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合集15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城鎮房屋租賃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合集15篇)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願意將使用、管理權屬於自己的`房租出租給乙方,雙方根據相關規定達成一致協議。

第一條:房租基本情況

1、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位於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無裝修。第________層,共________層。

2、房屋權屬情況:房屋所有權人(購買人)姓名________。甲方保證在本協議簽訂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相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發生。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二條: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爲租賃住房。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租金、租期、交付方式、交付期限

1、租賃期限:租期暫定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________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籤訂前,本合同仍有效。並償付對方總租金________的違約金。

2、該房租期內租金爲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元整),按季度結算,每季季初10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季租金。租賃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3、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採暖費應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清。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4、乙方同意預交1000元作爲保證金,租賃期內,此保證金不衝抵其他任何費用。合同終止,乙方如無損壞財務及設施,並結清各項費用時,甲方應如數退還。

第四條:關於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的約定

甲方同意在對房屋結構不產生影響的情況下,乙方可對房屋進行簡單裝修,投資由乙方自理。甲方承諾本合同到期後,乙方有優先承租權,續租租金的遞增方式應隨房屋所在地市場情況而調整。

第五條:合同期限屆滿

1、租賃期滿後,若租金或合同條款需要邊更,需提前____日通知對方,未通知,視本協議有效;

2、本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時,乙方必須按時搬出全部物件,搬遷後____日內房屋裏如有餘物,則視乙方放棄所有權,有甲方處理

第六條:免責條件

出租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毀損或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其他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公章)________

承租方:(公章)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區(縣級市)

乙方:___________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

根據《____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____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的精神,爲了進一步加強房屋租賃市場管理,規範房屋租賃行爲,明確區(縣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和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三者的管理職責,推進____市管理工作邁上新臺階,特訂立本委託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託範圍:甲方將轄區內全部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租賃登記備案工作委託乙方負責辦理。

二、委託時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正式掛牌辦公;  

2.兩名以上經培訓的`專、兼職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  

3.統一使用“____市房屋租賃計算機管理系統”軟件。

四、雙方職責:  

(一)甲方職責:  

1.負責對違法租賃行爲進行查處和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2.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組織實施,對乙方進行業務培訓、指導、檢查和監督,開展違法租賃行爲和租賃登記備案違規操作的調查、查處工作。

3.負責轄內房屋租賃政策宣傳組織工作。

(二)乙方職責:  

1.負責辦理轄內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每月將受理的登記備案數據信息及時報送甲方。要求按照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辦事程序進行統一操作,統一收費。

2.負責對轄區內租賃房屋進行巡查,協助甲方開展轄內房屋租賃市場的清理整頓工作,發現涉及甲方職權範圍的違法租賃行爲,及時書面告知甲方查處。

3.協助甲方開展轄內房屋租賃政策宣傳工作。

五、違約責任:  甲方發現乙方不履行職責或有違規操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改正的,甲方有權向協調部門(辦)反映。因乙方不履行職責或違規操作而造成管理過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六、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送一份給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

立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3

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甲乙雙方原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於____區街號樓,總面積約爲:平方米。現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後,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設備及物品,驗收合格後,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於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爲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稅費,包括:房屋產權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貳佰萬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後甲方需要時,負有說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法定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4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轉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丙方):

經過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就下列房屋的租賃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門面房兩間、住房兩層所有房間、水電設施、院落及附屬建築物。

二、房屋租賃期限  房屋租賃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租金  該房屋租金年租金爲 (大寫: )元整。租賃期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四、付款方式  丙方一次性支付年租金給乙方。

五、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將房屋交付給丙方使用。

六、甲方對房屋使用的承諾  

(一)甲方保證擁有房屋產權,在交易時確定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抵押債務、遺留費用(水費、電費等)等未清事項,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二)甲方保證丙方房屋的'使用權期限爲 壹________年,如因拆遷、改建等原因影響丙方使用,甲方應退回丙方該年所繳房租,並支付丙方損失費 0(貳萬)元整。

七、維修養護責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丙方  承擔。  因丙方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丙方承擔並賠償損失。

八、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後,如丙方要求繼續租賃,甲方則優先同意繼續租賃。

九、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三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按年度須向受害方繳納一個月租金作爲違約金。

十、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損毀和造成損失的,三方互不承擔責任。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丙三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爲準。  

十二、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丙三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壹式叄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____

日 期:____日 期:____日 期: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5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民法典》及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縣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門面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門面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門面描述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座落於______________的門面出租給乙方用於自主經營。該門面建築面積共三層(地下室、一層、二層商業門面)____平方米。

二、租賃門面用途

1.乙方租賃門面作爲合法商業門面使用。

三、租賃期限本合同租賃期爲_五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店面第

一、

二、________年年租金爲人民幣貳萬貳仟元整

(2)元整,前________年年租金保持不變,每年一次性繳清清________年(12個月)租金。以後年度租金金額根據周圍實際情況酌情調整。具體協議如下:第________年開始如市場商鋪入駐率達到50%以上,年度租金在前________年租金基礎上上浮20%,即每年年租爲貳萬陸仟肆百元整(26400);如市場商鋪入駐率達到80%以上,年度租金在前________年租金基礎上上浮50%,即每年年租爲叄萬叄仟元整(33000);第________年租金在第________年租金基礎上上浮10%。以上租金均爲不含稅價,如有關部門檢查需辦理出租手續等應交繳的一切稅費由乙方繳納。保證金:在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須向甲方交付第________年度一個月的租金人民幣:___元整(2200),作爲履約保證金。支付方式:乙方需在本年度租期結束前一個月將下________年度租金一次性劃款至甲方銀行賬戶內,劃款憑證爲收據。乙方應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抵付租金,並要求乙方按當年租金的百分之二十支付違約金。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在乙方支付租金當日將上述門面鑰匙交付乙方。

2.簽訂本合同時甲方必須保證出租給乙方的門面房屋及設施完好並能夠正常使用。合同期內不得將乙方租用的.門面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

3.在租賃期間,甲方應確保所出租門面權屬清楚,無共同人意見,無使用之糾紛。

4.甲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購房合同複印件或房產證複印件。

5.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對所租賃的房屋及設施擁有合法使用權。

6.乙方需按時依據市場管理方要求交納承租門面的租金、電、物業稅費及社會公共收費(治安、衛生、工商、稅務)等費用。

7.續租: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全部出租門面,乙方應確保房屋設施完好並如期交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租賃權,但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二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雙方可根據本合同約定情形,結合實際情況重新協商後。乙方未續租的,甲方有權收回門面。乙方添置的用於經營的所有可以移動、拆除的設備設施歸乙方所有,未能移動、拆除的設備設施,乙方應在租賃期滿後搬離。

8.其它:乙方在合同期有效內如改變經營性質需和甲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得自行轉讓、轉租出租門面房,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內如擅自終止合同,甲方不退還已繳納的租金及履約保證金;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內如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爲,甲方可立即終止合同;乙方營業時如需臨時佔用周圍公共面積,需和相鄰業主保持一致意見。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期限交付租金,超過15天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未經甲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改變租賃門面房的結構或用途,經甲方書面通知,在限定的時間內仍未修復的。

(3)在租賃期內,未經甲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轉租或轉讓承租門面的。

(4)非法經營及違法犯罪活動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遲延交付租賃門面2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間,如甲方因該門面或門面範圍內的土地與第三方發生糾紛或甲方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涉及到該門面及門面範圍內的土地,致使乙方無法正常營業超過20天的。

(3)甲方未經乙方書面許可,擅自將出租的門面用於抵押或轉讓給第三方的。

3.在租賃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雙方均可變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書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門面及其附屬設施嚴重受損,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3)在租賃期間,乙方承租的門面被徵收、徵用或被拆遷的。

(4)因地震、颱風、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該門面及其附屬設施損壞,造成本合同在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

七、違約責任及賠償甲乙雙方均應遵守本合同約定條款,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當年租金的百分之二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八、其他條款

1.在租賃最後________年期,乙方所繳納的水費、電費、房租等各種費用應留存相應收據交接房屋時作爲費用結清的依據。

2.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發生糾紛,由雙方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時,可訴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並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連補充條款及附件共八條肆頁,壹式兩份。其中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6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經協商,甲方願將位於

的房屋租賃給乙方使用。經雙方查看,房屋內設施完整。乙方願租該房屋,並有義務保護房屋設備及水電,管道設施。現爲雙方利益的.均衡保證,特定協議條款如下:  

1.租賃期限:商定期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租金:此房年租爲元人民幣,每半年交納壹次。

3. 下次租金應提前天交納,如有特殊情況應告知甲方,協商解決。

4.水電費由乙方交納,物業管理費由甲方交納。

5.乙方承租使用期間不得任意改變室內結構,如有改動應經甲方同意,損壞部分應給予修復及賠償。

6.乙方不得在此房中進行違法活動。

7.租賃期間甲方不得提高房租,不得將此房再租他人,凡自然災害、不可抗力損壞,不追究雙方任何責任。

8.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9.交房時,水錶數,電錶數  

10.本協議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籤定,從簽字日起生效,乙方有事於甲方直接協商。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7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爲租賃住房。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條:租金

該房屋月租金爲(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當月租金給甲方。

第六條: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維修養護責任

租賃期間,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乙承擔。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關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並賠償損失。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並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八條:關於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

1.水、電費;

2.煤氣費;

3.供暖費;

4.物業管理費。

第九條:房屋押金

甲、乙雙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當於二個月房租的金額)作爲押金。

第十條:租賃期滿

1.租賃期滿後,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甲方則優先同意繼續租賃;

2.租賃期滿後,如甲方未明確表示不續租的,則視爲同意乙方繼續承租;

3.租賃期限內,如乙方明確表示不租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甲方在扣除有關費用後退還乙方已支付的押金。

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爲準。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

1.出租方爲乙提供物品如下:

2.當前的水、電等表狀況:

(1)水錶現爲:_______度;

(2)電錶現爲:_______度;

(3)煤氣表現爲:_______度。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8

甲方: 證件號碼:

乙方: 證件號碼: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方法,《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定本合同,希共同遵守。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1、乙方因需要租用甲方,房產證號。

2、租期__年,自__日至__日止。

3、租金每月__元,按個月付一次,以後每次付租金應提前5天,否則甲方有權不予繼續租用。如租期滿後乙方是否繼續租用甲方房屋必須提前個月通知甲方,同時甲方在租賃期滿後是否繼續將房屋租予乙方使用也必須提前個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租用甲方房屋。

4、在租賃期內所產生的以下費用由乙方承擔: ,同時以下設備也租予乙方使用: ,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5、乙方需付甲方水、電費設施押金__元,抄見數: 水度,電度,煤氣度,租期滿時乙方付清一切費用後甲方退還乙方押金,中介費元由乙方支付。合同生效後中介費不予退還。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動或損壞房屋結構或因使用不當所造成的房屋損壞應照價賠償。

7、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遵紀守法,如有違法行爲以及治安事故,則一切責任自負。

8、甲、乙雙方未經對方同意不能終止合同,如有違反按違約處理,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對方違約金元。在租賃期內乙方如要轉租他人應經甲方同意,否則按違約處理。

9、未盡事宜:

10、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

甲方簽字: 電話:

乙方簽字: 電話:

日期: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9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願意將使用、管理權屬於自己的'房租出租給乙方,雙方根據相關規定達成一致協議。

第一條、房租基本情況

一、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位於建築面積平方米,無裝修。第層,共層。

二、房屋權屬情況:房屋所有權人 (購買人)姓名。甲方保證在本協議簽訂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相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發生。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二條、房屋用途該房屋用途爲租賃住房。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租金、租期、交付方式、交付期限

一、租賃期限:租期暫定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籤訂前,本合同仍有效。並償付對方總租金

的違約金。

二、該房租期內租金爲人民幣1000.00元(大寫:壹仟零佰零拾零元整),按季度結算,每季季初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季租金。租賃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採暖費應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清。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同意預交1000元作爲保證金,租賃期內,此保證金不衝抵其他任何費用。合同終止,乙方如無損壞財務及設施,並結清各項費用時,甲方應如數退還。

第四條關於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的約定甲方同意在對房屋結構不產生影響的情況下,乙方可對房屋進行簡單裝修,投資由乙方自理。甲方承諾本合同到期後,乙方有優先承租權,續租租金的遞增方式應隨房屋所在地市場情況而調整。

第五條合同期限屆滿

一、租賃期滿後,若租金或合同條款需要邊更,需提前____日通知對方,未通知,視本協議有效;

二、本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時,乙方必須按時搬出全部物件,搬遷後____日內房屋裏如有餘物,則視乙方放棄所有權,有甲方處理

第六條免責條件出租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毀損或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其他事項.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人(蓋章):       承租人(蓋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承辦人:           承辦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擔保人(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10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支持企業發展,甲方願將房屋的使用權出租給乙方,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並特立本合同,以便雙方遵守。

第一條出租房屋坐落地址

第二條出租房屋、面積、租金等:見附頁

第三條租賃期限

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爲期_____年____個月

第四條費用及交納

一、租房押金

1.租房押金交納標準爲50元×租賃房屋總面積。

2.乙方租賃房屋總面積爲_____平方米,應交納租房押金_______元。

3.租房押金應自本合同簽字的同時由乙方向甲方交納,在乙方沒有違反本合同及《企業孵化與綜合服務協議書》各項條款的基礎上於合同期滿之日起7日內由甲方退還乙方全部押金;在合同有效期內,若乙方退租部分房屋,租房押金不予調整,直至乙方全部退房遷出時,由甲方一次性退還押金。

4.乙方提前退房,甲方有權按每提前一個月扣除租房押金總額的十二分之一歸甲方所有,具體數額依此類推。

5.乙方在任何情況下欠交租金時,甲方有權直接抵扣租房押金充抵租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權繼續追索。

6.對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損失,甲方有權以租房押金抵扣。

二、租金

1.租金應自本合同簽字的同時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交納,以後的交納時間爲每季度的第一個月的前十天,標準見附頁。

2.若乙方遲交租金,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滯納金,收取標準爲:

逾期一個月內的,甲方有權收取日租金的10%乘以遲交天數作爲滯納金歸甲方所有;逾期一個月以上,不超過二個月的,甲方有權收取日租金的20%乘以遲交天數作爲滯納金歸甲方所有。逾期超過二個月的,甲方可以採用協商或法律手段追回乙方所欠各項費用,其所發生的有關費用及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逾期超過二個月的,甲方有權留置乙方租用房屋內的.一切財產,自留置之日起一個月內,乙方應完全履行義務,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同時對留置的財產依法進行處理,由留置所引起的一切不利後果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收取違約金或留置乙方財產後,不影響乙方項下義務的履行或甲方其他權利的行使。

3.若乙方提前退房,需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請求,並經雙方協商同意。同時甲方將向乙方收取45天的房租作爲違約金歸甲方所有,用以彌補因乙方提前退房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甲方義務

1.甲方應自乙方按合同交納租房押金和租金之日起,按合同向乙方提供室內設施完好的房屋,否則,按本合同第四條項下的規定由甲方向乙方承擔責任。

2.甲方負責房屋自身的維修,除乙方人爲造成的房屋損壞和不可抗力外,保證房屋不漏雨、傾斜、倒塌等。

3.承擔出租房屋的房產稅。

4.合同期內,在乙方正常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提前終止本合同。否則,按租房押金的計算方式向乙方承擔責任。

5.合同期內,甲方不得提高租房押金和租金。

6.出現其他違約情況時,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乙方義務

1.按合同規定按時交納租房押金及租金。

2.使用房屋前,檢查好所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之後發生的一切事故,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責任外,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

3.維護房屋整體結構,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

4.如需對房屋內的配電設備,給排水設備進行更改,對房屋進行裝修,須向甲方提出方案並經甲方批准後方可進行,批准後的方案若需更改須重新向甲方提出方案並經甲方批准,並承擔由此給任何他方造成的損害責任;合同期滿不再續租時,須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向甲方支付恢復所需的費用,該費用標準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同時承擔由於恢復給任何他方造成的損害責任。

甲方有權批准或不批准乙方所提方案。

5.不得將所租房屋轉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否則,乙方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後果

6.承擔承租地域內所發生的事故責任,對事故造成的相鄰各方及甲方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一切規章制度。

8.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當依法經營,若發生訴訟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當具實承擔。

9.三資企業承租房屋,除應當接受本合同中乙方項下所有義務外,應當依法向國家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使用費。

10.乙方不得佔用大樓公用面積或在公共區域隨意擺放物品,如乙方有特殊需要,需提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方可進行。

11.乙方不得在承租場所內從事不符合《企業進駐國際創業中心申請審批表》,或未經甲方允許的非高科技開發經營的項目。

第七條乙方違反本合同中乙方項下的任何一項義務,甲方均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請求賠償;甲方違反本合同中甲方項下的義務時,乙方也享有相應的權力。

第八條合同期滿前,如乙方需要繼續承租該房屋,應當在本合同期滿30天前向甲方提出繼續承租的要求,經甲方重新進行資格審查批准後延續原合同期限或簽定新的租賃合同;如在合同期滿前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本合同到期自行終止。

第九條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毀損,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租賃關係如需恢復,須重新協商。

第十條本合同如須經有關部門登記備案,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十一條本合同與《企業孵化與綜合服務協議書》一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由雙方協商一致作出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保留二份,乙方保留一份,自雙方簽字加蓋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效力相同。

第十四條本合同解釋權歸甲方享有。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1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市下呂浦____層,

第二條房屋用途。該房屋用途爲租賃住房。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租金。該房屋月租金爲(人民幣)千百拾元整。租賃期間,如遇到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規定調整租金標準;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第五條付款方式。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給甲方。

第六條交付房屋期限。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甲方對房屋產權的承諾。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維修養護責任。

租賃期間,甲方對房屋及其附着設施每隔六個月檢查。修繕一次,乙方應予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乙承擔。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並責任賠償損失。

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並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九條關於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

1.水。電費;

2.煤氣費;

3.供暖費;

4.物業管理費;

第十條房屋押金甲。乙雙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當於一個月房租的金額)作爲押金。

第十一條租賃期滿。

1。租賃期滿後,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甲方則優先同意繼續租賃;

2。租賃期滿後,如甲方未明確表示不續租的,則視爲同意乙方繼續承租;

3。租賃期限內,如乙方明確表示不租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甲方應退還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三個月租金作爲違約金。

第十三條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爲準。

第十五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

(一)出租方爲已提供物品如下:

(1)牀鋪一個。

(2)櫃子一個。

(3)空調一個。

(4)熱水器一個。

(5)桌子一個。

(6)電腦桌一個。

(二)當前的水。電等表狀況:

(1)水錶現爲:度;

(2)電錶現爲:度;

(3)煤氣表現爲:度;

第十七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中介執一份備案。

甲方(簽章):_____

乙方(簽章):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12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爲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

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爲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爲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解讀《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日益增多。由於相關法律規範比較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面臨很多具體適用法律的難點問題。爲統一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了《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對這一解釋作出了權威解讀。

轉租期超承租人剩餘租期合同無效

合同效力的認定對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發展,維護房屋租賃市場交易秩序穩定意義重大。解釋在準確判斷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爲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基礎上,確定了認定合同效力的原則:

一是限定無效合同的範圍。解釋僅將違法建築物租賃合同、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合同、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認定爲無效。在違法建築物範圍認定上,確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爲違法建築。

二是對欠缺生效條件合同效力的處理上,採取了補救性的措施,即當事人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就認定合同有效。

無效合同支付使用費是返還財產

對於有觀點認爲,解釋規定合同被認定無效後,承租人要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是將無效合同按照有效處理,這位負責人表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合同無效後,承租人支付佔有房屋期間的使用費,是返還依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的一種方式,並不是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的租金。依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承租人應返還依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佔有租賃的房屋和實際佔有房屋所獲取的佔有利益。佔有利益爲無形財產,承租人只能採用折價補償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費予以返還。

對於房屋使用費按照何種標準確定,實踐中做法很多。考慮到實踐中存在因房屋質量問題或其他原因影響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形,完全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確定承租人支付使用費可能與其獲取的佔有利益不符,有失公平,因此規定“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將是否支持的裁量權交由人民法院,根據承租人對房屋的實際使用狀況確定是否參照、如何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確定佔有使用費。

適用不同民法理論處理裝修問題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裝飾裝修的處理,一直是司法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解釋在吸收各級人民法院和學術界意見基礎上,確立了處理此類糾紛的規則:承租人擅自進行裝飾裝修,構成侵權,承擔侵權責任;承租人經同意裝飾裝修,區分情況適用不同的處理原則。

一是,對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分別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作爲所有權人享有處分權;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區分合同無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情形,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

二是,出租人是否對承租人的裝飾裝修進行補償、如何補償,要區分不同情況。合同無效時,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基於不當得利對承租人進行補償;不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的現值損失作爲無效合同的損失,由雙方按照過錯承擔;合同解除,由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承擔裝飾裝修殘值損失。在雙方均無過錯的情形下,由雙方依照公平原則分擔裝飾裝修殘值損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時,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裝飾裝修的,仍需基於不當得利對承租人予以補償;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出租人取得附合裝飾裝修物無需補償。

依法保護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對於解釋規定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侵害時,無權主張認定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這位負責人分析說,解釋規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優先購買權爲由,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不是規定在任何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張認定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優先購買權糾紛一直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性質的認定,是解決該難點首要面臨的問題。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並未將優先購買權規定爲物權,該權利因此不具有“對世性”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廢止了《〈民法通則〉適用意見》第118條規定,就是基於該條規定與物權法規定相沖突。本解釋遵循法律規定精神,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定性還原爲債權,規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優先購買權爲由,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有四種例外

按照解釋規定,是否只要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承租人就可主張優先購買房屋?對此,這位負責人表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解釋第24條規定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四種例外情形:

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設定共有人具有優先購買權,宗旨是簡化物權關係,維護共有關係的穩定性,充分發揮物的用益價值,從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應當優先保護共有人的購買權。

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情形。親情關係往往是交換價值確定的重要考慮因素,具有濃厚的人

篇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20xx年X月23日至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惠州召開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民一庭(含房地產、勞動爭議和交通事故審判庭)庭長參加了會議。通過討論,與會同志對民事審判中存在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形成如下會議紀要:

一、關於房地產糾紛案件

(一)關於合同效力問題

1.要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維護合同效力。《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並非針對抵押財產轉讓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僅以轉讓抵押房地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爲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受讓人因抵押登記未塗銷無法辦理物權轉移登記而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受讓人要求轉讓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應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進行處理。

2.當事人訂立轉讓不動產的合同後,該不動產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該不動產被查封而否定該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讓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可予支持。買受人請求判令出賣人在解封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向其釋明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爲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駁回該項訴訟請求。

3.不動產被依法查封后,當事人訂立轉讓該不動產的合同,可認定有效。但轉讓合同約定在該不動產解封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條款無效。出賣人不能依約履行合同,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買受人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並在該不動產解封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應予支持。出賣人故意隱瞞不動產被查封的事實與他人簽訂轉讓合同,買受人請求撤銷轉讓合同的,應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當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覈准該房屋爲經營場所爲由主張租賃合同有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改變房屋用途,並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6.房屋買賣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對房屋的交樓標準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如該約定違反《城鄉規劃法》第45條、《建築法》第61條、《消防法》第13條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應滿足基本的安全條件和買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具體把握標準可審查房屋電梯、水電、煤氣等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二)關於善意取得問題

7.轉讓人轉讓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地產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轉讓條件,如果受讓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對價並已經辦理了房地產過戶登記手續的,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三)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問題

8.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單價,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建設費用計入套內建築面積銷售單價內,不再另行計價,如交付房屋時建築面積少於合同約定的,出賣人應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賠償數額可參照如下方式計算:總房價(套內面積+分攤面積)減少面積。

(四)關於一房數賣的合同履行及違約責任問題

9.在審理一房數賣糾紛案件時,如果數份合同均爲有效且各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佔有房屋以及買賣合同成立先後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惡意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於已經合法佔有該房屋的買受人;變更登記、合法佔有發生在預告登記有效期內的,登記權利人或佔有人的權利不能對抗預告登記權利人。對於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綜合合同在主管機關的備案時間、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證明的合同簽訂時間等因素進行確定。

10.在二手房交易中,出賣人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後,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履約費用等損失的,可予支持。但買受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五)關於房地產調控政策問題

11.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如政府部門出臺限購限貸政策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買受人是否屬於限購或限貸範圍。確因限購限貸政策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或者不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支持。買受人請求判令出賣人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向其釋明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駁回其訴訟請求。

12.要注意發揮司法審判在規範和引導房地產居間合同市場中的作用。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確因居間人的居間行爲訂立合同,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且買受人因不能辦理約定的按揭手續,或買受人由於相應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而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居間人以已經促成合同訂立爲由請求支付居間報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間人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應予支持。居間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違規操作,惡意促成買賣雙方訂立合同,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履行,嚴重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對居間人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不予支持;委託人請求居間人賠償所造成損失的,應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處理。

(六)關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性質認定問題

13.審判實踐中對名爲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爲其他性質的合同進行轉性認定時,應當注意不拘泥於合同具有明確的“不承擔經營風險”的約定,而應以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內容的實質作爲認定的依據。如根據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一方僅分得固定數量或固定比例房屋,且在房屋無法建成的情況下,相對方仍然需要支付與約定分得房屋相對應的價款或賠償金的,則應認定爲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14.當事人簽訂名爲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爲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等其他性質的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當事人之間爲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關係的,轉讓人應對受讓人因該房地產項目產生的對外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一)關於民事責任主體問題

15.對實際施工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係的轉包人、分包人、總承包人、發包人提起的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爲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爲案件當事人。審判實踐中應注意要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審查;不能隨意擴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範圍,並且要嚴格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16.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向第三人購買建築材料等商品的,出借資質方無需對實際施工人的欠付貨款承擔民事責任。

(二)關於合同效力問題

17.要依法維護通過招投標方式所簽訂的中標合同的法律效力。對以低於工程建設成本的工程項目標底訂立的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認定無效;當事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也應認定無效。對於約定無效後的工程價款結算,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

18.建設工程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於違法建築,就該違法建築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應當認定該施工合同有效。

19、承擔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築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沒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可根據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認定合同效力。

(三)關於建設工程質量問題

20.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質量問題的民事責任,應依法承擔舉證責任。經鑑定,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確實存在地基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存在其他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在保修期限內承擔保修責任。

(四)關於工程價款結算問題

21.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改變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等中標結果的協議,應認定爲變更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中標人作出的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方捐獻等承諾,亦應認定爲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對於變更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工程價款結算,應按照《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爲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協議變更合同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建設工程開工後,因設計變更、建設工程規劃指標調整等客觀原因,發包人與承包人通過補充協議、會談紀要、往來函件、簽證等洽商記錄形式變更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的,不應認定爲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依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

事人均應依約履行。除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請求以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財政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作爲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不予支持。

22.合同所涉工程不屬於強制招投標的範圍,當事人之間也沒有進行招投標,但按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了備案,該備案合同與當事人另行簽訂的合同不一致的,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爲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23.工程款的結算和支付,原則上應當在合同相對人之間進行,並符合合同約定。如果沒有合同依據或者承包人的授權,發包人直接向沒有合同關係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結算和付款,一般不構成有效的結算和支付。

24.當事人依照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價款簽訂了結算協議,且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參照結算協議認定工程價款。

25.承包人與發包人就工程價款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爲應當委託進行造價鑑定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承包人經釋明後仍不申請鑑定的,可依據證據規則判令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26.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建築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約定工期內的建築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由承包人承擔;逾期竣工的,延誤工期期間的建築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由對工期延誤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分擔損失。建築材料價格大幅變動,當事人以情勢變更爲由請求調整工程價款的,應從嚴把握。

(五)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

27.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設工程未能在約定期限內竣工,承包人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享有的優先受償權不受影響。承包人請求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建設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由於發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終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之日起計算。

28.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僅限於建設工程價值,不包括建設工程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價值。

29.承包人應當通過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合法途徑追索工程欠款,不得留置建設工程或施工資料。施工合同終止或工程完工後,承包人以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爲由,繼續佔有工程、拒絕撤場或者移交施工資料,發包人請求承包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六)關於違約責任問題

3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時約定遲延付款的利息和違約金的,可以同時適用,但二者之和不得過分高於遲延付款的損失,過分高於的認定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把握。

31.在承包人延誤工期或發包人遲延付款的情況下,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承包人重新承諾完工時間或發包人重新承諾付款期限,不能視爲守約方對違約方放棄主張違約責任,但補充協議明確約定放棄追究違約責任或當事人明確達成諒解的除外。

3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合同約定的遲延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停水、停電等導致順延工期的情形,承包人主張順延工期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沒有順延工期的簽證文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等其他證據認定應否順延工期。

三、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一)關於合同效力問題

33.業主委員會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或未按業主大會授權決定的內容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且在起訴前未取得業主大會或者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同時佔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追認的,該物業服務合同或合同條款應當認定爲無效。

34.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以及《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認定爲無效。但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條例》出臺前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且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可依據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物業服務企業未依約履行合同的責任問題

35.物業服務企業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業主請求降低物業費的,可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物業服務指導價和合同履行情況對物業費標準予以適當調整。

(三)關於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糾紛問題

36.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經專有部分建築面積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並報請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其他業主因對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有異議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如其他業主認爲增設電梯的行爲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作出增設電梯決定的業主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四、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一)關於歸責原則和抗辯權問題

37.要充分認識交強險設立目的在於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時得到賠償,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性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無論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有過錯,包括存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保險公司均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予賠償,除非交通事故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二)關於保險合同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

38.對於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要嚴格依照《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審查,要求免責條款必須內容明確、具體,沒有歧義,並使用黑體字等醒目方式或以專門章節予以標識、提示;同時要求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要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從而使普通人在通常情況下能夠明白地知曉免責條款的內容、涵義和法律後果。如保險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則相關免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39.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主要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如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明確約定“扣除交強險應賠部分再行賠付”,且保險公司已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即使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因自己的原因未投保交強險的,仍應認定該約定有效。

(三)關於責任主體問題

40.因租賃、借用等情形致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第三人損失的,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1.掛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由掛靠車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篇三:最高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案件法律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爲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爲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爲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13

第一條 合同當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

第二條 甲方同意將坐落在 區 路 街(巷、裏) 號 房號的房地產(房地產權證號碼 )出租給乙方作 用途使用,建築(或使用)面積 平方米,分攤共用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三條 甲乙雙方協定的租賃期限、租金情況如下:

租 賃 期 限

月租金額(幣種: ) 元

小 寫

大 寫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期限超過20xx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1

租金按 (月、季、年)結算,由乙方在每 (月、季、年)的第 日前按 付款方式繳付租金給甲方。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交納( 幣) 元保證金(可以收取不超過三個月月租金數額),甲方應在租賃期滿或解除合同之日將保證金 (退回乙方、抵償租金)。

第五條 雙方的主要職責:

1。甲乙雙方應當履行《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義務。

2。甲乙雙方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計劃生育及生產銷售假冒僞劣商品的查處工作。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照合同約定將房屋及設備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約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須按月租金額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應負的修繕責任:

3。租賃期間轉讓該房屋時,須提前 個月(不少於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抵押該房屋須提前 日書面通知乙方。

4。發現乙方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時交納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須按當月租金額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應負的修繕責任:

3。租賃期屆滿,應將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繼續承租房屋,應提前 日與甲方協商,雙方另行簽訂合同。

第八條 其他約定

第九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條款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 在租賃期內,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甲乙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給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地址: 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審查,該合同以穗租備 號予以登記備案。

經辦人: 租賃登記備案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經審查,該合同以穗租備 號予以登記備案,但該房屋具有《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 條第 項情形,或出租人未履行第 條 款義務,予以註記。

經辦人: 租賃登記備案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經審查,該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規定整改完畢,符合出租條件,註銷註記。

經辦人: 租賃登記備案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經審查,該合同以穗租終 號予以註銷登記備案。

經辦人: 租賃登記備案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14

合同編號:114939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經甲方與乙方認真協商,甲方將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門市房__________平方米租賃於乙方,租賃期________年,年租金__________萬元。

一、租金自甲乙雙方簽訂租賃房屋合同時起,租賃房屋合同生效,具有法律生效責任,雙方認真履行合同內各項事宜。自簽訂租房合同時起,乙方須將租賃房屋租金交付於甲方萬元人民幣。待11個月後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乙方須將第________年租金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交付甲方。如乙方拖延交付或有意拒付租金,甲方有權收回所租賃房屋,合同失效終止。

二、乙方的責任自租賃甲方門市房起,具有門市房使用權,乙方需裝修房屋,如改變內部房屋格局,須經甲方同意後方可改變房屋格局,裝修費由乙方自擔。但租賃期滿如不再租賃,須經甲方檢查房屋,如發現房屋在乙方租賃期間主體結構遭到,須按市價進行補償。

1、乙方租賃甲方門市期間,乙方須認真守法經商,要遵守消防、防火安全,社會治安、環境保護及所涉及的一切法律程序,經營期間出現一切問題由乙方承擔,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2、乙方在租賃甲方房屋期間及合同期滿後交付甲方時,乙方不準將甲方門市房租賃別人。

3、待乙方租房合同期滿後,如不再繼續租賃,將門市房交付給甲方時內部裝修不得拆除。

4、在乙方租賃甲方門市房期間,房屋水費、電費、環保費、治安費、衛生費及其他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在租賃期間因乙方拒交費用而與收費單位發生重大矛盾出現嚴重影響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把費用補交完並解決處理好糾紛,如乙方拒絕交費,甲方有權收回門市房,餘下租金不退。

三、甲方的責任

1、甲方在乙方租房合同簽字時起,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經營(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條文下),甲方具有監督乙方使用房屋的權利,如發現乙方在經營期間出現嚴重違反租賃門市房合同中事宜,甲方有權收回門市房,餘下租金甲方不退給乙方。

2、甲方負責供熱費。

四、其他

1、在甲方將門市房租賃乙方經營使用期間,如發生不是人爲的天災使房屋遭到損壞,甲方不追究乙方的責任,餘下房租退還問題由甲乙雙方協商而定。

2、如在乙方經營期間,租賃合同沒到期,遇到國家,有關單位和開發商對房屋進行動遷的情況時,乙方需無條件的停止經營,甲方按合同規定餘下的租金退還於乙方。合同終止。

3、自接到動遷搬遷通知起,乙方須在____日內,搬出所租賃的房屋,甲方不負責乙方任何附加的'條件,一切和乙方遺留的問題和經濟糾紛及所裝修造成損失及帶來的其他問題,均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如不動遷,租賃房屋期滿後,如乙方再租甲方門市房時,須經甲、乙雙方協商重新簽訂租房合同。此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__________份。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簽約日期:年____月____日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15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原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於____區街號樓,總面積約爲:10200平方米。現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後,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設備及物品,驗收合格後,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於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爲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稅費,包括:房屋產權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貳佰萬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後甲方需要時,負有說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