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管理辦法

【標題】 河北省技術合同管理辦法(試行)(修正)

技術合同管理辦法

【分類號】 A322043199802

【時效性】 有效

【頒佈單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頒佈日期】 19881231

【實施日期】 1988123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科學技術

【文號】

【名稱】 河北省技術合同管理辦法(試行)(修正)

【題注】 (1988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號發佈
根據1998年1月1日實施的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修正)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爲加強技術市場的宏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
同法》和國務院批准、國家科委發佈的《技術合同管理暫行規定》精神及
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合同是國家技術成果商品化的基本法律形式,涉及科技
、經濟、工商行政管理、財政、金融、稅收等各個方面。各級科技、工商
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按照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特點和要求,協同做好技術合
同管理工作。

訂立技術合同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均應建立技術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省境內所有單位或個人簽訂的技術合同(包括已經公證和
鑑證的技術合同)均應進行登記。己登記的合同變更、解除時,應向原登
記機關備案。

第四條 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由各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科技管
理部門可設置專門登記機構,配備專業人員,也可委託有關機構代理登記
工作。

第五條 當事人雙方應在技術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各自所在
地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登記,並報送技術合同書。

第六條 申請技術合同登記時,賣方是單位的由本單位的技術經營機
構辦理;賣方是個人的由技術中介機構辦理,中介機構可收取不超過技術
成交額百分之三的手續費。

第七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依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申請登記的合同從法律和技術
等方面進行審查。對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合同及包
含部分非技術交易的合同,就其屬於技術交易的部分進行登記,併發給登
證明。假合同、非技術合同和以非技術交易爲主要內容的合同,一律不
予登記。

(二)按技術市場有關管理規定審批酬金。

(三)按照國家科委和國家統計局《關於技術市場統計工作的若干規
定》,對技術出讓方申請登記的技術合同,進行分類登記,並定期將統計
資料和數據逐級上報省科技管理部們。

第八條 技術合同履行後,技術出讓方須持該項目的技術鑑定證明或
驗收證明、技術交易項目成本覈算表、登記證明及經過登記的技術合同,
到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酬金審批手續。銀行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出具
的《河北省技術市場提取酬金審批憑證》批准金額及技術出讓方開出並在
背面加蓋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公章的現金支票支付酬金。無審批憑證和未加
蓋公章的,銀行不予辦理酬金支付手續。

第九條 技術合同約定付款方式採用分期支付或按新增銷售額(利潤
)提成的,分期辦理酬金審批、提取手續。

第十條 技術合同登記後,買方持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證明
支付技術費。未經登記的合同,買方所付的費用不能按《河北省技術市場
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列支。

第十一條 各單位的技術貿易收入應同生產所得及其它非技術經營所
得分開。技術貿易收入應與酬金審批憑證存聯、酬金分配表一起同科記帳
,供財稅、審計部門審查。未經登記的合同,單位所得技術收入不享受減
免稅收等優惠待遇。

第十二條 省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對設區的市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資
格審查和業務指導,並負有監督和檢查的責任。

技術合同登記工作不得由經營機構辦理。技術合同當事人履行登記手
續時,須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繳納技術交易額千分之一的合同登記費。

第十三條 對不予登記的技術合同,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有向當事人說
明原因的責任。當事人不同意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決定時,可向技術市場
管理機構申請複議。

第十四條 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由專
利管理機構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合同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技術合同登記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以不正當手段進行技術合同登記、騙取酬金和減免稅等優
惠待遇的,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或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有權會同稅務等部門令
其補交稅金,追回酬金,並依據《河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技術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所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宣佈技
術合同無效或予以查處。涉及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侵害他人技
術權益的技術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委託當地科技管理部門或專利
管理機構做出結論後,再行處理。

第十八條 技術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
成的,可依據合同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門的仲裁機構或其它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及發明權、發現權、技
術成果權或者專利申請權、專利侵權爭議的,仲裁機構應在委託當地科技
管理部門或專利管理機構做出結論後,再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科技、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和金融等部門共同負
責監督、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名稱】 河北省技術合同管理辦法(試行)修正案

【題注】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
會議通過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發佈施行)

【章名】 全文

一、刪除第十二條中的“地”字樣,並將“市”修改爲“設區的市”

二、第十條修改爲:“技術合同登記後,買方持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出
具的登記證明支付技術費。未經登記的合同,買方所付的費用不能按《河
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列支。”

三、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爲:“技術合同登記工作不得由經營機構辦
理。技術合同當事人履行登記手續時,須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繳納技術交
易額千分之一的合同登記費。”

四、第十六條修改爲:“以不正當手段進行技術合同登記、騙取酬金
和減免稅等優惠待遇的,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或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有權會同
稅務等部門令其補交稅金,追回酬金,並依據《河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