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模板錦集8篇

隨着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運輸合同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運輸合同模板錦集8篇

運輸合同 篇1

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對運輸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證安全,這是從事海上客運的企業所必須滿足的。但是,海上客運的安全狀況卻不容樂觀。因爲海上旅客運輸的運輸環境複雜,自然條件、船舶的技術狀況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爲影響海上客運安全的不良因素,從而使得選擇海上客運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權益日益受到重視的今天,爲了更好地維護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運輸中建立承運人強制保險制度是最爲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強制責任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國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定保險對象、保險責任和保險險種。保險合同的簽訂不管投保人和保險人是否願意,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的保險。保險人有接受投保的義務,投保人有投保的義務,強制保險只能基於法律的規定而開辦。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和自動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是強制保險的兩種形式。

(一)自動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論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續、或交納保險費或者履行續保手續,保險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依法當然發生。我國現行的鐵路、輪船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均屬此類保險。這種類型的強制保險現在適用的範圍愈來愈小,不具有普遍意義或者代表性。

(二)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

法律規定投保人必須投保而與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保險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之後發生。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險的效力並不當然發生,但法律對投保人不投保的行爲將給予相應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於迫使符合強制保險條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強制保險。

目前,在海上旅客運輸中,因爲以自願爲基礎的保險制度難以最大限度地實現保護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標,承運人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不就其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投保,那麼對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運輸領域,國家爲貫徹保險的基本目標,應推行對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護措施,以強制性爲本質特徵,要求承運人必須就其營運中對旅客所造成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進行投保。適度推行強制保險,具有廣泛和重要的適用的價值,有利於保險的基本政策目標的實現,也符合強化保護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保險的性質

依據《雅典公約》和國內法律的規定,一旦發生海上客運事故,承運人將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保險的性質是責任保險。《保險法》中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爲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的意義在於:第一,具有分散責任的功效,將集中在一個船東或一個航運企業的責任,分散於社會大衆,做到損害賠償社會化。第二,實現民事責任的基本目標——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責任的首要功能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海上旅客運輸強制承運人投保責任險,可以使旅客獲得及時的賠償,特別是在承運人清盤或破產不能對旅客承擔賠償責任時。第三,應付索賠的便利。在責任保險中,旅客可以直接訴訟,這使得旅客對保險人有直接請求賠償的權利,減少了索賠的煩瑣。④

長期以來,在責任保險領域中,僅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作爲責任保險的標的。一般認爲,責任保險的標的僅限於非故意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爲合同義務的不履行而導致的賠償責任

不得作爲責任保險標的。美國作爲責任保險最發達的國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絕大多數將合同責任排除於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但我們認爲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責任險的標的)損害賠償責任,既包含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又包含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的形式應包括賠償損失、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定金責任以及違約補救等內容。 在現行的海商法中,雖然《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69clc)及《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及賠償公約》(簡稱hns公約)及建立了承運人強制保險的制度,但其強制保險的標的只是船東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於有毒有害物質的損害賠償責任和油污損害賠償責任而言,因爲公約規定損害爲“運油船舶之外”的損害,所以,承運人的責任通常僅是由單一的侵權責任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這與傳統理論上的責任保險的標的不相牴觸。

承運人如依公約規定(如《69clc》的規定),強制投保了船東責任險,就可將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因而分散了承運人的責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與承運人之間簽訂有旅客運輸合同,一旦發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那麼承運人即違反了與旅客所訂立的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所規定的“保證旅客運送安全的義務”,而構成違約;同時,承運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權,還構成了侵害人身權的侵權。這樣,承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就構成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三、我國對海上旅客運輸進行強制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國雖沒有加入20xx年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雅典公約議定書》, 但在借鑑海上旅客運輸強制保險制度意見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鑑時間上存在分歧。如, 一種觀點認爲, 我國的海上運輸制度現在沒必要進行修改, 而且該公約目前尚未生效, 許多國家均對之採取觀望態度, 在此種形勢下提出與新公約接軌, 未免過於草率。待公約在我國生效之後, 再爲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而修正海商法亦爲時不晚。我們認爲, 應該借鑑公約的合理內容, 依據我國的國情, 同時適當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國的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我國有關海上旅客運輸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運輸合同”,基本參照了《1974 年雅典公約》,僅規定有承運人對事故承擔責任的賠償原則和責任限額,沒有涉及強制責任保險和直接訴訟制度。除了責任限額的規定外,第五章的規定適用於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中國港口間的旅客運輸合同——承運人承擔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國際海上旅客運輸中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爲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規定:“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是指案件的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業過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賠償案件”,並規定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的賠償責任限額爲80萬元人民幣。顯然,這與我國《海商法》第五章的規定是矛盾的,因爲根據《規定》關於“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的定義,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無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約合47萬人民幣,與80萬人民幣的差距不可忽略。當發生此類人身傷亡案件時,如何適用法律並沒有統一的標準。

近些年來,作爲海商保險立法的重要問題之一的責任保險,呈現強化並強制化的立法趨勢。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國家越來越傾向於海上旅客運輸傷亡的索賠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東索賠,也可以向責任保險人索賠。日本政府已經立法給予國內海上旅客這種權利,及日本國內海上旅客可以選擇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責任人索賠。而且,《華沙公約》有關航空旅客運輸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這些修改給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權利,目前在海上保險中建立第三方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問題已逐漸提上日程,該制度的核心是通過強制保險使海上事故受到損害的第三方可以選擇向事故船舶的船東或者責任保險人索賠。

四、我國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的制度建構

航運業本身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們對海上旅客運輸進行強制保險時要注意到航運業、海上保險

業和旅客之間的利益平衡,既要考慮到航運業的國際化需求,又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爲了更好地推進海上旅客運輸強制保險,應該解決以下問題。

(一)保險條件和形式

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我國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約》所規定的責任限額(將在下文詳細論述),制定合理的國內立法成爲建立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選擇。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草案》),擬針對從事沿海旅客運輸和沿海液貨危險品運輸的船舶引入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根據《管理規則草案》第6條的規定,沒有進行強制責任保險或取得財務保證的船舶將沒有資格從事沿海旅客運輸。然而此草案針對的僅是沿海旅客和液貨危險品運輸,對於國際線路運輸並無效力。

應選擇在我國《海商法》中補充強制保險制度的內容, 要求相應的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的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人身傷亡必須進行責任保險或取得相應的財務保證。 可以採納《雅典公約》議定書的相應規定, 對於已有效實施保險或取得財務證明的承運人, 由我國港務監督機關簽發或核發《雅典公約》第四條擬規定的“證書”。對國有船舶, 如果沒有進行保險或取得財務擔保, 則應備有一份我國港務監督機關簽發的證書, 聲明該船爲國有, 並在相關條款規定的限度內承擔責任。

(二)投保主體

因爲發生的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可能會是鉅額的,風險極大的,影響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觀點認爲應當對保險人的資格加以限定,明確投保的主體。可以仿效《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做法,立法要求承運人投保強制責任險,具體的保險人則由那些具有實力的保險人或保賠協會擔任。

在海上航運實踐中,經營者與船舶的所有者兩者的身份一般是分開的,船舶所有人將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給承租人來經營,光船承租人可以將光租的船舶再進行轉租,承租人與乘客形成運輸合同,在運輸合同中成爲承運人。承運人在整個過程中不是一個穩定的連接。如果將強制保險的投保人規定爲承運人,就無法達到強制的效果。在與油污有關的國際公約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規定爲強制保險的`投保人。相對於承租人來說,所有人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且一般情況下都具有更強的財務實力,當船舶所有人違反規定,沒有投保強制險時,法律或行政法規可更好地採取懲罰的措施。

(三)合理限額問題

合理的限額,關係到保險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間利益平衡問題。我們採納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立足點應以我國的理論與實踐發展爲基礎,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於我國海事法制目標的實現,以及能否確保我國海事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自洽性爲前提,不能僅僅以同國際接軌爲目標,應該堅持本土化原則。責任限額制定,要從對受害方的救濟程度、航運企業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出發。

依據《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中的規定,財務保證的數額或保險金額應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額確定。秉承這一理論,在確定海上旅客運輸中承運人的強制責任保險的財務擔保的數額或保險金額時,也應按照海上旅客運輸中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辦理,即46,666個計算單位乘以該船舶的證書所註明的載客定額11。承運人投保的金額能否超過這一數額,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應該制定合理的限額。責任限額是保障保險人得利益的工具。許多國家都規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喪失了責任限額,保險人還可以繼續享受限額,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額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結合我國旅客運輸實際,對承運人應當施加更爲嚴格的責任,對於因航運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導致的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其他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情況,則改變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而提高承運人對航運安全的注意,保證旅客運輸的安全性,並給予受害人更爲妥善、積極的保護。

運輸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運輸貨物:

2.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___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__港運至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3.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貨物於___天內集中於___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4.裝船時間:

甲文聯繫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於___小時內裝完貨物。

5.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_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6.啓航聯繫: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啓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_方負擔。

7.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_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___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8.雙方權利義務:

9.運輸費用:

按省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____%計(),全船運費爲___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省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10.費用結算:

11.違約責任: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費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12.附則:

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

雙方簽字: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開戶銀行:_____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_帳號: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海運計字第號

根據經濟合同法和省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簡稱甲方)向省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託運貨物,乙方同意承運,特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約,具體條款經雙方協商如下:

一、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噸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港運至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二、貨物集中:

甲方應安乙方指定時間,將貨物於天內集中於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三、裝船時間:

甲方聯繫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於小時內裝完貨物。

@ 四、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五、啓航聯繫: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啓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方負擔。

六、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七、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於運送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八、運輸費用:

按省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全船運費爲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省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九、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十、附則:

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份。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備案。如有未盡事宜,得按省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規定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協商辦理。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合同管理機關

代表人:代表人: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年月日

發文單位:交通部

發佈日期:1986-12-1

執行日期:1986-12-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水路運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營業性的貨物運輸。

本細則適用於水路運輸企業與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

持有營業執照的個體(聯戶)船民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以及水路運輸企業與個體經營戶、個人之間簽訂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

軍事運輸,水路與鐵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三條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應貫徹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和急需物資,適當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根據國家下達的產品調撥或購銷計劃和船舶運輸、港口通過能力簽訂。

對指令性計劃產品的運輸,在簽訂合同中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報請雙方上級主管綜合部門處理;其他物資運輸,由託運人與承運人協商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章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水路貨物運輸合同,除短途駁運、擺渡零星貨物,雙方當事人可以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的形式。大宗物資運輸,可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對其他按規定必須提送月度託運計劃的貨物,經託運人和承運人協商同意,可以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或以貨物運單作爲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和計劃外的整批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爲運輸合同。

第五條按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籤認後,合同即告成立。如承、託運雙方當事人無需商定特約事項的,可以用月度託運計劃表代替運輸合同,經雙方在計劃表上籤認後,合同即告成立。在實際辦理貨物承託運手續時,託運人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爲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以貨物運單作爲運輸合同的,經承、託運雙方商定貨物的集中時間、地點,由雙方認真驗收、交接,並經承運人在託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後,合同即告成立。貨物運單的格式,江海乾線和跨省運輸的由交通部統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條按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貨物名稱;

二、託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三、起運港和到達港,海江河聯運貨物應載明換裝港;

四、貨物重量,按體積計費的貨物應載明體積;

五、違約責任;

六、特約條款。

第七條貨物運單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貨物名稱;

二、重量、件數,按體積計費的貨物應載明體積;

三、包裝;

四、運輸標誌;

五、起運港和到達港,海江河聯運貨物應載明換裝港;

六、託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七、運費、港口費和有關的其他費用及其結算方式;

八、承運日期;

九、運到期限(規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十、貨物價值;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爲更好地開展各自經營業務,通過友好協商本着優質低價服務要求,在互惠互利的願則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主管部門對公路運輸的相關法律,法規、管理條例的規定,就甲方委託乙方提供公路拖車運輸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職責和義務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內容詳實、準確的委託運輸資料,包括集裝箱箱號、提、送貨門點、箱量、箱型、時間要求、聯繫方式、特殊要求等內容。

2.甲方要嚴格按照協議規定的費率和結費時間及時與乙方結清費用,不得無故拖延。

  第二條:乙方職責和義務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全套資質證明(如工商營業執照,公路運輸許可證等)。

2.應按甲方指令和要求在保質、保量、保時完成委託任務。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到達裝箱,應於裝卸箱時間前24小時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重新安排。

3.乙方在提取空重箱的時候,有責任和義務檢查所提集裝箱外觀是否完好、變形,箱體有無破損及異味,鉛封是否完好,如乙方在

不能認定好壞時及時通知甲方認定或者更換箱號。

4.乙方所提供服務的車輛必須向保險公司投保(必須含承運人責任險)。

5.如甲方超過期限未按時付運費,乙方有貨物留置權。

6.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導致甲方的經濟損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相關損失,但甲方有協助乙方向有關第三方解決索賠事宜的義務。

7.保證甲方用車的優先安排,尤其是節假日和法定假期。

  第三條:風險責任

雙方各自承擔經營範圍內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和損失(包括效益虧損)。對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國家法律法規等)導致甲方的經濟損失,乙方免責。

  第四條:運輸費率和標準

1.運雜費:按雙方簽署的運價表或運價確認書計收。

2.墊付費用:經甲方同意,乙方替甲方墊付的費用實報實銷但須提供原始發票和甲方對該費用的確認件。

3.本次協議從——,運價元/T,

4.其他地點運價由傳真件單票確定。

  第五條:費用結算

1.費用結算期限爲拖車運輸任務結束後30天內結清。

2.每月1日乙方提供實際發生的業務費用對賬單和相應金額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經甲方覈對確認後,在一至兩週內安排付款手續。

3.如果發票擡頭和收款人不一致,甲方有權拒絕付款,除非乙方能提供有效的風險擔保。

  第六條:協議的履行、約定事項

1.協議雙方應各自指定專人負責運價協調、業務管理,對賬工作。

2.本協議中所指甲、乙雙方應還包括各自下屬人員、僱傭人員。

3.任何當事人在履行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時,因不可抗拒的作用,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時履行與協議有關的事項時,應立即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協商處理善後事宜。

4.本協議如果發生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餘條款的效力。

  第七條: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1.簽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或需變更時,需經各當事方同意,並在十五天的時間內協商辦理變更或終止手續。

2.變更或終止生效日期前發生的權利和義務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八條:違約責任

當事人違反協議中的條款而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在互惠互利的原則下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向當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本協議一經簽署,雙方原有的陸上集裝箱拖車運輸服務協議自行終止。

3.本協議自以下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4.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以昭信守。

本協議經雙方授權的如下代表簽署:

甲方:乙方: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蓋章)(簽字/蓋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

年月(簽字日

運輸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成都現價及相關法規,就都江堰煤礦運輸事宜.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期共同遵照執行.

一:運輸物名稱:燃煤

二:運輸地點:又甲方指定裝料點__________和卸料點_______________

三:運輸車型:貨箱長爲6米至6.5米這個範圍之內.

四:運輸線路:由甲方指定.

五:運輸工期:暫定一年.

六:用車數量暫定10輛,具體數量視情況而論在定.先上5輛車.

七:運輸價格及計算方式:

一、運輸距離在25公里以內,按每車1000元計算.(壹千元人民幣整)

二、超出25公里按照第七條第一款摺合爲1000除25等於40元人民幣/公里超過500米視爲1公里.不足500米則不加公里數.每超過1公里就加40元人民幣.

八:付款方式:

次日10點結清上一日的運輸款.不得超過中午12點.如果這樣乙方有權停工,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並按照十一條款執行.

九:甲方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車輛進場的時間.乙方車輛進場後,甲方在3小時內必須安排車輛裝貨.如安排不下就按照第十一款第4條執行。

十:其它條款

一、乙方車輛進場後,甲方負責辦理路上所需的各種證件和通行證。

二、在運輸途中,遇交警、路政、城管以及沿途村民有阻擋或是罰款、扣車扣證,一切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耽誤乙方運輸按照

十一款第4條執行)

三、乙方駕駛員酒後駕車。帶病駕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不任何負責。

四、甲乙雙方經常溝通有問題及時處理。

五、24小時作業。

六、乙方車輛服從甲方安排,不得跳槽。如有跳槽行爲出現則賠償給甲方xx元人民幣作爲損失。

十一:違約處罰

一、如因甲方施工條件不全,引起乙方不能施工。(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除外)

二、乙方無故停工,甲方有權扣發停工車輛的運輸費用。乙方自行承擔。

三、以上一、2都視爲違約。

四、違約按照每車每天800元計算。

十二:車輛進場後,甲方馬上付給乙方每輛車1000元的進場費用。此費用在工程結束時退還給甲方。

十三:雙方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處理。

十四:協議簽訂後,從車輛進場之日自動生效。

十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電話:

運輸合同 篇5

託運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爲了明確雙方在工程承包的權利和義務責任,確保工程全面完成,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民運輸施工合同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內容

l、工程名稱:碎石運輸。

2、工程地點: .

3、車型、車輛要求:暫定 輛車,車型爲 前四後八和前兩後八自卸車,但車輛規格需與該車行駛證一致。

4、工程期限:自 至 .

5、運輸距離及價格:運距 公里以內,按噸位計算,每噸 元,按實際裝載重量計算。車輛臺數:視工地實際情況或甲方需要確定。

二、車輛要求

車輛數量要求 臺,甲方付給乙方調車費每臺__ _元,此款第一次結帳一次性扣完。

三、甲方責任

1、如乙方車輛沒有違規、違章,正常運輸,如被交通運管、交警等行政執法部門罰款及社會人員干擾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全部責任。因超載而產生的罰款也由甲方承擔。車輛因查扣、被攔堵超過12小時,甲方應賠償乙方每車500元。乙方必須保證車輛手續齊全,如手續不齊全,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一切費用。

2、甲方要保證12小時有人有車上下貨及開票等工作人員,保證乙方車輛在早上6點至晚上10點正常運行,反之屬甲方違約,按每天每車10000元賠付的比例付給乙方。但如遇大檢查等突發情況除外。

3、甲方負責安排車隊的住宿及停車場地,住宿費用由車隊自己承擔。

4、甲方必須保證新老路價格不變。

5、甲方應保證給乙方及時辦理結算運費,如因運費結算不及時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6、保證上料卸料場地及路途通行順暢。

四、乙方責任

1、車隊必須聽從甲方管理人員指揮和調度,乙方必須保證工期正常完工。

2、如因司機違章、違規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負責,如車輛人員造成的交通事故等由乙方承擔法律經濟等一切責任,與甲方無關,關於超載不在違章之內。

3、乙方車輛如有特殊原因退場需提前10天申請,經甲方同意後方可退場。

4、乙方車輛進場後不準外出拉貨物,如發現外出拉貨物,車輛不在甲方指定地點裝卸,罰款1000元。

5、乙方必須拉運甲方提供的場地所約束的條件及車輛拉所明確 的路線組織運輸,確保施工進度和數量。

6、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後,乙方不得因價格問題造成甲方損失, 後果由乙方自負。

7、乙方應按照甲方週期計劃完成甲方給予的任務。

8、本協議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及政府全市大檢查等,甲乙雙方互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五、違約責任

1、以下條款具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應遵守並執行本合同所有條款,如有違約,按合同違約條款中的條例處理。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必須有違約方全部承擔。

2、糾紛解決:甲乙雙方以誠相待,同心同德,共同協商不能解決,可向當地法院提出訴訟。

3、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補充的協議要以書面形式。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如補充協議條款與本合同條款不符,以補充協議爲準。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後生效,望共同遵守。運輸工程結束後或合同到期,雙方無糾紛,運費付清後本合同自動終止。

5、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虛假計量,如有發生,則以虛假部分的十倍違約金賠償給對方。

六、結算方式

1、每月3號之前交票,到15號結帳。

2、甲方保證按時結算運輸費用,未按時結算,因此產生停運的損失費由甲方負責,車輛必須辦手續齊全的合法車輛。

託運方(甲方): 承運方(乙方):

簽約代表(簽字): 簽約代表(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6

合同號:

日 期:

訂單號:

買方:

賣方:

買賣雙方簽訂本合同並同意按下列條款進行交易:

(1)品名及規格____

(2)數量____

(3)單價____

(4)金額____

合計____

允許溢短裝__%

(5)包裝: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裝船標記:

(9)裝運期限: 收到可以轉船及分批裝運之信用證__天內裝出。

(10)付款條件: 開給我方100%保兌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證,並須註明可在裝運日期後15天內議付有效。

(11)保 險: 按發票110%保全險及戰爭險。____由客戶自理。

(12)買方須於__年__月__日前開出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售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買方對本約未執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對因此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3)單 據: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中國商品檢驗局或工廠出具的品質證明、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簽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4)凡以cif條件成交的業務,保額爲發票價值的110%,投保險別以本售貨合同中所開列的爲限,買方如要求增加保額或保險範圍,應於裝船前經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險費由買方負責。

(15)質量、數量索賠: 如交貨質量不符,買方須於貨物到達目的港30日內提出索賠;數量索賠須於貨物到達目的港15日內提出。對由於保險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轉運單位或郵政部門造成的損失賣方不承擔責任。

(16)本合同內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約或延遲交貨,售方概不負責。

(17)仲裁: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仲裁也可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進行。

(18)買方在開給售方的信用證上請填注本確認書號碼。

(19)其它條款:

賣方:

買方:

運輸合同 篇7

施工安裝單位(甲方):

用戶單位(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____省____市物價局商政發20___52號文件》和陝建發(20___)77號文件《____省建設廳關於在全省新住宅及鍋爐房、餐廳使用管道燃氣的用戶應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的通知》等文件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爲了更好的方便業主,乙方將濱河灣小區的天燃氣管網安裝工程承包給____縣XX天然氣有限公司承建,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項目:

1、工程名稱:

2、安裝地點:

3、安裝用戶數量:

二、工程施工範圍:

施工範圍:天燃氣管道施工和安裝和庭院管網、包工包料、包安全、保質量、入戶安裝;以及戶內外管道焊接、吹掃、試壓、防腐,閥門及調壓計量裝置安裝等。樓棟調壓箱、及調壓箱後戶外戶內低壓管道、自閉閥、報警器、C卡智能表、管件和管網安裝,管網設計,(含調壓箱)從____市主管網接至用戶末端的所有工作內容。

三、合同施工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總工期天

供氣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質量標準合格。

工程質量執行標準《____鎮燃氣技術規範》GB50494-20___;《____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範》C94-20___;《____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33-20___。

五、工程施工安裝費用:

該工程費用共計:大寫元

元(平均每戶元)

1、以上費用爲管網設計、管網施工和安裝、包工包料、安全文明施工、調

2、整體管道及安裝施工費由甲方承擔,施工費不包括施工中不可避免損壞

2、付款方式:

A、簽訂合同後____日內首付%,以後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支付工程進度

B、甲方在收到全部工程款後給乙方出具稅務發票。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在收到乙方繳費之日起,組織對乙方的庭院居民用戶進行設計、施工、安裝。

2、甲方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期內完成施工任務。(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可順延工期)

3、甲方對工程所安裝質量全面負責。

4、工程安裝結束後,在通氣使用時,甲方有義務負責調試並教授乙方安全使用知識,在首次辦理C卡智能燃氣表充值業務時,發放給用戶《天然氣安全使用手冊》一本。甲方向乙方提供各種材料檢驗報告和合格證,並提供驗收資料。

5、甲方在入戶供氣設施安裝合格驗收全部移交給乙方後,如乙方違規操作,私自拆卸、包裹、暗埋、改動、損壞燃氣設施,丟失燃氣設施,造成重大安全隱患,不能保證正常供氣,依據《____省物價局關於天然氣等集中燃氣設施維修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價20___147號)的規定,依____市物價局下發(20___)63號文件關於《燃氣管道設施維修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的批覆》燃氣管道設施維修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進行收費,若乙方申請通氣前,經甲方入戶檢查,無拆卸、包裹、暗埋、改動、燃氣設施完好,達到通氣條件,方可通氣。

6、乙方的燃氣設施必須在甲方的指導下使用,並接受甲方的統一管理,接受甲方的日常維護、檢查檢修、校表等業務。

7、保修期________年,終身維護,在使用之日起________年內,甲方施工的燃氣設施因施工質量、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保修期滿後材料費用由乙方承擔。

8、甲方施工人員應遵守乙方單位有關制度和管理。

七、乙方的權利的義務:

1、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簽字蓋章生效後,乙方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將庭院施工圖、建築圖各一份交甲方使用,並對所提供圖紙的準確性負責。

2、在施工安裝期間,乙方負責保障相應的施工環境,確保工程順利實施。

3、甲方在施工期間,乙方必須在施工現場有1-2人協調管理人員,負責對內部施工環境的協調,確保工程順利實施,如遇阻由乙方協調。

4、如甲方不按圖紙施工或使用材料不合格,乙方有權要求停止施工安裝並承擔相應責任,或向監督部門反映。

5、工程竣工驗收通氣後,乙方必須按操作規程使用,違規操作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6、乙方使用的燃氣閥、管、表、竈等設施,要自覺愛護,確保安全運行。

7、工程安裝結束後,乙方在使用過程中不得隨意改變路線或增加用燃氣設施,否則造成後果,由乙方承擔責任。

8、依據____市物價局下發(20g___)63號文件關於《燃氣管道設施維修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的批覆》收費,甲方提供國家收費標準文件,乙方按時交納燃氣設施的維護費。

9、乙方安排一名燃氣專職管理員,長期負責本家屬院居民的用氣安全,燃氣設施的維護,並積極配合甲方工作人員安全檢查工作。

八、甲、乙雙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備有24小時服務電話091XXXX1515隨時爲乙方提供便捷服務。

2、在調試期間,乙方要嚴格按照甲方要求予以配合,確保安全用氣。

3、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問題,乙方應及時報告,甲方在接到搶修告知後應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在甲方未到達現場前,乙方應採取保護措施防止事故的次生災害發生,因乙方知而不報或甲方不能及時到達現場,發生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相應損失。

4、乙方戶內燃氣管件安裝完工後,甲方通知乙方對已安裝完畢的戶內燃氣設施

進行實物移交,若乙方不積極配合,在5個工作日內不接受,視爲乙方同意接收。

5、乙方必須按合同給定支付工程款,否則甲方不予設計和施工。

九、施工安全:

1、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關的施工資質,上崗操作人員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上崗證明文件。

2、施工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安全要求。

3、甲方要成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現場要有專業安全員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

4、高空作業必須要有完善的安全保護設施;如帶安全帽,保險帶等。

5、施工中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如“天然氣管道施工,請行人、車輛注意安全”;“天然氣管道施工,行人、車輛繞道通行”等。如未設立、設立不當、或處置不當造成行人、車輛發等第三方發生事故,其全部責任由甲方承擔。

6、必須杜絕一切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如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和損失。

7、乙方現場人員對不安全因素有權現場制止直至停工作業。爲確保施工安全,甲方施工應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保質保量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任務。

十、其它約定:

1、發生不可抗力、國家產能不足、上游氣源限制、冬季採暖用氣高峯或者燃氣設施搶修等情況導致供氣壓力不足,導致用氣人不能正常使用的,供氣人應及時協調業主或上游氣源原因。

2、原則上不允許出現商業用戶和民用用戶合表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另立補充協議。

3、如遇C氣表的電子部分計數不準或失效,按C卡氣表的基表(針輪)讀數計算,多退少補。

4、從乙方在建築紅線內的燃氣設施、設備爲乙方財產,所有權歸乙方,甲方在質保期結束後,提供終身有償維修、維護服務。

5、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對乙方的燃氣管道、用具等相關設施進行檢查的義務。

6、甲方有義務爲乙方提供安全知識、使用方法培訓。

7、甲方有義務按《____鎮燃氣管理條例》《____省____市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爲用戶提供優質滿意的服務。

8、甲方向乙方供應的天然氣質量,以上游燃氣的質量標準爲準,並符合天然氣G7514標準。

9、乙方辦理開戶供氣手續時,應提供物業開具的證明和戶主身份證明資料,有燃氣具銷售單位統一辦理開戶通氣手續。

10、爲保證安全,乙方必須在購買燃氣具並安裝好後,甲方纔給予辦理開戶手續及勇氣工作。

1、爲確保安全,在乙方入住率達到60%以上,甲方纔予以向乙方開通供應天然氣。

十一、甲、乙雙方補充條款:

1、甲乙任何一方違約,需支付另一方違約金,並承擔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2、違約金按相對應合同價款的5%計算。

3、本合同所有條款爲甲乙雙方的約定,甲方不與乙方小區業主發生任何經濟關係。

4、整體工程完工調試合格後移交乙方管理。

十二、本合同在履行時如發生爭議,雙方協調解決或仲裁。若雙方協調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不影響合同的執行。

十三、甲、乙雙方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十四、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或另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8

託運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__,

承運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__,

收貨人: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訂立如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

名稱:________,

規格:________,

數量:________,

重:________公斤,

價值:人民幣________元。

第二條

貨物起運地點:________

貨物到達地點:________

第三條

貨物承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貨物運到期限:________年____月日前。

第四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承運人必須保證貨物無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

第五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貨物起運及到達後的裝卸均由承運人負責,承運人應在託運人指定的地點完成貨物裝卸。

第六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貨物運達後承運人應立即通知收貨人,由收貨人指定卸貨地點,在卸貨地當場進行驗收,並對貨物是否完好等情況開具驗收單(一式兩份,一份交承運人,一份交託運人存底)。

第七條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本次運輸運費________元,本合同簽訂後託運人預付定金________元,貨物到達卸貨並由收貨人確認貨物完好無損後____日內支付剩餘的費用。

第八條貨物託運後,託運人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人,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人所需費用。

承運人應在貨物到達以後,收貨人未驗收前妥善保管貨物。

第九條違約責任

1、託運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人應按其價值的5%償付給承運人違約金。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並且不能超過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貨物運到期限。如造成貨物逾期到達的,承運人應償付託運人違約金________元。

3、運輸過程中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任何情況,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人,並向託運人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

第十條本合同如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交由合同簽訂地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託運人:________(蓋章)承運人: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簽字)代表人:________(簽字)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