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運輸合同範文九篇

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運輸合同9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品】運輸合同範文九篇

運輸合同 篇1

甲方(託運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乙方(承運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 貨物名稱、規格

貨物名稱:速凍食品。(速凍肉製品及速凍其他食品)

規格:根據甲方要求

二 包裝要求

紙箱包裝或泡沫箱包裝。

三 貨物起運點、到達點

起運點:北京;到達點:廣東廣州。

四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運輸過程中,保證冷藏車溫度在零下18攝氏度以下。運輸車輛要及時清洗,消毒。

五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收貨方憑送貨單收取貨物,在驗收合格後方可簽字。

六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運輸費用:700Kg以內(含700Kg)按1元/Kg覈算,700Kg至1000Kg(不含1000Kg)按700元/次覈算。1噸以上按700元/噸覈算。

結款方式:貨到驗收合格後支付。(客戶支付運費)

七 各方的權利義務

1.託運方的權利義務

(1)託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託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2.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託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繫,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爲的變質(例如在運輸過程中冷藏溫度未達到零下導致貨物變質等),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相應損失的賠償。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3.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八 違約責任

1.託運方責任:

(1)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2.承運方責任:

(1)在無特殊情況下,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甲方違約金5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2

託 運 方 貨 主 託運單位

(託運人) 電話

地 址 包裝形式

貨物名稱 件 數 重 量 價 值

起運地點 運住到達收貨人 電話

收貨地址

中介方 見證單位 地址

見 證 人 電 話 手 機

承運方車主 承運單位 電 話

司機姓名 地 址

身份證號碼 車 號

發動機號碼 車架號

貨物運輸交接協議書

1、 承運方必須按託運單位要求指定路線按時運抵目的地,並辦好交接手續,如因手續交接失誤所引起的經濟問題作騙貨,由承運方自負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2、 承運方在裝貨前應就託運方提卸貨時間,根據自己的車況作確定並在_____天內將貨物準時安全到達目的地,如有因延時到達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運方自負。

3、 在全程運輸中因貨物手續不全所造成的罰款費用以及由於包裝缺陷所造成貨損均由託運方承擔,承運方必須對所裝貨物負全責,如有貨物破損、受潮、腐爛、短少、缺件等貨物損壞由承運司機負責按價賠償。

4、 承運方在路途運輸車輛出現故障或遇險有任何損失必須立即報案,在短時間內無法恢復運輸的情況下,應立即通知託運方,並由承運方負責轉車將貨物完好地運送到卸貨目的地,且由此所引發的有關費用及其損失由承運方承擔賠償。

5、 不管託運方是否有人押車,運輸過程中貨物安全及承運方自己的所需有關一切費用及其他事項由承運方面負責。每噸運費_____元。總運費計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___元),起點預付________元,終點餘款下貨前付清_______元。

6、 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託運方承運聲明中介方屬於貨運配載信息中介,調度車輛帶車配貨,貨物承運後,託運方和承運方應共同遵守協議,中介方不承擔任何風險和法律責任,只起調度作用,不負責賠償,貨到目的地結清運費後即合同自然終止。

8、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向法院起訴按《經濟合同法》處理。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自願接受8條內容完全理解後簽字生效。

承運方(簽字): 託運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 (託運方):

乙方 (承運方):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基礎上就蒙牛液體奶產品運輸代理適宜進行了充分協商,並達成共識,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數量等

甲方託運貨物爲蒙牛液體奶產品,具體運量,品名,數量,規格可在每批貨物發貨前以電話或銷售單的方式通知乙方。

第二條:貨物起運地點及貨物到達地點

1、貨物起運地點:甲方的倉庫。

2、貨物到達地點:甲方指定地點(按每批貨物的派車單確定的交貨地點爲準)

第三條:運輸方式及收費標準

1、運輸方式

汽車運輸:門到門(第二條規定的起運至到達地點)。

2、運費標準

內蒙古 至遼寧省大連市 元/噸(含稅)

第四條:物承運日期及裝貨要求

1、乙方接到甲方裝貨的通知後6小時內安排運輸車輛到指定事業部裝貨,貨車每晚到一小時乙方向甲方支付100元違約金,甲方可從運費或保證金中扣除,同時在12小時以外未安排運輸車輛,甲方有權安排其他車輛運輸。運費差價甲方將在乙方保證金中扣除。

2、貨物全程運輸在途時間必須按照甲方的規定時間(以50公里/小時的時速)到達目的地,在途時間以車輛出廠時間開始算起。如延期將扣除運費100元/小時作爲違約金(交通管制、自然災害,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但需雙方確認後生效)。

3、乙方運輸人員進入廠區後應嚴格執行廠區管理制度,不得將非清真類食品帶如廠區,不得在廠區內吸菸,喝酒,鬧事,如出現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元/次,若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及經濟賠償責任。

4、乙方司機在承運過程中,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以方便公司和客戶聯繫,如發現關機且乙方不能提供其他聯繫方式的,甲方對乙方每次罰款50元。

5、甲方要及時通報收貨人聯繫方式,電話,送貨地址等事項。

6、乙方必須符合甲方的裝車要求,所有裝貨的車輛必須嚴格按照甲方品保部的要求裝車,在夏季要有防雨器具(如防雨苫布)。冬季要有防寒器具(如棉被等)同時車輛的車廂一定要乾淨,衛生,否則甲方有權拒裝且要求乙方支付200元的違約金。裝車完畢後,乙方一定要對所裝貨物的數量以及外包裝的完好進行嚴格的核對和檢查,如有問題及時提出,否則到達目的地後發生的數量短缺或產品的損壞將由乙方全部承擔,產品質量問題所至的損失甲方將進行處理。

7、因甲方所發運產品爲液體乳製品,要求裝車碼放高度嚴格按照甲方品保部門規定執行,不允許出現超高碼放現象,以防止將產品壓壞將產品變質。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有配載其他貨物時,不得裝運非清真禁忌品。

第五條:運輸費用結算

1、計算方法:單車總運費=噸位X 元/噸。

2、運輸車輛到甲方指定卸貨地點將產品全部卸完後,同時,甲方按合同約定的運輸費用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如因運輸原因造成到貨後產品損壞,甲方按零售價格從當車運費中扣除。

3、乙方按月向甲方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如乙方未能及時按月向甲方提供發票,甲方有權在下車運費結算時將稅金扣除。

第六條: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取消託運,但必須在貨物裝車前通知乙方,如甲方在運輸途中變更到貨地點,乙方需按甲方變更後的卸貨地點卸車。一車產品的卸貨地點最多不超過三個(包括三個)。

2、甲方在託運前要向乙方如實填報貨物品名,種類等,由於申報品名不實等產品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遵守甲方運輸產品指定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否則甲方指定公司有權按照其制度對乙方進行處罰。

2、由於各種原因致使貨物滅失,短少,損壞等,乙方需及時以電話形式向甲方彙報,產品的貨損由乙方在2天內向甲方按產品零售價做出全額賠償。

3、運價以合同約定的價格爲20xx年度的全年運價,(運價約定在合同裏)此價格全年不做任何的調整,除國家政策調整(如油價大幅上漲,下調,國家計重政策等)導致運價大幅上漲,甲方經調研,測算後做出相應的調整,同時,如油價下調,國家政策等導致運價降低,甲方將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對運價也做出相應的下調。

4、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發貨時限進行發運(甲方的所有定單乙方必須在(6)小時內發走),如乙方未在(6)小時內發走的,甲方有權從另外的運輸渠道調車,調車時高出現行價格的部分,乙方無條件給予相應的現金補貼,否則,甲方有權從乙方的運費或保證金中扣除,如若保證金不足時,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必須在12小時內續交,否則將視爲乙方自動解除合作,同時甲方按合同條款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承運資格。

5、如乙方在合同期內不能按時完成甲方的發運任務(每天所有的定單必須在(6)小時內發走,自然原因不能裝車的除外),其要求在中途退出時,甲方有權扣除其全部保證金(二十萬元),用於後期其運輸線路開發。

6、接到運管員開出的銷售派車單後,從庫房裝車,車輛在途,到貨,此期間乙方必須全程追蹤,發生任何異常情況當時必須報與運管員處。如有隱瞞不報或乙方不知情的現象,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並賠償全部損失。同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扣除乙方全部保證金。

7、乙方所派車輛從庫房裝車完畢後車輛確保按時到貨。如出現晚到貨現象(包括零散貨裝車後不發造成晚到貨),並由乙方賠償因晚到貨給客戶造成的一切損失。

8、運輸途中因運輸原因造成貨損,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內的,乙方必須在到貨後6小時內處理完畢並由經銷商書面確認。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乙方必須在24小時內處理完畢並由經銷商書面確認,否則甲方有權使用乙方的保證金賠償經銷商的損失,損失額由經銷商提供,不需經乙方確認。

9、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乙雙方招標時確認的運價,如有私自變動運價行爲,甲方有權取消其與甲方合作。

10、甲方的貨物裝上乙方車輛後,乙方必須投保貨物險,包括貨損險,盜竊險等一切有關貨物的保險。直到目的地卸貨前,貨物的保險及其他全部風險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甲,乙雙方嚴格履行合同,如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無故解除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50000元。

第七條: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約定以外的商務事宜均按兩部頒佈的《國內公路貨物運輸規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辦理。

第八條:關本合同發生的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此產生的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補充條款。

乙方需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

印件)合同簽定時繳納十萬元保證金,剩餘保證金十萬元乙方必須在合同簽定後一月內繳納給甲方。甲方承諾保證金將在履行完此合同如數歸還乙方,乙方如有違約甲方可叢保證金中扣除,運價由雙方確認的最終價格爲準,以附件的形式附於合同中,和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保證金已不足支付時(不能低於二十萬元)乙方必須補續不足,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向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

第十條: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乙方執一份,甲方執兩份。自雙方簽字及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合同有效期限爲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屆時雙方無異議,續簽合同。

甲方: 乙方: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4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就有關貨物運輸事宜訂立本合同,並由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品種、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

及合同期限貨物品種爲青銅峽市新井煤礦煙煤,運輸路程爲:青銅峽市新井煤礦到靈武市華電附近煤場貨物運輸期限爲 日,乙方須於 年 月 日到 年 月日將甲方貨物運到本合同約定地點,並交付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第二條 運輸價格, 運輸方式,結算方式及損耗。

運輸價格爲( )元每噸(不含稅),運輸方式爲( )汽車運輸,在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時間,地點卸完貨,乙方拿有甲方指定收貨人出具並簽字的過磅單的實收噸位現金結算。給予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的正常損耗爲( )公斤,超出正常損耗的每噸( )元賠付甲方。

第三條 裝卸貨應注意事項。

乙方指定運輸車輛在裝卸貨時必須聽從煤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如發生打罵煤場管理人員的現象,甲方取消乙方的運輸資格,裝完貨由甲方安排人員爲運輸車輛貼封條,乙方運輸車輛不承擔任何費用。

第四條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在運輸途中,不得給貨物澆水,如有管理人員發現,取消該車的運輸資格。到達卸貨地點,由甲方安排人員,過磅,驗收,出具過磅單並簽字。驗收時,如發現封條有損毀現象,甲方有權扣留該車,查清原因,方可卸車,不爲乙方承擔任何停車費用。

2.在驗收時,如發現有換煤的現象,甲方有權扣留該車,並處以煤炭總價5倍的罰款,甲方不承擔任何停車費用。並取消乙方的的運輸資格。

3.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裝卸場地發生的人員傷亡事故,全部有乙方承擔。

4.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乙方的運費,在正常的情況下,乙方結不到運費時,乙方有權停止運輸,並由甲方每天爲乙方承擔運輸總價5%的滯納金。由甲方引起的運輸車輛不能正常裝車,卸車,給乙方運輸車輛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

甲乙雙方自覺遵守以上條款,友好合作。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簽字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5

託運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託運方詳細地址:

收貨方詳細地址: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貨物流編號 品名 規格 單位 單價 數量 金額(元)

第二條、包裝要求

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四條、貨物承運日期

貨物運到期限

第五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條、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第七條、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第八條、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第九條、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義務

1、託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託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二 貨運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託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繫,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爲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 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託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其價值的 %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託運方違約金 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它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不可抗力;

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物的合理損耗;

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6

甲方(受託方):

乙方(委託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貨物運輸的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爲乙方提供國內航空貨物運輸服務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運輸方式及運輸範圍

1.1乙方負責將收集的航空貨物從鹽城機場出港,現有北京、廣州、長沙等多條航線。運輸方式:航空運輸。

1.2 乙方對甲方的北京航班、廣州航班、長沙航班等(航班以實際運行時刻爲準)出港貨實行承包制,每天出港貨量需達 噸,(北京): 噸;廣州(珠海): 噸;長沙(張家界): 噸;全年貨量至少達 噸。

北京 元,廣州 元,長沙 元,放給乙方運行。乙方需向甲方交納 萬元押金,今年未能達到合同指標時, 萬元作爲補償金,補給甲方,如乙方按量完成,甲方給予乙方貨物運輸補貼每噸 元。貨款結算方式:按月結算。

1.4當貨運旺季時,甲方必須確保乙方貨物正常運輸。不得拉貨,因拉貨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1.5遇國家法定節假日(春節等), 乙方需短期暫停執行包量協議時,至少需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交書面申請,經甲方審覈同意後,包量協議短期內暫停執行。

第二條 貨物交接及驗貨

2.1乙方應在先前一天晚上 之前向甲方預報第二天貨物的重量、件數和體積。乙方託運的貨物品名、包裝、體積等應符合甲方相關要求,甲方分別負責將包艙噸位(體積)範圍內的貨物全部裝載當天的鹽城-北京;鹽城-廣州;鹽城-長沙等航班。

2.2 甲方應在裝貨前根據乙方提供的貨物託運書上列明的貨物名稱、重量、件數、目的地等信息與實物進行覈對,並檢驗貨物的外包裝。

第三條 運輸質量及服務要求

3.1乙方不得託運危禁物品或在貨物中夾帶危禁物品,禁止託運貨物與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易污染等危險物品以及混裝。甲方應對所託運貨物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不使貨物受潮、受熱、受損、丟失等,確保所託運貨物的安全。

3.2因乙方所報貨物品名與實際品名不符或因乙方所託運的商品涉及危險品、禁運品,所造成相關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乙方全權承擔。

3.3乙方交運的貨物超過包艙噸位的,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在艙位許可的情況下保證給予優先發運權。

第四條 裝卸責任和方法

4.1 乙方貨物到達鹽城機場後,由甲方負責裝卸。

4.2 凡是在上機裝運過程中貨物發生摔、碰、損傷或損壞應及時通知乙方,甲方應按航空公司相關規定賠償。

第五條 違約責任

5.1 自甲方從乙方接貨之時起至該貨物被乙方指定收貨人簽收之時止,貨物發生丟失、短少、污染、損壞等現象時,除本合同其它條款另有約定外,由甲方按照航空規定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5.2甲方如將貨物錯運到非到貨地點或非接貨人,應無償運至乙方指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另賠償乙方相應經濟損失。

5.3如遇天氣原因,機械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航班取消,雙方互爲免責,但需提前通知乙方,取消貨物運輸。

5.4如遇國家政策、法規及航空公司運輸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或市場油價等因素髮生較大變化,雙方可協商進行議價,但需提前通知乙方,進行運價或艙位調整,並簽署書面確認函,如不能確認,雙方互不追究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解釋、執行等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若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其他

8.1 本合同的附件與主文部分的內容發生衝突的,除附件中已約定解決此類衝突的具體辦法的之外,悉以合同主文部分的內容爲準。

8.2 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8.3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8.4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7

訂立合同雙方:

________(簡稱甲方)委託_____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外託運______(貨物),乙方同意承運.<<經濟合同法>>和_______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遵守.

條 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_港運至_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條 貨物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將____貨物於____天內於____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條 裝船

甲方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並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於____小時內裝完貨物.

條 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__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 啓航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啓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卸貨,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_方負擔.

第六條 卸船:

甲方乙方船舶抵達__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__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裝卸作業,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扣除.

第七條 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的損失外,運送____貨物的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

第八條 運輸費用:

按____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____),全船運費爲____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_____港口收費規則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 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 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份,交____等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__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 規定協商,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

甲方: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簽章) 代表人: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訂立

運輸合同 篇8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對接 在現代法學中,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分屬不同領域,被不同的部門法所制約。在通常情況下,學者和實務操作者亦將二者割裂對待,分別研究。然而,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之間具有緊密的相關性。在實踐中,正是由於國際貿易業務的操作對跨境交付貨物產生需求,海上貨物運輸業務才應運而生。因此,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際上是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的某個部分或某個步驟。正因爲如此,國際貿易合同的主體必須使這兩者良好地契合,否則難以保證其自身在國際貿易中利益與風險的平衡。

1 關注兩合同之間對接問題的必要性

1.1 經濟原因

自19世紀中期以來,經濟全球化的腳步從未停止過,國際貿易更是日益繁榮。20xx年,我國進出口總額達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5%。作爲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重要參與者,唯有熟悉國際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遊戲規則,並熟練運用其規避風險,纔有可能成爲國際貿易中的贏家。尤其是20xx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在全球經濟環境不佳的狀況下,我國進出口貿易商必須正確理解貿易雙方法律關係並加以靈活運用,纔能有效規避風險,降低損失,保護自身權益。目前,大部分的國際貿易合同選擇用海上運輸來完成貨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運方式與其他運輸方式相比具有性價比、安全性較高的特點。因此,探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運合同對接的問題十分必要。

1.2 現實原因

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結合起來進行探討是實踐的需要。任何國際貿易的過程必然涉及貨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選擇某種運輸方式來完成這一交付過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就是國際貿易商在訂立、履行國際貿易合同後,爲完成其自身義務而訂立的輔助性合同。一方面,運輸合同必須符合貿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爲一個獨立的合同,涉及運輸、交貨等重要環節,對於貿易合同中當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響。由於這兩份合同的銜接不佳而導致各種問題發生的情形在實踐中不在少數。在這種“3方當事人、2個合同關係”的情況下,當事人只有使這兩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對接,才能真正保護自身的權益。

2 兩合同之間的對接環節

根據《20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xx)的規定,在國際貿易合同中,賣方主要的義務是供貨、交貨、通知買方等,買方主要的義務則是支付價款、受領貨物、檢驗貨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義務(如辦理許可證,訂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劃分費用,提供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等)由買賣雙方通過合同的具體約定予以分配。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連接點有二:一是主體身份,貿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亦是運輸合同的主體;二是貿易術語,貿易術語構成連接貿易合同和運輸合同履行的橋樑。合同中貿易術語的具體內容決定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運輸、費用、風險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擔,而這些環節在實踐中又是需要通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來實現的。換言之,這些環節既受到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制約,也受到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制約。

3 兩合同之間的具體對接問題

3.1 fob條款下貨物的控制權問題

fob條款一直是國際貿易實踐中欺詐案件的“多發地帶”。一般在訂立國際貨物貿易合同fob價格條款時,由進口商負責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進而享有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權利。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過早地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處理以下案例:發貨人雖持有提單,但因爲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爲收貨人,故發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的關係,出口商對承運人不享有訴權,法院據此駁回發貨人的起訴。

作爲發貨人的出口商面臨的這一風險,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該規定第12條明確:“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並持有指示提單的託運人,雖然在正本提單上沒有載明其託運人身份,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要求承運人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條的適用範圍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應當是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的託運人,涉案提單應爲記名提單),故此類風險並不能完全被排除。 簡言之,在fob條款下,賣方在交易伊始就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其至少面臨兩方面的風險:其一,買方不支付貨款時,除了對買方提起訴訟這一方式外,幾乎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其二,在賣方向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索賠時,其面臨證明其與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之間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係的困難。

以上種種問題即由實務中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之間不能很好對接所致。換言之,貨物賣方若要避免此類風險,必須對這兩個合同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整。賣方可以要求將跟單信用證下對單據的要求修改爲“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這樣,無論提單如何簽發,簽發給誰,賣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結匯和交易。但由於在這種方式下賣方只需向承運人交貨即可結匯,故對買方而言風險甚大,買方一般不會同意對信用證作如此修改。事實上,此種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決於買賣雙方在談判中的地位。

基於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fob條款下的貨物賣方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儘量控制風險。

(1)買賣雙方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明確:採用fob條款,運輸由賣方進行,運費由買方承擔。即賣方在安排運輸時一定要明確其應當被記載爲提單上的“託運人”,並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賣方,以保證賣方對貨物的控制權。國際貿易沿用的國際慣例一般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如果國際貨物貿易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對貿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作如上更改,則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障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42條第3款借鑑《漢堡規則》的規定,對“託運人”定義作出擴充,使《海商法》中的“託運人”既包括締約託運人又包括實際託運人(發貨人)。因此,在我國,倘若出口商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的當事人,則其“託運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證明,故出口商通常會留意對大副收據等交貨憑證的簽收和保留。但僅有這些憑證不足以保護其自身利益,因爲《海商法》沒有針對“發貨人”的權利作出任何規定,只是簡單地將其放入“託運人”的定義中。《海商法》規定: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但根據該條規定,並不能明確“發貨人”是否有權要求承運人向其簽發提單。在實務中,承運人僅依據向其委託訂艙的託運人的指示簽發提單,而拒絕依據發貨人的指示將提單簽發給發貨人,或拒絕將提單上的“託運人”顯示爲“發貨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貨物買方在安排運輸時必須保證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爲貨物賣方,並且貨物賣方享有優先要求向其簽發提單的權利。此外,fob賣方不僅要在貨物實際交付時要求承運人將其託運人的身份記入提單,且要以《海商法》下“實際託運人”的身份,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fob賣方,以避免自身過早地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綜上,在目前的國際貿易實務中,fob方式下貿易合同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之間不能較好銜接的問題比較突出。出口商應當充分意識到這一點。在對貿易對象信譽度不甚瞭解的情況下,建議出口商選擇以cif方式出口貨物。

3.2 貿易方式的靈活選擇

事實上,貿易方式的選擇非常靈活,若簡單地認爲“出口宜採用cif術語,進口宜採用fob術語”是不可取的。貿易商應當從自身的實際要求出發作出選擇。

一些散貨(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簽訂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體貨物的價格卻以貨物裝船(或提單簽發)當天的市場價格爲準。在這種情形下,誰掌握運輸的控制權,誰就掌握貨價的決定權。

例如,在市場波動、貨價下跌時,fob買方可以通過拖延時間、暫緩裝貨的方式來謀取貨價下跌帶來的利益。在英國曾發生這樣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亞裝運12萬t原油。在船舶已經到港的情況下,由於fob買方(承租人)瞭解到當年2月份的油價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後裝船(貿易合同約定,貨價以提單簽發日期爲準),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後裝船。然因種種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簽發1月31日提單,致使fob買方(承租人)蒙受60萬美元的損失。fob買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賠。實務中不乏貿易商抓住諸如稅率變化等可乘之機,先以fob買入貨物,而後在船舶尚在海上運輸途中,甚至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後,再尋找合適的買方的事例。

在國際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應當從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發來選擇是否掌握運輸的主動權,並且不必受制於傳統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國際貿易雙方訂立的是長期合同,且買方可根據自己的庫存、銷售情況來決定具體交易時間,則其可要求以fob價格進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動權。

3.3 滯期費的銜接

有觀點認爲,滯期費僅在運輸合同項下值得注意,而在貿易合同項下不應當關注。事實並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擁堵頻繁發生、國際貿易利潤日趨下降的背景下,動則幾萬、幾十萬美元的滯期費有可能成爲決定國際貿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關鍵。無論貨物的運輸由貿易中的哪方控制,均無法迴避滯期費的問題。

倘若港口擁堵或者裝卸效率低下,則發生滯期費的可能性就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約中約定由承租人承擔滯期費。在cif方式下,承租人(賣方)可以控制裝貨時間,但無法控制卸貨時間。因此,作爲承租人的賣方會盡量將卸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買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買方),亦會盡量將裝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賣方。所以,在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時,負責安排運輸的一方應當在貿易合同中增加條款,約定合同另一方須在多長時間內完成裝(卸)貨,否則由此發生的滯期費將由另一方承擔。

在訂立貿易合同時無法預估租船合同下的滯期費數額,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貿易合同中加上“滯期費按照租約約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如此,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即可通過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的對接,將其無法控制的裝(卸)貨滯期費轉移至貿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學者質疑滯期費條款併入的有效性,認爲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一方當事人是無法瞭解租約內容的,因此,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並讓其承擔租約下的滯期費並無依據。英國法則認爲,既然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作爲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裝卸義務,且明確滯期費數額按照租約確定,這就意味其能夠預見一旦裝(卸)貨發生延誤,即應當承擔滯期費損失的後果,因此滯期費條款的併入合法有效。當然,貿易合同中不負有安排運輸義務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過在貿易合同的滯期費條款中設置費用上限來保護自身利益。鑑於英國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審判的中心,故英國法對該問題的判例對實務操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滯期費問題較爲複雜,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務中一直是熱點問題,國際貿易商應該對其有所瞭解。若要保證貿易合同中滯期費的約定能夠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則務必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滯期費條款有所瞭解。例如,對於裝卸的開始時間,不同的措辭即產生不一樣的結果。倘若貿易合同中約定“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起算滯期費”,則港口擁擠所致的滯期費就不能轉嫁給非租船方,因爲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船舶抵達指定的碼頭(泊位)後方能開始計算 裝(卸)貨時間;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開始起算滯期費”之後加上“無論靠泊與否”,則即使船舶沒有進泊,也允許船長在進港後遞交裝卸貨準備就緒通知書,裝貨時間也從此起算。

綜上,國際貿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滯期費的概念和內容,否則,倘若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中的滯期費條款不能很好地銜接,就可能給貿易合同中安排運輸的一方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3.4 風險的分配和轉移

由於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即是對國際貿易合同項下運輸部分的履行,故兩合同之間必然存在諸多關聯。又由於運輸合同項下的風險與貿易合同項下的風險常常發生轉移,因此貿易合同商應當對此予以足夠關注。

運輸合同 篇9

託運人(甲方): 承運人(乙方):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危險化學品運輸合同

託運人(甲方): 住 所: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負責)人:

承運人(乙方): 住 所: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着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危險化學品運輸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託運物名稱、規格、數量(根據合同實際情況確定)

2. 託運貨物形態及包裝方式:

2.1形態:(⑴固態;⑵液態;⑶氣態;⑷液化氣態)

2.2包裝應符合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確保託運物不損壞、不泄露、不污染環境。包裝方式:⑴整裝;⑵散裝;⑶集裝箱)

2.2.1 整裝貨物的包裝由甲方提供,包裝應符合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