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土地承包合同

發包方: (以下稱爲甲方) 承包方: (以下稱爲乙方) 爲了促進經濟發展,充分利用土地的經濟價值,增加集體和個人的收入,經村兩委會和村民代表會研究決定,甲方將一處土地有償承包給乙方管理使用。經甲乙雙方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山東土地承包合同

一、承包期限爲 年,即從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承包範圍:乙方承包的土地位於 處,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總面積爲 畝。

三、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一)乙方每年每畝向甲方交納承包金 元,總承包金爲元(大寫: )。

(二)承包金交付方式:

四、承包期內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保證該土地界限、四至與他方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二)該處土地的所有權屬於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權、經營管理權、收益權等有關合法權益。

(三)乙方只准在承包範圍內種植農作物、經濟作物等,不準改變土地用途,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發包的土地另行發包。

(四)甲方有按時收取承包金的權利,乙方有義務按時交納承包金,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發包的土地。

(六)乙方在承包期內的一切生產經營投資均由乙方本人負責,甲方概不負責。

(七)在國家或集體徵用土地時,乙方應無條件服從,土地的補償金歸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的補償金歸乙方所有。

(八)乙方不準在承包範圍內進行破壞性生產經營,否則乙方將承擔一切損失和法律責任。

(九)在承包期內,乙方不準有違法、違規行爲,否則乙方將承擔一切損失和法律責任,同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發包的土地。

(十)乙方在生產經營該土地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甲方所屬村民,報酬由乙方承擔。 (十一)合同到期後,甲方重新發包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五、本合同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六、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作出補充條款,補

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違約責任:本合同一經簽訂既具有法律效力,雙方

必須嚴格遵守,如單方違約,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元,所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峨山司法所

存檔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見證機關:

年 月 日篇二:土地承包合同範本

土地承包合同範本

甲方: 村民委員會

乙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 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

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於 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 以北、現 以西與 毗鄰的荒山(林地)發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爲:

東至:現 西邊;

南至:與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這兩座山頂東西分水嶺一線;

北至:從南側數第二個山頭與第三個山頭之間的山谷中分線。

二、乙方承包後,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着物總承包款爲人民幣元整,付款方式爲: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後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利用承包範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後,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建設需徵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徵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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