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終止勞動合同彙總7篇

現今社會公衆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爲。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終止勞動合同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品】終止勞動合同彙總7篇

終止勞動合同 篇1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個體戶僱傭員工勞動合同範本

甲方:

乙方:

僱主(以下簡稱甲方)與受僱職工(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僱工勞動管理暫行辦法》,甲乙雙方以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開始,至年月日終止,其中試用期天。

第二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工作。

第三條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

第四條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不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爲元。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應依法支付加玫加點工資,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第七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爲乙方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第九條甲方負責爲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爲元。

第十條甲方應給予乙方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內患病的醫療費用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乙方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是。

第十二條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

3、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二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終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方破產倒閉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十五條解除乙方勞動合同以及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報酬的,甲方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一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乙方損失。

第二十二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筆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定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員(簽章)

終止勞動合同 篇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頒行以來備受關注。實踐中,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以及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等, 又是其中的焦點。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一般而言,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但由於實踐中大量存在用人單位爲逃避責任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因此新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第二款針對這個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寬限期是一個月, 否則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法律並未對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作出規定, 由於可以獲得兩倍的工資, 不排除有的勞動者會利用這個機會謀取利益, 而且這一類案件舉證責任均由用人單位承擔, 因此用人單位承受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的勞動合同終止,泛指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終結的各種情形,將勞動合同解除也作爲勞動終止的一種;狹義上的勞動合同終止,僅指勞動合同解除之外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終結的情形,將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終止並列。《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1994年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考慮到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存在以下幾方面的不同,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並列說的做法。第一、階段不同,勞動合同終止是勞動合同關係的自然結束,而解除時勞動合同關係的提前結束;第二、結束勞動關係的條件都有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但具體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中,約定條件主要是合同期滿的情形,而法定條件主要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消滅。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中,約定條件主要是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情形,而法定條件是一些違法違紀違規等行爲;第三、預見性不同,勞動合同終止一般是可以預見的,特別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而勞動合同解除一般不可預見;第四、適用原則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受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多一點,一般遵循民法的原則和精神,而解除受法律約束的程度較高,更多的體現社會法的性質和國家公權力的介入,體現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

(一)勞動合同期滿

這主要適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勞動合同期滿,除依法續訂勞動合同的和依法應延期的以外,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權利義務結束。根據勞動保障部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二十四時爲準。

實踐中,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但也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該如何處理?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原勞動合同消滅。如果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應視爲一個新勞動合同的開始。考慮到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實際情況,以及在這種情形下勞動者也有一定責任,所以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在前一勞動合同終止之日後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第一天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第八十一條的法律責任。

(二)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無到有,現還處於改革過程中。1994年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1997年,國務院頒佈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國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大致有兩個,一是勞動者已退休;二是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或者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在民事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將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在勞動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勞動合同簽訂一方主體資格消滅,客觀上喪失勞動能力,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爲缺乏一方主體而歸於消滅,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

終止勞動合同 篇3

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存在以下不同之處:

一、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因出現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情形,一方單方通知或雙方協商提前終止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作爲一種法律行爲,勞動合同解除一定會涉及到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意思表示,要麼是單方的意思表示的結果,要麼是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並可以因此將勞動合同解除分爲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爲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對方,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解除生效。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自動歸於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繼續履行成爲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於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消滅。

二、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一)勞動合同解除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爲: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下面分別進行分析:

1 、意定解除: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條件即成就。

2 、勞動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爲了保障勞動者全面自由發展的權利,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即勞動者單方無條件提出辭職的權利,但爲了達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規定,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只有在勞動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後才能成就。

3 、勞動者單方被迫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爲或着勞動者的人身受到威脅、迫害的情形下,勞動者有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而且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 、用人單位單方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解除的解除主要是指在勞動者存在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存在其他嚴重損害用人單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 、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主要是指存在非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主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提前30通知勞動者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此外,用人單位在出現經營困難等情形,需要裁減人員,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體勞動者或工會。

(二)、勞動合同終止情形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並沒有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而20xx年1 月1 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定。該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當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述事實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終止勞動合同 篇4

公司(甲方)與 (乙方)於 年 月 日訂立(續訂)了以下第 壹 項合同:

1) 有固定期限合同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無固定期限合同。

3) 以完成工作期限合同。

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現對該勞動合同按以下第4項辦理。

1)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

2) 因雙方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終止勞動合同。

3)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4) 因乙方提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

5) 其它:

說明:

1)乙方社會養老保險證序號:

2)乙方醫保個人編號:

3)乙方住房公積金個人編號:

4)終止勞動關係時間爲:

5)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憑本通知書到本人戶口所在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6) 通知一式五份,用人單位一份(存入勞動者檔案),勞動者本人一份,單位所在地社保局一份,住房公積金管理辦公室一份,勞動者本人戶口所在地就業管理服務機構一份。

甲方: 公司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5

同志:

你與本單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於年 月 日因 (原因)解除(終止)。你在本單位 崗位上工作,工作年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 年月。

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者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證明一式七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檔案,四份交勞動合

同訂立和履行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仲裁科、養老、失業、醫保中心各一份),一份本人持用。

2、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如有爭議,可在收到本證明一年之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3、此證明應當履行簽收手續以備查。不辭而別未辦理任何手續離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按相關法規及內部規章制度作出處理決定,並採取公告或委託公證機構送達的方式送達。

本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制定。

終止勞動合同 篇6

一、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甲方合同條款之項原因決定自 年 月 日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1、 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 在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3、 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4、 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違背意思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效;

5、 乙方與用人勞動關係對本的工作任務嚴重或者經用人拒不改正;

6、 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重大損害;

7、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重大原合同無法經當事人協商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終止勞動合同協議

9、 乙方勝任工作、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覈不合格培訓或者工作崗位仍勝任;

10、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從事原工作也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工作;

11、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12、 乙方辭職;

13、 法律規定的情形;

14、 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

二、甲方勞動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條款對經濟補償金做如下決定:

1、 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2、 合同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 月工資合計 元

三、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7

第 號職工姓名:

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 月 日

工作年限: 年 月

勞動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日期: 年 月 日

經辦人:

年 月 日

勞動者簽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