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彙編八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實用】房屋買賣合同模板彙編八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

聯繫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一事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所有的房屋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另包括長_______米、寬_______米小院。

第三條該房屋總售價爲________元人民幣(套)。

第四條 本協議簽訂前乙方已一次性支付給甲方購房款_______元整,甲方已爲乙方出具收條。

第五條 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將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如未按本協議規定將該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款的30%向甲方追究違約責任,逾期超過 90日乙方有權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0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已付款的30%賠償乙方損失。

第六條 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將房屋的相關手續交由乙方,乙方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此房屋與甲方在無任何關係,因該房屋所產生的一切收益都歸乙方所有。協議簽訂後,如甲方再向該房屋主張權利,應按本協議第五條約定規定支付給乙方違約金。

第七條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手房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後發生該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甲方(賣方) ,男, 縣 鎮 村 莊村民,身份證號:,女, 縣 鎮 村 莊村民,身份證號:

乙方(買方) ,男, 縣 鎮 村 莊村民,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合同標的即房屋狀況

1、該交易房屋坐落 縣 鎮 村 莊(或 路 旁)

2、該房屋爲(如兩層磚混結構樓房), 南北長 米,東西長 米,共 層。房屋佔地面積約爲 平方米,院子佔地面積約爲 平方米。左緊鄰 的房屋,右緊鄰 房屋。

3、該房屋爲(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鎮開發自建房,宅基地審批文件編號: )

第二條:合同房屋交易價款:人民幣 萬元整

大寫:

第三條:付款時光及方式

1、 在 年 月 日 付人民幣 萬元。

2、 在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付款 人民幣 萬元。

3、 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幣 萬元。

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後因出具收據。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保證該房屋在合同簽訂前確實專屬自我所有,出具村級以上單位對甲方專有該房屋的證明並交付給乙方。

2、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價款並有義務開具收據交付給乙方。

3、甲方應保證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對該交易房屋主張任何未被告知的權利狀況。

4、甲方應保證該房屋不屬於違章建築、不屬於已被或已確定將被列入新規劃而拆除或徵用的範圍。

5、甲方應告知乙方有關該房屋的質量狀況。

6、甲方應將該房屋的宅基地審批文件等相關手續交付給乙方。

7、該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將該房屋全部交付給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我的行爲致使該合同無效。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甲方該交易房屋價款並向甲方索要收據。

2、乙方購買該房屋後,若根據有關規定能夠辦理相關權屬登記的,甲方有義務給予協助。

第六條:個性約定

1。 因乙方所購房屋爲農村羣衆土地上建築,改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或過戶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問題,甲方應當用心全力配合乙方一齊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2。 若今後房屋重建,甲方應承認乙方的住房面積。如國家徵地,土地賠償及住房面積賠償均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用心配合。

第七條:違約職責

1、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對方可要求違約方在必須期限內改正,違約方應當改正。

2、甲方違反第四條的有關約定導致乙方在合同簽訂後無法對該房屋行使所有權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並同時要求甲方全額退還房屋價款及其相對應的銀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全部房屋價款的20%的違約金。

第七條: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先進行協商,無法協商或協商不一致的能夠透過有關法律途徑解決。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現住址: 現住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約時光: 簽約時光: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第一,根據北京市建委發出購房風險提示指出,“使用權”、“鄉產權”、“小產權”的房屋無產權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且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第二,像小產權中的“鄉產房”、“村產房”等並沒有國家的產權證書,只有鄉政府或村委會給的產權證,不能像大產權的房子一樣抵押、流轉。如果遇到國家徵地或拆遷,購房人的利益將很難保證。雙方簽署的購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認可的正式購房合同,如果房產出現糾紛,缺少法律支持。

第三,購買鄉產權那樣的小產權房無法辦理貸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這樣無形中會加大購房人的資金壓力,增加購房風險。

嚴格來說,小產權房包括:已購公房,鄉產房和使用權房。根據這些房屋性質的不同,在房產轉讓時也會區別對待。“已購公房”,購房人只要補齊土地出讓金,也就是購買房款的1%,就可以等同爲商品房上市出售。“鄉產權”,歸農村集體所有,產權關係很難改變,很難過渡爲完全產權,否則將會動搖國家的土地制度。而對於“使用權”房來說,上市出售則會有一線希望,因爲,國家也在一直提倡並做着改革試點的努力。

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範文(1)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村委會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自願將位於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街道________小區拆遷安置房________棟________室的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_元整的價款出售給乙方。乙方首付人民幣________元整需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給甲方____________,餘款分期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幣爲________元,需於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____月壹年內付清,每個月的支付期限爲月底的最後一天。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___萬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自甲乙雙方簽訂協議乙方交付首付款後 年內甲方和村委會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四、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佔有等權利一併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和村委會保證乙方享有居住權利和使用權並通電通水,甲方保證簽訂合同之前該房屋與任何個人和組織沒有債務和利益糾紛,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或《出租合同》;

六、違約責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2、甲方應當於_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乙方的首付房款即時將房屋的鑰匙交給乙方確保其居住權和使用權,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___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____元。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___%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作爲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4、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5、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並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年內,產權證和土地證因爲甲方的原因不能辦理,甲方應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後,土地證和產權證因爲甲方的原因仍然不能辦理,每逾期 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

7、如果因爲本合同第五條的原因,造成乙方損失或不能居住的,甲方必須向乙方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人民幣爲 元,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後,侵權仍在繼續的,每逾期___天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乙方經濟損損失人民幣________元。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起訴或仲裁。

八、本合同自乙方支付首付款給甲方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見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 內 容 結 束 ]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多次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願將自有坐落——市——路——號房屋——間,建築面積x平方米售賣給乙方。

二、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屋東至——,南至——,西至——,北至x(附四至平面圖一張)。其房屋包括陽臺、走道、樓梯、衛生間、竈間及其他設備。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屬設備,雙方議定房屋價款人民幣——萬元,由甲方售賣給乙方。

四、房屋價款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日,付人民幣x萬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幣萬元;第三期,在房屋產權批准過戶登記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後出具收據。

五、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日起x天內將房屋騰空,連同原房屋所有權證等有關證件,點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憑證。

六、在辦理房屋產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發生的過戶登記費、契稅、估價費、印花稅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l天按房價的總額3‰計算違約金給予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5%卅算的違約金給予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的房價款作爲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其他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後,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致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賠償乙方損失。

十一、交屋時,乙方發現房屋構造或設備與合同約定的不符,經鑑定屬實,甲方應於1個月內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可自行修理,費用在房價款中扣除。如修理仍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乙方可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外,並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房屋所佔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圍牆等)所有權屬於國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佔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並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及其他有關費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兩份分別送交房產和土地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x月x日訂於××市×路×號

轉讓人(甲方):

地址: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合同編號:114889

出賣人(以下略稱甲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買受人(以下略稱乙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約。

第一條甲方誌願將其房屋山東XX公司宿舍4號樓西單元5樓東戶(以下簡稱該房屋)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並志願購買該房屋。現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屋座落於________區唐口鎮唐人居小區東北角,該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含公攤)爲93.9平方米,儲藏室8.66平方米,一共02.56平方米。該房屋的用途爲民用住宅,屬磚混結構結構,建築層數地上6層,地下一層架空層。

(二)該房屋的建築面積以山東XX公司所出具的建築面積爲準。

(三)該房屋出售後________年後正式辦理建設單位出具的購房合同,此房屋沒有房產證。

第二條計價方式與價款。總金額(人民幣)壹拾陸萬捌仟零壹拾肆元陸角整(:6804.6)。

第三條付款時間及方式乙方應於本合約發生效力之日起____日內將該購房合約範本房屋全部價款給付甲方。具體付款方式爲:現金或轉賬。

第四條甲方承諾在建設方承諾的交房日期當天將房屋交給乙方。

第五條乙方未按本合約的約定支付房價款的,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交清房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約,將已收房價款一次性無息退還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總房價款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六條出賣人保證銷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本合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增補條款或增補和談。增補條款或增補和談和本合約的附件均爲本合約不成分割的部分。

第八條本合約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九條因本合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不論什麼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處理____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或依法由羣衆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本合約一式貳份。此中甲方乙方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1. 某房屋買賣合同規定,出賣人須於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後150天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向某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出賣人和買受人共同辦理房產證,如買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領取《房地產權證》,從出賣人取得房地產《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賣人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實際情況是,出賣人於1998年9月28日領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自該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賣人應當在此前爲買受人辦理好所買賣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及《房地產權證》。實際上,直到20xx年7月16日,買受人仍未取得所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當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及交付《房地產權證》時,出賣人可否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爲由,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2.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八條等規定,出賣人移轉所售房屋的佔有和所有權爲其主要義務。儘管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佔有、使用,但這只是出賣人履行了移轉所售房屋佔有的義務,只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因出賣人的原因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場合,就屬於主給付義務不履行,構成違約,甚至是根本違約。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於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的規定,訴訟時效自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據此觀點,上述案件中,出賣人有權援引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抗辯,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並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有的專家不贊同上述觀點,認爲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就是出賣人履行了主給付義務,至於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只是出賣人未履行從給付義務。在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的情況下,從給付義務不得單獨適用訴訟時效,以真正發揮從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佳實現的功能。因而,在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的情況下,即使出讓人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自合同規定辦理的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已經超過了2年期間,受讓人也有權請求出賣人繼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其原因在於: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等條文的規定,出賣人所承擔的主給付義務爲移轉房屋的佔有,尤其是移轉房屋所有權。出賣人僅僅把房屋交給了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日期屆滿時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就是沒有履行移轉房屋所有權這個最重要的主給付義務,已經構成了違約,訴訟時效的期間應該起算。

有專家說,在實務中,由於種種原因,許多情況下是出賣人(基本上爲發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遲遲未辦下來,同時因購房人(大多爲小業主)的法律意識不強而往往未於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按照訴訟時效完成處理這些問題,顯然使已經交足了房價款的小業主遭受了重大損失。實際上,小業主恰恰值得同情,進而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若保護,就不應認爲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於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於訴訟時效。

就我個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業主,但仍然痛苦地堅持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於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於訴訟時效的觀點。其道理在於:其一,小業主完全有機會、有能力及時向發展商主張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造成訴訟時效中斷,從而使其債權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小業主卻躺在權利上睡眠,於是,就沒有充分的理由對小業主再予以優惠的保護。其二,把發展商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定爲違約,意味着賦予了小業主追究發展商違約責任的權利,並且,發展商逾期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給小業主造成嚴重損失時,小業主

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合同,以便儘快甩掉包袱,進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確定,也是雙刃劍,即,使小業主獲得較大數額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額,因爲把發展商的違約時間定得越早,其所負違約金的累積或者可得利益損失的數額就越多。

3.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佔有、使用,並且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也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一直未交付,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房屋所有權已經移轉給了受讓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從給付義務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系房屋所有權的憑證,它只起證據的作用,已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不因該證件的有無而發生改變。既然如此,在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至今已經超過了2年,購房人一直未請求出賣人辦理該手續的情況下,如果對該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使出賣人有權抗辯,仍然拒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反倒是人爲地製造麻煩。如果聯繫到房屋所有權人遺失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還可以補辦的現狀,罹於時效的觀點更顯得失去權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說"儘管債權證書是動產,但是它的所有權卻不能獨立轉讓。該所有權與債權不可分離,歸各自的債權人所有。"(曼弗雷德·沃爾夫:《物權法》,吳越、李大雪譯,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第320頁)那麼,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同樣應與房屋所有權聯繫在一起,二權不得分離。若對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恰恰會造成房屋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分離的結果,所以,對於此類請求權不宜單獨適用訴訟時效。

4.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賣人,怠於通知的,視爲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除非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此處所謂約定的期間或者基於法律規定而確定的期間,簡稱爲質量異議期間。一種觀點認爲,它屬於短期時效。筆者對此持有不同意見,認爲質量異議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期間。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表現爲約定期間,而訴訟時效期間爲法定期間。其二,質量異議期間適用對象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中所謂請求權,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包括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修理、重作、更換標的物的權利,買受人請求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的權利(有學說認爲這是形成權),在解釋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後段所謂"等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後段規定的"退貨"的救濟方式,一般情況下爲解除合同,有時轉爲更換,有時轉爲重作,個別情況下可以轉換爲代物清償。爲了把退貨同修理、更換、重作相區別,不宜將它解釋爲含有更換、重作的類型。從權利的角度着眼,解除合同的權利顯然屬於形成權。正是因爲質量異議期間適用的對象包括請求權和形成權,就同僅僅適用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區別開來了。其三,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不消滅權利本身,質量異議期間屆滿則消滅權利本身。其四,於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轉換爲訴訟時效期間的進行;若爲訴訟時效期間則不會發生這種現象。其五,質量異議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延長,與訴訟時效期間不同。其六,質量異議期間的起算點,在該期間爲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場合,自約定的第一天開始起算;在無約定場合,自能夠檢驗貨物時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條),或者說自發現或應當發現標的物存在瑕疵時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若有質量保證期,自規定的質量保證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後段)。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正因爲質量異議期間不屬於短期訴訟時效,所以,只要買受人在質量異議期間內將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了出賣人,質量異議期間就功成身退,讓位於訴訟時效制度。該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爲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限屆滿的次日。附帶指出,質量異議期間也不同於除斥期間,其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爲約定期間,無約定時才依據法律規定的方法予以確定;而除斥期間原則上爲法定期間,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間的客體爲形成權,

而質量異議期間制度的客體包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三,在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質量異議期間便完成使命,訴訟時效粉墨登場。其四,如果買賣合同規定有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爲當事人約定期限的開始之日;如果買賣合同未規定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有時爲買受人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有時爲買受人收到標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中段)。與此不同,除斥期間的起算點則比較複雜。合同法規定,在可撤銷的合同場合,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起算(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場合,追認權的除斥期間自相對人催告確定的開始追認的時間起算(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相對人的撤銷權在除斥期間的長短方面不確定,只有最後限定,即追認權行使之前,起算點應爲合同成立之時(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在債權人撤銷權的情況下,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在債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下,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條)。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起算之日開始計算,無此規定或者約定的,自債務人催告確定的開始之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房屋買賣合同作爲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並轉移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既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徵,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徵。這主要表現爲:(1)出賣人將所出賣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價款;(2)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3)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4)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法律規定的要式法律行爲。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爲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爲買受人或者買方。

合同形式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

(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質量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爲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議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爲登記文件使用。

(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爲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

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爲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爲本約合同。筆者認爲,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爲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爲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爲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無疑排除了以"數據電文"爲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爲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爲,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摺疊主要條款

房屋買賣合同是指購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房屋的買賣所簽訂的協議。房屋買賣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合同雙方當事人。買賣雙方的名稱(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如果有委託代理人的話,那麼還包括委託代理人的名稱(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2、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標的就是房屋。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房屋的坐落位置;

所買賣房屋的面積,應分別註明實得建築面積和所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房屋是現房,還是期房;

房屋的配套設施和維修標準。

3、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時間約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預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買賣房屋的建築面積來計算房屋的價格,即約定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售價爲多少元,然後用單價乘以建築面積來計算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舊房的買賣有時就直接約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個付款時間進度表,買方按該進度表將每期所需支付的價款交付賣方。

4、交房期限。賣方應在某日期之前,將房屋交付買方。買方應在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賣方應給予必要的協助。或者由賣方代理買方進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時或一段時間後將房屋所有權證(所有權人爲買方)交付買方,由買方支付有關的費用。

5、權利擔保。賣方保證在交付房屋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保證在交付時已清除該房屋上原由賣方設定的抵押權。如房屋交付後發生該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權利糾紛,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6、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的規定爲督促當事人自覺而適當地履行合同,保護非違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能避免日後雙方互相扯皮的情況。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買方不按期支付購房款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賣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賣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等。

7、合同雙方認爲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如房屋的保修責任、物業管理以及小區內公用配套設施等。

摺疊手續費用

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以下登記手續和費用作爲參考,具體手續和費率等根據當地政策規定確定。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一、 本合同爲示範文本主要用於房屋出賣方(甲方)、購買方(乙方)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買賣中介事宜達成協議時籤用;

如因客觀情況,甲、乙方不能同時與丙方簽約時,也可用於甲方與丙方或乙方與丙方雙方簽約。但乙方在申領房屋所有權證時,必須提供該房屋甲方與丙方所籤合同。

二、 本合同所稱存量房屋是指國有土地上已經交付使用且已申領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的商品房,不屬存量房屋。

三、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出售的,可直接套用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廣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四、 方括號""內以斜槓"/"區分的不同內容,供簽訂合同時據實選用的,未被選用的應以橫線刪去。有的斜槓後有留空部分,是供簽訂合同時根據實際需要另外可以添加註明的。

五、 簽訂合同時,未採用的內容可不填寫,但應劃上斜槓"/"或註上"此處空白"字樣。

六、 簽訂合同之前,委託人有權查看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機構資質證書和經辦人的經紀人資格證書等證件材料

七、 所籤一式多份合同,印刷編號號碼必須相連。

八、 本合同條款由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合同編號: 甬 (縣、市、區) --- 中介 年第 號

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

賣方(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