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跟勞動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都是以活勞動爲給付標的的合同,在實踐中很難將之正確區分開來;但二者有着本質的不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勞務合同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議。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一般的僱傭合同。勞動合同又是從僱傭合同發展而來的。因此,正確的區分這兩種合同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有着重要的意義。

勞務合同跟勞動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及其特徵

勞動合同是在社會生產中產生的一種法律制度。它源於傳統民法中的僱傭合同,“由僱傭契約到勞動契約,乃是一種社會化的進程”。自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出現以後,勞動合同就成爲各國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先是少數工業化國家在民法中承認了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後,1900年自比利時頒佈勞動契約法開始,許多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頒佈了勞動契約法2,並在勞動法中規定了專門的勞動合同法或在勞動法典中列有勞動合同的專章,具體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以及訂立、變更和解除的條件和程序。現在,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已有了勞動合同的立法,把勞動合同作爲調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關係的一種法律制度確定了下來3。我國自1986年開始,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開始實行勞動合同制。

那麼,什麼是勞動合同呢?目前,對勞動合同的定義已基本取得共識。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對勞動合同的法律定義:“勞動合同是僱主與僱員之間就勞動管理、工作條件、工資、津貼和獎懲做出的約定4”。我國有學者認爲:“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有稱“勞動合同爲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依法協商達成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6”。也有稱“勞動合同爲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的權利義務方面達成的協議”。我國《勞動法》第16條將勞動合同定義爲:“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因此,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法律形式,是組織社會勞動、合理配製勞動力資源、穩定勞動關係,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手段。根據這一協議,勞動者成爲用人單位的一員,有義務完成用人單位的生產任務、工作任務,並有義務遵守勞動紀律和內部規章制度;而用人單位則有義務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及保險、福利等待遇8。

可見,勞動合同有其明顯不同於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這主要是指:企業、個體組織,同時也包括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主體的另一方須是勞動者本人,即必須是16週歲以上,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2、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職責上的從屬關係。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者即被招收爲用人單位的`成員,產生人身從屬關係,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並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對外以單位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管理活動。

3、勞動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必須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必須爲勞動者支付報酬,故爲雙務有償合同。

4、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具有法定性。爲了穩定社會秩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國對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勞動時間、勞動保護條件、最低工資、休假都做出了規定,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

5、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這一特徵是由勞動力本身再生產的特點決定的。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僅限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而且還要涉及勞動者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的物質幫助權:如子女就業、住房、生育及工傷、死亡時的物質幫助等。

勞務合同及其法律特徵

實踐中,人們通常將提供活勞動服務的過程稱之爲勞務。與勞務有關的合同很多,除了僱傭之外,尚有承攬、出版、運送、委託、行紀、居間、寄存、倉儲等。勞務合同的概念很寬泛,目前尚沒有明確統一的法律定義。筆者認爲:勞務合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勞務合同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議。它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該合同標的是勞務。有學者將勞務合同定義爲:“勞務合同是指法人之間、公民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關於提供勞動服務而訂立的協議。”筆者認爲,勞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就一方提供活勞動給另一方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協議”。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僱傭合同, 即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

廣義的勞務合同涵蓋的內容很多,只要是標的爲勞務的合同,均可納入該類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