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廣大人民羣衆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 篇1甲方:
乙方:
一.社會力量辦學教師一年一聘,教學成績名列全鄉前三名者,下學年直接聘用。
二.社會力量辦學聘請的教師XX年下期月工資300元,XX年上期起執行等級工資。
三.學生人數在50人以上的班級,教師月工資爲310元。
四.一學期內每流失一名學生,扣該班教師30元,每增加一名學生,當期獎勵該班教師20元。
五.各校每學期四周內收繳齊學費。如有特困生,由該校寫具證明材料,上報完小審批減免學雜費。
六.教師每學年扣押金200元,在第一學期第一、二學月每月扣除100元,被校方辭退或申請辭職批准後退還教師本人,工作未滿一年,中途辭職的,不退還押金。
七.各校組長經費補貼:編制在五個班以上(含五個班)的,每月補救80元,五個班以下的,每月補助60元,不再報銷旅差、通訊費。
八.從XX年下學期起,本學期成績作爲確定下學期工資等級的依據。
九.學期獎金根據當期收費情況確定,按聯教計獎方案覈算。
十.超工作量計酬,每月按公式(x–45)×1元發放超工作量獎(x爲班級人數),本學期人數不足不扣。
十一.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時間
勞動合同 篇2甲方(用人單位): 註冊地址:乙方(勞 動 者):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續簽原勞動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並簽訂本勞動合同續訂書。
一、 原簽訂的勞動合同於期滿,本次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爲第 種形式。
① 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② 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
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止。
二、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息制度、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等按照原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三、 雙方協商變更或約定的內容事項如下:
四、 除本勞動合同續訂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約定外,其他內容與原勞動合同的內容一致並持續有效,甲乙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各自約定的義務。若原勞動合同約定內容與現行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執行。
五、 本勞動合同續訂書私自塗改無效,若要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六、 本勞動合同(續訂書)一式叄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執一份,乙方
執一份,交乙方檔案存檔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合同續訂日期: 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3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作崗位: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招用乙方到我汽車修理廠維修工作爲 。
第二條、合同時限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爲 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工作時間:每天早上八點正式上班。
第四條、工資待遇
(一)乙方工資按照甲方工資制度實行。
(二)乙方(銅工、漆工、機修工)除掉材料費後按提成分50%的修理費。
(三)乙方每月付給甲方伙食費( 元)。
第五條、工作規定
(一)場內的生產,由於違章操作而發生的工具、設備、配件損壞,餘事故乙方自行承擔。
(二)場外與工作無關,私自外出而發生的一切事故乙方自行承擔。
(三)乙方在合同期間不能私自離開逃跑,逃跑者由修理
廠罰款20xx元,並承擔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在合同期乙方不能私自外出去做任何事業。
(五)乙方不能使用任何。
(六)乙方不能偷盜場內的任何財物和金錢等。
(七)乙方必須按照甲方指定的工作做出效益。
(八)乙方晚上12點以前必須回到修理廠休息。
(九)乙方不能透露修理廠的祕密。
第六條、甲方責任
甲方不能拖延乙方的工資,由每月的月底付清乙方。乙方若發生特殊情況,甲方必須儘量幫助解決。
雙方應遵守國家規定的相關法律法規,望雙方共同遵守。 此協議一式二份,甲方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4甲方(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組織機構代碼:□□□□□□□□□□□□□□□□
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與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續訂)如下條款,用書面勞動合同形式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爲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爲期年,其中試用期個月。合同期滿,合同終止。如甲方生產經營(工作)正常,雙方都能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內可以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
2、本合同期限爲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終止。
3、本合同期限爲完成任務爲期限,自年月日起至該任務結束時終止。
4、乙方屬初次錄用的,在本合同期內試用期爲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任務爲期限或短於3個月期限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在(部門、科室、車間、班組)爲(職務、工種、崗位)工作。主要生產經營(工作)任務是:;勞動定額是:;質量要求是:
工作地點是:。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變化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生產經營(工作)任務。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崗位(職責)責任書》,作爲《勞動合同書》的附件。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根據其所在崗位要求,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相應的定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2、除《勞動法》規定不受限制的情形外,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並按規定標準給予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且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3、乙方在職期間,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生育假、探親假、婚喪假、工休假等節假日安排乙方休假。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按本單位(學徒工□、熟練工□、生產□、營銷□、技術□、管理□、)崗位系列的工資標準,按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工資的標準,用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乙方本人。每月現定爲元,並每月按乙方工資的%增發性補貼。
2、乙方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低於江西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且不低於甲方與工會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乙方享有與甲方其他職工同樣晉升、調資的權利。
4、乙方的獎金、津貼、補貼按有關規定執行,加班工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在合同期內,甲方每月按乙方工資總額的%(其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每月按本人工資%(其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2、在合同期內,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時間長短確定醫療期,具體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乙方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醫療待遇按江西省有關規定辦理。
3、在合同期內,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遺屬補貼,按國家和江西省有關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必須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工作場地、生產工具、材料、安全保護設施、防護用品、衛生條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乙方,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並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七、勞動紀律
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規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等手段致使甲方簽訂或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五)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六)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在試用期內的應當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按照本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款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本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款第(七)條第1、4、5、6款終止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月工資按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乙方月工資高於甲方所在設區市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20xx年。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甲方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續訂,乙方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上述約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20xx年1月1日之前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因甲方生產經營(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約定以下事宜:
1、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使用專項培訓費用萬元,送乙方到參加專業技術培訓,培訓結束後,乙方同意爲甲方服務年。乙方若違反服務期限約定,應當按專項培訓費用總額與服務期限平均,逐月遞減支付未履約期限的違約金。
2、乙方(僅限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到與甲方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競業限制的範圍爲;地域爲;期限爲年個月(不得超過二年)。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甲方按萬元/月,每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總額萬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
4、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和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甲方(單位)蓋章:法人代表(或委託人)簽字:
年月日
乙方(勞動者)簽字:
年月日
勞動合同鑑證機構蓋章:
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5勞動合同法培訓協議
甲方:
乙方:
爲提高員工業務能力、促進員工自身發展,公司鼓勵並支持員工參加職業培訓。爲確保公司的穩定性和可持續發展,根據《》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乙方到 參加 業務培訓(進修)。在業務培訓(進修)期間,甲方負責乙方培訓(進修)費,該費用由乙方先行繳付,培訓結束後按甲方《員工培訓管理制度》規定報銷。
二、乙方應珍惜此次培訓機會,認真參加培訓,自覺遵守培訓單位的紀律。凡因違規違紀受到培訓單位處分的,甲方將視同在本公司內的違規行爲,按公司制度追加懲處。
三、乙方參加培訓後,須達到此次培訓的目的。培訓結束後,乙方應將培訓成績單、培訓證書交甲方檢驗,複印件存入員工檔案。如乙方未取得培訓機構頒發培訓合格的成績單、相關證書、證明材料等,則甲方有權不爲乙方報銷培訓費用,並按甲方相關制度扣除已發相關費用(包括交通費、伙食補貼等)。
四、培訓結束後,乙方須在合理時間內返回甲方報到。否則,因此產生的費用自理,同時按逾期報到的天數做曠工處理。
五、甲方責任與義務
1、保證向乙方支付約定範圍內的各項培訓費用;
2、保證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條件;
3、在培訓期間,做好培訓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工作。
4、保證在乙方完成培訓任務後,安排在適合的工作崗位或職務,並給予相應的工資待遇。
六、乙方責任與義務
1、保證完成培訓目標和學習任務,取得相關學習證件證明材料;
2、保證在培訓期服從管理,不違反甲方與培訓單位的各項政策、制度與規定;
3、保證在培訓期內服從甲方各項安排;
4、保證在培訓期內定期向甲方溝通,彙報學習情況;
5、保證在培訓期結束後,回到甲方參加工作,服從甲方分配,勝任 工作崗位(或職務)。
七、服務期限及補償費:
1、培訓費用在 元以下(含 元),乙方應爲甲方服務滿三年,不滿三年的,按以下標準補償甲方爲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
(1)服務滿二年、不滿三年的,補償 %;
(2)服務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補償 %;
(3)服務不滿一年的,補償100%。
2、培訓費用在 元以上的,乙方應爲甲方服務滿五年,不滿五年的,按以下標準補償甲方爲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
(1) 服務滿四年、不滿五年的,補償20%;
(2) 服務滿三年、不滿四年的,補償40%;
(3) 服務滿二年、不滿三年的,補償60%;
(4) 服務滿一年、不滿二年的,補償80%;
(5) 服務不滿一年的,補償100%。
八、合同期間,由於甲方原因,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不補償培訓費用。乙方因違紀被公司辭退的須全額補交培訓費用。
九、本合同作爲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補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應共同遵守。
十、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爲業務員(司機),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
一、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另籤勞動合同。
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並服從甲方的管理。
三、乙方應遵守甲方公司所有規定,盡忠職守,維護公司利益。
四、乙方聘用期間須服從公司安排工作,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絕及拖延之情形,如有違反,公司依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罰款或開除處理。
五、乙方有按甲方要求收回貨款的義務,如收到假幣、少收貨款等均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與甲方簽訂用工合同,合同期滿至年底,則獎勵1000。中途離職者,取消1000元獎金。
七、所有以上以籤合同爲準,不籤者無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7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爲:“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爲:“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爲:“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爲:“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xx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爲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爲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覈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爲,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 篇8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姓名: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爲 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爲 天。最長不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限。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履行崗位職責,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本合同期限內,不得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任何勞動關係。
第四條 乙方應當服從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的臨時性派遣和調整。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甲乙雙方選擇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度: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
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第六條 乙方的休息、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執行。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七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八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爲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九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並嚴格遵守。
第十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勞動報酬
第十一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爲 元/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標準)。
第十二條,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的工資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爲 。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爲每月 日,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四條 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安排乙方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甲方未安排乙方法定帶薪年休假的,應支付乙方法定帶薪年休假的工資。
第十五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月工作時間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超過的應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六、社會保險
第十六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七、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爲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甲方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乙方給予經濟補償,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八、雙方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 培訓的約定:甲方出資,爲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訓的約定:根椐工作需要,甲方爲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和職業操守等各方面培訓的,乙方需要與甲方簽定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具體約定內容參照培訓協議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保守商業祕密的約定:
1、乙方有保守甲方商業祕密的義務和責任,同時需要遵守甲方相關規章制度。商業祕密主要包括:客戶信息、管理信息(財務信息、人事信息、營銷信息等)、技術信息、創新信息以及甲方規章制度中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等。
2、乙方因違約而侵犯了甲方商業祕密,造成甲方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賠償。
第二十二條 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的約定: 參照甲方《員工手冊》和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其他事項的約定:
1、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甲方聲譽和企業利益,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各項規範;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2、乙方提出離職申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規定;
3、乙方入職時,不得隱瞞個人實際情況(如:身體健康狀況、各種病史、工作經歷、學歷、證件真僞及家庭狀況等),有隱瞞個人實情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九、勞動爭議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不願意調解的,應當依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 他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有關修改勞動合同的文件,雙方訂立的培訓協議、保密、競業限制協議,甲方的現行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安全規範、行爲準則等)以及後續依法補充制定的規章制度及其他相關附件,均是《員工勞動合同書》的組成部分,其效力與本合同條款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另行約定的,從其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簽字或蓋章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9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北京市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
BDA國際企業大道17-1號樓
經營地址:北京市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
BDA國際企業大道17-1號樓
郵政編碼:100176
第一章 合同的類型與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本合同類型爲以下 A 。
A.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 叄 個月,合同期滿即終止。本合同期滿後,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應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內續訂。
B.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本合同自 / 年 月 日起至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或/和解除條件成就時即行終止或/和解除。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自 /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第二條 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本合同約定的勞動合同起算時間不一致的,以乙方實際到崗之日爲勞動合同起始時間。
第二章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爲 。
第五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確定的工作崗位,按時按質完成各項任務;因工作需要或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甲方可調整乙方工種和工作地點,乙方應服從調整並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和甲方制定的其它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 B 工時制度。
A. 執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定時工作制。
B.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C. 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在確保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前提下,乙方可以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除因公外出需徵得部門主管或公司高層的同意外,在公司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內仍應到崗履行職責。
第七條 由於工作需要乙方加班的,乙方加班須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否則不視爲加班。乙方應在加班前書面申請,經部門主管和財務主管審覈簽字,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並不得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八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 建立建全生產工藝流程, 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九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10日—15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試用期工資爲 元,轉正後工資爲 /元(視試用期表現再定)。支付乙方的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任何其他付費應由甲方直接支付給乙方本人,上述支付如涉及個人收入調節稅、所得稅和其它稅賦或費用,該稅賦或費用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由乙方本人負擔並由甲方代爲扣繳。
第六章 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保險,甲乙雙方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繳納社會保險及個人所得稅。
第十二條 甲方應爲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七章 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四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公司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章、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五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 由甲方行政部發放的《員工手冊》,乙方應認真閱讀並簽收且應嚴格遵守。乙方提供的證件必須真實、合法,填寫入職的信息必須真實,如系僞造,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不給予經濟補償。乙方提供的地址應準確,確定能收到甲方寄給的各類文件及相關材料。如乙方地址變動,應及時告知甲方。乙方應提供《健康證明》,確保身體健康沒有疾病。若發現乙方有潛伏性的疾病或傳染病,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七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工作崗位調整或無論因何種原因致乙方離職,均應當按照甲方離職制度及具體要求辦理相應的工作交接或離職手續。乙方怠於或拖延履行,造成甲方工作不便,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4、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試用期結束時考覈不合格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嚴重失職或違反公司及國家、地方有關規定、規章,對甲方造成 3000 元(含3000元)以上損失的;
5、利用工作之便,營私舞弊或惡意串通,損害、危害公司或員工利益的;
6、乙方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 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如年度考覈不合格等,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
第二十二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義務兵復員退伍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
1、乙方接受過甲方出資的專業技術培訓的,若服務期(按培訓合同的約定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或培訓合同未約定的,爲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即辭職或因不勝任工作、被甲方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應當在離職前按照培訓合同的約定向甲方返還相應的培訓費用。未簽訂培訓合同或培訓合同約定不明的,乙方應當向甲方返還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如乙方接受過甲方提供的住房、車輛或其他方面資助,還應在辦理離職手續前向甲方返還相關款項。
乙方違反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向甲方賠償如下損失:
乙方簽名:
(一)甲方爲錄用其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對甲方生產、經營及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終止:
1、本合同期滿;
2、乙方已開始享受基本養老待遇;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
4、甲方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 凡屬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該給予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甲方應按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給乙方。
第二十八條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者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包括並不限於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但該扣除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餘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章 保密義務與競業限制
第二十九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乙方另行訂立協議,就服務期及相關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1、乙方因工作所獲得的所有文件、資料及物品均爲甲方財產。乙方無論因何種原因離職,應當將因工作所獲得的所有文件、資料及物品,包括原件及所有備份,無條件返還給甲方。乙方違反本合同或甲方規章制度規定的保密義務的,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予以賠償。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資金、設備、技術資料等)產生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及技術祕密及各種作品(包括文字作品、軟件產品、圖紙、技術方案、設計方案等)等智力成果,以及乙方在離職後一年內做出的、與乙方在甲方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務有關的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除署名權外的其他相關權利由甲方享有。
第三十條 乙方對其工作中知悉的甲方技術、業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乙方違反保密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賠償甲方損失。
第三十一條 鑑於乙方知悉的或將要知悉的甲方祕密具有重要影響,甲方事業具有競爭性,鑑於乙方對甲方表示的忠誠以及乙方勞動的權利,爲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就競業限制約定如下:
1、乙方不作爲甲方僱員後繼續履行其在甲方任職期間與甲方簽訂的本合同所約定的保密義務;
2、乙方不作爲甲方僱員後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披露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所做的屬於甲方的職務技術成果;
第三十二條
1、競業限制範圍及期限:乙方應當保守在甲方工作中所涉及的技術、工藝、開發、市場策劃、市場營銷、發展規劃、管理方式等方面的祕密。在 中國地區,自乙方不作爲甲方僱員之日起24個月內不得到與其在甲方工作內容相同或相近、有競爭關係的其他企業工作,亦不得將甲方業務或協定業務關係帶走自己生產、經營或與他人合營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
2、競業限制期限內,甲方按照乙方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5%的月補償標準,向乙方支付24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以後,乙方辦理離職手續的同時,甲方一次性支付前述競業限制補償金。
3、如果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以其從甲方所獲得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總額的三倍爲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除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乙方違反本競業禁止義務所獲得的利益歸甲方所有。
第十一章 通知與送達
第三十三條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面呈或按照下列通訊地址或通訊號碼以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送達至被通知人:
第三十四條 乙方確認本合同首部的“現住所地”爲其目前真實的通信地址,如果通訊地址或通訊號碼發生變更,則變更的一方應於變更當日或最遲不超過二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後的通訊地址或通訊號碼書面通知至對方。因變更的一方未及時通知至對方或提供的通訊地址或通訊號碼失效、無效、虛假、有誤等,對方不承擔由此引起的影響正常履行本合同的相關責任。
第十二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章 其它約定
第三十六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重申或補充以下條款:
1、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專長、特長、工作能力、工作表現或經乙方申請,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2、乙方對工作中所獲得或經手的有關甲方行政辦公經營、管理、財務、人事、外事、專項技術、市場業務等機密、祕密應予嚴守,如有泄漏,應承擔相應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賠償因此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並接受有關處罰。
3、乙方執行甲方工作任務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屬於職務技術成果,其使用權、轉讓權等相關權益歸甲方所有。
4、乙方與甲方因任何原因終止勞動合同,乙方應立即歸還或移交從甲方得到、保管或使用的所有文件、記錄、設備、材料和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所掌握的甲方合同文件、技術資料、財務報表、業務計劃、產品或營銷資料等,不得保留複製件,並按照甲方規定辦理離職與交接手續。
5、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後,對甲方的業務計劃、財務狀況以及關聯單位的任何保密文件、材料和情報應嚴守機密,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組織或人員泄露或利用。
6、乙方在合同期間不得從事與甲方構成競爭的任何業務活動,或受僱於與甲方構成競爭業務的任何組織或個體。
7、甲方可根據國家和本單位要求與乙方簽訂保密、培訓、廉政、安全、衛生和社會義務等協議書或責任書。
8、乙方承諾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甲方根據需要制定、修訂、補充和完善的規章制度,這些均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及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10、乙方與用人單位甲方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保證與其他用人單位無勞動關係(即與原單位已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此發生的賠償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11、甲、乙雙方如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或條款,則以新合同或條款爲準,舊合同或條款自動失效。
第三十七條 甲方的《員工手冊》,管理規章制度及相關的入職資料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條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了本合同以及附件中甲方有關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紀律等各項規章制度,並對其內容表示完全認同。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與國家法律法規、北京市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 章):
簽訂日期: 20xx年x月x日
乙方(籤 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10甲方 (單位):
乙方 (個人)姓名: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年___ 月___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爲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月_日,終止日期___年_月_日。
二.工作內容和義務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關規定,可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三)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四)忠於職守,勤奮工作;
(五)保守甲方商業祕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名義、影響力以及商業祕密爲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四條 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參照我區同等級別、同等類型單位,安排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四.勞動報酬
第五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六條 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甲方根據乙方現任職務和工作崗位,甲方每月 15 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合同約定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七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並繳納有關費用,乙方應繳費用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八條 甲方可根據乙方服務時間、崗位特點酌情核發年終津貼、職務津貼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條 甲方將根據社會經濟增長水平和自身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整體薪酬水平、完善員工福利制度。
六.勞動紀律
第十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和職業技能。
第十一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採取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甲方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乙方拒不改正的;
5、違反勞動紀律,泄露甲方商業機密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3條情形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費用的;
4、甲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在下列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續訂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 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
八.勞動爭議處理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本合同依法經雙方簽字或蓋章訂立後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其他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簽訂補充協議或按國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效日期以第一條爲準。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