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私人住房買賣協議書

賣方協議人:陳華碧,女,漢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四川省德昌縣人,村民,住德昌縣德州鎮南壇村高院牆合作社。

農村私人住房買賣協議書

賣方協議人:楊明全,男,納西族,1972年01月20日出生,四川省德昌縣人,村民,住德昌縣德州鎮南壇村高院牆合作社。

買方協議人:劉毅,男,漢族,1976年01月01日出生,四川省德昌縣人,村民,原住德昌縣樂躍鎮臘鵝村3社。現住德昌縣德州鎮南壇村高院牆合作社。

雙方經過友好平等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就買賣農村私人住房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1、陳華碧和楊明全把自己擁有完整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座落於德昌縣德州鎮南壇村高院牆合作社的私人住房以每平方米1700元的價格出賣給劉毅。出售的住房樓層爲5樓右面, 128.88平方米,總價爲人民幣貳拾壹萬玖仟元整(219000.00元)。

2、自協議簽定之日起,陳華碧、楊明全將該套住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就完整的歸劉毅所有和使用。

3、購房款的支付方式:劉毅於合同簽定之日一次性付清房款,貳拾壹萬玖仟元整(219000.00元)。 1

4、陳華碧和楊明全出售給劉毅的農村私人住房,現在國家政策不允許辦理每層住樓的《房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以後國家政策允許,陳華碧和楊明全必須無條件爲劉毅辦理過戶手續,把該套住房的《房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全部辦成劉毅的名字。辦理兩證的所有費用全部由劉毅承擔。

5、陳華碧和楊明全出售給劉毅的.住房四至邊界:東面同鍾蓮華的大漁塘接界,南面同陳華瓊房屋接界,西面同村間小道接界,北面同陳華瓊的包產地接界。建築面積128.55平方米,佔地面積25.2平方米。

6、陳華碧和楊明全出售給劉毅的住房必須完全符合德昌縣城市規劃建設,建設質量必須全部符合國家城建標準。如果德昌縣政府對該房進行行政處罰,那麼所有罰款由陳華碧和楊明全承擔。如果該住房被縣政府拆除,那麼劉毅的所有損失全部由陳華碧和楊明全承擔。

7、如果國家建設徵用該套住房,那麼國家建設的所有補償費和建房指標經以及佔地面積的補償費全部歸劉毅所有和使用。

8、陳華碧和楊明全免費爲劉毅提供停放小轎車車位,並允許劉毅在樓頂安裝太陽能。

9、劉毅有權將該套住房轉讓他人的權利,陳華碧和楊明全不得干涉。

10、陳華碧和楊明全出售給劉毅的住房爲“清水房”清 2

水管、污水管安裝到廚房和衛生間,電線主線進屋,防盜門壹道,普通鋁合金窗戶。

11、交房時間:陳華碧和楊明全於付款之日將該套住房交付給劉毅。

12、違約責任:雙方約定按照發生違約時該套住房市場總價值的20%計算違約金,一方違約應當支付守約方該套住房市場總價值的20%的違約金,並且購買時到發生違約時該套住房之間的差價歸守約方所有。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此協議經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此協議每份效力相同。

賣方協議人:

買方協議人:

見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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