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運輸合同彙總7篇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運輸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華】運輸合同彙總7篇

運輸合同 篇1

甲方(被服務方):

乙方(服務方):

爲了甲、乙雙方運輸經營的需要,甲方將分期付款車輛(或全款車輛)以乙方的名義登記入戶,經營貨車運輸,並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車輛基本情況

車牌號噸位車型、、入戶時間。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作爲車主以其對車輛的佔有、使用、收益,對外獨立承擔運輸安全風險和民事責任,並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月,交全年免2個月,合計元;按國家政策規定代收代繳車船稅/年。

3、甲方車輛按國家規定參加年檢、審驗、一級、二級維護,保持良好的車輛技術性能。

4、甲方招聘駕駛員必須具備所駕車輛的相關資格,原件交乙方審覈合格後,甲方方可聘用。同時,甲方需與乙方簽訂《道路運輸車輛所有人安全生產責任書》。

5、甲方車輛保險統一在乙方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除必須投保交強險外,第三者責任險並不少於50萬元的保額,不計免賠也應投保,司乘險、車輛險足額投保,其他險種自願投保,保險費用由甲方支付。如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6、甲方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向交警隊、保險公司報案,同時通知乙方。如需乙方協助處理,應向乙方支付差旅費、訴訟費等一切事故處理費用。

7、甲方在運輸經營中,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合法經營,不得超速、超載、疲勞駕駛,嚴禁運輸國家禁運物資,爲貨主提供安全、優質、快捷的運輸服務。

8、甲方未經乙方許可不得對外以此車提供擔保、抵押、轉租、轉賣,不得私自改型、改裝等違法行爲。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合同期內乙方爲甲方提供車輛掛牌營運、車籍管理、代收代繳稅費、代收代辦車輛保險、協助處理交通事故、車輛審驗和二級維護。

2、乙方有義務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監督、檢查、指導甲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及對違法、違規、違約行爲進行教育、糾正、制止。

3、乙方有義務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協助甲方解決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並提出法律、法規諮詢服務。

4、當甲方車輛出現未按本合同第二條第五款約定投保或脫保、漏保時,乙方有權停止其營運,直至達到保險規定要求。

四、合同的變更及解除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合同: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2)代收代繳稅費標準因政策規定調整或增加;

(3)因不可抗力使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

2、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2)甲方車輛達到報廢年限或者技術等級達不到行業管理部門標準而要求強制報廢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五、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爲違約,甲方除向乙方支付3000—5000元違約金外,並對違約所造成的經營損失負全部責任,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變賣車輛抵償債務。

(1)不履行本合同第二條所列義務的;

(2)私自將車輛轉讓、變賣、改型、抵押或進行非法活動的;

(3)拖欠乙方服務費及乙方代收代繳的費用兩個月以上的;

(4)非法、越級上訪的。

2、乙方違約責任

(1)不履行本合同第三條所列義務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3000—5000元;

(2)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時辦理牌證而影響甲方正常經營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相應費用;

(3)乙方無故終止合同,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民法院裁決。

六、合同簽訂及期限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2、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2

包機人姓名______(以下簡稱包機人)爲包用飛機與中國民用航空的售票服務處(以下簡稱承運人)簽訂協議書,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1.包機人於___月___日起包用______型飛機___架次擔任(旅客、貨物、客貨)包機運輸,其航程如下:

___月___日至___,停留___日;

___月___日至___,停留___日;

___月___日至___,停留___日;

___月___日至___,停留___日;

包機費總共______元。

2.根據包機航程及經停站,可供包機人使用的最大載量爲___公斤(內含客座____。如因天氣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員或燃油時,載量照減。

3.包機噸位如包機人未充分利用時,空餘噸位得由民航利用;包機人不能利用空餘噸位載運非本單位的客貨。

4.承運人除因氣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應依期飛行。

5.包機人簽訂本協議書後要求取消包機,應交付退包費每架次__元。如在包機人退包前,承運人爲執行本協議書已發生調機等費用時,應由包機人負責交付此項費用。

6.在執行協議書的飛行途中,包機人要求停留,按規定收取留機費。

7.其他未盡事項按承運人客貨運輸規則辦理。

包機人:___承運人:___

銀行帳號:___銀行帳號:___

開戶行:___開戶行:___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運輸合同 篇3

託運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充分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貨物情況(如有其它約定內容可另設合同附件,寫爲見合同附件 )

1.1 貨物名稱:(應填寫全稱)

1.2 貨物規格:(應明確填寫定作物的具體規格)

1.3 貨物數量:(應使用大、小寫兩種形式,並具體寫明數量單位)

第二條 包裝要求

2.1 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

2.2 沒有規定國家或行業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貨物運輸時間、地點

3.1 貨物起運地點:(不可簡寫,應寫全稱例如××省××市××區××街××號)

3.2 貨物到達地點:(應寫全稱,不可簡寫)

3.3 貨物起運日期:(應寫明年、月、日)

3.4 貨物運到日期:(應寫明年、月、日)

第四條 運輸費用

4.1 運輸費總額爲:(應以大、小寫兩種形式書寫 )

4.2 運輸費的支付方式:(是分期付款還是一次付清)

4.3 運輸費的支付時間:(寫明年、月、日)

第五條 貨物的裝卸

5.1 貨物裝卸由 方負責。

5.2 貨物裝卸的費用由 方承擔。

第六條 託運方的權利義務

6.1 託運方的權利

6.1.1 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合同中約定的目的地。

6.1.2 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的,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或起運之前通知承運方。

6.2 託運方的義務

6.2.1 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費。

6.2.2 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約定的標準進行包裝並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第七條 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7.1 承運方的權利

7.1.1 向託運方收取運費。

7.1.2 對於超過合同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予以提存。

7.2 承運方的義務

7.2.1 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 。

7.2.2 按合同中約定的方式和時間運輸並負責託運貨物的安全。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託運方的違約責任

8.1.1 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元。

8.1.2 未按合同約定進行包裝,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受損,託運方應承擔污染、腐蝕、受損部分的賠償責任。

8.1.3 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運費,每逾期一日向承運方支付運費 ‰的違約金。

8.1.4 其它違約責任: (如無內容,在空格處劃線)

8.2 承運方的違約責任

8.2.1 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運輸貨物,向託運方支付違約金 元。

8.2.2 未將貨物運到合同中約定的地點,向託運方支付違約金 元。

8.2.3 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向託運方賠償貨物的實際損失。

8.2.4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約定的條件下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8.2.5 其它違約責任: (如無內容,在空格處劃線)

第九條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的範圍: (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9.2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雙方不能按約履行合同,合同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時,選擇以下第(只需填寫一或者二)種方式解決:

(一)向 (具體寫明仲裁委員會的確切名稱,如:不能將“北京仲裁委員會”寫爲“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根據有利於我方的原則,在託運方或承運方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的基層法院中選擇其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的地點: (寫明詳細的地點)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運輸合同 篇4

一、運輸合同的一般概念

我國法律中還沒有包含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運輸合同概述。單行法中是根據不同方式的運輸確定運輸合同定義的。民法理論中一般將運輸合同稱爲運送合同,是指“由承運人將承運的貨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運送到指定地點,託運人或旅客向承運人交付運費的協議”。這一定義強調的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強調了傳統民法理論中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我國《民法通則》的合同定義是相吻合的。這一定義體現了從一般法上的定義演繹出特定法上的定義這一傳統邏輯方法。依此邏輯方法,還可演繹出許多專門運輸合同的定義。

民法理論上關於運輸合同的定義,來源於《法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合同定義,“合同爲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爲或不作爲的債務。”根據這一定義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話,“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之一”:“在法律事實中合同屬於人的行爲”:“在人的行爲中,合同屬於合法行爲”:“在合法行爲中,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爲”:“在民事法律行爲中,合同屬於雙方的行爲”:“合同是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合意”。

以運輸合同爲基點,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運輸合同的定義可以得出合乎邏輯的解釋。但是,由此向更具體的法律規範方向探索,傳統理論很難作出科學的解釋。第一,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承運人和託運人及旅客之間存在嚴重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第二,當事人的“合意”,即傳統民法合同自由原則在各種單行運輸法中受到嚴格的限制,合同“協議說”在運輸領域中的個別情況下才得到證實。

二、運輸合同的種類及其劃分意義

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發展,促使運輸業不斷革新,法學論文《運輸合同概述》。隨着運輸需求的持繼增強,運輸業中不斷更新運輸技術,採用新型新輸工具,擴大運輸設施。最終產生了方式更多、運距更遠、速度更快、更爲安全的社會效果。運輸過程變得極其錯綜複雜。多樣化的運輸及其所產生的多樣化的運輸社會效果,產生了多樣化的運輸合同形式。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運輸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同一種類的運輸合同又可以依據其他分類標準進行二次分類或三次分類。因此,運輸合同呈現出多層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狀態,各種運輸合同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獨立的合同體系。這一體系中各個層次、各個分支的運輸合同不僅具有共同的特徵、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條件,而且又有明顯的區別。

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意義,首先是研究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特徵、從整體上把握其性質的需求;其次,是科學區分各種不同的運輸合同、正確認識不同經濟關係對合同法的不同要求,進而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

劃分合同種類的標準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有二大類。第一是理論標準,爲了滿足理論研究的需要,法學理論上根據不同標準、從不同角度進行一般分類後再對各種合同進行二次歸類。根據法學理論,運輸合同屬於有名、諾成、雙務、有償合同並具有計劃性和經濟性,又歸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第二是生產方式標準,立法和實踐中爲了準確區分不同的運輸合同,根據各種具體運輸方式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兩種不同的分類各有其不同的意義,但又有相輔相成的關係,前者對後者有指導作用,後者對前者有論據作用。

從整體上研究運輸合同,需要對各種具體的運輸合同進行具體分析,因此,應該在法學一般原理指導下,根據各種運輸生產關係的特點,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當然,這種分類的依據和標準也不可能是單一的。

1、根據運輸對象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是藉助運輸工具進行空間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將運輸合同劃分爲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對運輸條件要求不同,因而也會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劃分的意義在於二種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同。

2、根據運輸是否跨越國界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的起運點、所經線路和終點均在一國境內的,爲國內運輸合同。運輸對象跨越一國或者多國邊界的,爲國際運輸合同或稱涉外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前者適用國內法,後者則需適用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3、根據運輸方式劃分的運輸合同

當代運輸方式主要是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內河運輸、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與此相應,運輸合同劃分爲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每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有相應的專門運輸法 予以調整。不同的運輸合同的相互區別,在各專門運輸法中得到具體的表現。

4、劃分結果和意義

在立法和實踐中,上述三種分類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綜合交叉、同時發生作用的。作用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以運輸對象標準爲主,以國界標準和方式標準爲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爲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然後依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將旅客運輸合同再劃分爲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作三次劃分,分別將國內、國際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以運輸方式作更具體的劃分。最後的劃分結果是:

(1)國內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2)國際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3)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水上貨物運輸合同、國內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4)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河流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在作第二次劃分時,既可以把國界標準優先,也可以運輸方式優先,但劃分的最後結果是相同的。

第二,以國界標準爲主,以對象標準和生產方式標準爲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爲國內運輸合同和國際(涉外)運輸合同。然後,根據對象標準(或生產方式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劃分爲: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做第三次劃分,即以生產方式標準(或對象標準)所作的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種劃分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以運輸方式標準爲主,以對象標準和國界標準爲輔。首先把運輸合同劃分爲: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和海上運輸合同。然後,根據對象標準(或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最後以國界標準(或對象標準)進行第三次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第二種方式仍然是相同的。

從形式上看,三種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方式最終出現的劃分結果完全相同,似乎這種方法上的區分沒有什麼意義。但是,從形式所表現的全部內容上分析,不同的劃分方式表明了不同的側重點和合同範圍,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以對象標準爲主劃分不同的運輸合同,其重要性在於將客運和貨運相區別,同時結合國界標準或運輸方式標準,使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各自成立爲整體運輸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統,可以滿足理論研究、立法和實踐的不同需要。

以國界標準爲主的劃分方式,其重要性在於將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相區別,同時結合對象標準和運輸方式標準,有利研究解決運輸合同的國內、國際統一和法律適用問題。以運輸方式標準爲主的劃分方式,則體現了各國運輸立法的普遍性。現代各國大多是以運輸方式爲依據進行運輸立法的,例如,我國已經制定的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運輸方式命名。專門運輸法中一般劃分了客運和貨運,繼而又對客運和貨運劃分爲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

運輸關係中,旅客和貨物從出發地至目的地應當是不間斷的。經濟關係的這種特性,要求運輸起點和終點發生有機聯繫。在兩點之間存在不同的區段或者不同方式的運輸。這種狀況導致了兩種特殊的運輸合同關係。第一是同一運輸方式中,由不同的承運人各承擔部分區段的相繼運輸。第二是由二種或二種以上運輸方式組合成的多式聯運。相繼運輸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合同主體、合同條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適用問題尤爲複雜。

三、運輸合同的產生和歷史發展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所形成的運輸勞動專業化出現以前,合同法所規定和調整的商品經濟範圍十分廣泛、籠統,運輸合同在合同法中僅佔極小的位置。運輸合同法有一個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

1、古代沒有運輸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換不是普遍現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運送距離一般都很短,較大規模和長距離的運送其本上屬國家職能活動並多用於軍事目的。這種運輸不能產生運輸合同關係。商人活動中所需要的運送,一方面由於物品數量較小、距離不長,另一方面由於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運送行爲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當運送物數量較大、運距較長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運送活動時,便僱傭他人、租賃他人所有的車船騾馬等工具來進行。

這種情況下,所形成的僱傭和租賃關係,大多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雖然,“無論‘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證據,都沒有告訴我們有一種毫無‘契約’概念的社會”,但是這種“契約”的粗糙和簡陋,遠遠不能形成“運輸合同”的思想。古代法對運輸事務的調整主要是圍繞所有權進行的,即對運輸中的物品以及運輸工具所有權的保護。如約公元前二十世紀的《蘇美爾法典》第3條規定:“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線行駛而使船失事者,除船價本身外,應對船主人按……計算租船之資。”

同時代的《埃什嫩那國王俾拉拉馬的法典》規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車或船,在支付規定租費後,可以使用終日;如船伕不慎而致船沉沒的,則應照價賠償。”相同性質的更爲詳細的規定則見於公元前18世紀《漢穆拉比法典》。在這一法典中,全部282條條文中,專門規定運輸事務的條文多達15條,還首次出現了“託運”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條規定:“倘自由民於旅途中將銀、金、寶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動)產交付另一自由民。

託其運送,而此自由民不將受託之物交至所託之地,而佔有之,則託物之主應檢舉其不交所託之物之罪,此自由民應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爲償。”其他條文則對運輸工具租賃、勞力傭、對運送物的責任、造船、航行、事故責任以及運價等做了詳細規定。從這些內容看,當時的商品交關係已經相當複雜,運輸合同的概念雖未形成,但已經包含在財產租賃、保管和人身僱傭契約之中。

2、運輸合同的產生和發展

最古老也是歷史上最發達的運輸是海上運輸,海上運輸與海上貿易至今還是同義語。包含海上運輸合同關係的海商法萌芽於公元前9世紀,是被稱之爲“羅地海法”的航海貿易習慣法,其後又經中世紀私人對海事慣例編纂時期,形成了“奧列隆慣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維斯比海法”,這些不成文法雖然只適用於當時歐洲某一地區的城市,還沒有形成一國統一的海商法,但確可以此看出當時海上運輸的發展程度,由此可推斷出運輸合同關係是當時海事法的主要調整內容之一。

18世紀60年代自英國開始的工業革命,迅速帶來了社會關係的深刻變化。1807年,美國人富爾頓發明汽船;1814年,英國人史蒂芬遜發明蒸汽機車,實現了用蒸汽作動力的鐵路運輸,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達林頓、曼徹斯特至利物浦間的鐵路分別通車。工業革命導致交通運輸的巨大發展,運輸勞動專門化,運輸產業已經形成規模。

與交通運輸業的形成和發展同步,各國法律對運輸活動形成的許多社會關係、主要是運輸合同關係作了相應規定。最早制定鐵路運輸法規的國家是比利時,1834年比利時開始修建鐵路時,就以立法形式規定全部鐵路由國家經營;19世紀30年代,英美鐵路企業就開始實行較完整的客貨運輸法規,其中明確規定了鐵路公司與利用者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海上運輸方面,早在蒸汽機船廣泛採用、海上貿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運發達國家就陸續制定了大批海上運輸法規。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國《航海條例》;1681年法國《海事條例》;1807年《法國商法典》中的海商編,1894年英國《商船法》;1893年美國《哈特法》,等等。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運輸合同的規定。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這一時期各國由於不同運輸方式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主要是由於海上運輸和鐵路運輸以及其他陸上運輸之間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對運輸合同的規定十分不同。

3、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

無論是大陸法國家還是普通法國家,都沒有一部完整、獨立、自成體系的合同法,更沒有這樣的一部“運輸合同法”。運輸合同法規範分散見於民法典、商法典和有關專門運輸法規中。

在大陸法各國,運輸合同與其它合同共同的一般性問題,如合同能力、效力、代理、時效等,都由民法典統一規定;運輸合同的特殊問題如承運人資格、託運人和旅客權利義務等則分散於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國家立法順序爲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後。法、意、德、日等國的運輸合同法具有三大特點。第一,民法典中沒有運輸合同的專門規定。在《法國民法典》中,旅客和貨物運輸關係歸類於租賃契約類中的“勞動力及技藝的僱傭”,而水陸運輸者對受託運送的貨物所負的義務,被視爲旅店主人所負的義務。以此判斷,運輸合同淵源於寄託法自無疑義。

第二,獨立的運輸合同出現於商法典中。在法、德、日商法典中,運輸合同作爲獨立的合同種類作了較民法典更爲詳細的規定,如《法國商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爲《運送合同》,《德國商法典》規定了“運送營業”,《日本商法典》的商行爲編中規定了“運送”。第三,“運輸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現就把一般運送合同與海上運送合同相區別,海上運送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編》專門規定,與船舶買賣、租船、海上保險等合同規定在一起而單獨構成專門合同法體系。箇中原因值得深入研究。

實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如瑞士、舊中國,在民法中規定運送是獨立合同關係之一,同時在單行法中規定運輸合同法的具體內容。

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運輸合同法的產生及內容難以總結,但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有關運送方面的成文法卻有據可查,如1830年英國《運送人法》,1892年美國《統一買賣法》等。

4、現代運輸合同法

技術革命導致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交通運輸業發生了巨大變革。鐵路運輸和海上運輸的規模空前巨大。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汽車、飛機相繼問世。1885年德國人本茨製成以內燃機作動力的汽車,汽車很快便成爲最主要的陸上運輸工具,各國根據汽車運輸的需要,開始持續不斷地、大規模地修築主要或是專用於汽車運輸的公路。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各國普遍形成了縱橫交錯的公路運輸網絡

1903年美國人萊特兄弟成功製作了以內燃機爲動力的雙翼飛機並試飛成功,各國紛紛進行飛機試驗和製造,並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用於作戰和軍事運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飛機在軍事運輸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戰後則成爲主要運輸方式之一。戰後,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爲標誌的新技術革命,導致交通運輸業的全面發展,各種方式的運輸運量增大、速度加快、安全性提高。

交通運輸業的巨大變化,使運輸生產關係日趨複雜多樣,社會生活中人們經常要以運輸合同形式進行生產、交換和消費活動。運輸在全部社會生產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其所產生的特殊的社會關係等等,直接或間接導致了社會上層建築主要是法律領域內的重大變化。

第一,運輸方式多樣化的同時,運輸生產的壟斷性加強,運輸利用者與運輸經營者訂立運輸合同的自由意志受到後者的極大的限制。

第二,運輸業普遍具有國家壟斷的性質。由於運輸業成爲國民經濟的“命脈”之一,運輸業固有的軍事意義等等,國家普遍對運輸業實行國有化或者對私營運輸實行嚴格的控制,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同時受國家意志的限制,國家爲了緩和矛盾,開始側重保護運輸利用人。

第三,運輸方式多樣化導致運輸合同的多樣化,在傳統的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之外,出現了以運輸方式、運送物種類等多種標準劃分的運輸合同。第四,運輸業發展所帶來的國際貿易需求的增加,日益把一國經濟與他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聯繫在一起,一國的運輸往往直接或間接地關係到他國運輸,產生了統一國際運輸法(包括統一國際運輸合同法)的客觀需要。

與此同時,一國之內各種運輸方式發展不平衡的趨勢帶來了新的矛盾,一方面由於聯合運輸的客觀要求,另一方面由於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激烈競爭,迫使國家採取各種手段進行調控,甚至直接進行行政命令和國家經營。

上述各因素在立法上表現爲大量專門運輸法規的產生,如鐵路法、公路法、航空法,等等,每一專門運輸法中都對運輸合同有着專門、詳細的規定。在各專門運輸法中,民事法律規範與行政法律規範並存,但基本內容卻是運輸合同法規範。體現在專門運輸法規中的合同法及其各專門運輸法規本身,已經大大超出傳統民法、商法的範圍,傳統的民商法理論已經不能完全解釋這些現象,而應成爲新的部門法,“經濟法”的範圍,成爲經濟法學的研究範疇。

現代運輸合同法與早期運輸合同法相比較,特點是相當鮮明的。第一,運輸合同法對運輸壟斷者,即合同中承運人一方進行全面的限制,如資格限制、運價限制、運輸線路和時間的限制等。第二,運輸合同自由原則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原則。當事人只有在運輸法規沒有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許可的條件下才享有合同自由。承運人一方往往沒有合同的自由,而旅客和託運人一方只有訂立或不訂立合同的自由。第三,多種運輸合同責任形成,從傳統的不負過失責任制演變爲嚴格責任、不負過失責任和過失責任多種責任制並存。

四、運輸合同的法律性質和地位

運輸合同在本質上仍然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換是運輸合同這一形式的內容。但運輸合同所體現的商品交換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對於承運人一方,其所支付的,是自身活勞動(勞動力)即法律上所謂的勞務,以及物化勞動即運輸工具的消耗,其收取的是以運價爲形式的等量貨幣;旅客和託運人支付運價,而換取自身或物品的空間位移這種“有益效果”的發生。

運輸合同產生和發展與合同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同步的。合同的歷史長達數千年,但只是到了商品經濟發展爲普遍的生產形式,由於商品流通的需要,才產生了運輸業,運輸合同才作爲運輸生產的基本聯繫方式。

1、運輸合同法定原則

傳統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雙方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共同決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但傳統的合同自由原則,在運輸合同領域中從來就沒有普遍實行過,尤其是鐵路運輸業和航空運輸業發達以後,在相關運輸合同中受到很大限制。著名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的論斷,“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爲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在運輸合同發展過程中得到的是相反的表現,倒可以認爲是一個從契約到身份的運動。之所以如此武斷地作出結論,看看現當代各國法律對承運人資格的嚴格規定就可以理解。

運輸合同領域中不是合同自由原則,而是合同法定原則,或者說是法定合同原則。合同自由只是在個別的、具體的運輸合同中得以體現。

法定合同原則主要來自於國家對整個交通運輸的嚴格管理和控制;其次,就少量國家允許的私營運輸部分,由於其仍然處於壟斷地位,普遍實行的仍然是標準格式合同。結果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或者剝奪。在運輸活動中表現爲:旅客和託運人一方的合同自由被承運人一方所限制或剝奪,其只有簽訂或不簽訂合同的自由,而喪失了選擇承運人、協商合同內容、擇選合同形式的自由;承運人一方的自由則被國家限制或剝奪,其要麼就是具有國家身份的主體,要麼是國家的代理,或受國家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

法定運輸合同主要表現在:第一,國家強制訂立某些運輸合同,限制或剝奪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合同自由。這一表現,在戰時的軍事運輸中特別突出。第二,法律規定強制性合同條款,當事人不得排除其適用。第三,法律對承運人資格和運輸營業進行嚴格規定和限制。第四,法律指定或設立專門機構對運輸業務和運輸合同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和控制。

2、運輸合同法的地位

運輸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內的整個法的體系中的位置,或者是說運輸合同法歸類問題,也可以說是運輸合同法與其他法的關係問題。

在公法和私法日趨混同的法制變化條件下,研究運輸合同法究竟是屬於公法還是屬於私法,並無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近代法律的發展總趨勢是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和公共事務職能擴大,表現爲公法的擴張,傳統私法的公法化。就運輸合同領域來看,國家管理職能涉及到合同的各個方面,運輸合同決不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決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二者歷史悠久,各自成體系並有較完整的理論體系。經濟法則是隨着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干預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領域。經濟法不可能脫離整個社會的法的現象,而憑空產生,它必然同傳統的民法、行政法發生複雜的聯繫。運輸合同,作爲合同種類之一,其必然與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機聯繫;作爲國家對運輸經濟管理和控制的對象之一,又必然屬於行政法規定的範圍。“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而運輸經濟關係歷來是國家管理、干預的重點對象之一,因此,運輸經濟關係的基本法律表現形式――運輸合同,自應是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之一。

3、運輸合同專門化和國際、國內統一問題

(1)運輸合同專門化

運輸合同專門化是與各種運輸方式自成體系的生產方式特徵直接相關的。與此相適應,國家對運輸的管理也是專門化的,例如美國以三個聯邦委員會分別專門管理陸上、海洋和航空運輸,我國則以交通部、鐵道部和民航總局分別管理公路和水路、鐵路、航空運輸。所不同的是,美國有統一的運輸部對各運輸方式進行宏觀管理,我國則缺少相應的統一機構。

更爲重要的是,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運輸立法,是以完全依據各運輸方式經濟關係的特點和直接需要分別進行的,西方各國和原蘇聯的運輸立法不僅脫離了民法,甚至也拋開了商法典。我國運輸立法的現狀和取向亦與外國相同,目前已制定頒佈了《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和一大批專門運輸法規和運輸規則,公路法和公路運輸法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上述狀況構成這樣一種態勢,即運輸合同法成爲獨立的法律類型,運輸合同應視爲不同於一般民事、商事或經濟的合同的獨立合同。運輸合成成爲專門化的合同。

然而,無論何種運輸方式的合同,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總是相同的;同時由於運輸方式的不同,又決定了不同的合同具有不同的內容。其異同主要表現爲:第一,運輸法關於責任問題的強制性規範不受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影響。第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受法律的限制(或者說受法律的保護)。第三,陸上運輸責任普遍小於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

(2)國際統一

各國關於運輸合同不同的法律制度,給國際運輸帶來了嚴重的障礙。在海上運輸中,研究解決國際統一問題早在1873年就成爲國際法學會組建成立的基本任務,其後於1897年海事、海商分離,又成立了國際海事委員會;1948年,成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這些活動陸續產生了多種國際公約。國際統一的部分實現,最早發生在歐洲鐵路運輸領域,1892年歐洲各國制定了貨物運輸伯爾尼公約,公約的條款可以全部排除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或者取爾代之。這一公約的效力及影響不限於歐洲,幾乎遍及全球。在航空運輸和公路運輸方面,也同樣經歷了這樣一種運動。

所有國際運輸方面的國際公約,都具有一個相同的特點,即並不以直接實現簽約各國法律的統一爲目的,而是爲國際運輸提供了在公約範圍內管理運輸合同的實體規則。當某一國際運輸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必須適用公約的規定而不是適用某一國家的法律。這一特殊原則,使各國要麼將國際公約轉化爲國內法,要麼規定國際條約優先,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在我國海商法、航空法中得到了完全的體現。

(3)國內統一

在國內運輸領域內,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不是運輸合同的國際衝突,而是各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如何協調發展、公平合理競爭問題。根據國家主權原則,一國的國內運輸完全是一國的內政,他國無權干涉。但是,由於一國的經濟、地理管理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各種運輸方式的發展很難平衡,經濟關係方面的矛盾和衝突無法避免。從法律制度上看,一國的法制從整體上是統一的,但各具體法、部門法之間的不協調、甚至矛盾和衝突幾乎也是常見現象。運輸合同法中這種矛盾和衝突也再所難免。因此,國內運輸合同的統一問題,雖然至今仍爲世人所忽視,但其畢竟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

五、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徵

運輸合同是十分複雜的合同現象,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對其法律特徵作出不同的概括。

傳統民法依據當事人地位、合同行爲、合意的目的和結果等,認爲合同的法律特徵,一是當事人之間自願協商所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爲;二是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三是合同所確立的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從國內經濟合同法的角度,認爲經濟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徵外,經濟合同還有與其他類型合同相區別的自已的特徵:

第一,經濟合同對當事人有特定要求;

第二,經濟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協議;

第三,經濟合同直接或間接接受國家計劃的指導或制約;

第四,經濟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經濟法學》(新編本)根據我國經濟合同制度規定,強調社會組織作爲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格,並指出,“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所確認的是不同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有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前一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產(包括生產性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爲了滿足雙方當事人生產經營或工作任務的需要,其直接後果則是生產了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或完成了特定的工作;

後一種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活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爲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其直接後果是生產了勞動力。這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前者是爲後者準備條件和服務的。體現在合同關係上,前者由經濟合同確認,後者由一般民事合同確認。”這一精闢論述將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作了科學界定。

但是,“運輸合同”這一概念的產生,既不是根據現有民商法的規定,也不是根據前述商品交換的種類或層次,而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直接決定的。在運輸業生產中,運輸方式多樣化,運輸對象既有貨物又有人身,交換內容是貨幣與貨物和人身的位移。這一活動中所發生的.合同關係可以也必然被不同的法的部門調整,但各現行運輸法中規定的“運輸合同”,完全是以各種運輸生產方式的技術特性和國家的嚴格管理及其管理特點作爲劃分依據的。我國現行《海商法》、《航空法》和《鐵路法》以及其它運輸法規當中,基本上是把客運合同與貨運合同相區別。客運合同可屬於一般民事合同,但貨運合同卻不能一概歸入經濟合同,除了涉外貨運合同屬國際運輸以外,還有託運人是公民的貨運合同,其不能適用《經濟合同法》。

我國民法理論和經濟法理論上,運輸合同屬於提供勞務的合同,合同標的是運送行爲本身,而不是被運送的貨物或人身;其次,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多數是諾成、標準合同,運輸合同整體上具有計劃性。這些特徵的表述,一方面,是由於我國沒有民法典、商法典情況下,從傳統民法理論出發,結合我國《民法通則》進行研究的結果。

另一方面,又是結合了我國《經濟合同法》的基本規定進行分析的結論。這個結論表明,運輸合同的特徵既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又不同於其它種類的經濟合同。研究方法上,明顯表現出民法原理加現行法律規定的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對認識運輸合同的性質和法律現象具有指導意義,但由於我國交通運輸立法視野特別廣大,且現行運輸法中運輸合同的內容十分複雜。

而且在事實上,現行運輸合同法規範受運輸方式、運輸活動特點直接決定的特性相當明顯。因此,傳統民法理論在解釋運輸合同特徵時,顯得蒼白無力;而經濟法理論根據現行經濟合同法規定分析運輸合同時,又顯得範圍過於狹小。

“運輸合同”體現的是比民事合同、經濟合同更爲具體的、特定的經濟關係。運輸活動中發生的運輸合同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這些特徵基本上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決定的。因此,從現實生產方式特徵和國家宏觀調控需要這二個基本出發點研究運輸合同,將更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以此出發,筆者認爲運輸合同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合同的本質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表現在訂立合同、選擇對方當事人、決定合同內容、選擇合同方式和協議變更合同等多個方面。早期法律不干涉當事人的合同行爲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的合意對雙方均具有相當於法律的約束力。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導致壟斷產法規,繼而導致國家對經濟生活全面干預,國家干預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運輸合同領域,限制合同自由發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規定運輸基礎設施公用化和國有化,另一方面對承運人、運價、線路、時間均詳加規定。結果是運輸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全面的限制。

然而,由於運輸合同仍然是合同,而合同的本質仍然是自由,假如剝奪當事人的全部自由,合同關係就不復存在,經濟關係就成爲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模式,如戰時軍事運輸,所以,法律仍舊保留當事人一定的自由。自由的程度則取決於立法者對運輸合同關係(經濟關係)的認識和運輸關係對法的要求。這種要求表現爲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況下,實行自由竟爭利大於弊的領域,當事人合同自由度大,反之則小。運輸業各種生產方式中,普遍不應實行自由競爭,因此,運輸合同自由度相當小。在運輸業內部,鐵路最不易實行競爭,鐵路運輸合同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運輸涉外性很強,可以實行有限競爭,運輸合同自由度較大;公路運輸可以適當競爭,則合同自由最大。

在這裏,原本屬當事人的自由是否消失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當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水平越來越高情況下,公民和其它社會活動主體的自由度應該越來越高,而不應相反。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種表現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現形式。

具體合同當事人的自由不再完全以其個別表現爲基本形式,而是取得了共同的表現形式。後者的內容是較前者更高程度的、更豐富的自由。現代社會中,每一具體運輸合同當事人行使其全部個人合同自由,既是不可能的,又是不需要的。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法律化,更加符合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利益的集合形成社會利益,二者在本質上並無矛盾之處。

2、承運人資格特定化

交通運輸業的國家中央集權,在運輸業歷史上是各國通例。中央集權主要表現在設立完備的中央和地方交通行政組織、對交通從業人員以全面管理、對運輸生產組織經營權實行特許制,對運輸業務進行嚴格監督,等等。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爲旅客和託運人,另一方爲承運人。旅客和託運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衆,而承運人必須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擁有運輸能力的企業或經濟組織。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固然是平等的。

但由於運輸組織的壟斷性和對全社會的影響巨大,事實上雙方不可能平等。同時由於運輸組織的社會意義,一方面,國家需要保護或扶持運輸企業,或者由國家直接經營運輸業務,避免運輸企業經營失敗給全社會直接造成危害;另一方面,國家要保護運輸業利用者即社會公衆的利益,需對承運人給以種種限制、賦予種種義務。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法律化,在這裏主要是對承運人意思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現爲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資格,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的身份。

運輸業的公用性和獨佔性決定或國家經營,或以法律或行政特許方式允許私營,或兼而有之。西方發達國家運輸業歷經從私營到國家經營,又從國營到私營的運動。但這個運動過程不是同圓上向原出發點的迴歸,而是螺旋式上升,即西方國家本世紀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運輸業重返私營化和放鬆管理運動,僅僅是國家把經營權部分轉交給私人組織,從對運輸業的嚴格管理變爲放鬆管理。國家從直接經營方式和直接行政干預變爲以法律進行更全面、更高級的間接管理。

從我國目前運輸立法狀況看,鐵路、民航、遠洋運輸也在經歷與西方發達國家類似的管理制度變革 .但這種變革決不是放棄對運輸業的管理和中央集權,實行私有化,而是變國家經營爲企業經營,變行政干預爲法律調整,變直接管理爲間接調控。即使如此,絕大部分運輸企業如鐵路、航空、遠洋運輸企業仍然由國家所有或控股,這些企業的改革與一般國有企業的改革並不是完全相同的。

在運輸企業主體資格上,運輸企業首先應符合民法規定的法人條件,其次必須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規定,這是毫無疑義的。但由於運輸企業的公用性和獨佔地位,運輸企業還必須符合專門法的規定,如鐵路運輸企業必須符合鐵路法的專門規定,航空運輸企業必須符合航空法的專門規定,海運企業必須符合海商法的規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內河等允許民營的運輸,運輸經濟組織和個體戶也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在批准的範圍內從事經營。

3、運輸職能社會化

承運人所從事的運輸活動,面向的是社會公衆;承運人的活動不是孤立的、單一的,而是具有普遍的社會意義,即具有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運輸職能社會化決定國家必須扮演投資者、建設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而承運人之所以能夠成爲承運人,承運人的運輸活動範圍,以及對運輸活動結果所負有的責任,國家均以法律作出相應的詳細規定。

4、合同內容確定化

運輸合同法定原則,決定了合同的基本內容不是由具體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而是由相應的專門法予以詳細規定,只有法律未做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允許當事人協商的,當事人才能行使合同自由。如上所述,運輸合同自由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並非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自由,而是將這種自由上升到統一的法的高度,合同自由取得了新的表現形式。

運輸合同內容的確定化,在我國鐵路法、海商法和航空法中有充分體現,尤其是海商法和航空法,合同內容規定的詳細和完備,是我國前所未有的。在具體的運輸合同關係中當事人無需也不能就法律已有的強制性的權利義務規定進行磋商,法律已經充分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並且有效、平等地保護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利益。

5、合同形式格式化

運輸合同格式化原本產生於運輸企業的壟斷和獨佔性質,以及頻繁發生的運輸事務,決定具體合同雙方協商在事實上的不可能。由承運方制定格式合同,是運輸經濟關係產生的必然要求。在缺乏法律規範的情況下,格式合同會產生雙方的嚴重不平等;在國家直接經營的條件下,格式合同實質上成了法的表現形式,取代了法律,這種狀況不僅不能消滅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合同一方是國家或國家的代理,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更爲嚴重的,是完全取消了競爭, 窒息了運輸經濟發展的活力。只有依法的具體規定產生的格式合同,即法規定的格式合同,才更符合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並保護和促進運輸經濟的發展。

因此,格式合同既是運輸經濟關係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律應當調整的對象。

運輸合同格式化,要求運輸單票證應根據有關運輸法的規定製定,格式化合同應表明法律規定的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重要的合同格式應當經國家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運輸合同 篇5

委託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甲方委託乙方承擔甲方起始地 ,送達的物料運輸工作,乙方爲甲方提供提送貨服務並將物料安全、及時的送達目地

二、甲方需提前一天通知乙方需發運物料明細,含型號、噸位,體積及合適的提貨時間,以便乙方按運輸需要安排車輛。甲方接口人: 電話: ,乙方接口人:電話:

三、乙方需使用集裝箱卡車或者任何一輛全封閉的廂式貨車或者任何一輛用雨布全 覆蓋並用繩索有效紮緊的適合長途運輸的卡車進行裝運,承運車輛必須符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有關規定。若因車輛不符合國家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有關規定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運輸途中發生因車輛故障、交通事故、天氣原因造成擁堵等情況,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取得聯繫,告訴甲方預計的到達時間,配合甲方做應急預案,否則因貨物送達延遲造成的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如果乙方在運輸過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大雪、山洪、陰霾等)出現延務,乙方可出據相應的證明,甲方和乙方溝通,及時制定補救措施。

五、乙方必須爲甲方每票貨物購買足額貨物保險;按甲方的要求裝載貨物,並將貨物安全送達甲方指定目的地,由收貨人清點驗收,若貨物被錯送、冒領或途中發生貨物丟失、貨損、淋溼、污染(乙方原因)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由乙方負完全責任,並按貨物的實際價值原價賠償。

六、乙方運輸價格:

乙方杭州至濟南包車價格:4.2米xxxxxx元,6.8米xxxxxx元,9.6米xxxxxx元,13.5米和17.5米包車價根據實際貨量和運價計算得出,承諾包車運輸時效xxxxxx小時。以上均爲不含稅價格。乙方以上運費標準包括但不僅限於提送貨費、裝卸費、燃料費、路橋費、公路運費、車輛維修費、行政罰款、人工押運費、貨物保險等乙方在完成甲方委託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

七、 乙方提貨完成後應安排及時走貨,如果當天因自身原因未能走貨必須當天通知甲方,並在後續運輸過程中減少中轉環節,減小時效延誤。乙方承諾 至 運輸時效是小時,包車運輸時效xxxxxx小時,每延遲1小時考覈 元。如因乙方時效延誤造成甲方客戶停產而被處罰,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 乙方全年運輸時間除春節前7天,春節後7天爲放假期間,其餘時間爲正常營業時間。

九、 甲乙雙方每月15日前核對完成上月的運費,乙方向甲方出具運輸增值稅發票,甲方在收到發票60天內將運費電匯至乙方公司賬戶。

十、 甲乙雙方發生合同糾紛如協商不成,可訴至杭州市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一、 本合同一式貳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委託方(甲方): 承運方(乙方)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委託代理人:xxxxxxxxxxxxxxx 委託代理人:xxxxxxxxxxxxxxxxxx

運輸合同 篇6

託運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_______船運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同意甲方託運______貨物,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__噸船舶一艘,船名______,編號_____,船舶有_____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___港運至______港_____號碼頭,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 貨物包裝要求

乙方將貨物用_____材料包括,每包體積_____立方米,重量____噸。 (或_____型號包裝集裝箱。)

第三條 貨物集中與接收時間

甲方應__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內將貨物集中於____港____號碼頭.由乙方聯繫港口接收集貨,貨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條 裝船時間

乙方於______年__月__日將船舶抵達港,靠好碼頭,於__月__日__時至__時將貨物裝完。

第五條 運到期限

乙方應於______年__月__日__時前將貨物運達目的港碼頭。

第六條 啓航聯繫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啓航後,即發電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___元,由___方負擔。

第七條 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目的港碼頭,自下錨時起於____小時內將貨物卸完。

第八條 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派員監裝,指導照章操作,保證完全裝貨,裝完船封好艙,甲方派押運員一人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

第九條 運輸費用:

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____元,全船運費____元。

港口裝船費用,由甲方與該港辦理;卸船費用,由甲方與到達港辦理。

第十條 運費結算辦法: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於___年___月___日前向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甲方應於__年__月__日付清運輸費用。

第十一條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時集中貨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時裝貨,按時起航,每延誤一小時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_____元。

2、甲方未能按時卸貨,每延遲一小時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_____元。

3、甲方未按時付清運輸費用,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未付部分運輸費用______%的違約金。

4、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變更合同,應償付乙方____元違約金。

第十二條 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期將貨物運達目的港碼頭,每逾期一天,應償付甲方違約金_____元。

2、乙方船舶起航後未電報通知甲方準備卸船時間,所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3、乙方違章裝,卸造成貨物損壞,應賠償實際損失,並向甲方償付損失部分價款______%的違約金。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變更合同,應償付甲方_____元違約金,並退還甲方的預付款。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1、在裝,卸貨物過程中,因氣候影響裝,卸作業時間,經甲乙雙方簽證,可按實際時間扣除。

2、因_____級以上風暴影響,不能按時履行合同,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本合同同執行中如發生爭議,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雙方都可以申請海上(水上)運輸管理機關裁決,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運輸合同 篇7

甲方:身份證:(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身份證:(車隊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保證施工中道路、取土、裝車、卸土的暢通,土石方運輸合同書。

乙方負責運輸:運輸地:

要求乙方車輛: 部 (解放、東風王平頭、斯太爾);車箱長5.3米、車箱寬2.3米、車箱高1.4米

運距:公里 運費: 元/

結算方式:按車次結算,24小時結算一次(以現金方式結算)

此協議雙方認同,在約定時間內於年月日乙方將施工車輛安排到現暢

甲方負責聯繫住宿地方,乙方車隊自己交房租,合同範本《土石方運輸合同書》。

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項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費:工程總費用的 %

違約罰金:乙方車隊按約定到達後甲方如無工程安排,違約方應付給乙方違約金每車500元/天。乙方車隊沒按約定到達工地並施工,違約方應付給甲方違約金500元/天。

此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定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