已經呈現了明顯的民事合同的特點。隨後,國家通過陸續出臺的政策和制定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強化農戶的經營自主權,比如從尊重農戶的經營自主權到允許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從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質方面不斷增強的軌跡。

第二,上述觀點體現的是一種形式主義的法律觀。在形式主義法律觀的指導下,論者認爲法律的概念是一個自足的體系,所有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現象都能爲這些概念涵攝,然後根據事先對某一概念所歸納的一類法律現象的特徵,將其類推於被認爲屬於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現象之上。這種思維方式隱含着一個前提,即所有法律現象都能在現有的概念體系中找到相應的位置。事實上,這個前提是虛幻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徵,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徵,還有與經濟合同相同的特點,我們很難將其歸入這三類合同中的任何一類。比如,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銷售大都聽命於上級行政指令,村集體認爲必要時可以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動地接受等,從這些特點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徵的一面。從農戶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這一角度看,它的確又是一種設立用益物權的民事合同。從它具有強烈的公法干預色彩來看,與純粹的民事合同確實有一定差異,不能說它不是“異化的合同”-經濟合同。

我認爲,問題的關鍵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種具體的權利,我們沒有必要簡單地從抽象的宏觀概念上予以定性,重點應放在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具體構成上。在這方面,霍

菲爾德的法律關係元形式理論值得借鑑。根據該理論,對複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係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爲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係,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係可以化約爲若干的法律關係的元形式。儘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於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法律關係分析

農民形象地將包乾到戶稱爲“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據此認爲,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關係中存在三方主體:國家、村集體和農戶。我認爲,這種看法有欠妥當。所謂“交夠國家的”是指農戶要向國家繳納農業稅,這是在任何一個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產經營合同的當事人都要向國家履行的稅法上的義務,我們不能因爲對合同的當事人徵稅就認爲國家成爲合同的當事人,否則,國家幾乎可以成爲任何一種合同的當事人,也就無所謂雙方合同的說法了。

下面,爲了明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構造,我將對雙方在合同中擁有的各種權利(權利束)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1、承包方的權利

(1)佔有權

佔有權是指承包經營權人對在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進行實際支配、控制的權利。佔有權是承包權人實現使用、收益等其他權利的基礎性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約定用途進行使用的權利。例如在耕地上種植糧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養魚等。

在實際上,承包方的使用權是殘缺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所有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對種植作物種類的選擇只能聽命於國家。雖然在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之後,統購統銷的範圍已大爲縮減,但各種形式的統購統銷制度仍然廣泛存在。目前,尤其在產糧區,農民選擇種植作物的權利仍然受到各種限制。

(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承包人獲取土地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種植、養殖、畜牧的農牧漁業產品,其所有權應爲承包人擁有。

承包方的收益權在實際上是不確定的。“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則,只是確定了國家、集體、農戶的收益分配順序,而沒有確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農民除了交納國家稅收之外,還要負擔鄉、村兩極的統籌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資、攤派和罰款,而且除國家稅收外,其他負擔的徵收都帶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徵收的數量、時間和方式都非常不確定。事實上,很多地區土地上的負擔已經超過了土地的經營收入,農民的收益權完全得不到體現。

(4)轉讓權

轉讓權是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償轉移給他人的權利。承包權發生轉移,由受讓人向發包方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經營合同關係。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予等方式。

1993年的《農業法》第13條規定,承包方將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要經發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這說明,轉讓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體內部進行,轉讓權是受到相當程度限制的。據調查,對於村民仍保持原始權利人身份的“轉包”村集體一般持寬鬆態度,而對於永久性的轉讓村集體則給予較爲嚴厲的限制。

(5)出租權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範圍內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交與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約定的義務,再由承包方向原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權與轉讓權一樣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須經發包方的同意。

(6)設定抵押權

設定抵押權是指承包方在不轉移土地佔有的前提下,將承包的土地作爲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的擔保,承諾當債務不履行時,用承包經營權變價或折價抵償。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只有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纔可以作爲抵押物,從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發包方的權利

(1)承包金的收取權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方向發包方交納的作爲使用承包土地的對價的費用。在土地租稅制度改革以前,通過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只須向發包方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即可,無須另行交納承包金。換言之,承包金是以鄉統籌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則應支付承包金。

(2)調整土地的權利

村集體是否擁有此項權利,視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體一般均有權對土地的分配進行調整,在規模經營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體甚至有權將土地收回重新發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體則不具有調整土地的權利。

當然,村集體調整土地的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願的左右,除了少數集體領導人違背村民意願的情況外,多數情況下是集體與村民共同的選擇。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農業的經濟結構、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的收入來源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階段中釋放出來的效率,但是它在運行的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體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但是,集體究竟是指鄉(鎮)級、村級還是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則比較含糊。這直接導致兩個後果:第一,本來作爲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發包方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承包方自覺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於法律沒有對發包方到底是哪一級農民集體作出明確的規定,結果導致承包方隨意變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爲集體經濟組織,但是由於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機。少數幹部憑藉集體所有權,或任意攤派,加重農民負擔,或任意處分土地,造成大量農地轉爲建設用地,或以權謀私,導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這已成爲導致耕地嚴重流失,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即誰有權與發包方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這裏又涉及到兩個問題:其一,是以農民個體還是農戶爲承包方?其二,承包主體是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還是打破這一界限,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通過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得不到解決,勢必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權的實現,危及公平原則的貫徹。

(二)合同關係不穩定

傳統理論認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自然擁有土地承包權利。問題在於:應該如何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

我國《民法通則》、《農業法》、《土地管理法》都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這裏的“村農民集體”可以理解爲全村農民人口,當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內。這樣,村農民集體成員的界限並不是恆定不變的。如果農村土地的分配隨着成員數量的變動而變動,頻繁調整承包土地直接影響到政策的穩定和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容易引發農業用地經營中的短期經營行爲。另一方面,我國農民的耕地面積本來就已經非常有限,如果隨着人口的增長而不斷調整,非要平均化,勢必使目前超小規模的承包土地繼續零碎化,不便耕作,影響水利設施和農業機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學技術的推廣受到限制,經濟效益下降。

(三)合同權利義務失衡

由於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談判地位是不對等的,承包方几乎沒有多少發言權,合同條款大部分由發包方事先擬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實上,農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賴於農村的土地,不得不對全部合同條款一一接受。承包經營合同呈現出不均衡的狀態表現在:首先,幾乎村集體作爲發包方除了進行統一經營這樣一些法律約束力較弱的義務外,幾乎不負什麼義務,而農戶除了負有對於因爲農地而產生的義務外還附加了三提、五統、兩工等義務。其次,發包方擁有過大的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民肩負的承包義務過重,違約的事由範圍也就過大,往往無法按時全部履行,發包方動輒以承包方違約爲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挾。即使承包方沒有違約,發包方也會以規模經營爲藉口收回土地然後重新高價發包,或者以公共建設爲名非法徵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卻沒有任何對抗的權利。最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卻無法自由轉讓、轉包、抵押,因爲發包方是否同意成爲承包經營權能否得以流轉的關鍵。結果,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難以成爲一項完整的財產權。

(四)權利義務不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納國家、集體的稅金、提留、承包費,完成糧油定購任務和義務工的約定,但對各個項目的數量卻很少有明確的規定。村提留、鄉統籌往往由地方政府和鄉村幹部自行決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約。近年來,各地又因修建學校和地方公共設施,任意攤派集資,下達義務工任務,層層加碼,形成所謂“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而負擔重就重在統籌提留、義務工、集資攤派罰款上面,用農民的話說,就是“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更爲嚴重的是,土地分包是採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數情況下,連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許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項完全由村社來規定,或者說由習慣法來規範,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擔的義務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否遭到侵犯。

隨着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後期限的陸續到來和第二輪承包合同的續簽,如何對原來的承包合同制度進行完善,實在是擺在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

四、制度構建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討論,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是物權還是債權上。大多數學者認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不是完全的物權性質的權利,應予以物權化。對物權化的思路我不反對,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權法中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萬事大吉、不需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範了呢?我認爲,即使物權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排除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設立作爲物權的承包經營權的基本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是直接依法律規定取得的,需要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後,也仍然需要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承包合同確定其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權利規定具體化。事實上,在承包合同關係發生糾紛後,法院都是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處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的基本法律。這說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調整。

其次,物權法過於僵化的缺陷需要靈活的合同制度來緩解。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差距甚大,地方條件的差異導致村民間的

利益結構發生變化,從而產生不同的制度創新。不同的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適用於不同的地域,幾乎沒有一種模式是能夠有效地適用於全國各個千差萬別的地區的。在經濟比較貧困的地區,土地對村民的價值相對較大,村民對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願望就較強烈,均田制就較符合人心。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由於第二、第三產業更吸引農村的勞動力,土地作爲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關注土地制度的效率問題,因而規模經營就比較適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權利,比如抵押權、轉讓權和轉包權。各種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實際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盡相同,對它們的共性納入到物權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對於各自不同的部分應由合同制度來調整。

最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廣泛性是在法律上對其進行規範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雙方具有身份隸屬性,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承包方義務的社會性等等,這是與現行《合同法》中合同的顯著不同之處。這些特殊的特點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違約責任等方面有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事關8億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對這麼廣泛存在着的事項進行規範,任其遊離於法律之外,法律與社會的缺口將會愈來愈大。

(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具體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訂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是土地所有人處分權的一個體現,理論上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有處分權的人才有發包的資格。對農村土地享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無疑有發包的權利,但也不排除農民集體將發包的權利授予他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有經營管理的權利,1999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還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也有發包的權利。我認爲,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者,並沒有天然的對農村土地進行處分的發包權,但是經過村農民集體的授權,可以被委託行使對土地的發包權。如果法律不尊重農民集體的意願就將發包權直接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勢必造成非所有者對所有者的剝奪,有悖於社會的正義。

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可見,村民會議是農民集體行使發包權的組織形式,村民委員會不過是村民會議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我國目前還沒有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我們可以按照法律類推的方法,確定農民集體與經濟組織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即後者也沒有擅自發包的權利。這樣一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與農民集體的關係就是委託代理的關係,最終決定權掌握在農民集體手中,可以避免農民在承包土地過程中被隨意侵犯權益的後果。

承包方應爲農村最小的經濟覈算單位-農戶,而不是單個的農民個體,因爲:第一,農村承包經營戶已經成爲我國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中的一種(《民法通則》第27條),沒有法律的障礙;第二,以農戶爲單位,可以減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締約、履行和監督成本;第三,農戶成爲一個整體承包經營土地,可以防止土地過分細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規模經營的作用。至於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勞均分還是按人勞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會議選擇具體的分配方式,沒有必要一刀切。

有權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勞動力,一般應是農民集體內的人員,集體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爲承包主體。因爲,承包土地的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福利權,也是一種農民集體的成員權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實現。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體現了與一般不動產用益權設立合同的不同之處:承包方支付的對價一般比較低或者是無償的,但是承包方經營所得的收益卻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繳農民集體。如果農民集體以外的人與參與農村土地的分配,無形中與本農民集體的成員爭奪本來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資源,這在人均農用地面積較少而非農產業有不發達的地方容易加劇人地矛盾。但畢竟農民集體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包括將土地發包給集體以外的非成員的人,只要這種決定是符合集體的利益並是集體的真實意思表示。爲了保證發包土地給集體成員以外的人行爲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規定了比較嚴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的起因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書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條款過於模糊。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一些任意條款,如果合同雙方未就這些方面作出約定,就應徑行適用任意條款。比如,法律可以規定承包方要繳納的費用包括那些項目以及費用的總額不超過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發包方不得單方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針對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問題,我們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並限制發包方過多的權利:

第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造成更完整的財產權。目前,承包方的轉包權、轉讓權和抵押權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後,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分權,前景還不是很明朗。學術界對此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反映在物權法的制訂上,就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提交的《物權法草案建議案》雖然允許轉包但禁止農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而中國人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擬訂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卻對上述三種形式的處分毫無保留地給予允許.我認爲,這兩種立法建議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慮到經濟富裕或貧窮地區的制度需求,並將其推而廣之而去適用於全國,結果只能是削足適履。比如,第一

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貧困地區的情況,土地依然是農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佔有是那裏的農民最爲關注的問題,假若允許土地轉讓、抵押,容易出現少地或無地的農民,重演社會兩極分化的悲劇;第二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情況,那裏的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大爲降低,對土地流轉的要求就比較強烈。一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案就是將土地處分權的規定作爲任意性規定,通過合同法來規制,由當地的農民集體自由選擇是否允許承包方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限制發包方任意調整土地的權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內,是否應當允許發包方對土地進行調整,也是制定農村土地制度中的一個難點。一種看法認爲,要真正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就要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種看法是,絕對的不允許對土地進行調整,在實際中很難辦得到,應該允許在一定範圍內對土地進行微調。其實,上述兩種看法的矛盾實質上就是公平與效率的衝突。我認爲,公平與效率都是法律考慮的目標,法律不同於經濟,法律的首要目標是公平,當公平與效率的目標發生衝突時,公平應優先於效率。換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較尖銳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更大,爲了維護安定的社會局面進

行一定程度的調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那麼突出的地方,公平與否不成爲一個首要的問題,如何使農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則成爲優先考慮的問題,禁止調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選擇。

第三,規範承包費的範圍。我認爲,應該將不是作爲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價的承包費部分從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農業稅是每一個有農業收入必須向國家交納的一種所得稅,應按稅法規定的方式收繳,發包方最多隻能代承包方繳納,但沒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對鄉鎮政府的統籌費中完全屬於行政和事業性收費,應由每一個享受公共服務的農戶來分擔,而不應將其分攤到承包戶身上,因爲作爲公共產品的對價與作爲獲得承包經營權的代價本質上不屬於同一範疇。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所負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與鄉鎮統籌一樣,都是行政和事業性收費,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戶來分擔。但村提留裏還可能包含一部分實質意義上的承包費,即作爲獲得承包經營權的對價,這一部分承包費可以保留下來。

這裏有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是:能否認爲承包費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費不可與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種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納的費用,它所體現的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係。但在於承包費,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而是促進資源充分利用的槓桿,一般是低於市場價格的。甚至在有些農村,承包方根本無需交納承包費。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們也不宜將承包費等同於地租,因爲農村土地屬於本農民集體所有,自己耕種自己的土地還要交地租,豈不滑稽?

第四,賦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權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從事農業生產、糧食生產,但是發包方不能對使用土地的範圍限制得過於狹隘。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則,承包方就會隨意拋荒、撂耕,或者本應種植糧食作物,卻種植收益高的經濟作物,結果危害國家的糧食安全。爲了顧及國家整體的利益,必須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種植範圍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經營和生產自由,將利用土地的範圍限制得太死。

3、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發生的變化。主體的變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換、轉包、轉讓和繼承等而退出原承包關係,新的主體加入承包合同;客體的變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調整或自然原因的減少或者增加;內容的變更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如期限、承包費、種植範圍等的改變。承包經營合同變更的條件包括合同雙方的協商一致、國家政策發生變動、發生如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等,適用一般合同的變更規則。

在這裏需要強調的是,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一定要謹慎,符合法定的程序,並要充分保護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從我國國情出發,對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變更應加以以下兩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轉讓、轉包承包土地時不得超過最小經營規模。這是當今許多國家行之有效的農業法律制度,但我國的目前立法尚未對最小承包面積作出規定。我認爲,該項最低耕種面積制度對於保證適度的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績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鑑。第二,恰當地確定承包土地轉讓價格的上限和下限。確定轉讓價格的上限目的在於,防止過度炒作和暴利行爲,使受讓人有力接受轉讓條件,促進農村土地市場的發達;而價格下限的作用是爲了充分補償轉讓人的前期投資和預期收益。至於具體的轉讓價格可以由地方法規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

合同的終止指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主要包括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於合同目的消滅和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使合同關係不復存在三種情形。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言,當然也存在這三種合同終止的情形,例如,發包方與承包方可以協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滅失的情況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無法達到而終止,在承包期限屆滿而承包方放棄繼續承包時合同關係也不能持續下去。在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發包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將發包方的解除權嚴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違約的條件下,而不能讓發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輕微違約-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費的情況下就動輒行使解除權,使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顯失衡。比較公平的做法是採用列舉的方式,將發包方解除權的條件明確訂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費達到一定數額和遲延時間達到一定期間,使用土地偏離合同約定的用途而破壞土地的肥力,或者閒置土地達到較長的時間。目前,承包方沒有單方面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的權利,農民一旦成爲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終身務農,很難有從農業職業中解脫出來,不利於鼓勵農民從事非農產業。其實,允許承包方解除承包經營合同,還有助於減緩農村土地嚴峻的供需矛盾,擴大土地的經營規模,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

農村土地合同8

甲方:

乙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於東齊9—10社邊界,南齊公路坎下,西齊半邊街村1組吳家溝爲界,北齊嘉陵江。

二、乙方承包後,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

支付方式;土地租憑以現金支付,支付時間以每年的一月一日,_____年租金爲_____元整,第二年土地租金爲_____元整,_____年至_____年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五萬元整。

四、乙方承包荒灘後應積極治理,可用於養殖和種植業,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依法享有繼承權,轉包,參股合夥權。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甲方的人畜禽不得踐踏乙方所經營的任何植物及財產物質設備。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建設需徵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徵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後,如乙方願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後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生分歧,協商不成,須委託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生糾紛由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府備案一份,經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農村土地合同9

承包方(甲方):

住址:

受讓方(乙方):

住址: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憑公平、公正、自願、誠信的原則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以租賃(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形式將座落大楊鎮十張村黃崗、侯郢村民組,面積250.17畝的承包地流轉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流轉期限:20xx年5月26日至20xx年5月21日止。流轉費用第一年:500元/畝;第二年:550元/畝;第三年:600元/畝;第四年以後:每年650元/畝。

第二條:流轉期內,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收益權和場地平整的權利。並接受發包方依法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流轉期內,乙方承擔維持土地的農用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第四條:流轉期滿,乙方應保證流轉的土地達到流轉時的等級和質量。

第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調解解決。如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無效的可以向當地承保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雙方約定條款:

1、乙方有權在其租賃的土地上按政策規定建築固定設施,合理利用土壤資源、植樹造林。甲方無償將現有的水面塘口提供給乙方使用,並由乙方做統一管理。甲方無權干涉;門口南大塘由村民組管理,乙方無償使用。

2、租賃地界範圍內的樹木歸乙方所有,其林權歸乙方,甲方應配合乙方輸林權變更事宜。甲方不再享受政策補貼,如有補貼由乙享受。地界範圍內的林木乙方一次性可以現金的方式支付給甲方。估算20公分以上每棵55元,10公分以上每棵30元,10公分以下每棵0.8元,今年如有退耕還林補助雙方平均享受,以後由乙方享受。乙方所租林地進行生產經營,應符合政策,否則造成後果由乙方自負,甲方承擔任何責任。

3、若遇國家建設用地徵收,土地補償屬於甲方,地面附屬物乙方所有。青苗費按國家政策規定,按農田青苗費由乙方支付甲方。

第八條: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承辦人(簽字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農村土地合同10

甲方:(租賃)

乙方:(承租)

爲保護耕地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範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種植經營行爲,按照生態優先、優化種植結構,發展避災高產、優質高效、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的現代生態農業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耕地的使用管理

爲對耕地進行科學、合理、統一、嚴格管理,甲方對乙方租賃的全部耕地屬於成都市龍泉驛區規劃確定並納入國家的基本農田,實行最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允許乙方自主決定種植品種和耕種方式,以市場爲導向,實行宜糧則糧,宜經則經,充分提高耕地產出效益,鼓勵以水爲中心的基本農田改造,提高耕地單產效益。第二條 租賃面積、位置

甲方租賃給乙方耕地位於成都市 區 ,總面積約20xx畝,四至界限分別爲(以實際標註爲準)。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時間共10年,從20xx年2月1日起至20xx年1月31日止,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另行議定。

第四條 租賃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按照先繳費後使用,一年一交,三年一議價的方式繳納租賃費,租賃費頭兩年每年800元/畝,於每年12月10日前將下一年租賃費以現金方式全部結清,20xx年至20xx年租賃費爲1200元/年、畝。三年重新議價時,不涉及經營權變更。

租賃期間乙方全部投入建設大棚溫室種植地的,甲方不增收租賃費,如國家、地方投入配套建設的按實際情況適當增收租賃費,具體費用增收事宜由補充合同約定。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賃權、監督權。

2、有權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約定經營的耕地。

3、制止乙方實施損害耕地資源和其它資產的行爲。

4、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賃費。

5、在租賃期終止後,有權提出新的租賃標準,選擇確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賃期間,國家各類惠農支農政策以甲方作爲受益主體,但龍泉驛區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7、維護乙方相關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對租賃的耕地資源經營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在租賃期內對所租賃的耕地進行了基本農田改造,對改造形成的資產如電網、水利設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設的,在租賃合同到期後享有處置權。

2、乙方對耕地可依據市場需求,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方式。

3、租賃期內不得對耕地進行流轉,在租賃期滿後,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的耕地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4、按本合同的約定繳納租賃費。

5、執行龍泉驛區耕地管理政策,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資源,防止沙化退化,不得越界經營,濫墾草原。

6、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規範的企業法人執照及相關手續。經營時要按照區示範農場標準進行建設。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間,除合同約定和國家、四川省及成都市政策調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的經濟損失,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確有必要變更或解除的,可以經雙雙方協商後,按照法律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自行承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2、乙方違約不按時繳納租賃費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3、乙方違約私自對耕地進行流轉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乙方有違反國家、自治區及管理區耕地管理政策行爲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交由農業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乙方如果在規定期限內(7日內)不能辦理相關的企業規範註冊手續,在取消租賃資格的同時,按所繳納保證金的10%收取違約手續費。

6、乙方如果在二年內不能達到區現行生態農業示範標準的,年租賃費按正常標準上浮30%收取。

第七條 解決爭議的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其它事項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合同11

轉租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農業科學技術的推廣,改變傳統陳舊的農業耕作形式,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 畝土地轉租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自願將位於_______________鄉____________村面積_________畝(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爲準)農用耕地轉租給乙方使用。土地方位東起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爲農業種植和養殖。

2.承租形式:個人承租經營。

三、土地的承租經營期限

該地承租經營期限爲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處置

該地上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 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該土地的承租金爲人民幣__________元(含地上物)。

2.分 交足承租金,分別於 。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租金;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2.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交足土地承租金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權。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徵用該土地,地上部分各種相應的補償歸乙方的有。

九、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爲違約。違約方應按土地利用的實際總投資額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額的20% 支付對方違約金,並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公證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份。

轉租方:(簽字)_____________

承租方:(簽字)_____________

見證方:(簽字)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農村土地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________鎮一牧場的________畝左右個人租賃土地轉包給乙方,乙方對該土地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荒蕪,不準轉作宅基地和構築其它建設物。

二、租賃期限:租賃期限________年,即從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租賃到期後,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三、付款方式:即從______年至______乙方向甲方每年每畝交納______元整,租賃費每年在________月________日交清下一年的租賃費用(按實際種植面積收取),不得拖延,如有拖延甲方有權收回所租賃土地。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用地。

維護乙方的土地經營權,不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甲方在乙方種植期內甲方負責供應水,電費由乙方負責。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要依法保護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損害。

乙方在租賃期內,租賃地不得進行抵押,如轉包須經甲方同意。

六、違約責任

在租賃期內,雙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付對方違約金______元(______萬元整)。

七、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另籤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土地合同13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簽訂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轉讓標的: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 地塊(面積: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有償出讓給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本合同生效後,乙方擁有原甲方對該地塊的所有權益。

二、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爲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合計 元人民幣,大寫 。轉讓金於合同簽訂時採用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完畢。

三、生效條件及其他條款: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畫押後生效,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證明人 (簽章):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合同14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及房屋買賣事宜,經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總價爲人民幣

元。

三、甲方陳述:該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權完全歸甲方個人,該宅基地及房屋沒有任何的債權債務糾紛,其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損失,甲方願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雙方簽署本合同以後,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雙方約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並於__________前辦理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手續。如因甲方原因,該房屋未在約定時間內交付給乙方,甲方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願買受該房,甲方定金不予返還。

五、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好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手續,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甲方接到請求後應向乙方返還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稅由甲方承擔,契稅由乙方承擔;其他稅務由國家指定各自承擔。

七、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手續完善後,甲方將房屋及相關原件交付給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後一筆房款。

八、甲方確保房屋建築質量達到國家標準,該房屋發生的任何質量問題均由甲方承擔。

九、自本合同簽訂生效起,該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權、處置權、以及因國家動拆遷安置政策帶來的所有權益均與甲方無關。

十、土地使用證及房產證等其他證件未能辦理前,以本合同爲準。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由此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點爲乙方戶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電話:

電話: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農村土地合同15

承包方(甲方):

住址:

受讓方(乙方):

住址: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以轉包形式將坐落,面積畝的承包地,流轉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流轉期限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流轉費用每年(人民幣大寫)元整,付款時間爲每 年 月 日前。

第二條:流轉期內,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收益權的權利,並接受發包方依法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流轉期內,乙方承擔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第四條:流轉期最後一年,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齊當年流轉費用後,方可使用流轉土地,否則,甲方有權收回流轉給乙方的土地。

第五條:流轉期滿,乙方應保護流轉的土地達到流轉時土地等級和質量。

第六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雙方約定條款。20xx年國家小麥保護價1.12元,以後每四年按小麥的保護價上調率調整承包費。

第八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第九條: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承包方(甲方):(簽字)代表人:(簽字)

受讓方(乙方):(簽字)代表人:(簽字)

承辦人:(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