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注意事項

特許經營在我國始於上個世紀90年代。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特許經營體系達1900多個,涉及行業及業態近60個。實踐證明,特許經營在調整流通結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吸納民間資本、擴大勞動就業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簽訂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注意事項

爲規範商業特許經營行爲,同時根據我入世承諾,商務部於2004年12月30日頒佈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外相比,我國在國內市場流通領域的法律體系尚不健全,特別是缺少以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爲目的的《反壟斷法》作爲基本法。因此,加強對規範市場行爲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研究,特別是認真研究對作爲被特許人加入商業特許經營體系的中小企業的保護就尤爲重要。

認識商業特許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管理的核心內容就集中在特許經營合同上。因此,有必要對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中應注意的幾點問題加以研究。

首先,從立法思路上,我們對商業特許經營立法的着眼點仍沿襲了一貫的管理思路。相比而言,特許經營發展較快的日本,立法思路則更側重於對經營模式的鼓勵和對企業的扶持。日本1973年出臺的《中小零售業振興法》並不事先對特許人設定資格,也不強制要求特許經營合同採取固定的格式,而是對特許人應公開的信息提出了一系列的強制要求,爲加盟者進行判斷提供必要的依據。如果出現信息不實等問題,政府採取的行政措施相對也比較溫和,主要以行政指導爲主,對曝光提供不實信息企業則採取非常審慎的態度。由此可見,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格式並不是最重要的,其包含的內容纔是加盟者和特許人應該共同關心的主要問題。相比之下,剛剛頒佈實施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在特許經營合同和信息披露兩方面的規定仍顯單薄(具體內容在下文進一步論述)。

其次,從商業角度上,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是被特許人和特許人分別作爲獨立的法人,承擔各自責任所簽訂的合同。被特許人應明確其自身的獨立法人地位,自行投資,自主經營,避免對特許人產生過度依賴的心理。同時,被特許人還應認清,即使成爲加盟店,也不一定馬上就能盈利,運營步入正軌需要時間,而且經營中仍存在商業風險。因此,被特許人應在對特許經營合同對其約束的條件、責任有充分的瞭解和認識的前提下,再簽訂合同。

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前應該予以確認的事項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往往是由特許人按照規定擬定的統一格式合同,而且一般不少於3年,因此,作爲加盟者的被特許人,應在充分了解合同的確切內容後,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簽約。對此,日本《中小零售業振興法》做出瞭如下規定:“本法的對象———特定連鎖加盟事業中,連鎖店總部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加盟者明示連鎖店總部的業務概況、合同的主要內容等信息,並有義務加以說明。”隨着實踐中特許經營合同的日益完善化和複雜化,以及合同糾紛事件的增多,此類強制公開信息的要求已經由過去的7條逐步追加到了22條。同時,日本還基於《禁止壟斷法》,由公平交易委員會公佈了《禁止壟斷法在加盟連鎖事業方面的規定》(2002年4月24日修訂),建議在簽約時明示加盟連鎖指導方針中包括的事項。此規定不僅適用於商業零售企業,也適用於零售業、飲食業以外的其他領域。此外,日本連鎖經營協會規定:根據“自願原則”,加盟時各連鎖店總部也可以有一段時期的考慮時間(7天以上),已經登記註冊的信息可以有償查閱。

顯然,日本在立法層面上,不僅在行業法規上,而且在市場競爭法規上都對特許經營合同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而且民間行業協會也參與並提出了積極的意見。而我國一方面目前剛剛出臺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對信息披露的`要求仍需進一步細化,另一方面《反壟斷法》的遲遲不能出臺,也使強制信息披露等要求缺乏更高層次的上位法依據而顯底氣不足。此外,相關行業協會也應該在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管上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被特許人與特許人在交易中應注意的問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之所以做出這幾點原則規定,主要是因爲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中比較容易出現“欺騙客戶”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應由《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所限制的不公平交易行爲。

  (一)爲了防止特許經營合同有“欺騙客戶”之嫌,應該綜合考察以下內容:

1.明示預測銷售額、預測收益時,其計算根據、計算方式是否合理。目前我們的管理辦法中對此內容未作限制,因此更容易在實際操作中發生預測銷售額、預測經費與實際費用不一致的情況,進而產生糾紛。

2.由於說明信息的不充分,是否會導致明示的特許權使用費低於實際繳付的費用。

3.在沒有進行客觀比較的情況下,明示的特許經營合同是否看上去比其他公司的連鎖加盟系統更加完善,更有優勢。

4.是否充分說明了中途解除合同的條件及違約金。

  (二)爲了防止特許人在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中超越其應有的權限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1.防止特許經營合同出現個別條款強化特許人的優勢地位,如:沒有正當理由的被特許人數量限制;供貨數量的強制要求;沒有正當理由的降價促銷的限制;簽約後變更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合同到期後,超越合理範圍的限制競爭義務等。這些不合理條款會使特許人獲得不當得利。

2.防止特許經營合同整體上使特許人處於優勢地位,如:對所經營商品的限制及對經營方式的限制;對銷售額的特別規定;是否有權解約以及違約金的數額;合同期限等條款。

3.關於銷售價格,由於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經營的商品面向相同的消費羣,實施相同的營銷戰略,因此特許人可以根據具體經營情況向被特許人提出建議銷售價格。但是,如果特許人對被特許人有不合理的價格限制條件的時候,就可能會出現限制銷售價格等不公平競爭現象的發生。在《反壟斷法》未及時出臺的背景下,這一問題也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特別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從發達國家的法律實踐來看,在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中特別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預測銷售收入、預測費用與實際發生額出現較大差異問題;是否返還特許經營費問題;特許經營費的計算方法問題;被特許人與特許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清算問題;特許經營網點區域限制問題;解除特許經營合同違約金問題等。

(一)預測銷售收入、預測費用與實際發生額出現較大差異問題特許人在募集被特許人加盟時所提出的預測銷售收入等數據,往往是根據已有加盟店的平均收入估算得出的,因此,被特許人經營中的實際發生額未必會高於這些數據。因此,被特許人應該要求特許人明確給出數據的計算依據,進而向已經加盟的被特許人瞭解情況,並且認真與同行業的其他店鋪進行比較,以確認特許人提供的數據是否合理。

(二)是否返還特許經營費問題被特許人爲急於加入,可能在未做好開店準備的情況下倉促簽約,並繳納特許經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在此情況下,被特許人應要求特許人明確說明特許人是否會對被特許人開店提供一定的支持,如果被特許人未能如約開店的話,是否按一定比例返還特許經營費等問題。

(三)特許經營費的計算方法問題由於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種類、業態繁多,不同的特許經營合同中關於特許經營費的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一般而言,不同的特許人其特許經營費的計算比率通常都不一樣,計算比率所採用的基數(以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還是以銷售利潤的一定比例計算)也不統一。例如,有的24小時便利店採取的方法是:把從進貨款中扣除報廢、降價、盤點等損失之後剩下的數額認定爲進價,然後計算銷售利潤,以銷售利潤的一定比率來計算特許經營費。在此情況下,被特許人在報廢商品和盤點商品時就必須慎之又慎。此外,特許經營費並非一定按照淨利潤計算,也可按照毛利、銷售收入等指標計算,甚至有根據營業面積來收取定額費用的情況。因此,在簽約前被特許人應認真研究特許經營費的計算方法,避免因誤解引起日後的糾紛。

(四)被特許人與特許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清算問題被特許人與特許人雖然是分別獨立的法人實體,但是由於特許經營活動的特殊性,之間往往存在各種債權債務關係,特別是由於供貨等關係,往往會導致特許人佔壓被特許人資金的現象發生。這是被特許人應特別考慮的一個經濟問題,也是政府部門應特別關注的潛在商業風險。

(五)特許經營網點區域限制問題在某些特許經營合同中,可能對被特許人實施一定範圍的商圈保護和地域限制。與此相反,也有一些特許經營合同對此不加限制和規定。如果特許經營合同中對特許經營網點的區域不加限制的話,就可能出現在被特許人經營區域的附近地區出現相同的連鎖店,進而導致被特許人的經濟利益因過度競爭而受到損害。因此,被特許人在簽約時也應對此問題引起特別關注。

(六)解除特許經營合同違約金問題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違約金,也是常常引發糾紛的一個問題。因此,在簽約前,應該瞭解清楚以下內容: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解約,具體手續如何辦理;如果被特許人提出中途解約,是否需要支付解約金或賠償金;如果需要支付的話,如何計算;如果被特許人因經營不善而提出解約,是否仍需支付解約金等問題。

由於我國大陸法體系國家的立法特點,《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只就特許經營合同及信息披露的有關問題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實施過程中,不僅政府管理部門,特別是廣大特許人、被特許人,對特許經營合同都應該認真研究,仔細斟酌,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正確的經營方針和模式,以使我國的商業特許經營活動健康有序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