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買賣合同

甲方: 住所地:

承包土地買賣合同

乙方: 住所地:

公民身份號碼:

甲方的土地承包權轉包給乙方的有關事宜,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特籤本轉包合同。

一、轉包土地的地點:

甲方自願將與 簽訂承包合同的坐落於 的承包經營權轉包給乙方。

二、轉包土地的期限:

轉包期限爲五個月,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9日止。

三、轉包價格:

土地轉包價格爲500元,此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交納。

四、轉包土地的用途:

在轉包期間,乙方只能將轉包土地用於農業生產,不得買賣、再次轉租,不準轉作宅基地和構築其他建築物。

五、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用途,若自行改變土地用途,甲方有權解除轉包合同。

2、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及本合同規定情況下,乙方有自主經營權。因土地經營所帶來的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

3、轉包期間的土地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轉包土地的任何收益。

4、轉包期間,乙方不得再次將土地轉包,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六、違約責任及其他事項:

1、因甲方不具有完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應該予以賠償。

2、若因乙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致使甲方承包合同被解除,乙方應該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解約,否則應該承擔對方的全部經濟損失,並承擔本合同約定轉包價格二倍的違約金。

4、乙方擅自再轉包土地經營權,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應該予以賠償。

5、在本合同履行期內,若遇有關部門依法徵地,本合同自動解除,徵地收益歸乙方所有。

6、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甲方:(簽字並手印)

乙方:(簽字並手印)

年 月 日

承包土地買賣合同 [篇2]

甲方:云溪鄉原石角山村身份證號碼:

乙方:云溪鄉云溪村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本着“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協議。

一、乙方擁有土地的使用經營權和收益,雙方應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二、甲方將其承包的,云溪鄉原石角山村,土地名荒塘,面積合計(大寫)平米,轉讓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三、轉讓期限爲永久,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青苗補助款、轉讓款金額元。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支持、配合乙方開展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如有違反,應對乙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依法享有國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項支農優惠政策與服務。

按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享用公共設施的使用權,乙方的農業生產經營依法受保護,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 可開展爲提高土地生產能力和設施建設,應獲得合同以外中止的

經濟補償。

六、其他條款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當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見證人(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年月日

承包土地買賣合同 [篇3]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

住所: 聯繫方式: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

住所: 聯繫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經發包方書面同意,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願將位於 鄉 村 畝承包地(詳見附件)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轉讓土地爲農業用途,主營項目是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期限不得超過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剩餘年限。轉讓期限爲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轉讓費爲人民幣元, (大寫: );

轉讓費於年月日前全部支付完畢。

四、轉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於年月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2. 轉讓合同簽訂後,甲方與發包方原承包關係解除。全部轉讓的,乙方重新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部分轉讓的,甲乙雙方分別與發包方重新簽訂承包合

同。

3.轉讓生效後,甲乙雙方應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申請,依法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依法享有對轉讓地塊的使用權、收益權、流轉權、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五、違約責任

1.乙方不按時支付轉讓費,每日按應支付金額的‰承擔違約金。

2.甲方不按時交付土地,每日按轉讓費的‰承擔違約金。

3.因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4.一方當事人違約,經催告後仍不履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違約方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經協商,決定(是或否)鑑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後訂立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3.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協商後又反悔的,可以請求村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調解;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以及達成調解協議後又反悔的,可以向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縣(市、區)人民法院起訴。

4.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發包方或鑑證機構各執一份,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各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