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代理合同文本

第一條 約因
  製造商姓名______,其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簡稱制造商),同意將下列產品_______________(簡稱產品)的獨家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簡稱代理人),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其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簡稱地區)推銷新產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代理人的職責
  代理人應在該地區拓展用戶,代理人應向製造商轉送接收到的報價和訂單。代理人無權代表製造商或簽訂任何具有約束的合約。代理人應把製造商規定的銷售條款(包括裝運期和付款)對用戶解釋。製造商可不受任何約束的拒絕由代理人轉送的任何詢價及訂單。
  第三條 代理業務的職責範圍
  代理人是__________市場的全權代理,應收集信息,爭取用戶,盡力促進產品的銷售。代理人應精通所推銷該產品的技術性能。代理所得佣金應包括爲促成銷售所需費用。
  第四條 廣告和展覽會
  爲促進產品在該地區的銷售,代理人應刊登一切必要的廣告並支付廣告費用。凡參加展銷會需經雙方事先商議後辦理。
  第五條 代理人對用戶的財務責任
  代理人應採取適當方式瞭解當地訂貨人的支付能力並協助製造商收回應付貨款。通常的索款及協助收回應付貨款的開支應由製造商負擔。
  未經同意,代理人無權也無義務以製造商的名義接受付款。
  第六條 用戶的意見、代理人的作用
  代理人有權接受用戶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及時通知製造商並關注製造商的切身利益爲宜。
  第七條 向製造商不斷提供信息
  代理人應盡力向製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4個月需向製造商寄送工作報告。
  第八條 保證不競爭
  代理人不應與製造商或幫助他人與製造商競爭,代理人更不應制造代理產品或類似於代銷的產品,也不應從與製造商競爭的任何企業中獲利。同時,代理人不應代理或銷售與代理產品相同或類似的(不論是新的或舊的)任何產品。
  此合約一經生效,代理人應將與其他企業簽訂有約束性的協議告知製造商。不論是作爲代理的或經銷的,此後再簽訂的任何協議均應告知製造商,代理人在進行其他活動時,決不能忽視其對製造商承擔的義務而影響任務的完成。
  本協議規定在此協議終止後的5年內,代理人不能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予以競爭,本協議終止後的1年內,代理人也不能代理其他類似產品,予以競爭。
  所有產品設計和說明均屬製造商所有,代理人應在協議終止時歸還給製造商。
  第九條 保密
  代理人在協議有效期內或協議終止後,不得泄露製造商的商業機密,也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協議範圍使用。
  第十條 分包代理人
  代理人事先經制造商同意後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應對該分包代理人的活動負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工業產權的侵犯
  代理人應視察市場,如發現第三方侵犯製造商的工業產權或有損於製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爲,代理人應據實向製造商報告。代理人應盡最大努力並按照製造商的指示,幫助製造商使其不受這類行爲的侵害,製造商將承擔正常代理活動以外的此類費用。
  第十二條 代理人獨家銷售權的範圍
  製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該地區取得代理或銷售協議產品的權力。製造商應把其收到的直接來自該地區用戶的訂單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權按第十五條規定獲得該訂單的佣金。
  第十三條 向代理人不斷提供信息 爲促進代理活動,製造商應向代理人提供包括銷售情況、價目表、技術文件和廣告資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製造商應將產品價格、銷售情況或付款方式的任何變化及時通知代理人。
  第十四條 技術幫助
  製造商應幫助代理人的僱員獲得代理產品的'技術知識。代理人應支付其僱員往返交通費及工資,製造商應提供食宿。
  第十五條 佣金額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並簽字的協議產品爲基礎,其收傭百分比如下:
  ___________美元按____%收傭
  ___________美元按____%收傭
  第十六條 平分佣金
  兩個不同地區的兩個代理人爲爭取訂單都作出極大努力,當訂單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貨之製造廠位於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時,則佣金由兩個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條 商事失敗、合約終止
  代理人所介紹的詢價或訂單,如製造商不予接受則無佣金。若代理人所介紹的訂單合約已中止,代理人無權索取佣金,若該合約的中止是由於製造商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計算佣金的方法
  佣金以發票金額計算,任何附加費用如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海關稅或由進口國家徵收的關稅等應另開發票。
  第十九條 佣金的索取權
  代理人有權根據每次用戶購貨所支付的貨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戶沒有支付全部貨款,則根據製造商實收貨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於製造商的原因用戶拒付貨款,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支付佣金的時間
  製造商每季度應向代理人說明佣金數額和支付佣金的有關商務,製造商在收到貨款後,應在30天內支付佣金。
  第二十一條 支付佣金的貨幣
  佣金按成交的貨幣來計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條 排除其他報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協議之義務時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除非另有允諾,應按第十九條之規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三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後生效,協議執行1年後,一方提前3個月通知可終止協議。如協議不在該日終止,可提前3個月通知,於下1年的12月30日終止。
  第二十四條 提前終止
  如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一方都無權提前終止本協議。除非遵照適用的__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說服力的理由方能終止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 文件的歸還
  協議期滿時,代理人應將第十三條中所述及的由製造商提供的全部廣告資料及所有文件歸還給製造商。
  第二十六條 存貨的退回
  協議期滿時,代理人若儲有代理產品和備件,應按製造商指示退回,費用由製造商負擔。
  第二十七條 未完之商務
  協議到期時,由代理人提出終止但在協議期滿後又執行協議,應按第十五款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屆時仍應承擔履行協議義務之職責。
  第二十八條 賠償
  協議因一方違約而終止外,由於協議終止或未能重新簽約,則不予賠償。
  第二十九條 適用法律
  本協議適用於製造商總部____________所在國之現行法律。
  第三十條 仲裁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任何爭執應根據______的法律_________仲裁解決。投訴方和被投訴方應各指定一名仲裁員,雙方應提名一位公證人。
  如兩名仲裁員在30天內未能就提名一位主席達成協議,仲裁應有權提名第三名仲裁員爲主席。仲裁所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三十一條 變更
  本協議的變更或附加條款,應以書面形式爲準。
  第三十二條 禁止轉讓
  本協議未經事先協商不得轉讓。
  第三十三條 留置權
  代理人對製造商的財產無留置權。
  第三十四條 無效條款
  如協議中的一條或一條以上的條款無效,協議其餘條款仍然有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製造商: 代理人:
  簽署地:_______________ 簽署地: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董事長:_______________ 總裁:_________</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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