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勞動合同模板集合六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精選】勞動合同模板集合六篇

勞動合同 篇1

在新員工轉正後辦理勞動合同鑑定,用以辦理各類保險之用,需注意的是如是本地戶口的需讓其提前到戶口所在街道辦理失業證。外地身份證複印件1張,應屆畢業證學歷證明覆印件。

1、 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2、 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3、 合格證複印件;

4、 工資手冊(無);

5、 招用人員的《失業證》原件(失業證必須年檢);

6、 招用應屆畢業生的持本人(身份證)、畢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7、 招用再次就業人員需持《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及原勞動合同;

8、 外地來沈務工人員《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9、 續聘人員提供去年勞動合同及近期內稅務(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稅票)繳費憑證;

10、 填寫《勞動合同鑑證彙總表》一式兩份,蓋公章、法人章;

11、 填寫《錄用職工登記表》,一式一份,將1寸照片粘上,蓋公章;

10、填寫《錄用職工名冊》,一式兩份,蓋公章;

11、填寫《勞動合同》一式三份,蓋公章、法人章;合同年限2年。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爲加強甲方綜合辦公樓的安全、衛生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確保全體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控制工作場所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發生,乙方向甲方提供門衛及服務,爲維護甲乙雙方的權利,經共同協商,特簽定以下聘用合同。

一、乙方有一定的門衛工作經驗,身體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一年。

三、甲方職責

1、爲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配足配齊工作用具。

2、按時發放工資,不得拖欠。

3、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設施設備。

四、乙方職責

1、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遵紀守法,恪盡職守,細心工作,不擅自離崗,不無故請人代班,不遲到,不早退。

2、工作時間:一天24小時不離崗。每晚21:00關閉大門,早上7:00開門。值班期間若發現意外情況,及時向甲方彙報。工作時間若需調整,雙方共同協商。

3、必須做好每日值班記錄,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出必須履行檢查登記手續。除甲方內部的車輛外,其他單位或社會個人的車輛(摩托車、自行車除外)夜間不得停放在甲方院內。

4、負責甲方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清潔部位爲:院內廣場、公共衛生間;公司狼狗的中餐和晚餐及衛生;負責院內花草樹木的修剪、澆水。

5、負責報刊雜誌的受理和分發;負責週一至週五上班考勤表的收發。

6、負責水電管理工作。下班後負責關閉總電源,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

7、遇到甲方重大活動或臨時性活動,聽從甲方統一安排和調遣,協助甲方辦公室做好突擊檢查。

8、乙方不得帶家屬在甲方工作區域開火做飯、長期居住和留宿外來人員。

9、乙方在值班期間,如發生盜竊及火災事故,必須主動制止或捕獲案犯,同時報告有關主管人員。

10、對不履行登記手續,強行闖入公司的門衛要及時制止並及時報告公司,對已進入的不法分子要立即鎖好大門,報告公安機關。

五、待遇

1、乙方工資實行包乾,每月工資 元(大寫:人民幣佰 元整),按月發放,不享受醫療、勞動保險及其它福利待遇。

2、乙方生病藥費自理,因病、因事不能到崗必須向甲方請假。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應由其本人負責。

六、其他事宜

1、乙方對甲方的管理制度如不能遵守,或有特殊情況需解除本合同,提前兩週遞交辭呈申請。如果乙方工作不負責任,完不成本合同所規定的事項,每發生一起,從當月工資扣除20元;若因嚴重失職或瀆職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財產損失,出現一次,扣除當月工資外,照價賠償或恢復原狀;經教育不改,繼續出現類似錯誤,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2、合同期滿後,甲方視乙方職業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等情況綜合考覈,成績合格繼續聘用。否則解除合同。

七、本合同一切結束全貴公司所有,有未盡處待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日期:

勞動合同 篇3

元旦一過,《勞動合同法》實踐方面的新聞多了起來。頗有意思的是,固然有企業高喊“成本提高論”,卻也有許多企業對新法持積極應對態度。

有企業“提前”和合同到期的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類似事情,這幾天也有所耳聞。爲什麼說是“提前”?因爲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尚未到期的可以在過渡期後纔開始計算固定期限合同次數,而在“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企業才需要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從這裏可以看到,這些企業真正看到了《勞動合同法》的好處,並且將其視作推動企業長遠發展的積極要素。

這實際上就是將《勞動合同法》與打造企業文化緊密結合了起來。我們知道,一個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離不開企業文化,即企業的精神和價值觀念。因此追求長遠的企業大抵高度重視企業文化建設,並將其看做企業的生命與靈魂,企業發展的指導原則和根本動力。不過說到底,企業文化不是掛在工廠牆上的標語口號,而要爲全體企業員工所共同遵守和實踐。那麼,怎麼樣才能做到這一點呢?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讓企業員工有穩定職業預期以及對企業的高度認同感。

可以想象,如果一個員工沒有得到切實的權益保障,甚至朝不保夕,怎麼可能還有穩定的職業預期,又怎麼可能對企業產生認同?而《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不單是企業應盡的法律責任,實際上對於維護員工隊伍穩定、提高員工認同感大有裨益。企業積極落實法規,實際上也是爲企業良性發展奠定合法性和可持續性的基礎。前面提到的企業,顯然看到了《勞動合同法》與企業文化的契合之處。

話說回來,無固定期限合同本義乃勞動合同的一種格式,不必過於拔高其作用和意義。而且,針對當前法律的具體實踐,還有必要強調三點:一是,企業切忌將無固定期限合同看做是對員工的一種恩惠。比如,只和骨幹職員或企業管理人員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實際上,一旦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員工就有權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企業也應與員工簽訂。二是,要不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有權自主作出選擇。第三點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後,一般情況下員工只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企業就可以解除合同,同樣的企業也可以在符合法規條件下解除或終止合同。這在《勞動合同法》當中都有所體現,不過由於法律剛剛施行,有些人並不是很瞭解,以致於出現誤讀之處。

當然了,對於原本就高度重視企業文化的企業,無論是否法有明文,都會積極維護員工權益。從這個角度來看,《勞動合同法》便是從法律的角度爲企業文化建設提供一個有益的探索。

勞動合同 篇4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的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商場(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便於甲方投資經營的_______商場能夠順利運營,甲方決定聘請乙方作爲該店的營業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即終止執行。因公司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續訂合同。

二、工作崗位

經雙方協商,乙方在合同期內於甲方經營的XX商場內從事營業員工作。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變換乙方的工作內容,如雙方就工作變換達不成一致意見,則本合同自然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勞動保護

1、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乙方因工負傷,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四、工作時間

按乙方所在商場規定的營業時間工作。需要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爲員工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

五、勞動報酬

1、根據甲方現行工資制度確定乙方的勞動報酬爲:

基礎工資+職務津貼+通訊費+交通費+社保福利共計____元。

、如乙方未辦理社保卡,甲方有權代扣代交。

合同期內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員工負責在其檔案所在地繳納,此後的一切後果由員工享有或承擔。

七、勞動紀律

1、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守則,遵守公司規定的工作程序。

3、員工如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4、員工如毀損或遺失公司財物的,依市場價格予以補償員工所在商場的專櫃,盤點少貨的。查明是乙方的原因的,由乙方按照丟失貨品的吊牌價的5折賠償給甲方;未知原因的,由乙方所在專櫃的所有營業員共同賠償按吊牌價的5折賠償給甲方。

八、規章制度

《營業員手冊》作爲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同時生效

九、合同解除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a、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的;或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或嚴重失職;或收受客戶回扣的。

b、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c、公司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而多餘職工或公司企業宣佈解散。

d、員工違反國家法律被認定有罪或被勞動教養的。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a、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違反計劃生育的或採取欺詐手段簽訂本合同的除外。

c、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書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a、公司不按照本合同規定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

b、公司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犯員工合法權益的;

4、需經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提前10天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5、公司按本條1、項第b、第c項解除勞動合同的,如國家有規定應予經濟補償的,公司按該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6、員工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確定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爲:

a、按正常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3月的月平均實得薪津計算;

b、或按公司的實際損失計算,包括:公司招收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公司爲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對公司的工作脫節而造成經營的`經濟損失。

7、甲方貨品從乙方所在商場撤櫃,失去銷售場所時,本合同自動解除,甲乙雙方互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教育培訓

公司鼓勵員工參加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各類培訓,凡員工參加經公司同意的培訓,公司相應地予以報銷相關的培訓費用。如公司外派員工參加培訓,則雙方另訂培訓合同。

十一、保密義務

員工在任職期間以及離職之後對其在公司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公司、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和其他商業祕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商業祕密的義務。員工於離職辦理交接時,返還全部屬於公司的商業祕密的資料,包括記載着公司祕密信息的一切載體。

十二、離職手續

1、員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的最後工作日之前,按公司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項、文件、資料、各種辦公物品等,須全部清點移交公司指定人員。

2、員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還須按公司規定填寫辦理《離職會簽單》。

3、公司在員工辦完上述手續後爲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對員工的工作表現作出符合實際的評價,並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及時爲員工辦理相關手續,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員工承擔:

a、員工未按公司規定辦妥離職手續的;

b、員工未按時領取和簽收離職通知和離職證明的;

c、員工不配合,致使公司無法將有關離職資料送達員工的。

十三、合同無效

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本合同自始無效:

1、根本違反法律法規的;

2、員工在《就業申請書》上提供虛假信息,欺騙公司而簽訂本合同的;

3、員工爲任何不合法,不正當目的而進入公司企業工作的。

十四、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雙方協商;或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五、法律效力

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新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爲辦理社會保險使用,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簽約雙方已讀懂並接受上述條款的約定,現自願簽字確認。

甲方:____________商場代表人: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簽章)

乙方身份證號:

甲方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地址:

聯繫電話:

合同簽署地:

合同簽署時間:二0___年___月____日訂

勞動合同 篇6

上訴人:★★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32區99號樓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女, 1972年1月2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34號院1號樓2門302號

原審被告:中國某勞務派遣公司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某某路7號某某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

案由:勞動爭議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20xx)朝民初字第186※※號《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無需支付被上訴人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91000元;

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xx年9月10日作出的(20xx)朝民初字第186※※號民事判決書,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對本案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其作出的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一、◆◆公司與被上訴人之間僅是人事代理關係,並非是實質上的勞動關係。

首先,被上訴人與上訴人20xx年2月5日簽訂沒有終止期限的《僱傭員工標準合同》(以下簡稱“《僱傭合同》”),被上訴人20xx年3月12日才與◆◆公司簽訂虛假的《勞動合同》。後一合同的簽訂實質上僅因爲上訴人爲外地公司,無法在北京爲被上訴人辦理社會保險,因此才選擇了與◆◆公司簽訂名爲“勞動派遣”實爲“人事代理”的合同,並安排被上訴人簽訂了形式上的《勞動合同》。

其次,◆◆公司從未對被上訴人進行管理,雙方不符合事實勞動關係形成的實質要件。 上訴人之所以選擇◆◆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爲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爲員工購買社保),否則上訴人根本沒有必要在自己剛剛(20xx年2月5日)與被上訴人簽訂勞動合同一個月的情況下再另行委託其他機構(20xx年3月12日)爲被上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在20xx年3月後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

可見,三者之間根本就不是法律規定所稱的勞務派遣關係,而是人事代理關係。法院應當考慮到這一點,還原事實的真相,認定三者之間人事代理關係的實質。

二、退一步講,即便不能認定三方之間是人事代理關係的實質,被上訴人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沒有致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xx年2月5日簽訂的《僱傭合同》自行解除,最多是在該期間是存在兩份合法有效的勞動關係,兩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爲被上訴人與◆◆公司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致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僱傭合同》自行解除,這樣的判決是主觀臆斷,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4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只要用人單位沒有異議,勞動者可以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法律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講即使◆◆公司與被上訴人在20xx年3月12日至20xx年3月12日存在一段勞動關係,仍不影響該期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該期間的勞動關係同時存在:一段新勞動關係的開始並不必然導致另一段勞動關係的自行解除或者終止。且20xx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和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本案一審法官所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xx年2月5日簽訂的《僱傭合同》因被上訴人與◆◆公司20xx年3月12日簽訂勞動合同而自行解除的情形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任何一種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情形。

且在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僱傭合同》第20條明確約定:“僱傭方可將本僱傭合同分派至相關公司”。什麼是分派?請注意 “分”,而不是整個轉包。結合本案實際,在簽訂本合同時,被上訴人知曉上訴人可以將這份合同分派給其他公司,實際上是分派給能夠在勞動合同履行地北京爲被上訴人繳納社保的◆◆公司。因此,◆◆公司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也僅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僱傭合同》合同期間的“一段分派”。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xx年2月5日簽訂的《僱傭合同》被自行解除的法律依據何來?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改判。

三、認定上訴人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不合法、不合理。

《勞動合同法》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規定,其立法本意是爲了防止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影響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合法權益。本案中,上訴人已經依法與被上訴人簽訂《僱傭合同》,並且不惜增加用工成本使用◆◆公司人事代理也盡力爲被上訴人等員工購買社保。上訴人完全遵循了中國法律規定,也完全依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立法本意,維護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在合同履行期間,上訴人依照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在其中一段時間將關於社保繳納的事項轉分給能夠在當地爲被上訴人繳納社保的◆◆公司,而這一點又恰恰是上訴人依照目前中國法律所無法獨自完成的。

一審法院卻罔顧上訴人已經完全履行了用人單位應由的法律義務,罔顧法律規定與本案事實,隨意判決上訴人支付本不應承擔的雙倍工資差額。上訴人是極爲不服,強烈懇求二審法院依照上訴人請求進行改判。

四、一審法院判決不但背離了事實與法律,也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法發〔20xx〕41號)嚴重背離。

《指導意見》第1規定,努力做到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維護用人單位的生存發展並重。在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時,既要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要促進企業的生存發展,努力做到雙方互利共贏。第2條規定,積極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在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時,要儘量維護勞動合同的效力??要鼓勵、規範企業自覺履行義務??。

上訴人用心良苦不惜增加勞務成本支出,選擇人事代理服務,就是爲了更完全地履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並更好地維護被上訴人能更好地享受社保待遇,也是遵循了《指導意見》的要求。如果這樣竭盡全力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自覺承擔社會責任,最終反而比違法不繳納社保的成本還更重,那法院是否希望用人單位在這種情況下都去違法,都不要考慮員工的合法權益?無需承擔社會責任,等待支付更小的違法成本?

因此,請求法院結合本案實際,全面考慮維護用工和諧,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僱傭合同》在自簽訂後至被上訴人離職期間一直合法有效,被上訴人沒有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事實依據。改判上訴人無需支付被上訴人雙倍工資差額,以依法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鼓勵企業更積極地爲類似情況下的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勞資雙方之間真正的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

綜前所述,上訴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故上訴人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以維權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公司

20xx年XX月 XX 日