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合同集合8篇

現今社會公衆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土地使用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土地使用合同集合8篇

土地使用合同 篇1

訂立合同雙方:

甲方(出讓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居住地址:

乙方(受讓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居住地址: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自願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買賣國有土地使用權情況

甲方將位於茂名市茂南區xxx小區 號地使用權面積 平方米轉讓給乙方,詳見《國有土地使用證》茂南國用( )第 號複印件。

第二條 買賣該地使用權整體價格

該土地使用權整體價格爲人民幣伍拾肆(54)萬元。

第三條 稅金及費用負擔

辦理該土地使用權登記過戶所需繳納的各項稅金和各項費用一律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四條 登記過戶、付款及土地使用證交付辦法

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天內乙方交付定金貳拾(20)萬元給甲方,甲方必須儘快向有關部門申請該土地登記過戶並在肆個月內辦妥登記過戶手續將新辦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交付給乙方。於甲方交付該《國有土地使用證》給乙方之日,乙方已交付的定金抵作該地產價款並將餘下的應付地產價款叄拾肆(34)萬元足額交付給甲方,每當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項時均如數出具收款收據給乙方。

第五條 權利保證約定

甲方保證該土地使用權沒有任何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生買賣前已經存在的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而引起無法按期辦妥登記過戶發證的按本合同第六條第1款的規定論處,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如數賠償。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決定不賣或因甲方的原因逾期15天未能辦妥登記過戶手續或仍未將新辦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交付給乙方的,作甲方中途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自悔約之日起三日內必須雙倍返還定金(即肆拾萬元)給乙方。

2、乙方中途決定不買或逾期15天未付清應付地產價款給甲方的,作乙方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定金。

第七條 重複合同的效力限制

辦理該地產登記過戶時,有關交易辦證部門要求甲、乙雙方按其統一印製的合同文本重複簽訂該地產買賣合同的,該重複合同只能作爲辦理該地產登記過戶專用,不能對其他方面發生任何法律效力。重複合同之條款與本合同有牴觸的一律以本合同爲準。

第八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從訂立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附件

《國有土地使用證》茂南國用( )第 號複印件。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訂立日期:20xx年 月 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2

甲方(贈與人):XX×(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XX×(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XX×(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麼、在什麼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XX×(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爲:(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交割,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XX×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爲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XX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XX×(簽字、蓋章) 乙方:XX×(簽字、蓋章)

XXXX年×月×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條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於____,面積爲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爲_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或:乙方依據合資或合作企業合同,由乙方中的(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土地開發費爲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爲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於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費後____日內,。甲方應爲乙方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頒發(換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土地使用費爲每年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應於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五年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後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乙方依照有關規定可以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的,可依照減免規定擬定此條。

第七條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賬號內。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賬戶號____。

第八條該土地用於建設____項目,乙方必須按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後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

第九條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徵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並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環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土地使用年限期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甲方交還土地使用證,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設的建築物、附着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第十一條乙方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6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相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項解決:(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所有日期均爲公曆。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

第二十條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市(縣)簽訂。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

……………………

土地使用合同 篇4

滬房地( )出讓合同 第_____號

出讓方:上海市_____________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法規,根據________府土用( )________號文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規定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依法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衆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礦產、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土地位於上海市地塊,地塊總面積爲_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積、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爲:_______________,出讓年限爲_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_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資者,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每年向__________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5天內,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元),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60天內,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出讓金餘額人民幣___________元。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出讓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繳納出讓金的,應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未提出延期申請、提出延期申請未取得同意的、無特殊原因未按時付清等,應當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乙方無權請求返還已繳納的出讓金。

1.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額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請但未取得同意,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3.經同意延期支付出讓金後,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額支付的。

第六條 甲方同意於年月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時的土地條件爲以下第_________項的約定

1.現狀土地條件;

2.完成地上建築物、附着物拆除及動遷,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狀況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項,實施該地塊動遷補償安置或支付相應費用

1.乙方必須按照城市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完成該地塊上建築物的拆除並承擔相應費用。在本合同簽訂後的5日內,乙方應與___________簽訂《委託動拆遷及配套合同》,並依約履行。乙方不按《委託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的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2.在本合同簽訂後的5日內,乙方應當與___________簽訂《___________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支付動遷補償安置等前期費用,如不按協議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 乙方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總價後,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的有關規定向房地產登記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在土地出讓年限內,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除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外,還應徵得甲方的同意,並與甲方重新簽訂補充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並辦理房地產登記。

第十條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設計權及調整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條件》建造的建築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權到期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開發建設。超出《土地使用條件》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仍未開發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土地使用條件》3.2項的約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徵收土地閒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出讓金,並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後,可以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甲方有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出讓地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監督檢查。

首次轉讓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設工程時,出讓地塊房屋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作量應達到《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的條件。乙方在未達到上款規定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受讓人名稱和受讓人的投資比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時,本合同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年限爲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十三條 乙方在不改變受讓人投資比例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開發建設本地塊項目公司的,應當與甲方簽訂補充合同,調整受讓人名稱。並可以該公司的名義辦理領、換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手續。

如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文件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甲方對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報批。對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可根據該地塊的剩餘土地使用年限、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等獲得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繼續使用該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續期申請。甲方同意續期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有償用地手續,並與甲方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支付土地出讓金。乙方未提出續期申請或申請未獲同意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或具有相應權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土地使用權,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時,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乙方違反本合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本合同附件《上海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處理:

(一)向__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頁,以中文書寫。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爲準。

本合同的金額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爲準。

本合同不得塗改。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壹份提交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正式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後可另行約定,並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上海市___________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

現對位於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下稱《土地使用條件》)作如下規定:

一、 土地使用條件

乙方在出讓地塊範圍的開發、利用等行爲,應符合以下條件。

1.1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1.3 建築容積率:不大於_________萬平方米/公頃(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_________平方米)。

1.4 綠地率:不少於總面積的`_________,且公共集中綠地面積不少於_________。

1.5 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准的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規劃文件爲準(見附件)。

1.6 地塊內建築必須滿足《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2.1 本地塊項目建設涉及綠化、市容、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有關的事項,乙方應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

2.2 乙方應允許政府爲公用事業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通過、穿越其受讓地塊。受讓地塊上的地上建築物或其他附着物因此受到損壞的,乙方有權依法向有關責任部門請求賠償。

2.3 乙方應保證政府公安、消防、救護等部門人員、車輛及器械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進入該地塊。

2.4 乙方在其受讓地塊上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和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三、建設管理要求

3.1 乙方應當於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並在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條規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3.1條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仍未動工開發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不超過出讓金額20%的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但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關部門行爲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的開發延遲除外。

3.3 乙方未經許可不得佔用出讓地塊範圍以外的土地。需要臨時佔用土地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四、定標和立界

4.1 甲方根據標有座標點的用地紅線圖,在地塊各拐點埋設界樁,乙方應對界樁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界樁被移動或遭受破壞的,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申請重新測定及立界。

4.2 界樁丟失、移動、破壞的,乙方應支付重新測量、埋設界樁所需的各項費用。

五、市政設施及房屋拆遷要求

5.1 乙方須自行負責該地塊的市政設施配套事務,承擔相關費用。

5.2 乙方或其委託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引起相鄰地段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築物等的損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地塊的市政設施(包括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造成損壞的,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5.4 本地塊與相鄰地塊的共用通道,共同設施應由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負責修建和管理並分攤費用。

六、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要求

6.1 未按《出讓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

6.2 本地塊建設達到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後,土地使用權可隨同地上建築物依法轉讓。

6.3 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設竣工之前,抵押貸款必須用於該地塊的開發建設,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附着物隨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的保護。

6.4 建築物的預售、出售、出租、贈與等活動分別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建築物養護、維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保證本地塊上所有已建和將建的建築物及其相關設施均處於良好的、實際可使用的狀態,並承擔所需的全部費用。

7.2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塊上的公用設施和地上建築物。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填寫說明

一、受讓人各方比例

受讓人爲兩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內,應註明各方名稱及各自所佔的投資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的規定,建設用地分爲居住、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綠地六大類,具體用途應按城市規劃部門批准文件中明確的各大類項下的三級或二級分類填寫。

同一地塊被確認爲多種用途,如包括商業、住宅、辦公等混合形態的,應當分別註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築類型的面積或各自比例。

三、關於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

一般按照簽訂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屆滿之日爲終止。但對需由政府指定部門委託動遷後以平整地塊條件交地的、地塊情況較爲複雜,所需的前期開發時間較長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後可另行約定起算日期,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四、關於開工和竣工日期

開工日:按照合同第七條《委託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日,開工日爲該約定交付日後的6個月;

竣工日:按開工後每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1年,3萬平方米/2年,5萬平方米及以上/3年計算。

五、關於訴訟和仲裁

爭議的解決方式,選擇申請仲裁的,具體仲裁機構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也可只約定選擇仲裁方式,不指定具體機構,待發生爭議後再行協商確定。

六、關於出讓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土地出讓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計(已包含法定節、假日)。

七、關於合同加蓋騎縫章

出讓合同及補充合同每頁之間應加蓋合同騎縫章。

八、關於簽訂補充合同

1.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如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包括:出讓主體、出讓金、用地範圍、用地性質、許建建築面積等建設條件),應與受讓人簽訂補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設用地面積、四至範圍、用地主體等發生變化的,還應當同時調整原建設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在確保其他公建設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於15%的比例建設商業服務設施,該部分商業面積出讓金可按商品住宅標準統一計算。商業服務設施經批准增加建築規模,總商業面積超出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15%的,總商業面積均應當按照商業用途的出讓金標準補交出讓金。

3.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如建設項目已經預售或銷售的,應事先徵詢所有預購人或買受人的意見。

4.工業項目用地(除標準廠房項目外),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出讓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築容積率的,一般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九、關於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條件》內,應註明土地用途爲配套商品房或中低價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標註爲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條件內,增設1.8項:該地塊內從事的開發、建設、轉讓、預銷售及管理等行爲應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的相關規定。

十、本合同的適用範圍

本合同適用於新增工業項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現狀土地條件出讓等情形。

對存量房地產補交地價,包括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轉讓、改變或調整土地使用性質、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原因需繳納出讓金的情形,可參照本合同簽訂。但對合同中涉及動拆遷、開發建設及預售、銷售等內容,如7、11、12、13條等及《土地使用條件》的有關條款,可相應刪除。

上海市____________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5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本着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土地使用權抵押事項進行充分協商,特訂立以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爲清償債務以合法擁有的座落在南安市康美鎮赤嶺村南國用(籍)第00090244號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向乙方提供經濟擔保。其四至爲:東鄰規劃路;西鄰雜地;南鄰康福公路;北鄰雜地;抵押土地面積5296.00平方米,現用途爲工業用地,使用權類型:出讓,終止使用日期爲20xx年02月27日。地上建築物建有倉庫廠房等一併作爲抵押物。

二、擔保範圍:

1、抵押借款的貸款本息。

2、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

3、甲、乙雙方應繳納的稅費。

4、其它

三、抵押期限及抵押額:

甲方以上述土地使用權抵押於乙方,期限xx月,時間從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xx抵押地塊經評估xx年xx月xx日土地使用權抵押出讓總價爲人民幣xx元,大寫xx。甲方同意以土地使用權總地價的xx%,摺合人民幣xx元,大寫xx,爲最高額貸款付給乙方。

四、民事責任:

1、甲方對產權的責任。抵押期間,甲方應維護抵押地塊土地使用現狀的完好。乙方有權按抵押合同約定,檢查由甲方佔管的抵押物使用狀況。

2、甲方佔管期間,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的土地出租、變賣、贈與、調換,不得任意改變其用途和再次抵押。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辦法。xx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行爲無效。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或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乙方賠償,並支付乙方主合同借款總額20%的違約金。出現上述情況乙方可提前收回借款。

六、抵押物的處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權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抵押期滿,抵押人不能履行債務,抵押權人佔有或處分土地使用權時,處分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雙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納抵押人與xx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應交的出讓金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七、合同的登記與解除: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需及時共同辦理抵押財產的登記手續,甲方不得無故拖延,登記費用由甲方承擔。

2、抵押關係終止,甲、乙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二十日(港、澳、臺地區或境外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向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註銷抵押登記。

八、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雙方議定補充如下: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並經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辦理登記後生效。

十、本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一式一份,甲、乙雙方、登記機關有關部門各執一份。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約時間:xx年xx月xx日

簽約地點:

抵押權人(簽章):xx

法定代表人(簽章);xx

委託代理人(簽章):

土地使用合同 篇6

抵押權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以下簡稱甲方)抵押人:黃兆純(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因貸款需要,將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

第一條乙方抵押的地塊位於洪湖市新堤辦桑田街三巷五號土地總面積146.48平方米,其東鄰張大紅,南鄰小路,西鄰小路,北鄰小路。

第二條抵押土地於20xx年2月16日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土地證號爲:洪湖國用(20xx)第2351號。

第三條經評估,該宗土地使用權單價爲元/平方米,總價爲人民幣萬元,按%的抵押率,該宗地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數額爲人民幣元,貸款限期爲年。

第四條抵押期間,抵押的土地由乙方負責管理、經營,乙方應維護好抵押土地,不得出現人爲毀損。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屆滿,乙方應按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償還貸款本息,甲方應將《土地他項權利證書》及時歸還給乙方。的氏押期滿,乙方因故不能及時歸還貸款,應與甲方協商解決,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及時辦理抵押續期手期。

第六條抵押期滿,乙方不能覆行債務或者在抵押期間內宣告解散、破產的,甲方有權依法處置抵押土地、處分所得,甲方有優先受償權。

第七條乙方因隱瞞抵押物的共有、爭議、查封、扣押或己設定抵押登記等情況所產生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發生變化必須徵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條抵押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合同法》處理。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法人代表:

乙方:(章)

法人代表:

20xx年元月12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 贈與標的

爲促進傳統文化發展,甲方自願將其承包的長安區引鎮新貫寺村西翠花以下兩塊土地的使用權無償贈與乙方;

涉及使用權贈與的土地四至分別爲:

地塊1——

東至: _ 毛農立地坢

西至: _ 河邊

南至: 大石頭

北至: 坡下

地塊2——

東至: 羽園溝_____

西至: 陽坡坡跟

南至: 河堤 ___

北至: 坡溝

二、 贈與期限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甲方對該土地的承包權到期爲止;

三、 權利義務

1。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甲方應將上述土地的使用權贈與並交付乙方;

2。 在贈與期內,甲方不得干擾乙方對上述土地的合法使用;

3。 在贈與期內,如遇乙方之外的原因,上述土地產生處分收益或孳息,該收益或孳息應歸甲方享有。

四、 土地附着物

1。 上述土地內的林木也贈與乙方使用;

2。 乙方應維護上述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合理生態狀態;

五、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如違反本協議規定,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如給另外一方造成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賠償。本協議有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決定,或依法處理。

六、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則依法處置。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8

抵 押 人(以下簡稱甲方):福建南安穎華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戴榮勝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本着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土地使用權抵押事項進行充分協商,特訂立以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爲清償債務以合法擁有的座落在南安市康美鎮赤嶺村南國用(籍)第00090244號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向乙方提供經濟擔保。其四至爲:東鄰規劃路;西鄰雜地;南鄰康福公路;北鄰雜地;抵押土地面積5296.00平方米,現用途爲工業用地,使用權類型:出讓,終止使用日期爲20xx年02月27日。地上建築物建有倉庫廠房等一併作爲抵押物。

二、擔保範圍:

1、抵押借款的貸款本息。

2、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

3、甲、乙雙方應繳納的稅費。

4、其它

三、抵押期限及抵押額:

甲方以上述土地使用權抵押於乙方,期限 月,時間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抵押地塊經評估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權抵押出讓總價爲人民幣 元,大寫 。甲方同意以土地使用權總地價的 %,摺合人民幣 元,大寫 ,爲最高額貸款付給乙方。

四、民事責任:

1、甲方對產權的責任。抵押期間,甲方應維護抵押地塊土地使用現狀的完好。乙方有權按抵押合同約定,檢查由甲方佔管的抵押物使用狀況。

2、甲方佔管期間,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的土地出租、變賣、贈與、調換,不得任意改變其用途和再次抵押。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辦法。 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行爲無效。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或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乙方賠償,並支付乙方主合同借款總額20%的違約金。出現上述情況乙方可提前收回借款。

六、抵押物的處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權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抵押期滿,抵押人不能履行債務,抵押權人佔有或處分土地使用權時,處分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雙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納抵押人與 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應交的出讓金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七、合同的登記與解除: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需及時共同辦理抵押財產的登記手續,甲方不得無故拖延,登記費用由甲方承擔。

2、抵押關係終止,甲、乙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二十日(港、澳、臺地區或境外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向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註銷抵押登記。

八、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雙方議定補充如下:-

————————————————————————————————————————————————————— 。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並經福建省南安市國土資源局辦理登記後生效。

十、本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一式一份,甲、乙雙方、登記機關有關部門各執一份。合同及補充協議、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約時間: 年

簽約地點:

月 日 抵押權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