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農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發包人(甲方):

論農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1.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9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 職務:村委會主任

2.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13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 職務:村委會主任 承包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繫電話:

按照市政府統一工作和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一章有關規定,經村委會討論通過,甲方將集體所有制農用土地經營權以公開協商方式發包。甲、乙雙方就有關承包經營事宜,經平等、自願協商,並經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議”程序議定,現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合同法》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發包標的物,承包用途:

1.甲方各村委會作爲共同發包人將分別屬於各村村民集體農用地 畝發包給乙方。土地四至爲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交接時,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標的物地上現有附着物依照土地交接時雙方製作簽署的交接單爲準。乙方僅與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異議均由甲方予

以解決,解決不了對乙方造成損失的視爲甲方違約。

3.乙方承包之地作爲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據市場需要種植其它農作物,承包經營期間不得改變爲非農用土地性質。不得改變爲諸如各類市場、農家樂、農業旅遊用地等非農用土地性質。

4.承包期間,允許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築少量存儲生產資料、生產工具的臨時建築性質的庫房,允許進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水利、電力配套設備建設,但不得破壞或改變現有水利、電力設施,影響農民生產、生活用水用電。對在該承包土地上建設住宅、賓館市場、物流倉儲地等與苗圃經營無關的建築物一概不允許,對苗圃經營有關的臨時搭建庫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設建築物前須向甲方提交書面建築方案,寫明建築的面積、用途、預算,經甲方根據實際需要覈定後,乙方方可開工建設,對因政府性徵用拆遷時不予任何經濟等形式的補償。乙方所報批之建設項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約定的範圍,甲方應於批准。

5.本合同簽訂後10日內,甲方將標的物土地交付與乙方: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範圍,雙方清點地上有價值之附着物(建築物、林木等)登記在冊。交接手續辦妥後,乙方即有權進入土地行使承包經營權。

第二條 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費標準及繳納方式

1.承包經營期間爲十五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承包經營期屆滿,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經營承包經營權。

2.承包費標準爲1500元/畝,每年租金總計爲 元。乙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2017年足額繳納兩年的2017年--2017年的土地承包費,從2017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額將承包費繳納至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鎮人民政府農經站,由農經站統一出具收款收據並視爲乙方足額繳納承包費的憑據。乙方遲延繳納的,須依照應繳未交額*3‰日之標準向甲方賠償違約金。農經站收取承包費後,依照甲方各村土地面積向各村分配。

第三條 承包經營權流轉

乙方採用轉讓方式(包含名爲轉包、出租實爲轉讓)流轉部分承包經營權的,不得違背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其土地農用地的性質不得改變。

第四條 土地徵收、徵用的處理

1.承包經營期間,若遇政府對承包地全部或部分徵收,或者徵用,則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立即予以解除,乙方交回被徵收或徵用的土地。乙方應積極配合徵收、徵用工作的順利開展。

甲方得知徵收、徵用事宜的,應提前 個月告知乙方擬徵收、徵用的時間、土地範圍、徵收、徵用原因等信息,以利於乙方提前處理地上苗木減少損失。

2.徵收徵用的補償解決:依照屆時有效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依法處理。對承包地上屬於乙方的青苗以及經甲方許可建設的地上附着建築物由土地徵收人、徵用人依法補償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不予補償或者賠償;對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擅自建設的

地上附着建築物乙方無權要求補償或者賠償。

第五條 合同解除和終止

1.乙方未經甲方許可,擅自改變農用土地使用性質,經甲方制止,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2.乙方遲延繳納租金達三個月以上的,甲方無需催繳,有權解除合同並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3.甲方人爲設置障礙,導致乙方不能行使承包經營權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4.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則自行終止,雙方未新定承包經營合同的,乙方就與合同到期日將土地交還甲方,地上新增附着物全部無償歸甲方所有,地上原有甲方地上附着物完好交回,毀損的照價賠償,因時間原因自然損害的乙方免責。乙方拒不交回的,甲方有權強制收回。

《論農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餘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