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七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關於勞動合同七篇

勞動合同 篇1

一、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此以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如果用人單位不想與員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可與員工協商一致解決。只要員工願意即可。(但要留有相關證明)

三、企業編制勞動合同時,要考慮到對員工調崗情況的描述。注意要給企業自身留出空間;要有相應的規定條款(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要體現出相應的制度約定)。

四、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崗前培訓”、“培訓期”、“見習期”等仍然可用,不被禁止;用人單位如想延長試用期,職工待遇不被降低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的。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培訓期”。

五、企業在編制勞動合同時,爲防止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延遲、延誤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最好在合同最後加一條款:“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如無異議,勞動合同自動順延。”以免以後忘了,職工找麻煩。

六、國家規定加班標準以一小時爲起算,超過一小時即爲加班;一小時以內,用人單位可自己規定是否爲加班(需要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體現出這方面的條款)。 七、對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企業可單方與其解除勞 動合同。

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的約定來鑑別是否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與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使用以下幾種方法:

1抓住勞動者的過失。(優點是省錢、省事、企業的責任輕;缺點是企業要有舉證)

2通知對方協商解除。(優點是企業不需要舉證;缺點是必須雙方無異議,協商一致。)

3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或支付一個月工資。

解除理由可以是:該勞動者個人能力不夠,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培訓期無所謂長短,但要有培訓記錄和考覈結果。)

4企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採用這條時,企業需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或對其支付一個月工資。

企業的市場發生變化、轉產、由於企業的技術改造帶來的人員崗位變動等,如涉及人數超過20人,可裁員;如涉及人數低於20人,可使用這條解除合同。

八、企業在執行規章制度時,要留有證據,程序要合法。

九、夜班津貼不支付,不違法。

十、綜合工時制:每天8小時,或每週40小時,或每年20xx小時。如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但每週不超過40小時,是合法的。

或一週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但全年不超過20xx小時,也

是合法的,用人單位無需對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但在合同中

須明確:綜合工時制並需要申報。

注:非綜合工時制,企業沒有調休的,加班費仍然要給。

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

工 作 日:250天÷12月=21.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一年20xx小時)十一、年薪制與工資制的區別:

年薪的特點:

1. 工資按年計算按月支付;

2. 勞動合同一年以上。

工資制的特點:

1.按小時或按計件方式計算勞動工時;

2.小時工最長15天發放一次工資。

十二、工資支付手續要保留2年以上備查。

十三、職工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接觸勞動合同,工資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當地最低生活費支付。

十四、對於工傷人員,用人單位可按工傷保險條理來辦,原則上可停發工資,也可支付工傷津貼,工傷人員的工資主要由社會保險部門支付。

十五、女職工產假期間,如參加生育保險的,工資可停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工資照發,可按基本工資或崗位工資標準支付。(那麼基本工資的定義及具體額度要求企業有相關的制度標準,否則要參考其崗位工資標準或全額支付。)婚假一般額外照顧,全額發放。

十六、對於職工探親假,四小時內到達的不給探親假。探親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績效工資、獎金企業自己掌握。十七、職工在企業組織的活動中受傷,按工傷處理(重點看活動的組織者是企業還是個人)。

十八、職工與企業產生法律糾紛時,“勞動關係”、“”勞動報酬、“工作年限”這三方面由用人單位來舉證;所以企業在實際工作中,對待與職工的勞動關係、勞動報酬、工作年限等問題上一定要留有證據。

十九、“經濟補償金”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誰承擔責任。

二十、工傷鑑定是由工傷保險部門舉證,企業只是協同舉證。

二十一、勞動合同到期,不想續簽的,一、二次時企業有權力,第三次員工有權力。

二十二、勞動合同到期前,要書面通知給員工,如沒有文字通知,口頭通知但要雙方達成一致。

二十二、如果沒有《規章制度》,那麼就把企業的《員工手冊》視爲你的“規章制度”來執行。(在手冊中要註明)

二十三、企業制定《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時,可由企業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制定,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參加職代會的職工代表人數不能少於企業總人數的5%。

二十四、職工個人沒有過失時,對於老、弱、病、殘員工都可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二十五、不是單位安排的加班,可不支付加班費(要求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明確單位安排加班時的審批制度)

二十六、法定節假日,計件工資按職工計件單價倍數支付,法定節假日計件定額任務爲“零”。

二十七、“同工同酬”不是同崗同酬。“同工同酬”是指在同樣的崗位、同樣的工作、同樣等量的勞動、同樣的業績獲取同樣的勞動報酬。(側重點是反歧視) 二十八、20xx年3號文件規定“制度工時制”與“計薪工時制”有差異。(之前是無差異的,都是21.75天)

現在是:制度工時制的計算工資時間爲20.83天/月;

計薪工時制的計算工資時間爲21.75天/月;

二十九、重視企業《規章制度》中對職工約定條款的制定。

三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企業對違紀員工的處理,用人單位可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嚴重違反”的界定權在於企業。首先着重看企業《規章制度》中是否約定了職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爲和量化標準。其二,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對違紀責任的處理。

對於員工的違紀行爲視爲嚴重還是不嚴重,是由企業來定性的,關鍵看制度中是否規定。

學員提問:某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工遲到、早退、不按規定打出勤卡,月或季度累計次數超過XX次,將被視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爲,公司可單方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請問企業這種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另外,請老師明確企業如何界定“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衡量標準。

老師解答:首先要肯定的是,企業這樣做是合法的。法律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如企業在規章制度中界定曠工三天就解除(法定是連續曠工15天),那麼到三天後就可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用人單位在具體操作這類事情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你的企業所執行的《規章制度》制定程序要合法,必須經職代會通過。(並要履行告知義務,要有職代會出席人員的簽到,會議記錄要保留。)

2. 企業執行的《規章制度》要下發至員工本人,保留員工領取時的簽字。

3. 員工所觸犯的條款爲《規章制度》中約定的“嚴重違紀”條款。

4.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也可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1994年289號文件規定,這個“嚴重損害”標準由企業規定。比如企業損失超過1000元以上爲重大損害,就合法。

5. 企業在制定勞動合同時,可有如下約定條款:“如員工XXXX,企業將與員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等這些都是合法的。比如在合同中約定員工盜竊公司財物、或在工作時間出現酗酒、賭博等行爲,企業將與員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但使用這條時注意企業要承擔舉證責任,要留有員工違紀的證據) 三十一、勞動合同中有必要聲明對與員工與其它企業存在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時,勞動合同自動解除。

三十一、勞動合同中有必要聲明員工對公司使用欺騙手段,僞造證件或個人履歷、個人業績的,公司有權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三十二、希望企業抓緊時間完善你的《規章制度》;制度中的某些處理方式要更改(開除、除名、末位淘汰這類名詞不能再用,企業以後可以使用解除勞動合同) 三十三、人力資源部門在處理違紀職工時要注意的三個半原則:

1. 事實掌握要清楚 —→ 證據

2. 法律運用要準確 —→ 依據

3. 程序執行要合法 —→ 流程

(勞動法第43條,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要告知工會,處理通知必須送達)

4. 看對象 —→ 看對方是否屬於精神病患者(如員工違)

勞動合同 篇2

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保險等。

2、採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如合同期滿後強迫續訂勞動合同。

3、採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虛假承諾優厚的工作條件。

4、訂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如雙方當事人未經協商,或者未經批准採取特殊工時制度等。

5、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6、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的勞動合同。如強制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股金等。

7、主體不合格的勞動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籤合同等。

8、侵犯婚姻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規定合同期內職工不準戀愛、結婚、生育。

9、侵犯健康權利的勞動合同。如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報酬權利的勞動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

11、侵犯自主擇業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設定鉅額違約金、培訓費,限制職工流動。

12、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如設定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禁止條件等。

勞動合同 篇3

經整整三年了,感嘆之餘收穫頗豐,在經歷的崗位中耳濡目染汲取了他人的不足與長處,使自己日臻成熟,尊敬領導關心同志在工作中不斷改變自己的不良習慣,虛心向老員工求教,增強自己的工作技能,不與他人爭一時短長,工作嚴與律己,一絲不苟,基本貫徹和執行了XX所奉行的以人爲本服務奉獻的精神。

一、三年來工作總結

三年來,我在以下幾個崗位都工作過:稅務窗口、工商科,財稅科,不同的崗位有不同的職責,不同的要求,這豐富了我綜合技能並增強了我的責任心。

最初我被安排在稅務窗口,期間我經歷了所得稅清算、學會了企業約談及各種事務性工作,從協助約談到能夠獨立帶企業約談,通過自己盡心盡職的服務,得到了一些客戶的肯定,客戶悅目,自己坦然。實踐是最好的老師,在稅務窗口的工作讓我對稅務知識,有了很深的理解,爲我以後的工作打下了紮實的基礎。

次年,我被安排到了工商科,期間我經歷了工商年檢、學會了製作工商材料、公司的新開業流程,但對我提升最大的還是招商,招商工作必須熟練掌握工商稅務政策,運籌帷幄的談判技巧及人脈。這使我不得不強化自己,通過招商工作的歷練,我自己明顯感覺到了變化,變得成熟了許多,至今我共完成了招商數22戶。

如今我被安排到了財稅科,主要負責數據統計,徵管質量,通過兩個月的熟悉,理清了工作思路,掌握了工作方法,基本能勝任新的工作崗位,同時我也不會放棄招商工作,在新的崗位上也一定不忘招商,爭取超額完成招商指標。

二、工作中的不足及今後努力方向

三年來的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招商質量有待提高

稅收的產量有待提高,招商的實質就是產出稅收,沒有稅收的項目,既浪費了公司的人力,也影響到自己考覈。雖然今年在招商的個數上能夠完成任務,但在稅收上,差強人意。在以後的工作中如何提高稅收產出率是我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工商稅務知識還需專精

三年來雖然在不同崗位上學到了很多工商稅務知識,但面大不精,在以後的工作中需要加強自己學習主動性,積極向專業知識精通的同志學習,以提高我專業知識的深度。

最後我申請續簽合同,希望公司接受我的申請,我必將更加努的工作,遵守職業道德,虛心學習,將專業知識與實踐更緊密地結合起來,以朝氣蓬勃、奮發有爲的精神狀態,努力發揮聰明才智,認真完成領導交給的每一份工作,爲公司的發展建設添磚加瓦。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僱主(以下簡稱甲方)與受僱職工(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____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僱工勞動管理暫行辦法》,甲乙雙方以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天。

第二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工作。

第三條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

第四條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不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爲元。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至少休息____日,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應依法支付加玫加點工資,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版00%的工資。

第七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____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爲乙方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第九條甲方負責爲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爲元。

第十條甲方應給予乙方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內患病的醫療費用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乙方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是。

第十二條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____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

3、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

第十二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終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方破產倒閉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甲方依據本合同

第十四條、十五條解除乙方勞動合同以及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報酬的,甲方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一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乙方損失。

第二十二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筆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定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____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員(簽章

勞動合同 篇5

勞動合同法培訓協議

甲方:

乙方:

爲提高員工業務能力、促進員工自身發展,公司鼓勵並支持員工參加職業培訓。爲確保公司的穩定性和可持續發展,根據《》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乙方到 參加 業務培訓(進修)。在業務培訓(進修)期間,甲方負責乙方培訓(進修)費,該費用由乙方先行繳付,培訓結束後按甲方《員工培訓管理制度》規定報銷。

二、乙方應珍惜此次培訓機會,認真參加培訓,自覺遵守培訓單位的紀律。凡因違規違紀受到培訓單位處分的,甲方將視同在本公司內的違規行爲,按公司制度追加懲處。

三、乙方參加培訓後,須達到此次培訓的目的。培訓結束後,乙方應將培訓成績單、培訓證書交甲方檢驗,複印件存入員工檔案。如乙方未取得培訓機構頒發培訓合格的成績單、相關證書、證明材料等,則甲方有權不爲乙方報銷培訓費用,並按甲方相關制度扣除已發相關費用(包括交通費、伙食補貼等)。

四、培訓結束後,乙方須在合理時間內返回甲方報到。否則,因此產生的費用自理,同時按逾期報到的天數做曠工處理。

五、甲方責任與義務

1、保證向乙方支付約定範圍內的各項培訓費用;

2、保證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條件;

3、在培訓期間,做好培訓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工作。

4、保證在乙方完成培訓任務後,安排在適合的工作崗位或職務,並給予相應的工資待遇。

六、乙方責任與義務

1、保證完成培訓目標和學習任務,取得相關學習證件證明材料;

2、保證在培訓期服從管理,不違反甲方與培訓單位的各項政策、制度與規定;

3、保證在培訓期內服從甲方各項安排;

4、保證在培訓期內定期向甲方溝通,彙報學習情況;

5、保證在培訓期結束後,回到甲方參加工作,服從甲方分配,勝任 工作崗位(或職務)。

七、服務期限及補償費:

1、培訓費用在 元以下(含 元),乙方應爲甲方服務滿三年,不滿三年的,按以下標準補償甲方爲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

(1)服務滿二年、不滿三年的,補償 %;

(2)服務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補償 %;

(3)服務不滿一年的,補償100%。

2、培訓費用在 元以上的,乙方應爲甲方服務滿五年,不滿五年的,按以下標準補償甲方爲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

(1) 服務滿四年、不滿五年的,補償20%;

(2) 服務滿三年、不滿四年的,補償40%;

(3) 服務滿二年、不滿三年的,補償60%;

(4) 服務滿一年、不滿二年的,補償80%;

(5) 服務不滿一年的,補償100%。

八、合同期間,由於甲方原因,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不補償培訓費用。乙方因違紀被公司辭退的須全額補交培訓費用。

九、本合同作爲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補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應共同遵守。

十、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

甲方地址:

乙方:

乙方身份證:

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自願達成以下協議,望雙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責任和權益

1.甲方聘請乙方爲公司20xx年-20xx年

2.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和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對乙方進行管理。

3.甲方根據盈利情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行爲增加薪酬,如乙方未達到甲方規定的工作量及指標不予加薪。

4.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按月以現金形式付給乙方基本工資獎金按個人銷售總金額 %提成,福利按公司規定同等發放。

5.做好乙方工作前的培訓並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工作衛生條件。

6.依照國家及公司管理規定進行獎懲,在乙方違法亂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情況下,甲方可以終止與乙方的聘用合同。

7.根據甲方經營需要或乙方的能力表現,可適當調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須配合安排。

二. 乙方的責任和權益

1.享受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的待遇,在工作職能範圍內服從甲方的工作分配安排,並努力完成甲方下達的工作任務或經濟指標。

2.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如乙方泄露祕密,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除承擔法律責任外,還要賠償甲方經濟損失。

3.乙方不得自營或爲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營業或從事損害甲方利益的活動,如乙方從事上述活動的所得收入應歸甲方所有。

4.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的職位爲自己謀取私利或侵佔甲方的財產,違反甲方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

5.工作及休息時間:每天早上9:00上班,下午18:00下班,每月4天休息,填單調休進行。

6.請假規定:請假必須提前寫申請,突發事件允許電話請假,事後補假,原則上不同意;遲到十分鐘以上處罰 元,遲到半個小時以上按曠工半天處罰,早退一次處罰 元。

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更變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如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髮生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須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合同。如一方違反以上規定應給予另一方相應經濟賠償。

四.如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未達成協議時,可提交凱裏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鑑證機關存留一份,本合同自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20xx年x月x日

勞動合同 篇7

第一項必備條款設計

《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依據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一、勞動合同期限的選擇與條款設計

在新法模式下,勞動合同期限選擇是否科學、合理,對於企業影響很大。比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的出現,用人單位無法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則可以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再如,如果企業與所有員工都選擇一年一簽勞動合同,那麼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後,再次續簽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如何合理選擇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保護企業的利益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勞動合同期限的種類及適用範圍

1、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在實踐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⑴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⑵以項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⑶因季節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⑷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選擇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原則

1、 有利於企業生產經營原則

2、 三種勞動合同合理配置原則

3、 長期、中期、短期勞動合同並用原則

三選擇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應考慮的因素

1、 勞動者的年齡因素

2、 勞動者的專業技術因素

3、 勞動者的性別因素

4、 勞動者的身體因素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條款設計

一工作內容條款

工作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崗位、工作性質、工作範圍以及勞動生產任務所要達到的效果、質量指標等。這些內容要求規定地明確、具體,以便於遵照執行。勞動合同工作內容條款應當將工作和崗位儘量明確,做到定崗定位。企業的勞動合同條款中往往有這樣一句“單位可根據實際經營管理需要,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這種條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爲爲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而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這樣的條款實際上等於賦予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無限的權利,有失公平。

二工作地點條款

工作地點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合同約定工作的地點。工作地點需要精確的範圍要視公司的性質。對於跨國公司可能要精確到國家或地區;對於一般公司而言需要精確範圍到省市即可。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設計

一工作時間條款

1、標準工時制度:每週40小時計算

2、時工時制度:按勞動部發[1994]503號文件規定,可以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職工主要有以下三種:⑴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⑵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⑶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需要指出的是,企業實施不定時工作制的,需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批准。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爲20.92天和167.4小時。按勞動部發[1994]503號文件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也有三種:⑴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⑵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業;⑶其他適合被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需要指出的是,企業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需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批准,否則,即使雙方在合同約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也是無效的,發生爭議,也應按照標準工時制處理,勞動者可以主張加班工資,企業的用工成本就大增。

二休息休假條款

1、帶薪休假

⑴法定節假日

⑵帶薪年假

⑶探親假

⑷婚喪假

2、其他假期

⑴事假。

⑵病假。對於職工因病或非公負傷請假休息期間的工資計算的法律依據依然是,1951年2月26日由政務院公佈、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與此相配套並同期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其中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在6個月以內的,按連續工齡的長短髮給病傷假工資,其標準爲:連續工齡不滿2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60%;滿2年不滿4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70%;滿4年不滿6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80%;滿6年不滿8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90%;滿8年及以上者,發給本人工資的100%。停止工作醫療期超過6個月的,按連續工齡長短髮給疾病救濟費,其標準爲:連續工齡不滿1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40%;滿1年不滿3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50%;滿3年及以上者,發給本人工資的60%。

3、女職工特殊假期

⑴產前假:《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9條規定,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產前假60天,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於80%。

⑵產假:《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0條規定女職工的產假不得少於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⑶哺乳假:《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2條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上班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資不低於80%。

⑷流產假:流產假屬於產假的一種。《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第1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0條規定: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20至30天的產假;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的,產假42天;七個月以上的,產假90天。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一至二週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

 四、勞動報酬條款設計

對於勞動報酬的工資部分,各地都有最低工資的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在進行勞動報酬條款設計時,勞動合同中應當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並明確該勞動報酬是稅前還是稅後等事項。

 五、社會保險條款設計

依照國家規定,每個職工應該享受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女職工還應享受生育保險。這五項保險就是平常據說的的社會保險。由於社會保險都是法定的,且繳費基數、繳費比率等均有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因此,就這一條款而言,企業在進行條款設計時可發揮的餘地很小。在進行條款設計時一語帶過即可。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條款設計

由於在訂立合同時,勞資雙方可發揮的餘地很小,只能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作出籠統和原則性的規定。

實例條款參考:6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條款

6.1 甲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工作規範、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場所和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的勞動工具。

6.2 甲方根據乙方崗位的實際情況,向乙方按照提供國家及甲方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定期的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6.3 乙方須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規範、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自覺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6.4 甲方根據工作的需求,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技能、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勞動安全衛生等各項規章制度的教育。

第二項約定條款設計

 一、試用期條款條款設計

1、試用期要與合同期掛鉤

附:勞動合同期限與相應試用期期限對照表

2、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 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這一新規定意味着,所有單獨的試用合同都被視作正式合同。這就是說,如果只約定試用期的,那麼該試用期就是勞動合同期限,視爲用人單位放棄對被錄用的人員放棄試用的權利。

4、 試用期工資有了新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 違法試用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違法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說明對於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除應按照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之外,還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轉正”後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此外,試用期不得單方延長。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通過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二、服務期的新規定與條款設計

1、設定服務期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根據這一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服務期的條件包括:⑴培訓費用必須是專項的;⑵培訓的性質必須是專業技術培訓。

2、服務期的期限

期限長短沒有法律規定,具體的服務期限要根據企業爲員工培訓的時間長短、費用多寡來確定。如果兩者相對比顯失公平的,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3、違約金的數額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5、 對服務期條款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條款不一致問題要作出明確的約定

爲避免糾紛,建議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培訓協議時,首先要注意培訓協議中最低服務年限要儘可能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如果不能做到二者時間一致,應應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或在培訓協議中服務期限條款裏作相應的文字說明,如:“如果勞動合同到期,本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未到期的,原勞動合同有效期順延至至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的到期屆滿之日止。”這樣也可以預防糾紛的發生。

 三、商業祕密保護與競業限制的新規定及條款設計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的新規定,設計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前提條件:競業限制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有可保護的商業祕密。

2、義務主體: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必須是商業祕密的知悉者,即實際接觸、瞭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祕密的相關人員和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而不能是不加區別的企業所有的員工。實踐中,商業祕密保護主要應針對公司企業的6類關鍵崗位員工:⑴高層管理者,他們往往掌握企業的核心商業祕密;⑵技術研發人員,因工作需要,他們可能瞭解重要的商業祕密或保密信息;⑶高級營銷人員,他們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戶資源;⑷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如HR、財務管理、法務管理人員,許多公司關鍵資料都在他們那裏;⑸祕書人員;⑹重要信息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都掌握在他們手裏,這主要是針對諮詢行業來說的。

3、競業限制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4、競業限制的範圍

《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超出合理的範圍任意擴大,應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爲限。

5、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不僅要約定補償,而且還應該明確補償的數額或計算公式。勞動合同法沒有約定,可以參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17條的約定: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

6、違約責任:企業在設計這一條款時一定不要忘記違約責任的約定。因爲一旦勞動者違約,即使企業沒有損失,也可以依據違約責任要求勞動者支持違約金,如果勞動者給企業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話,企業還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反之,如果事先不約定違反競業限制的責任,勞動者違約沒有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話,企業無法主張賠償,即便造成損害,也要證明損失的存在纔可以要求賠償。

四、違約責任的新規定與條款設計

1、可設定違約金的情形有了明確的規定:⑴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⑵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設定違約金。

2、違約金的支付標準:⑴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但其數額不得超過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⑵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具體的違約金數額法律沒有作出限制,需要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

 五、補充保險條款設計

一補充養老保險;二補充醫療保險。這二者都要根據當地的政策執行。

六、合同變更、解除、續訂條款

我們將進行專題介紹。

 七、合同的生效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